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论文(一)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人们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不满和抗议,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期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社会理念,其基本思想是以责任为中心。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人们对公平分配和有效分配的要求越来越高。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新型的分配方式,是比较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分配领域,包括物质消费、社会资本和环境资源等方面。
在物质消费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社会福利、收入和劳动力等方面。
在社会资本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在环境资源方面,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应用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等方面。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际应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将责任与能力相匹配。
要求每个人在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公平分配资源。
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 特别照顾弱势群体。
鼓励社会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给那些生活困难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困难公平责任原则面临的困难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责任的认定问题。
如何界定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评估和监控,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2. 分配的公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分配社会资源。
但是,由于社会资源短缺,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公平分配就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未来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新的社会理念,其未来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
通过继续推广公平责任原则,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发展。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背景下,人们更需要公平责任原则来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幸福的社会。
论公平责任的定位及其适用(一)
论公平责任的定位及其适用(一)目次壹、公平责任的定位贰、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叁、公平责任的制度建构关于公平责任的定位,我国学术界素来争议很大。
从归责原则的本源上看,公平责任不符合其要求,因此其只是损害的分配规则。
具有浓重社会法意味的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具备特定的条件。
同时,从公平责任与民法其他制度的协调角度,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角度而言,以不承认公平责任的一般效力为好。
一、公平责任的定位关于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自《民法通则》颁布后到现在,关于公平责任是否属于归责原则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双方各有其支持者,这种理论争议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实务。
我国民法学界对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承认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中,某学者的观点较具代表性,其指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1]公平责任的特点表现在,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做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
2]否定说中,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
3]另有学者指出,否定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理由有: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对象;违反认识论。
4]5]实质上,公平责任究竟是属于归责原则还是属于损失分担的规则,在结果上大致相同,即,都是损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分配,但在实现过程与机制上却大不相同。
2017司考民法笔记: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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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笔记:公平责任原则
2017司考民法笔记:公平责任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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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民通意见》第156条、第157条规定的内容属于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1)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2)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黄 琳)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黄琳上传时间:2002-9-20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作者:刘方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在侵权领域分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公平责任原则在现实中的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当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无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公平原则在此时便能达到平衡各种利益的作用。
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希望更加恰当地被理解公平责任原则与更加正确地将公平原则适用于现实生活中。
关键词侵权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作者简介:刘方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87-02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说现代公平责任最初产生于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赔偿案件。
公平责任在1911年由《瑞士债法典》确认为一项一般原则。
对于公平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为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案件的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公平责任中公平的性质上来看,它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当事人双方对所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事人各种具体情况,利用公权力使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在前一种观点之下,将公平责任当做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对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没有进行区分显然是不妥的,事实上这两个原则的区分界线是非常明确的,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所以法院在对无过错责任进行适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公平责任的适用却并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不仅是因为大量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案件中可以将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在确定责任范围时把公平责任当作一项原则,从而普遍适用于具体案件。
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结果必然会是不问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必定要负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政策制定、商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旨在确保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一、法律领域在法律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一。
它要求法律制度应该公正、透明,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在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应该进行公正的裁决,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在行政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
二、政策制定领域在政策制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策制定应该以公正、公平为基础,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应该公正、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在福利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在劳动力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权利;在环境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社会服务领域在社会服务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服务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例如,在教育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教育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选拔学生,确保学生得到公正的教育资源;在医疗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医疗资源。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本文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况等角度作了阐述,旨在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
《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
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论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作者:张鹤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应用得最多的原则,广为人们接受。
而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也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出来,但因其适用条件苛刻,另外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而为广大法学家们争执不已。
然而,一个法律原则的适用决定着其存在的意义。
因此,笔者仅就自己的意见谈谈在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监护人社会保障紧急避险和稀泥作者简介:张鹤立,郑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9-02“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必要限度内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和稀泥”:多指无原则地调和折中。
公平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并不是说对于损失的绝对平均分担,而是要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等的目的。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1)受害人与行为人都没有过错;(2)受害人与行为人与损害的发生皆有密切的联系;(3)损害严重;(4)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5)要考虑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1
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1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摘要:《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
《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
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1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2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要件(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且该侵权事实无法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有效解决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分担问题。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公平责任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损害事实、受害人损害程度、受益人受益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要件,并根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公平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侵权法》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先决条件,理论上一般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旨在判断有无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消极要件1高香芝:《侵权责任法法理及案例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43页至第44页2胡伟强:《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主要用来确定经济补偿的大小。
31、积极要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1T07:25:23.68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月第1期作者:安琪[导读]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安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新规则模式下我国应如何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
文章将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通过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实践案例可知公平责任适用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不同认知。
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定是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1):1-13.],从宗旨和责任目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救济和分担损失,即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上,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更应以因果关系要件明晰的方式来防止公平责任规则的滥用的结果。
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符合公平责任的宗旨和目的。
(二)《民法典》1186条修改动因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基于《民法典》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责任未成立时的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成立之后确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因此,为防止公平责任变得“不公平”,民法典第1186 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在一定层面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问题。
论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一)
论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一)内容提要]本文围绕我国现行民法中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从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议入手。
阐述了公平责任原则应为独立归责原则的理由及依据,并结合审判实践试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归责责任原则的区别。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归责原则的争议、理由及依据。
有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与无过错责任相同,并认为如果此为“公平原则”则使人误解别的归责原则就不公平了。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很大,如把公平原则视为归责原则,就缩小了它的功能,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
作者持肯定观点,认为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归责原则具有其客观经济性、历史性、社会性。
公平责任原则是其它归责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反映了损害赔偿理论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升华,使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
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试述我国民事立法中,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主要情况。
(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情况。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三)紧急避险人适当承担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阐述,作者以期司法实践中更多运用该归责原则,以求案件的处理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全文字数共7000余字。
关键词]民法归责原则公平原则论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同时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1).doc
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形下的损失分担设定规则,并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得以延续和继承,这2条规定被视为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常为学者所讨论,但在司法适用中却有颇多问题需要关注。
文/陈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 一、实证考察: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现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学界曾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各持其论,使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成为侵权法上的理论热点。
《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承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款虽调整部分表述,但分歧仍在,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属公平责任原则;有学者则主张该条款把《民法通则》第132条中的“分担民事责任”调整为“分担损失”,表明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是分担损失,该条款是公平分担损失的一般规则;也有学者将之称为“法定补偿义务”,属于债之独立类型。
性质问题固然重要,但理论纷争对于条款的司法适用助益有限。
在公平责任的理论纷争之外,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公平责任有其制度价值,应予保留并适用。
有学者甚至提出“过错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世贵,而公平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新贵”。
但对于适用问题,大多论及“公平责任”者却惜墨如金。
为考察审判实践中公平责任一般条款适用的状况,并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和客观性,笔者以全国法院适用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判决书为考察范围,在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库中检索,随机抽取100份援引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范的重叠导致不同情形下法条援引混乱《侵权责任法》第24条虽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的沿袭,但仍有几处修改,其中之一是将“当事人”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这种主体称谓的变化用意何在,立法者并未作出说明。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摘要】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中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对现今医疗技术水平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伦理损害中只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不恰当的行为侵害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不考虑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直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医疗损害;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54条至第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我国原来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将原来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元化救济体制改革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一元化救济体制。
虽然侵权法现有的医疗损害救济模式比以往已经有很大进步,但是由于现有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和过失的认定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医疗损害仍然无法得到该有的救济。
比如现实中我们往往能发现存在这样的事情,在医疗损害中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患者没有过错,医院也不存在过失,而患者的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如果单纯的让患者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对患者来说难免会有些不公平。
为了平衡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合理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因为公平责任的特殊性,就需要我们在适用中更加谨慎。
笔者认为由法律具体规定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适用情形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提供良好的指引是我们当下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首先,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适用有其合理性,符合民法追求公平的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与促进医务工作者更尽职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的减少。
其次,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笔者认为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法律将会对公平责任的适用采取一个谨慎的态度,限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所以实际中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只是极为少数的,并不会造成医疗机构过重的负担。
虽说医疗机构为公益性质的单位,但是医疗机构还是存在一定的选择性的,现实生活中当患者的疾病过于严重时,医疗水平比较低的医疗机构往往是直接告诉患者家属进行转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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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
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一)损害程度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
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
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
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
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
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
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
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
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
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
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
6]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
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
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一)适用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
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
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7]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
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8]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