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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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卷总第 167期

山东审判

SHANDONGJUSTICE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 , 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 , 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 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 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

通说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 在损害

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①。但是 , 也有人认为 , 公平责任原则是

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 , 使用标准模糊 , 弹性极大 , 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 , 故安全价值降低 , 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 换言之 , 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 ,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 , 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 , 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②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

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 , 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 , 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 , 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其次 , 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如甲将房屋租

赁给乙方搞经营 , 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 , 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 , 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双方履行完毕合同 , 甲认

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 , 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 , 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双方对此产生争执。笔者认为 , 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 , 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另外 , 市场经济中 , 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 , 乙投入材料 , 提供了劳务 , 就应该得到报酬。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 , 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 , 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 , 这明显有失公平。所以 , 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 , 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就我国实际而言 , 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 , 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补救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 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及时解决纠纷 , 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 促进安定团结 , 稳定社会秩序 , 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 , 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 , 因此 , 若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 , 就会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 , 因出现意外 , 使甲人身受到伤害 , 从过错责任来看 , 双方均无过错 ,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看 , 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 , 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 , 公平、合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点法律思考

付金鹏

刘小勇 *

*付金鹏 , 刘小勇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①杨立新 :《侵权法论》

,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 第 159页。②孔祥俊 :《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 载《中国法学》 1992年第 6期 , 第 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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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 6期

SHANDONGJUSTICE 理地分担责任 , 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 , 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 , 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 , 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 , 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一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

1.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

条件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

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 , 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 , 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 ,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 , 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 , 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③

2. 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3. 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 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

责任原则弹性较大 , 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 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 , 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 , 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 , 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

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 , 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 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监

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 ,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 适用两个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 , 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 , 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 ,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 , 适当减轻其责任。应当明确的是 ,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法定代理人侵

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 , 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 , 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 ;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 , 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 , 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的学者认为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④但笔者认为 , 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 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尽管有公平的考虑 , 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 , 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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