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合集下载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邢建伟【当事人-公司】鲁山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国锋【代理律所】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邢建伟【被告】鲁山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公平责任书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本案中鲁山县人民医院在明知患者家属对诊断、治疗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患者家属提示了进行尸检以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因此,鲁山县人民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本案无法鉴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鲁山县人民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邢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医院赔偿制度

医院赔偿制度

医院赔偿制度医院赔偿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医院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医院赔偿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损害程度进行公平公正的赔偿,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免责原则:医院在尽到合理医疗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医疗风险和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

3. 整体赔偿原则:医院赔偿应当综合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抚养费等,并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给予患者。

二、医院赔偿制度的程序1. 报案阶段: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医院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病历、医疗费用明细等。

2. 调查阶段:医院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协商阶段:医院和患者或其家属应当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达成一致。

4. 赔偿阶段:医院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三、医院赔偿制度的保障措施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院应当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确保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2. 专业鉴定机构:医院应当与专业鉴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或其家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医院赔偿制度的优化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医院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降低赔偿风险。

3. 提高赔偿效率: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赔偿处理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提高赔偿处理的效率,尽快解决患者的赔偿问题。

总结:医院赔偿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免责和整体赔偿。

医院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赔偿处理,包括报案、调查、协商和赔偿等阶段。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维普资讯

1 8・ 61

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的赔偿:包括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

这部分费用是受害者根据医疗纠纷的具体事实通过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正规发票和收据进行报销的。

2. 误工费的赔偿:如果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造成工作能力受损、暂停工作或失去工作,根据准确的工资计算公式进行赔偿。

3. 假肢和康复费用的赔偿:如果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使用假肢或进行康复治疗,可以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费用赔偿。

4.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创伤或心理疾病的受害者,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给予相应的赔偿,包括精神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等。

5. 随之产生的其他损失的赔偿:比如家属因照顾受害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经济负担增加等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赔偿内容和金额取决于医疗行为的性质、过错的程度、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双方的协商等因素。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生的故意伤害或恶意行为,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

此外,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可行性。

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会给医疗机构和医生带来沉重负担,影响医疗服务的正常运作。

因此,在制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兼顾受害者的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

总之,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实施可行性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赔偿,可以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医疗机构和医生正常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和促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继续写:除了上述提到的赔偿标准,医疗纠纷的赔偿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在医疗纠纷中,赔偿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原则进行确定。

公平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类伤害情况下,相同的损失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合理原则是指赔偿应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化的确定;损害赔偿原则是指赔偿应该能够补偿受害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全科医生知识窗#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程华宾,徐忠明作者单位:408000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程华宾);涪陵区卫生局(徐忠明)=摘要> 从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等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关系入手,明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际属于医疗事故赔偿。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般侵权责任。

分析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 医疗事故;责任,法律;补偿和赔偿=中图分类号>R 89617=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7-9572(2008)09-1618-03TheM ed ica l Dam ages R es pon si b ility and P ri n ci p les of Accountab ility C HENG Hua -bin ,XU Zhong -m ing .F uling CentralH os pit a l in Chongqing,Cho ngqing 408000,Ch ina=Ab stract > To Begi n with pati ent d is putes ,med i cal acci dents and ot hermedical da mages related co ncepts and rel ati on 2s h i ps ,med i cal da mages case is o n l y the scope of t he co mpensati on of i nci den ts .To anal yze t he co mpensati on of themedical the li ab ility i n genera,l we fi nd it i ncl ude liab ility for tor,t liab ilit y for breach ,co mpetition li ability ,and the fo ur special liab iliti es for t or.t Therefore ,it can be i ncl uded that i n fermedical liab ilit y f or da mages sho u l d be general tort liab ilit y .To anal yzemed i calda mages attri butio n pri nci p l e of the liab ilit y f or faul,tthe f au lt presu med responsi b l e ,no n -fau lt li ability and liab ilit y f or fourfair vie w ,it can be inferred thatmedical da mages attri buti on pri nci ple i s the pri nci p le of liab ility for fau l.t=K ey w ord > Mal practice ;L iab ilit y ,lega;l Co mpensati on and redress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断涌现,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当今社会医疗纠纷频发,国家为了使此方面的事情得到更好的解决,也制度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就是其中的一种。

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

所以,今天小编就此问题,为大家搜索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免责原则,国内外都存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就是并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为只要存有侵害事实出现,就当官当事医生与否存有过失便轻易确认民事责任。

抱持这种观点的人将医疗服务投影高度危险作业,指出医疗服务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由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同意,医疗服务就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同意了从业者应当应负特别注意义务。

因此,只要违反这项义务,给病员导致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

后者是实践中惯用的。

二、医疗事故谁去抗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说自己享有某项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就要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确实享有该享权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对方的主张,就要用证据证明对方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

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一方用证据“立论”,另一方用相反的证据“驳论”,循环往复,直到把事实弄清的过程。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并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抗辩上存有很大障碍。

首先,医疗服务具备专业性弱,技术性低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可能将具有足够多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用药护理常规等也容易存有较窄介绍。

因此无法明确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用药护理中的过错犯罪行为。

其次,用药护理都存有病历记述,病历就是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取病历材料。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杜 峰 石 江水 论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 公平 原则 与 医疗 损 害 纠 纷
2 9
◆ 临床 医与 法
论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水
杜 峰 石 江水 摘 要 : 作 为 独立 的侵权 归责原 则 , 公 平 责任 原 则在 学理 上存 在 争议 ; 由 于 医疗领 域存在 大量 医疗 意 外 ,
在 民法 学界 , 当我 们 已经 习惯 地 仅从 权利 义 务
权 领域 产生 的问题 背后 之 复杂 因素 ,进 而 找到 合 乎 社 会发 展具 体条 件 的法 律解 决 之道 。只有 面对 我 国 医疗服 务市 场 复杂 的现 实 , 清楚 地认 识 现代 医学 、 医
关 系 本身 的视 角观 察社 会 问题 、 思 考利 益 纷争 时 , 往
往 会 忽视 权利 义务 关 系背 后 的社会 环 境等 本应 足 够 重 视 之 因素 .忽视 具体 权 利 义务关 系 所依 存 的历 史
疗 发展 阶段 的客观 局 限等 背景 因素 ,才 可 能 比较 理
性 地选 择何 种侵 权 归责 原则 适 用于 调整 医疗服 务 市 场 中的医疗 侵权 行 为 。 笔 者认 为 ,从 当前 中国社 会 医患关 系恶化 的 现
加 上公 平 责任原 则 本 身的缺 陷 , 致该 原则 并不 能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归责原 则适 用 于 医疗损 害赔 偿领 域 。故公 平
原 则在 无过 错 医疗损 害补偿 领域 的 适 用 , 应考 虑 我 国 医疗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客 观 的发展 阶段 , 医疗损 害的补偿 主体 不能仅
限 于 医 疗 机 构 而 忽视 社 会 分 担 机 制 。
Di s p u t e s o f Me d i c a l Da ma g e

马某、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辽07民终4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卫东田稷王金业【审理法官】张卫东田稷王金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马某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马某【当事人-公司】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育松吉林聚颂律师事务所;刘大平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育松吉林聚颂律师事务所刘大平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育松刘大平【代理律所】吉林聚颂律师事务所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过错责任比例承担问题,本案中,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黑山县人民医院对马某母亲田雪莲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的臂丛神经损伤及脑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过错责任比例承担问题,本案中,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黑山县人民医院对马某母亲田雪莲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的臂丛神经损伤及脑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虽然鉴定意见参与度为主要作用,但在分析说明中论述“被上诉人母亲田雪莲并无过错(田雪莲入院时自身存在骨盆入口狭窄、胎膜早破、跨耻征阳性、胎儿巨大等可以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及脑缺血、缺氧的不利因素,加大了阴道分娩的风险,但上述不利因素凭借医疗技术可以降低不良后果发生的风险,不属于患方过错。

在患方存在上述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医方没能尽到诊疗义务,医方的过错直接导致了被鉴定人马某右臂丛神经损伤、脑瘫的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分析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分析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分析李平;汪晓攀;姚兵【摘要】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视角出发,探讨医疗伦理损害纠纷常见成因及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以防范和处理因医疗伦理损害引发的医疗争议.【期刊名称】《中国卫生质量管理》【年(卷),期】2013(020)003【总页数】3页(P67-69)【关键词】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作者】李平;汪晓攀;姚兵【作者单位】湖北省新华医院湖北武汉430015;湖北省新华医院湖北武汉430015;湖北省新华医院湖北武汉430015【正文语种】中文1 引言近年来,因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引发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医患沟通的缺位与不足,使得医患关系成为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关系之一。

如何才能防范和处理医疗伦理损害、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冲突?结合多年三级医院医政管理经验,笔者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等进行具体分析,供同行交流和参考。

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时,未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未向病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治疗等,以及其它医疗违法行为,及由此导致的违反医疗执业良知或职业伦理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1]。

作为医疗损害责任之一,医疗伦理损害的基本构成要件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增加行为主体。

现具体分析如下。

2.1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医疗伦理损害与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一致的。

通常情形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应为同一人。

但在诊治过程时,作为具体实施诊治行为的医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却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缘于医护人员与其任职医疗机构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医护人员履行的诊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在医疗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诊疗和处置行为视同医疗机构的行为。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面临的若干问题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面临的若干问题

新医学2010年3月第4l卷第3期医疗纠纷与对策医疗纠纷法律处理面临的若干问题湖南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414000)伍勇吴晓球杨福炎【摘要]该文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层面剖析我国当前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问题,探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解决医患纠纷。

为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有必要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与处理程序,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鉴定、执法等。

医院管理者要学习基础的法律知识,适应现今法律制度,积极应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法律1引言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质是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故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医学问题。

当前,医疗纠纷处理存在很大难度,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尚未完善。

本文对此探讨如下。

2医疗纠纷的法律现状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二元化”体制,即:对特殊医疗侵权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一般医疗侵权行为——菲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然而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依然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3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问题3.1法律适用《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也不予赔偿。

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方仍应予以赔偿。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条例》界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而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此,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则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数额反而较高,即“二元化”赔偿标准,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冲突的主要原因。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 8・ 3
实用医技杂志 2 1 年 5 00 月第 l 卷第 5 7 期 Ju 8 o P c cl ei l h i I , v 0 0 v 1 1 , o 5 0m l f m t a M d a 1 n I 8 MB 2 1 , 0 7 N . i c qe .


护 患 者方 或 者 医疗 服务 消 费 者 的利 益 。但是 , 须看 到 , 我 必 在
国, 医疗事业原则上属于公益事业 , 基本医疗服务是人们生活
中不 可缺 少 的 社会 服 务 。 医疗 领域 , 急需 解 决 的是 让 广 大 在 更
次, 诊疗 护理 都有病历记载 , 病历是 认定医疗过失 的重要证 据。 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 中, 患者根本无 法接近 , 以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保全证据 ; 次, 难 再 在患者 已死 亡 的情况下 , 无法举证 ; 即使没有死亡 , 处于 昏迷、 病情危重状
者同意为 自己开脱责任 , 这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 加重了 患者 的负担 ,更加剧 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引起社会公众的不 满。因此 , 从我 国的实 际情况出发 , 对于医疗损害不能完全以 结果论责任 , 也就不宜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变这种情形 , 如英美法系 的“ 事实 自证 ” 原则 、 大陆法系的“ 表 面证据” 原则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等方式 , 都不再单纯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法 提 出证 据 证 明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有 过 失 行 为 ; 其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损 害 发 生 之后 , 是 既不 考 虑 加 害人
的过失 , 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目的 其 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害人故意为其唯一抗辩事 由。 受 其宗 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从表面上看 , 对医疗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 有利于保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杜峰;石江水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14(6)1
【摘要】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理上存在争议;由于医疗领域存在大量医疗意外,加上公平责任原则本身的缺陷,致该原则并不能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领域.故公平原则在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领域的适用,应考虑我国医疗行业客观的发展阶段,医疗损害的补偿主体不能仅限于医疗机构而忽视社会分担机制.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杜峰;石江水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格式条款解释中的公平原则适用——以闫炳文与云杉公司纠纷案为研究对象 [J], 魏舒
2.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之辨析 [J], 滕淑珍
3.截然相反的判决——从一起建筑工程价款纠纷案分析“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J], 庆元(编辑整理)
4.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适用 [J], 刘国祥
5.无过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公平责任适用的实证研究 [J], 张璁璟; 郭耿虹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建军;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当事人】黄建军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当事人-个人】黄建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旭陈君玉【代理律所】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建军;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黄建军主张南苑医院在对其┼6牙齿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其┼4磨牙被砸裂,┼6牙槽骨被磨掉,造成其┼4牙齿隐裂、┼6干槽症。

虽然黄建军多次申请启动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均被退检,造成相关专业性问题无从认定。

同时,从现有证据可见,南苑医院在对黄建军行诊疗措施之前,并未进行拍片,南苑医院主张应当进行拍片,因黄建军拒绝未能实现,但南苑医院未能就此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病历材料中并无建议拍片但患者拒绝的表述和确认。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考察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考察

维普资讯
描述 ,化虚 为实 、化 繁为简,把细胞膜对物质 的运输机制展
现得淋漓尽 致,使整个教学表现 出极强 的直观性 、活泼性 ,
同时其丰 富的画面, 大了知识 的密度 , 加 增加 了课堂信息量 ,
【 2 】宋芝娟. 生物化学多媒体教学的实施【】医学信息,00 J. 20,
1 () 2 —2 . 3 1: 1 2
【 3 荣. A 课件在化 学教学中的应用 【 . 代护士 ,04 】赵 CI J 当 】 20,
1 () 9 . 0 1 : 6
这无疑 为学 生积 累信息开拓 了广阔 的视野空间 ,为学 生创 新 意识打好好基础 。
3 思考与建议 ’
【 4 】汪华桥,初国良, 徐杰. 人体解剖学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的
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 4条第 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
则, 在举证 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 明方式 。 在医疗侵权
纠纷 中采 用过错推定原则 , 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
则 的理 由在 于 :
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 因果关
・l 0 ・ 6
远 比挂 图更佳 。如在讲细胞膜对小分子和离子物质 的运输这

部分 内容 时,教师 虽然作 了细致地 描述 ,但毕竟 内容过于
【 1 】彭玉; 推动现代教 育技术发展 ,深化 医学教 育改革 【 . J 中 】 国医学教 育技术 ,19,1 ( :3 99 1 , 3 )
空洞 ,学生难 以理解 ,而 C I A 课件 以图片、动画代替语言 的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刚9 7 1对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归 责原则的考察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0 5( 0 8 - 1 00 6 2 5 8 20 )10 6 - 4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陈瑶《人民论坛》(2010年第20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在坚持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重构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了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但该法在过度治疗的尺度、过错责任之推定、法律适用的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归责原则医疗侵权属于现代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类型之一。

如何做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科学立法,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较长时期以来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话题。

《侵权责任法》针对旧制弊端,立足社会实际,回应热点问题,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积极重构。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背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在医疗损害责任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混乱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三个双轨制的内容是: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实行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称谓和医疗过错责任称谓,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

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即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数额相对较低;而医疗事故责任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

三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即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的鉴定。

这就形成了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机制,反映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及法律适用制度的混乱现状。

因此,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公平的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成为必要。

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弊端。

首先,带来人格的不平等。

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区别了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及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其次,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

在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责任适用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过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获得更高的赔偿,越来越多的人追究医疗过错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 14-0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4期)刊载
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

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
故⋯⋯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


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
措施。

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癌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

这一损害不予弥补,显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合理补偿即成为必要和必需⋯..二审判决则成
功地将公平责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来。

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愿意同姚勇先生及关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同道们商榷。

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
医方有过错才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医
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
判决医疗机构向患方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虽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观念
的法律化,但公平原则的适用并非仅依靠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

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具体适用
公平责任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第133条),二是紧急避险适当承担的责任f第129 条),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其次,公平责任的目
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问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

虽然相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医疗行业的财产是“富”,患者是“贫”,但面对庞大的患者队伍,医疗机构就不再是“富”,患者也不再是“贫”。

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适用经济补偿手段的承担者。

第三,从逻辑推理来讲,对于
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根据过错责任判令其赔偿,如果无过错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其赔偿,实际上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无过错责任。

这对具有救助性、公益性、无法选择风险又受到多
种限制的医疗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四,医疗行为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已经承担了一定量的社会责任,如让其在无过失情况下也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给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样做既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人类的健康利益。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解释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活动因涉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利益以及医方的营利.纵然可以说是共同利益行为,但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却很难说医疗机构是损害的受益人。

因此我们认为,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使患方的损害值得同情,也不能强制无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医疗机构出于道义自愿支付费用以对患方进行安抚和救助,法院则不应限制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某某虽然手术后的
诊断与术前不同,但医院并无过失,且李某某应该在这次医疗过程中是一定的受益者,二审法院更不应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