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渝建管〔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渝建管〔2022〕31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53号)要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新版电子证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均可申领新版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新报名考核通过及延期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自动换发为新版电子证照。
二、申领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登录“渝快办”平台,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核发”事项申领新版电子证照。
原有证照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317-2022)要求重新发证。
三、电子证照打开方式新版电子证照按照国家标准采取OFD格式生成,建议采用最新版WPS、福昕阅读器等支持此格式的国产软件打开查看。
四、查验方式(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验平台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二)市住房城乡建委查验平台1.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网址::70322.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微信小程序五、电子证照应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合法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渝建质安〔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3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渝建质安〔2023〕2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提升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3〕7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于5月15日至19日派出10个检查小组,对全市43个区县开展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5月份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情况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工作专班在全市43个区县抽选了86个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检查,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8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个。
本轮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主要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风险点和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消防安全、防范高处坠落、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项目实名制考勤、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共发现质量安全问题1035条,其中安全问题532条(重大隐患10条,一般隐患522条),质量问题503条。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类型来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方面83项,占比7.9%;监理“十不准”规定执行方面32项,占比3.1%;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相关问题24项,占比2.3%;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方面38项,占比3.7%;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方面19项,占比1.8%;防高坠落实方面82项,占比7.9%;文明施工方面14项,占比1.4%;危大工程和有限空间管理方面91项,占比8.7%;其他质量安全行为问题242项,占比23.4%;其他工程实体质量问题190项,占比18.4%;其他工程实体安全隐患220项,占比21.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渝建绿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学习贯彻《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升绿色建筑与节能实施能力和实施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现建设领域碳中和工作为重点,以新修订的绿色建筑与节能系列标准、绿色建筑与产业化融合要求、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管理以及绿色建筑与节能信息化系统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按照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的原则,对全市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及行业专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着力提升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执行标准、履行职责的技术能力,强化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项目实施能力。
二、培训安排本次专项培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指导,分市级培训和区级培训两个层面组织实施,原则上市级培训于10月底前完成,区级培训于11月底前完成。
具体培训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一)市级培训市级培训包括“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培训”、“重庆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专项培训”、“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培训”和“开发建设单位专项培训”。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法﹝2023﹞7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有关规定,我委对《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第四章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第五章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渝建管〔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二、审批原则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一、组织机构与职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建委”)是重庆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审批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监督和指导地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 土地利用管理:负责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土地利用政策,组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
4. 建设市容环境:负责建设市容市貌,制定城市美化方案,组织实施市容市貌提升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评定。
6. 农村建设管理: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7. 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制定建设市场投资和经营管理规定,加强市场监测和执法力度。
二、工作重点在当前的工作中,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重点方面:1. 城市更新与改造:加大力度推进旧城区改造,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
通过拆迁重建、道路改造、绿化美化等方式,改善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
2. 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效益。
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提供更好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3. 建筑环境和生态保护:加强对建筑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推动绿色建筑,提高建筑节能和环保水平,加强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4. 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防止违规建设和工程质量问题。
5. 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的科学规划。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三、工作成效随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城市环境大幅改善:通过市容市貌提升工程,重庆市的城市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市民生活品质得到了提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渝建〔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2022〕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含金量,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赋予区县更大的建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的优势,增强区县统揽当地建筑业发展的能力。
突出市和区县履行职责的重点,市级层面侧重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行政管理的改革创新,区县层面侧重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项目具体监督管理,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建设管理格局。
二、权限划分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设管理是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消防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建筑执法、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大修和技改项目)、跨两江(长江和嘉陵江)的桥梁项目、穿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的隧道项目、机场项目、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特别重要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直接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建设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原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上开发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于2022年4月28日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录账号(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端口、用户名及密码,我委将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至各区县。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三)从业人员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二、登录方式(一)登陆综合信息平台(网址::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
选择企业或人员进行登陆,网址为::8090/cqkcsjqy。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含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及注销等),均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渝建管〔2023〕15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2023〕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积极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施工企业”,以及《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渝建〔2022〕2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现就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一)具备建筑或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的试点企业,当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渝建〔2022〕21号)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与一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1)(二)试点企业自有工人人数在试点第一年(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的25%以上,或在试点第二年(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对应标准总人数70%以上,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自有工人有3个月以上连续社保,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二级总承包资质或二级总承包资质对应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强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强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渝建〔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强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2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以及《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渝建〔2018〕490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为大力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规范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有工人技能培训考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构建多元化培训考核体系(一)压实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培训”的原则,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要切实落实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有工人培训制度和自有工人培训档案,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对自有工人开展上岗前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等持续的教育培训,确保自有工人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合格证书。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并下放考核和发证权限。
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试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以及培育自有工人数量较多的非试点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权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主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信息报送至“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系统统一生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渝建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通知如下:一、申请为切实方便企业办事,申请注册业务不再提交学历证书、逾期注册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由申请人和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承诺(详见附件1),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
企业登录“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V2.0”,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申请人或聘用企业可以选择在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和提交注册申报材料;也可以直接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验原件和提交注册申报材料。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转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受理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注册申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或聘用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渝建〔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渝安委〔2020〕10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安办〔2020〕4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建质函〔2020〕80号),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降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总量,严控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委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渝建质安〔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第十五批)渝建质安〔2023〕2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15﹞35号),我委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记分管理。
截至2023年5月30日,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见附件)。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附件2第九条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停止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在渝执业1年,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并完善变更手续,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限从更换之日起算。
二、纪辉等24名项目经理接受我委组织的质量安全法制教育培训且停止执业期满后,方可恢复在渝执业。
三、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等24家建设单位,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4家施工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项目经理履职管理不到位。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相关单位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严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城管局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渝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维护管理第三章安全保护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运维保护,保障城市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是指: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相连接的一级污水干管及其配套检查井、沉砂井、溢流排口、应急排放口、接入井、通气设施、管道支墩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污水主干管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城市污水主干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主干管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渝建质安〔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聘用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质量检测岗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着力提升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各检测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检测技术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相关工作遵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考核,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渝建人居〔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推进我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保障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营,促进城市综合管廊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确定的“公益为主”“有偿使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费项目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向管廊运营单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
未移交给管廊运营单位管理的管廊,由管廊建设单位负责运营和维护,并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收取费用。
二、收费原则(一)市场协商为主。
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机制,管廊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价机制等有关事项原则上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并根据《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试行)》(渝建人居〔2021〕23号)签订入廊协议。
供需双方协商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制订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参考标准,为供需双方协商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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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
渝建发〔2009〕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经专家论证、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
6367290863603771(传真)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
6387747463851880(传真)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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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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