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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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遵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月21日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人民防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统计、市场监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购人建立诚信档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顺政办发〔2008〕1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已经2007年区委第二十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根据《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1号)和《顺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08〕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一)准入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3.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二)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一)准入条件。

北京市、怀柔区、经济适用房文件

北京市、怀柔区、经济适用房文件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文件怀政发〔2008〕2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怀柔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印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成立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建委主任为副组长的怀柔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和相关金融机构主管负责同志。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设在区建委,负责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住保办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办法;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销售和管理;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和配售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5/13【颁布单位】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穗府[2007]4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汉政办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07〕84号二○○七年七月五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定向销售,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并结合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汉市城建发〔2007〕55号)规定执行。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

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2x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下同)。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

(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未婚子女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配偶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下同)。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安置地须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自主择业),且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均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x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上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202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202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都有哪些

202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都有哪些一、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有哪些一、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有哪些家庭为单位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为单位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是什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未婚、离婚等的单身人士不能申请。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以上条件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都需要大家根据当地政府公布内容来查看自身是否符合条件。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

住房分配指导工作详细方案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

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

并索取相关证明。

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第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问答一、本次售租与住房普查关系及可供选择的房源1.未参加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可申请本次住房?答:未参加普查的家庭,只要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2.申请家庭可供选择的房源范围是什么?答:按照《通告》规定,申请人户籍在福田、南山、罗湖区的,可以选择申请市政府或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申请人的户籍在盐田、龙岗、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只能申请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

二、申请办法3.申请本次住房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已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作为基本申请单位,也包括其他类型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作为申请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含此日,下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须满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满足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要求。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广州安置房申请条件

广州安置房申请条件

⼴州安置房申请条件⼴州这个地⽅的经济是⽐较不错的,⽽且⼴州的拆迁户很多,⼀般来说对于拆迁户都是赔偿的安置房,如果其他⼈要申请安置房的话,必须满⾜什么条件?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州安置房申请条件⼴州市经济适⽤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章申请购买条件第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作或居住;申请⼈配偶是⾮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之⽉前12个⽉家庭年⼈均可⽀配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均建筑⾯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四)申请⼈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条件实⾏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平和住房价格⽔平进⾏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第⼋条符合第七条(⼀)⾄(三)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级以上(含⼆级)医院专科医⽣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

第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家庭成员全名制。

申请⼈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条购买经济适⽤住房后,以公房租⾦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应当在经济适⽤住房⼊住通知书发出之⽇起3个⽉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从经济适⽤住房⼊住通知书发出之⽇起停⽌发放租赁补贴。

2021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有哪些条件

2021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有哪些条件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有哪些条件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宁波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退房协议。

不签订退房协议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和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__]25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__]3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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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应当满3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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