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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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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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人(m2/人)
I~
II~
III~
IV~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I~+~+~
I~>0
II~+~+
~100二、三、四可增、减0~10
~120三、四可减0~15
~150四、五可减0~20
>150五应减至150以内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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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m2/人)I 60.1~ 75.0 II 75.1~ 90.0 III 90.1~ 105.0 IV 105.1~ 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表 4.1.3 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指规划人均建设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级别 水平人 (vm2/ 人) 人( m2/人 )人 (m2/人) ≤ 60.0 I 60.1~75.0 +0.1~ +25.0I 60.1~75.0 > 0 60.1~75.0 II 75.1~90.0 +0.1~ +20.0II 75.1~90.0 不限 75.1~90.0 III 90.1~105.0 +0.1~ +15.0 II 75~1~90.0 -15.0~ 0 90.1~105.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 +15.0III 90.1~105.0 -20.0~ 0 105.1~120.0 IV 105.1~120.0 不限 ≥ 120.0 III 90.1~105.0 < 0IV105.1~120.0 < 04.0.3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人 15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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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分析建立
我们所面临的城市规划。

它把建设用地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使城市规划目标能够以更加
细致、精确、有条件的方式实现。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经过逻辑
分析和细分研究后,包括六大类:
一、住宅用地:原则上宜建住宅用地,可分为住宅建筑用地、住宅设施设备用地等。

住宅建筑用地的配备应能满足每个建设项目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各项设施完备。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店、餐饮场所、物流调度内配中心、商务中心和大型娱乐场所等。

根据商业用地功能特点,分为商业用地、物流调度用地、娱
乐用地等。

三、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生产各种产品的用地,分为工业制造用地、工程建
设用地和特种集聚用地。

四、服务业用地:包括各类服务业企业用地,分为教育医疗用地、社会服务用地、文
化娱乐用地和信息服务用地。

五、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给居民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这类用地一般
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公共环境设施用地。

六、公管用地:公管用地就是指功能上隶属于政府,依法受国家保护的用地,如国有
资源用地、军事和防卫用地、重点保护用地等。

因此,在建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以当地实际、满足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要求、保护环境等为准则,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不断完善建设标准,促进建设用
地的合理利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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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 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 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 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

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

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

0。

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

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

0。

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0。

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

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

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第3.0.3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

0。

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

0。

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1住宅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1住宅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3中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A35科研用地体育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1医院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B14旅馆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B32康体用地R3类别代称类别名称R1R2A2A3A4A5B1B2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供热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G2防护绿地G3广场用地U3B4S4U1U2内容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中学、小学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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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O.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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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是城市规划中的基础工作,它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土地利用、城市布局、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用地分类应该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方向来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城市用地可以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水域用地等几大类。

在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因素,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其次,城市用地分类应该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整体规划,而城市用地分类则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制定城市用地分类时,必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确保用地分类符合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使城市的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

再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标准,使其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最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问题。

因此,在制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合理安排城市的用地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科学地制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的良性循环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实践,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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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GBJ137-9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R11R12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R13 R14 道路用地绿地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R24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R33R34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 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R43 R44 道路用地绿地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共设施用地C1C11C12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C31C32C3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4 C35C36 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C41C42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C51C52C53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C61C62C63C64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T21 T22 T23 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4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S21S2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S3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U11U12U13U14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9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G11G12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G21G2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9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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