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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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协调委员会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协调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集团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裁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与利益相关性之间的矛盾,关联交易问题逐渐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点。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

关联交易是指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方参与上市公司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范围涵盖了股权交易、债务融资、资产买卖、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避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进行关联交易。

二、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必须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披露义务进行,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与透明度。

审批程序包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审批等环节。

在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确保交易方案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公告或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与交易方式等重要信息,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和投资者的监督。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惩戒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惩戒机制有效运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主要包括:1.责令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2.收回非法所得;3.责令支付相应的罚款;4.对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公开谴责;5.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证监会还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了监管制度与内外部监控机制。

对于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还有权撤销其上市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与启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关键信息项:1、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2、关联人的认定标准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要求4、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5、关联交易的监督与管理11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范围本协议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1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1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113 提供财务资助;114 提供担保;11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11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11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18 债权、债务重组;11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112 销售产品、商品;11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1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1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1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 关联人的认定标准12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22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2 由上述第 122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3 由本协议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4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23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23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3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234 上述第 1231 项和第 123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123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一、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换行为。

关联交易在银行业中较为普遍,为了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公平交易,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

二、关联方定义与识别关联方是指与银行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相关方。

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方识别机制,确保关联方的全面、准确识别,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三、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投资、代理、理财等业务。

银行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四、关联交易限额管理银行应制定关联交易限额,并根据风险状况和业务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关联交易限额包括单笔限额和累计限额,以及各类关联交易的具体限额。

对于超过限额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五、关联交易审批与报告银行应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各级审批权限。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

同时,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六、关联交易定价与公允性银行应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产生利益冲突。

银行应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

七、关联交易风险评估银行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对于高风险的关联交易,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防止风险传递和扩散。

八、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等。

通过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九、关联交易审计与监察银行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监察,检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风险状况。

对于违规的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问责。

同时,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和解决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2013年第4次临时董事会所提交的《关于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核查、审阅,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与其他4名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认为公司的此次投资行为是公平、合理的,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针对此议案进行审议的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关联法人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此次关联交易出资公平、合理,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有损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凤良志王军
谢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如子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等。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实施细则。

一、管理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时间等。

对于与公司日常经营关系紧密的关联交易,应列入管理范围,强制进行审批和披露。

此外,对于潜在的关联交易,如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共同投资项目等,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从初步意向到正式签约,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制度实施细则应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

对于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应设置专门的审批机构,由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等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以备查证。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制度实施细则应明确约定价格的确定原则、方法和依据。

价格应公平合理,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充分考虑价格传导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与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对于出现价格异常的关联交易,应加强审查和监督。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关联交易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披露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与公司经营的关系等。

披露应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判断。

五、监督和处罚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的监督、外部机构的审计等。

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要点,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a )授信;b)资产转移;c)提供服务;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4)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3.2缩写无3.3分类1)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2)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a)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b)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c)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d)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e)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3)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a)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b)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c)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d)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最新版】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8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或“35号文”),同时废止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以下简称“(2016)52号文”)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以下简称“(2017)52号文”)(以上统称“旧办法”),新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判断标准,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

现本所律师,通过对新旧办法进行梳理对比,总结要点如下:••一、关联方范围大幅调整••24号文对关联方之划分是以股权和经营权作为区分标准,但35号文以“关联法人和其它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作为区分标准。

在关联方认定上,新办法有较大幅度的拓宽(详见附图):••一是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关联方范畴。

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关联方,保险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方。

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X公司非Y保险公司之股东,但通过人员委派等方式能够在财务和经营上实际控制Y公司,按照旧办法非关联方,但按照新办法则属于关联方。

••二是将“实施重大影响”与“控制”一并纳入关联方判断标准。

新办法新增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1]、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保险公司法人控股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董监高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规定自然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保险公司董监高之近亲属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关联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制定了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二、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产品销售、资产转让等。

关联方包括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评估,确保交易对价合理、合法,并明确交易对手身份和关联关系。

五、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中报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内容等。

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还应进行专项披露。

六、关联交易监督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建立全面监督关联交易的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将依法予以追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关键问题提示关联交易应确保交易对价合理,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必要时,上市公司应进行专项披露,以保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八、本《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出台,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希望上市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不含、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以下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行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1和2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不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
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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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XX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的内部人;
(二)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的内部人包括银行的董事、上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
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指导意见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银行或可对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银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指导意见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本身。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导意见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与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银行有影响,与银行发生的本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银行的董事,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八条资产转移是指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臵等。

第十九条提供服务是指向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条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
额占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
额占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银行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
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指导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人。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银行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银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银行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七条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金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5%。

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银行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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