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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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档案是组织机构和个人活动的产物,是记录历史事实和信息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2. 全面、系统、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全面、系统、规范,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相对独立性档案部门在组织机构中应该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有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档案管理的职责。

4. 公开透明档案管理工作要保持公开透明,依法向社会公开档案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利用的便利。

5. 批文备查涉及档案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上级机构的批准,并备有书面批文,以备后续查阅。

三、档案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 机构设置设置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2. 人员配备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1. 档案收集的依据档案的收集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2. 档案收集的程序档案的收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收集、整理、分类、标识等环节。

收集的档案必须与单位的职能工作相关,不能随意收集无关档案。

3. 档案的保存期限档案的保存期限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对于已经过期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档案的整理和保管1. 档案的整理档案的整理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查、分类、编目、装订等环节。

整理工作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2. 档案的保管档案的保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采取适当的环境条件、加强安全措施等。

对于涉密档案,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保密措施。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

国家档案存放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国家档案是一个国家的记忆,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国家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做好国家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制定本规章。

二、国家档案存放的基本原则1.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规范的存放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2.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实行密封管理,防止档案的丢失、泄露和损坏;3.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4.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 国家档案存放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适用性。

三、国家档案存放的管理责任1. 国家档案存放的管理责任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承担,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性;2.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权限;3.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点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4.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5. 国家档案存放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存放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国家档案存放的分类和整理1.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国家档案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使用;3. 国家档案应当根据保存期限进行分类,保留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的档案;4. 国家档案应当按照事务性和非事务性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5. 国家档案应当制定详细的整理流程,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国家档案存放的安全管理1.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 国家档案存放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的可用性和完整性;3.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实行严格的出入管理,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泄露;4.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 国家档案存放设施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0.11.19•【文号】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施行日期】1990.11.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规范化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办法和责任人。

3.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归档,如按照单位、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的保管与保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等措施,档案的保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定期整理、鉴定和修复,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5.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档案应实行保密措施,对可公开利用的档案应提供方便的条件,鼓励档案的共享和开放。

6.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对于有争议的档案,可以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法再利用的档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销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同单位和地区对于档案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00-12-06批准2001-01-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2 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3 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 质量要求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2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 整理方法5.1 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5.2 分类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

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5.2.1 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

5.3 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5.4 编号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档案,促进国家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档案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坚持公开、加强保密、促进利用、保护完整。

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发挥档案的价值,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开放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可控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建设与传统档案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为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国家的社会文明和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整理齐全、加盖盖章,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档案储藏设施,对档案进行分类、标注、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索、清理、鉴定和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理档案的借阅和调阅申请。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安全有序,妥善处理档案的特殊事故。

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制作、收集并保存的各类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整理、利用、销毁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规管理、依情施策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好档案保管、检索、借阅、复制等服务工作,保障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档案审查,查漏补缺,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第十二条各单位对于生产、业务、科研、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档案,按照规定分类、整理、汇总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电子档案,应当设立电子档案库,进行数字化存储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机密、重要的档案,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纸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将其整理分类,便于检索和查阅。

第十六条对于过期、无价值的档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销毁或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人员的轮班制度,保障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对于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做好档案的编目工作,明确档案的题名、起讫日期、责任者等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涉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

第二十条对于档案的外借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国务院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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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安全、便捷和高效利用。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科学分类,合理保存,有序检索,安全保密,便于利用。

第四条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制和管理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

主要分为机关档案、社会团体档案、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个人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并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档案管理应根据需要制定文件鉴定、文件流转、文件保管、文件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装订、归档等环节都应当做到规范化操作,防止档案的遗漏、混淆和损坏。

第八条档案管理要注重保密,对涉密档案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处理。

第九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便捷原则,对需要利用的档案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同时,要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先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废止。

档案管理是现代社会组织运行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继续探讨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等文件中对于档案管理的规定。

通过依法管理,可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三)科学规范: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方便利用:优化档案服务,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档案意识。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确保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四)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兄弟单位颁发的文件材料。

(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有关档案管理的书籍、资料。

(四)其他需要收集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遵循“集中、完整、系统、准确”的原则。

(二)档案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档案装订应规范整齐,便于查阅。

(四)档案编号应统一规范,便于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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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国家档案的有效利用率和保护程度,
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和合法权益。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

1.3 基本原则
国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档案实行公开,保障公民、
法人和组织的权利。

2.史实为凭。

档案材料应当根据史实,真实、客观地反映历史事件和人
物。

3.整理利用。

应当将档案整理、加工、利用,在服务于国家的同时,更
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档案管理
2.1 档案保管
1.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管机构,对档案进行管理和保管。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保管和利
用档案材料,并对档案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

3.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对所生成的和保管的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化建档,
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2 档案利用
1.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历史实证原则,保证网上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序开展。

2.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规范档案利用行为,并指定
专门负责人员,协调实施。

3.各级机构和单位应当利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数据库,为政策研
究、科研活动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档案公开
3.1 档案公开范围
1.档案公开适用于各级机构和单位所生成的和保管的文件、证明材料、
账簿、电子记录等各类档案资料。

2.经依法成文的国家机关决策和行政活动的档案以及历史档案不属于本
办法规定的公开范围。

3.2 档案公开程序
1.公开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2.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
给出答复。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开档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
4.1 违法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公开、篡改、销毁国家档案。

2.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侵害档案资料保护的。

3.泄露国家档案保密信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4.2 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可以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暂扣或者收缴档案等行政处罚。

2.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发生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涉及国家档案的事项,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为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祝您管理档案,顺利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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