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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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档案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坚持依法治档,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

4. 坚持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计划,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归档时间。

2.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目、著录、保管等规范要求。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经济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设备、消防、安防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4. 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制度。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应用档案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抽查。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人文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安全、有效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档案管理的科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促进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验机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各类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基本规定第九条档案是指各种载体上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记录材料,包括纸制档案、电子档案、胶片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不得删除、拼接、篡改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移交和调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移交和调阅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于所管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的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和组织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重要记录,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主要内容、实施与成效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档案管理制度的起源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夏、商、周等朝代,就已经有了较为简单的档案管理制度。

当时,档案管理主要依靠官员个人管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2. 档案管理制度的发展(1)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设立专门的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汉代进一步发展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档案机构体系。

(2)唐宋时期:唐代设立“秘书省”,负责档案管理。

宋代进一步规范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档案机构体系,明确了档案管理职责。

(3)明清时期:明清两代,档案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档案管理体系。

(4)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档案工作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

此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三、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档案管理机构我国档案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局、企事业单位档案室等。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2. 档案分类与编号我国档案分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法》,将档案分为十大类,分别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古籍档案、历史档案、外交档案、特殊档案。

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的标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收集是指对档案的收集、鉴定、归档等工作。

档案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收集: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均为档案资料,应统一由机关档案室收集、清理、归类、立卷并归档保存。

2. 文件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各委、科、室应搞好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坚持分类存放、半年清理,年底移交。

二、档案移交与保管1. 档案移交:所有档案资料(包括自生文件的电子文档)最迟须于次年1月底向机关档案室办清书面移交手续。

2. 档案保管:机关档案室要定期开展档案资料鉴定工作,对于保管期满应予销毁的档案,经县档案局(馆)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后,统一处理。

三、档案保密与利用1. 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本机关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外单位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档案利用: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所需档案资料。

四、档案保管条件与设施1. 档案室、柜应随时落锁,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尘、防虫鼠、防高温、防有害气体和防污染工作。

2. 机关档案室应根据不同档案资料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管形式和方法,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五、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1. 档案数字化:将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便于查阅、利用。

2. 档案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六、档案考核与评价1. 制定干部档案考核评价标准,将干部档案工作细化为档案审核、保管保护等6类38项内容,进行量化赋分。

2. 对照标准对各管档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积极落实国家档案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等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

总之,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制度涵盖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考核与评价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完整、高效利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国档案管理制度

全国档案管理制度

全国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全国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

3.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
1. 档案分类应当科学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根据档案的内容、形式、价值等特点,可以采取年度分类、组织机构分类、问题分类等方法。

2. 档案归档应当及时、完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整理、鉴定、装订和编目。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清晰、整洁,不得涂改、伪造。

三、档案保管与保护
1. 档案保管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 档案保护应当采取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档案损坏和丢失。

四、档案利用与开发
1. 档案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公众提供公开档案的查阅服务。

2. 档案开发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采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深度挖掘和加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
1. 档案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档案的留存和销毁。

鉴定工作应当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档案销毁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档案管理制度国家

档案管理制度国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坚持档案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集中管理:实行档案的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四)服务社会: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国家重要历史、文化、科技、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由国家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四)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和报告。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二)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三)档案收集应当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原则;(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档案整理应当采用统一的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标准。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

第三条国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保管;(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五)服务大局,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档案工作由国务院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保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七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专门档案;(四)其他档案。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收集,保障档案资源的合法性;(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三)及时收集,保证档案资源的时效性;(四)分类收集,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三)便于检索和利用;(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来源、名称、时间、作者、内容等基本信息;(二)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顺序;(三)档案的载体形式、存储方式;(四)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档案损毁、丢失;(二)便于检索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科学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有档案管理制度

国有档案管理制度

国有档案管理制度一、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保全原则、利用原则、监督原则和开放原则。

1.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即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进行档案管理活动。

国家档案法、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2.保全原则保全原则是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要保障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档案管理活动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保存,防止档案信息资源的破坏、丢失和篡改。

同时,要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修复,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3.利用原则利用原则是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要强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服务。

档案信息资源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知识资产,对于科研、教育、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整理、加工和利用,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4.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5.开放原则开放原则是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

档案信息资源是公共资源,应当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的获取渠道和服务方式。

要建立开放共享的档案信息平台,推动档案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主体责任国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它们有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产生和收到的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利用和服务。

国家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档案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安全保密,防止泄密;(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五)科学规范,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二)档案安全防护设施;(三)档案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四)档案安全教育培训;(五)档案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安全责任。

第三章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三)档案安全保密措施;(四)档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五)档案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档案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二)档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三)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档案安全保密措施:(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三)对档案的复制、借阅、查询等,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国家关于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关于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 保障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2. 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3. 提高档案服务质量和水平;4. 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二)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档案工作基本规律;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3. 坚持依法治档、以德治档;4.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发展;5. 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改进。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国家档案管理机构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2. 国家档案馆:负责国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3. 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机构职责1. 制定档案工作规划和政策;2. 组织实施档案法规、标准;3. 指导、监督档案工作;4. 组织档案培训和交流;5.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6. 负责档案安全保卫工作;7. 负责档案宣传和普及工作。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一)档案收集1. 收集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2. 收集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完整;3. 收集方式:主动收集、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复制等。

(二)档案整理1. 整理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实用;2. 整理内容:档案的编号、分类、编目、著录等;3. 整理方法:采用档案分类法、档案编号法、档案著录法等。

(三)档案保管1. 保管原则:安全、可靠、方便、经济;2. 保管措施: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配置、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3. 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价值、利用需求等因素确定。

(四)档案利用1. 利用原则:公开、公正、便民、高效;2. 利用方式:查阅、复制、摘录、咨询等;3. 利用手续: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管理制度八号令

档案管理制度八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规范管理,方便利用;(四)保密安全,防止丢失。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及时;(三)档案收集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四)档案收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收集的规定。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规范;(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系统性、条理性和连续性;(三)档案整理应当便于档案的检索、查阅和利用;(四)档案整理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档案的整洁和完好。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被盗;(二)档案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三)档案保管应当建立档案保管档案,记录档案的出入库、借阅、销毁等情况;(四)档案保管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二)档案利用应当实行实名登记,记录利用者的姓名、单位、用途和档案查阅情况;(三)档案利用应当遵守档案查阅制度,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摘抄档案;(四)档案利用应当保护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鉴定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的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鉴定;(三)档案鉴定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清理和更新;(四)档案鉴定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整理、安全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八条档案的整理应当科学、规范,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九条档案的分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档案的内容、形式和特点进行合理分类。

第十条档案的编号应当统一、规范,便于档案的检索和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应当安全、保密,防止档案的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第十二条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档案的保密性和隐私权。

第十三条档案的利用应当根据档案的性质和用途,采取适当的利用方式,包括查阅、复制、摘录等。

第十四条档案的利用应当经过档案管理机构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六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需要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保密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档案,促进国家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家档案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坚持公开、加强保密、促进利用、保护完整。

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发挥档案的价值,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开放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可控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建设与传统档案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为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国家档案管理应当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国家的社会文明和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整理齐全、加盖盖章,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档案储藏设施,对档案进行分类、标注、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索、清理、鉴定和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理档案的借阅和调阅申请。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档案安全有序,妥善处理档案的特殊事故。

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历史的见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重要资源。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

以下将从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数量不断增加,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档案管理工作,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了国家重点档案管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国家重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主要内容1. 国家重点档案的界定国家重点档案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教育、文化等价值,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重要会议、活动、决策的档案;(2)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档案;(3)重大历史事件、重要科技成果、重要工程项目的档案;(4)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档案、名人档案等。

2. 国家重点档案的管理职责(1)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重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2)国家重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3)国家重点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国家重点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家重点档案进行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2)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四、实施与监督1. 实施主体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由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 监督检查(1)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国家重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监察。

五、结语国家重点档案管理制度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制度 国标

档案管理制度 国标

档案管理制度国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利用性,依据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档案的管理、利用、保管、调阅、借阅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所有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各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和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专职档案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档案的组织、管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以及指导全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八条档案管理员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定,做好档案的组织、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保障档案的存储和检索。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档案进行必要的鉴定、评估和鉴定工作,做好档案的审查和整理等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员应当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和完整,做到密封不漏、丢失不泄露。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外提供档案服务,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查询和复印服务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调阅、借阅等环节,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流程应当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的合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流程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文件的审核、批准、签发等过程合规。

第五章档案管理安全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档案管理员应当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安全意识,维护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维护档案安全,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四)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国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包括:(一)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二)反映国家办公室工作活动的重要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决定等;(三)涉及国家办公室工作活动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六条档案材料收集后,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整理、归档等规定进行整理。

第七条档案材料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编号规范,便于管理;(三)整理有序,便于保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国家办公室档案实行集中保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保管档案。

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摆放,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查阅手续;(二)查阅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污损档案;(三)查阅档案应尊重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办公室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档案管理制度法

档案管理制度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法。

第二条本制度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安全保护: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五)服务社会: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提供档案服务,保障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收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全面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二)及时收集: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及时收集档案资料;(三)规范收集: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二)完整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三)连续性:保持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四)科学性: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整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分类保管:按照档案的性质、形式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保管;(三)规范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目。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和社会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旨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概述1. 档案法律体系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职责、权限和保障措施,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档案管理体制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地方、部门和单位三级管理。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

3. 档案分类与归档档案分类与归档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档案归档时,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别归入相应的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

三、国家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产生的档案;(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3)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和其他价值的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是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处理的过程。

档案整理包括以下步骤:(1)分类: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2)编目:为档案编制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来源、页数等;(3)鉴定: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进行鉴定;(4)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归档。

3.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档案保管包括以下内容:(1)库房建设: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2)档案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将档案存放于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3)档案修复:对损坏、老化、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4)档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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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篇一: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国家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职责,拟订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范围,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

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

电子档案目录格式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子政务要求和规范制定。

第十五条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馆之间,国家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目录。

第三章档案开放与利用第十七条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八条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组织鉴定小组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予以开放。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

篇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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