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
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二、范围对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对象。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登记
1.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公共业务
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参保职工增减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登记事项变更或增减变动信息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二)统一基数
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1. 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
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3.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统一征缴
1.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1)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2)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3)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2),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2. 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

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

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
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

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

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义的,应咨询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

具体如下:
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
(1)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2)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4)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5)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提供给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每月其余时间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日将收到的人民银行提供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传
真给对应险种经办机构。

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各表提供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给各险种经办机构。

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对应时段如无数据,则不传递。

(6)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
(1)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

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

(4)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

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

3. 账务核算期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4. 记账及对账
(1)每年1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每月22日前,向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入账流水明细(含余额);次月1日,向财政部门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每年12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次月1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归集的市级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月末最后一天,负责将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征缴专户。

每月20日和月末最后天,将该账户资金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2)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3)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

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
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

(3)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社会保险费电子数据记账模式。

(4)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征缴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月底前,市地税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收入对账单》,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四)统一稽核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共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年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管理,是对现行五项社会保险费分别征收方式的重大改革。

其重点是统一各险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心是完善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机制,规范登记申报和征缴程序;落脚点是简化参保缴费手续,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确保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同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计划管理、到账资金与明细信
息的比对等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的原则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努力做好缴费服务,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并牵头做好经办机构对账数据不一致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落实定期对账制度,并将统一征缴管理日常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等环节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确保通过网上办费模式归集的社会保险费款的及时全额划转,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扣款明细,配合完成资金对账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用人单位各险种实际参保地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一)款1项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规范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在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其在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参加的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征收计划,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月提交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征收;其他险种的征收计划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按月汇总并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银行、公共业务办公室和各险种经办机构在传递相关票据或数据时,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按年分别提交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