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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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0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待岗培训给予经费补贴。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的范围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定岗位和待岗培训补贴:申报当期流转税(生产、流通企业核定增值税,其他企业核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为计算指标,免税企业核定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下同)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含30%)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申报当期未裁员。

二、企业分类和补贴标准(一)企业分类按企业受影响的困难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申报当期流转税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40%(含30%)的为一类企业;下降40%-50%(含40%)的为二类企业;下降50%(含50%)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9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18【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各类别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6%、1.9%、2.2%。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渝人社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落实《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计清算(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015年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在2016年8月底前将审计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1.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

2.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二)根据审计结果,区县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三)符合申请2015年度市级调剂金补助的区县,应在2016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视为不需要调剂。

对符合规定应享受的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

2015年末的滚存结余市级调剂金,按照2015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渝财社〔2015〕285号)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的占比计算结余指标。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渝人社发〔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各类别基准费率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6%、1.9%、2.2%。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到1800元/月,后续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人社发〔2018〕20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县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县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从发文之日起,对深度贫困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四、深度贫困县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享受当年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计算;相应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为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有关工作,确保全市2020年度基金收支数据的及时、准确汇总上报,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金收入(一)2020年内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费临时征收计划的时间,统一截止到12月20日。

2020年12月20-31日产生的征收计划,全部纳入2021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2020年内各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为参保单位开具各项社会保险缴款凭证的时间,统一截止到12月24日,逾期不再开票。

(三)各区县(自治县)税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共同做好对参保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参保单位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完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保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区县财政部门与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上解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征缴户清零。

(五)为真实准确反映年度社会保险费收缴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2020年12月31日的“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划入相应财政专户。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区县级财政专户。

二、基金支出对2020年12月内需拨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务必在12月20日前完成,从2020年12月24日起原则上不得再发生新的拨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后,切实减轻了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为提振我市实体经济起到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的单位,对
申请继续参保有征缴计划的,可按其欠费和规定的滞纳金补缴;对无征缴计划的,应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8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负责本级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渝人社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和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结算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起止时间(以下称当年),结算单位在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必须于次年2月28日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清。

第四条工伤医疗期待遇由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期待遇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当年因工受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年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当年发生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最迟不超过认定为工伤的次年2月28日结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渝人社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1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促进疾病预防、健康保健,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支付项目: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二、“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四、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五、健康体检。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七、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支付范围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后的更新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渝人社发[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现就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若伤残津贴低于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以本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二、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2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部令第13号),为适应我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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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
遇有关问题通知
(渝人社发〔2014〕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现就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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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二、范围对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实施范围对象。

三、实施内容(一)统一登记1.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本通知执行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的,应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参保职工增减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登记事项变更或增减变动信息等进行审核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二)统一基数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同一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1. 每年3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2.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3.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三)统一征缴1.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1)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2)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3)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2),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2. 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

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

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

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

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义的,应咨询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

具体如下: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1)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2)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4)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5)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提供给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每月其余时间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日将收到的人民银行提供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传真给对应险种经办机构。

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各表提供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给各险种经办机构。

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对应时段如无数据,则不传递。

(6)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1)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

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

(4)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

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

3. 账务核算期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4. 记账及对账(1)每年1月至11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每月22日前,向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入账流水明细(含余额);次月1日,向财政部门提供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每年12月,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应于次月1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业务用章的上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的《银行存款对账单》。

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归集的市级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月末最后一天,负责将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征缴专户。

每月20日和月末最后天,将该账户资金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2)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3)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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