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十月版)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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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3号

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 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 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 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 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 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 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 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 即: 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 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 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 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 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 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5号)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 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 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 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 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 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 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 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 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 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 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 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粉煤灰专业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
主要内容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 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支持政策
粉煤灰综合利用
鼓励政策
教育培训 生产信息 生产技术 示范项目
限制政策
税收优惠 加速折旧 国债资金 财政贴息
政府 政策体系示意图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 国发[1985]117号文,减免产品税
– 1994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 税(1995年1月到年底) 。
•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64号)
•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Leabharlann Baidu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1]198号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 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 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 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
•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 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 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 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 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 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 棉。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 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 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 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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