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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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们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被诉人大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被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内容发表以下意见,请予以关注或采纳:

一.被诉人答辩书中的5点事实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引用法律规定不正确。被诉人在答辩时第一点所引用的是

1.1.引用法律规定不正确。

“国务院《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这个文件只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而被诉人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此种情况,故不能适用此文件。

因申诉人有其他收入为由就不给申诉人支付生活费的理由

2.2.因申诉人有其他收入为由就不给申诉人支付生活费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被诉人让申诉人回家待岗后,不发给申诉人一分钱的生活费,申诉人为了生存的需要,只能靠给别人打点零工以维持生计,根本不能视为就业。被诉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反咬职工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缺少人道主义精神,令人心寒。

将申诉人除名的说法无凭无据,不是事实。被诉人一直强

3.3.将申诉人除名的说法无凭无据,不是事实。

调从1999年已将申诉人除名,但时至今日,申诉人未接到任何书面性的处理通知,很显然,除名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恰恰相反,

西百大厦在改制时,申诉人已被列入接收人员名单。

4.4.申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申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申诉人从待岗至今,一直在要求被诉人安排工作,多次找有关领导解决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就此种情况已做明确规定,申诉人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来超过时效之说。

5.劳动关系不曾解除劳动关系不曾解除,,“三金三金”

”属于强制保险,必须办理。第一,申诉人已被被诉人接收,劳动关系存在。第二,答辩书中提到的陕社保《关于西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涉及到社会保险金缴纳等问题的复函》规定“非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无不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而此案正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无工作岗位),职工多次要求安排岗位未果才造成今日的纠纷。因此,被诉人应该依法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动合同动合同。。”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中的有关规定;

碑林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碑发[2004]21号)中的有关规定;

《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管理层为主的企业内部职工受让国有股权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职工安置方案”)中规定:“在股权受让协议签署后30日内,大厦应与原大厦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对在原大厦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厦应与其签订”。

2.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

、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关于发放生活费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一年期限以内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

人标准工资60%60%的生活费的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

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75%支付

支付

劳动者生活费”。

综上所述,申诉人被被诉人接收,被诉人应依法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补发生活费。最后,我们代表本案的申诉人向尊敬的仲裁员致谢,感谢您们在本案中所作的大量细致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您们严肃、认真的工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定会得到维护。

代理人: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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