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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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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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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聚焦审判中的新问题、新关系与新理论知识:所有问题均来自一线法官的实际审判工作,收录问题具有 较高的法律价值和解决难度。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重视实用性: 直面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前沿争议问题,采 用一问一答形式,问题解答直截了当,力求直接给出答案及具体操作规程。(2)强调说理性:力求论证充分、说 理详细、逻辑严密,使结论水到渠成,有助于理解文本规范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当前民事纠纷的裁判理念、价值 取向以及法律适用方法。(3)关切程序性:涉及审判程序贯彻“新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又 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体现出民事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相互调和、相互尊重和相互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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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当事 人一方以具 有人格象征 意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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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患有 精神病的无 劳动能力人 在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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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地域管辖。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
件司法文...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 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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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2号】吴梅 诉四川省眉 山西城纸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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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7号】牡丹 江市宏阁建 筑安装有 限...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 递方式邮寄送 达民...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 强民事送达工 作的...
五、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 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
04 二、管辖与立案
05 三、证据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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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期间 与送达
07 五、调解
目录
08 六、保全与先予执行
09 七、诉讼费用
010
八、审判组织与简易 程序
011 九、特别程序
012 十、审判监督程序
目录
013 十一、公益诉讼程序
014 十二、执行程序
015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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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工作 暂行规定
06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诉 讼中委托 鉴...
05
人民法院对 外委托司法 鉴定管理规 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 1
国民法典(节 录)
最高人民法院 2
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国家司法考试 民诉法讲义 课堂笔记 复习提纲 考前必看

民诉法讲义课堂笔记复习提纲考前必看共28页第一讲诉的基本理论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考点提示:1、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财物;2、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内容,但仍为给付或形成之诉;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二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辩论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辩论的内容实体或者程序;考点提示:辩论原则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监督原则监督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8司法考试笔记——新旧民诉修改部分对比详解

8司法考试笔记——新旧民诉修改部分对比详解

《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前后对照表新条文序号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013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解读】这些年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等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等。

为此将诚实信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0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原则】扩大到诉讼、审判、执行阶段以抗诉、检查建议方式监督。

【解读】1.增加了监督的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本次修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可以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2.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强化了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考查的难度不会很大,注意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不再限于民事审判活动,如对执行活动也可以监督。

监督的方式包括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022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0年左宁刑诉思维导图高清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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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决定不具有控诉、辩护或审判职能保障的是全体公民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优先重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刑诉概述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刑诉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程序(刑诉)有利于实体(刑法)实现独立价值程序(刑诉)制约实体(刑法)事项程序本身就体现民族、法制、人权精神程序公正有序→无论结果何几→可接受弥补实体法(刑法)的不足并创制(通过诉讼实践累积,创新刑法内容)刑诉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速捕、扣押以及犯里延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刑诉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诉法》第二条—人权条款直接任务惩罚犯罪汉子,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尊重人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民族和其他权利刑诉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能最大限度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发挥约束作用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发挥程序约束作用程序约束非指对于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程序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不会削弱约束作用诉讼效率与公正并重,但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诉的基本范畴刑诉价值秩序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公正公正价值处于诸价值的核心地位比例原则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程序效益效率收益(社会效果)刑诉目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诉目的的理论分类犯罪控制模式程序应当为实体服务正当程序模式讲权力,重程序,来保护被告人人权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系和谐关系国家与犯罪人间,如父母与子女注重感化、教育实体真实主义(以追求实体真实,查清案件,事实为立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实体优于程序,以一切手段打击犯罪,查清事实容易侵犯人权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正当程序主义事实认定应当以正当程序进行刑诉主体专门机关公检法(不能作为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刑诉职能控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像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侦查可视为控诉职能)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由辩护人协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审判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和量刑主体:法院刑诉构造概念控、辩、审三方在刑诉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纵向构造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动态脉络横向构造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各个程序上的静态关系诉讼价值影响制定刑诉的目的目的决定采取的诉讼构造(价值→目的→构造)刑诉构造的种类古代弹劾式(奴隶社会)控辩双方平等,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纠问式(封建社会)原告被告均无主体地位,集权于法官一身现代当事人主义(英美)控辩双方局主导地位,陪审团审判优点:程序正义缺点:效率低下职权主义(大陆法系)控辩双方的对抗受到法官指挥和抑制(一般不用陪审团)优点:提高效率,发现事实真相缺点:程序正义性略显不足混合式(日本和意大利)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法官可以组织庭审,但尽量消极被动;控辩双方可以平等积极的对抗我国控辩式进一步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弱化法官指挥刑诉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起诉→立案(法院)→审判→执行无侦查该三个价值与工具价值、独立价值是融合关系三步走1.把握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实体对实体、实体对程序、程序对实体、程序对程序(取后两个)2.判断程序是有利于还是制约实体实现取决于能否保证正常量刑和打击犯罪3.程序→实体(不立案/撤销/不起诉/审判无罪)人理价目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概述特点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体现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即刑诉和其他性质诉讼需共同遵守的原则独有原则刑诉法独有的原则贯穿于刑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受理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含义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各机关明确职权分工专门机关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其他法律: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中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发现一审违反程序死刑复核发现原审判法院违反程序已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非法取得;获取的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轻微违反程序的称瑕疵证据,补正或合理解释后无需排除程序法定原则有法可依刑诉程序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必依刑诉活动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同时适用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程序法定+实体法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指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收干涉。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戴鹏民诉要点总结

1.诉讼程序A只有诉讼程序才适用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用;B只有诉讼程序才是用调解,其他程序不适用;C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2.反诉A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B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能,则是独立的诉;不能,则是反驳。

基本原则制度1. 同等、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适用;2.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A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B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C既超请求,又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

3. 合议制A陪审员只能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B独任制工简易程序;合议制工普通程序;4. 回避;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院长参审审委员会。

主管与管辖1. 一般记忆管辖A原则一一原告就被告:双方都有特殊情况;B例外一一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2.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A步骤一: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入步骤二;B步骤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入步骤三;C步骤三:进入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1. 诉讼权利能力A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B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2. 代表人诉讼A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B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C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3. 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2 )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3 )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权利,则为有独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一)适用范围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1.调解的启动(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第122条2.调解的结果(1)可以的内容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0年法考行政法思维导图高清A4打印版法考复习框架图资料

2020年法考行政法思维导图高清A4打印版法考复习框架图资料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必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成文法)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基本内涵法律优先消极意义,不得抵触现行有效法规法律保留积极意义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自然法)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弱体保护)比例原则合目的性符合公共利益适当性结果与措施之间存在正当性损害最小当事人权利损害最小考虑相关因素选择递进关系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行为过程和结果要公开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取得授权可选择性公开公众参与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主要依据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举办听证会等决定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某项观点或证据理由公务回避利害回避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保证中立而回避参与审查的人员贯穿全程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诚行政信息正式、全面、准确别撒谎信非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决定因法定事由需撤销、废止或变更的,需对管理相对人予以财产保护赔偿,即行为有过错补偿,即无过错行为别反悔权责统一原则权是责的前提,责是权的归宿行政效能原则权,即执法手段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依法担责只要该主题在法律关系中处=行政诉讼被告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要素十二类主体是宪法、各级组织法笼统授权的主体行政越权情况下,依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授权成立即具备被告资格(行政主体)派出所责任承担超越授权幅度小祸自己扛超越授权种类大祸爹来档(上级行政机构)以谁的名义水担责中央编制决定权(一高一低,留中间)国务院组成部门(部级)国务院其他级别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总额→国务院(省级政府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区域不同层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国务院审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各级政府发布不可直接上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无人大依职权(行政处罚、征收)依申请(行政许可)羁束(严格规定,无选择余地)裁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裁量余地)意义自由裁量行为可以调解只有裁量行为会设计合理性评价授益行政许可、给付授予权利、利益或免除负担义务负担行政处罚、强制、征收剥夺设定义或其权利务要式书面不要式可以口头现场发现违法传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韩心怡民诉笔记总结

2018年韩心怡民诉知识要点记忆1、民诉基本理论1】多元解决机制:私力救济→私人调节、和解社会救济→人民调解、民商事仲裁公力救济→诉讼2】民诉特点: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法定性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入口自制、出口强制)仲裁协议、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仲裁协议)5】人民调解:可诉可确、诉调解协议、30日内共同提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6】法律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7】诉讼标的: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标的物区分)8】诉种类(相互排斥)(分类看原告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改变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的诉-离婚、解除收养关系)9】反诉:如A→B、C反过来B、C→A请求独立(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管辖同一、牵连关系(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基于相同事实)2、民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注:平等是对诉讼内关系,同等是对外关系。

3】辩论原则:贯穿诉讼全过程,不适用于非讼、执行程序。

口头+书面。

4】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监督:生效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损国家、社会公利)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对人+执行检察建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支持起诉: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提起公益诉)3、民诉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式合议庭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大部分非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单一式合议制公示催告: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陪审制适用:一审普通诉讼案件。

(普通程序、发回重审、一审再审)(二审非讼案件不能用陪审制)评议:少<多数;不能多数报请审委会(不同意必须记录+签字)2】回避制度(证人、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方式:自行+依申请+决定回避法定事由:自行回避(外观看不出)+申请回避(有可能被看见)(审判人员应回避,没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申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回避决定权:院长当审判长→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刑诉是院长)、检察长→检委会、检察人员和其他→检察长回避效力:决定前→暂停本案、3日内作出,被驳回→可本院复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工作。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物权完结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笔记-物权完结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无法执行):(1)好意施惠(2)法外空间(3)婚约。

支付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4)合同界域外的约定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比支配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

损害即可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例外:抵押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适用诉讼时效2.债权人撤销权=形成权+请求权催告权不是形成权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完人X≥18周岁;16≤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效限人8≤X<18周岁;半疯(1)纯获利:有效(2)相适应的:有效(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4)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无人X<8周岁;全疯无效(纯获利也无效)注:(1)刑法:无人:<14周岁;限人:14≤X<16周岁;完人:≥16周岁(2)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捐献器官。

公民死亡后,配偶+父母+承诺子女可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捐赠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死亡的顺序推定:受益人→无继承人→长辈→同时,彼此不继承二、监护1.法院指定监护:①对有关组织(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向法院提出;②直接向法院提出2.收养已生效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无法律关系孩子≥10周岁的,解除收养关系要征求其意见3.身份关系不会产生“约”4.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行为方有效,否则无效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1.条件、公告期以及法律后果。

注意与民诉结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1.原则上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公告期为3个月1.公告期原则上为1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1.拟制死亡:①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②自然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权利变动:①婚姻关系自动消灭②财产变为遗产,按继承办理“人”重新出现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2.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报告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1.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宣告2.法律效果:①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②继承者应当返还原物,无法发还的给予补偿。

2017司法考试民诉笔记

2017司法考试民诉笔记

001.民诉法的特特别程序适用范围:(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3)认定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实现担保物权、(5)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00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003.诉的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004.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财务、行为)、形成之诉(1)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3)调解不受处分原则限制,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007.检察监督原则:(1)监督的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2)监督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008.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009.人民陪审员适用范围:适用一审审理的诉讼案件010.上审委会:合议庭——院长——审委会(1)法定: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申请:①离婚诉讼;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013.调解书起诉: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014.中院管辖范围:(1)海事、海商案件、(2)公益诉讼案件、(3)专利纠纷案件、(1)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5)重大涉外、(6)港澳台案件015.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含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含继承(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藉所在埤即为公民住所地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即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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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独立的诉 否则为反驳
2标的 3理由
4请求
反诉 相同主体 一审终结前
独立的诉,相当于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两审终审)
有独立请求权
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判决承担责任的,有权上诉
调解承担义务的,签收调解书前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按时判决
财产、行为;责令当事人作为/禁止
依申请,应当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裁定 采取保全后48小时内不起诉/申请仲裁,应裁定解除保全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申请仲裁:自动转为查冻扣 未起诉/仲裁: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应在30日内起诉
诉前保全
依申请/职权,可责令担保,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
其他法院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以挂号信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要求回证
邮寄送达
军人、被监禁、强制性教育的人,可转交部门、机构送达
转交送达
本人同意+能够确认收悉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原因,公告60日,涉外3个月 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期间 有效送达
管辖:受诉法院;上诉中,二审法院收到案件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可向执行法院(或同级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
诉中保全 执行前的保全
保全措施采取后,持续整个诉讼过程,上诉至二审、发回重审不会解除
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可以冻结、查封(应立即通知权利人),但权利人保持优先受偿权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回避等)
依职权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不需要质证
主体是当事人,未经质证不得做为依据 可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质证认可
公开质证,涉密除外
质证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内容完整,非间接): 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做根据,需其他证据补强 1未成年、精神病,年龄、智力不服的证言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书证 内容、思想
物理属性
物证
照片、录像带、录音带
视听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光盘
电子数据
证人与其他角色冲突时,因为不可替代,不再担任其他角色
证人优先原则
举证期申请出庭,或依职权通知 未经通知不得出庭作证,双方同意法院准许除外 败诉方承担费用,申请人先垫付;不适用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小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以法人为当事人 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个人合伙(无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人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登记的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列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适格
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纠纷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共同当事人
原则:被告所在地
履行了合同: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主)
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要求当事人有 一方在约定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
产品服务侵权:1产品制造地、销售地, 2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3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没有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毁灭证据;包括拒绝协助法院的单位
拘传 罚款/拘留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起算:开始次日
届满:节假日后第一日 期满前交邮,在途时间不算
不可抗拒正当事由,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顺
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代表、负责人 离婚诉讼:不能交给对方当事人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放在住所,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 名;拍照记录送达过程。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
5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6仲裁机构已裁决生效确认的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
审理中、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 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证明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认诺
不适用:涉及身份关系,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由法院调查 自认事实与法院查明不符,不予确认
导致败诉的自认需特别授权,或当事人在场默认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包括: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死亡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在中国履行的合资、合作合同
书面协议选择(不得违背级别、专属),约定多个可选一 被告、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
被告住所地VS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被告有特殊情况,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原告所在地
特殊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准
期满未应诉答辩,一审开庭前 只限一次,无需同意,不同意只能上报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双方法院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 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不得向上级报请交其审理
期间与送达
管辖 诉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有任何牵连
牵连管辖
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管辖
只能适用于: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
答辩期30日 上诉期30日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 (只看住所不看国籍)
期间
审限:涉外无时限
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 中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找基层)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有本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级别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平等
同等 对等
对方主张的事实 对方的诉讼请求
自认 认诺
辩论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例外
处分
诚实信用
抗诉、检察建议
检查监督
以受害者的名义,单位提供帮助
支持起诉
调解:自愿、合法
原则
一审民事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部分中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证明力大小: 1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他书证 2鉴定、公正、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传来 4直接>间接 5亲属、厉害关系人的有利证言<其他证言
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得的
证明程序
裁定不服可复议一次 (不停止执行) 不可以上诉
必要共同 同一 标的
商场、酒店、银行:第三人损害,管理人员 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标的不同种类,当事人一致,可以合并审理(提高效率)分别判决
10人以上,选2~5代表 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过全部同意才生效
共同诉讼
自己参加 另行诉讼
必要共同 普通共同
我国驻外使馆只能向中国籍公民送达法律文书 不能对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1按条约 2外交途径 3使馆代送
中国没有住所
送达
1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 或者互惠关系 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例外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更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30日不起诉解除,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前
依职权、依申请 可能造成损失的,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中
证据保全后,举证责任免除
拓展性预决效力 代表人的判决、裁定对其适用
不同意可另行诉讼
人数确定 选共同代表/选自己的
人数不确定 推选→协商→法院指定 (已推选法院不能指定)
选不出 代表人的
往往包含确认之诉
积极 消极
积极 消极 财物
行为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可以直接在本案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保全
范围(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2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
条件: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迫切需要+3依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裁定驳回
先予执行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院长批准
职务、劳务、派遣:以法人、接收劳务、接收派遣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普通共同
需当事人同意 标的同种类 ,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
挂靠关系,连带责任,共同被告 赡养费案件,所有义务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所有继承人共同原告
无、限行为能力侵权: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幼儿园受侵权,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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