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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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豫工信〔201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河南省境内生产的铸造企业(含车间),应当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 工作机构
2.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铸造行业准入统一管理工作。
2.2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铸造行业准入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铸造和铸件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
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自愿申请行业准入时,应当向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盖公章):
4.1.1.1《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1)
4.1.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1.1.3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见附件2)
4.1.1.4 主要熔炼设备能耗监测报告
4.1.1.5 土地证复印件
4.1.1.6 环评意见、环境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证明
4.1.1.7企业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
4.1.2 市(县)级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4.2 审定与公告
4.2.1省工信厅在申请企业生产条件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行业专家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省工信厅。
4.2.2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行业专家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准入决定。
4.2.2省工信厅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通过铸造行业准入的企业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商务、国土、环保、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
5 附则
5.1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
申请书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
企业自愿申请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
2、本企业对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已充分理解;
3、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件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
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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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
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
申请准入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1)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2)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3)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4)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5)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6)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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