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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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培训工作,保证标准化培训质量,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评审专家、评审单位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标准化培训教师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的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领导,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指导和协调,由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内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煤气安全管理负总责,确保本部门煤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煤气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煤气安全管理措施1. 设备设施管理(1)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2)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设备、设施应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煤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装置等。

2. 监测监控(1)煤气危险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实时监测煤气浓度,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2)企业应建立煤气监测监控体系,对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作业安全(1)带煤气作业应严格执行《带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煤气区域作业应设立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应急预案(1)企业应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煤气事故的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考评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炼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立炼铁生产企业。

2.依法生产的炼铁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

煤气排水器安全专项检查表

煤气排水器安全专项检查表
12
排水器连接管与煤气主管应采用漏
斗连接方式,禁止将连接管直接插入煤气主管道焊接
13
煤气主管与水封排水器之间的连接管上应安装上、下两道阀门,宜采用开度阀。上阀门作为检修、应急阀门,应尽量垂直设置在煤气管道的底部,与管底的距离应考虑阀门检修更换空间。下阀门作为切断煤气阀门,连接管上的煤气阀门尽量垂直安装避免水平安装。阀门宜设置操作平台和爬梯。
的规定。当煤气管道采用无坡度敷设时,应每隔100m~ 150m左右设一个排时,应每隔200m~250m左右设一个,应设在最低点。在煤气管道的低点、可能积存冷凝水处应补设排水器
11
煤气管道变径宜采用同底变径管,管路中的低点、阀门、孔板及用户之前宜设置排水器
17
设置在地坑内的排水器的筒体和管
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抽排坑内的积水
18
排水器应设置在不易遭受高温辐射
的地方
19
排水器的安装
排水器应设基础,要求平稳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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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器安装的垂直度偏差应小于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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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器不宜垂直直接连接在煤气主
管上,防止连接管和排水器的热胀冷缩及沉降等拉裂连接管。连接管应带有一定的倾斜弯度,转弯平管与水平线的夹角应大于300.对于高度大于5m的连接管应有自己独立的固定点,连接管采用自然补偿方式,转弯处不宜直接直管对焊
煤气排水器安全专项检查表
引用文件
《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记录
附表1:煤气排水器专项检查表。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冶金企业的燃气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冶金企业的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以及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冶金企业包括炼铁厂、炼钢厂、铸造厂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燃气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配备专职燃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和设备档案,包括燃气管道、阀门、压力调节器、燃气热风炉等。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燃气管道是否存在渗漏、阀门是否正常、压力调节器是否工作正常等。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换老化和损坏的部件,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和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操作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对燃气使用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燃气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对从事燃气使用操作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建立燃气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燃气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燃气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

第四章燃气泄露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燃气泄露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消除燃气泄露事故。

第十四条在燃气泄露事故发生时,冶金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人员,封闭阀门,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燃气泄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燃气泄露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应对。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及生产设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2.生产部门(车间、工段)负责制定本部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生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燃气使用的各项工作。

3.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各部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燃气安全知识,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三、燃气购进与管道维护1.燃气购进燃气的购进要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的规格存放。

存放场所必须通风良好,禁止在存放场所内进行明火作业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燃气存放场所应禁止与电器、通风设备等发生接触。

2.管道维护管道是燃气输送的重要通道,应定期进行维护,包括检查管道内部是否存在结构腐蚀、泄漏等现象,清理管道附着物,更换裂缝管道等工作。

同时,燃气管道须标明管道类型、放置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以便检查使用情况。

四、燃气使用1.使用前检查员工在使用燃气前必须进行检查,包括燃气接口是否正常、管道是否漏气、燃气用户是否正确开启,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同时,禁止私拉乱接燃气设备。

2.使用期间安全员工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用明火或其他高温设备接近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禁止在燃气使用场所内吸烟、使用华丽酒等易燃易爆物品。

(2)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必须保持设备周围通风良好,避免燃气密闭。

(3)使用燃气设备时要保持设备清洁,并经常进行维护检查。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3.使用后关闭员工在使用完燃气后,必须关闭燃气接口及燃气设备,并确认已关闭。

离开场所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关上所有燃气设备。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内燃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监督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负责燃气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的生产、维修和操作;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3.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的质量检验和监督;4. 财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5.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和拆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燃气设施运行期间,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运行中,应定期检测燃气浓度,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燃气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员工应参加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员工应通过燃气安全培训,取得燃气操作资格证书。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排水器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煤气(燃气)管道的冷凝水排水器的选用、设置、安装、使用、管理、运行、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4 术语定义排水器:收集并排出煤气(燃气)管网中的冷凝水、积水和污物,以保证煤气(燃气)管道畅通的一种附属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排水器的点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5.2完善煤气排水器管理台账,台账专人管理,做好管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5.3排水器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煤气排水器管理和操作人员,且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煤气排水器的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4首次使用新型排水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5.5排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定期对排水器的壁厚进行检查,腐蚀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5.6煤气排水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编号管理。

5.7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特殊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做好点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巡检内容包括:--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污水是否得到及时回收;--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

5.8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排水器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煤气(燃气)管道的冷凝水排水器的选用、设置、安装、使用、管理、运行、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各环节。

3 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3.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4 术语定义排水器:收集并排出煤气(燃气)管网中的冷凝水、积水和污物,以保证煤气(燃气)管道畅通的一种附属设备。

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单位建立健全煤气排水器的点检、维护等管理制度。

5.2完善煤气排水器管理台账,台账专人管理,做好管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5.3排水器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煤气排水器管理和操作人员,且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煤气排水器的有关规程和作业指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4首次使用新型排水器的,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条件进行确认。

5.5排水器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定期对排水器的壁厚进行检查,腐蚀严重的不得继续使用。

5.6煤气排水器上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编号管理。

5.7根据危险程度应定期对排水器进行巡检检查(特殊季节应增加检查频次) ,做好点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置,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汇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巡检内容包括:--筒体、排水口各连接部位是否有煤气泄漏;--筒体表面、法兰盖结合面和焊缝是否有水渗漏;--冷凝水排放量是否正常--污水是否得到及时回收;--水封筒体表面是否有损伤,有无锈蚀情况--打开连接管上的检验旋塞或阀门冒气后,立即关闭;--其它对煤气管道排水器有影响的情况。

5.8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安监制造〔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7〕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部署,2017年,我省将继续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3日2017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力,着力在整改重点问题和隐患上下功夫,有效防范粉尘涉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对照辽安委办〔2016〕29号确定的九项安全管理整治内容和生产现场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四个方面的十一项重点隐患和问题,按照检查、执法、整改工作程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改一个,到位一个,实现闭环管理。

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地一册”,切实提升涉爆粉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检查范围在对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涉爆粉尘企业和金属粉尘开展专项整治基础上,重点对木粉尘、粮食粉尘和作业场所超过9人及以上的粉尘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对照2016年问题清单,对金属粉尘和作业场所超过30人及以上的粉尘企业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潜在的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因素突出,为保证煤气回收、煤气使用和煤气设备检修在安全状态下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建立和保持煤气事故救援体系,结合单位煤气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救援能力3.2 各厂、部、科、车间结合本单位责任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日常管理、生产作业和维护检修的各个环节认真执行。

3.3 各厂、部、科、车间根据厂煤气管理区域责任分工要求,各自管理好本单位负责的煤气设备、设施。

按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运行记录和管理台帐。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1.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

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

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4.1.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4.1.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4.1.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4.1.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1.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4.1.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

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

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4.1.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潜在的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因素突出,为保证煤气回收、煤气使用和煤气设备检修在安全状态下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建立和保持煤气事故救援体系,结合单位煤气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救援能力3.2 各厂、部、科、车间结合本单位责任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日常管理、生产作业和维护检修的各个环节认真执行。

3.3 各厂、部、科、车间根据厂煤气管理区域责任分工要求,各自管理好本单位负责的煤气设备、设施。

按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运行记录和管理台帐。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1.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

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

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4.1.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4.1.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4.1.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4.1.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1.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4.1.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

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

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4.1.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内所有与燃气相关的设备和工艺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视和实施,确保燃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视和知识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及人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对燃气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阀门、压力表等设备的完好无损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燃气使用计划,根据实际生产和用气量需求,合理调配燃气资源和进行节能降耗。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燃气使用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对燃气系统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制定并不断优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燃气安全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气检测监控系统,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燃气浓度、压力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燃气系统中设置并维护完善的安全阀、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确保燃气系统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的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燃气系统的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和警示。

第四章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置和紧急撤离。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专项检查表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专项检查表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专项检查表
引用文件
《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5-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6-201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AQ 2048-201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应急联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记录
附表1: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表。

附表1: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专项检查表
文件编号:AAD1_Y1_A0XX版次号:A/0。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6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6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6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进一步提高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

冶金行业是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产能、规模均居于国内前列,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但由于冶金行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生产工艺复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有害因素众多等特点,安全管理范围、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易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冶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约占工贸行业事故总数的近三分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相继发生了两起重特大事故,2007年铁岭清河特钢“4.17”钢包脱落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12年鞍钢重机公司铸钢厂“2.20”钢水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事故教训深刻而惨痛。

因此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推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了做好煤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操作、检修过程中不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的生产、输送、贮存、回收、使用、检修过程各环节,及进入煤气区域人员的安全防护管理。

2 术语和定义煤气:即一氧化碳,本文所指为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

有毒有害气体: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

本文所指为氮气、氩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等气体。

3 引用标准和文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4 职责4.1 工程部4.1.1 负责组织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实施“三同时”;4.1.2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1.3 负责组织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4.1.4 负责组织进行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程的检查、验收、打压、调试及交接。

4.2 循环经济发展部4.2.1 负责对新、改、扩或长期停产投入前公司煤气设施打压严密性过程的监测、监督;4.2.2 煤气防护站4.2.2.1 负责执行带煤气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4.2.2.2 负责参与培训从业人员及各种涉煤气事故演练;4.2.2.3 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现场处置;4.2.2.4 负责参与煤气事故分析;4.2.2.5 负责氧气呼吸器的充填、维修;4.2.2.6 负责煤气设施的取样化验。

4.3 生产部负责组织涉煤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单位的停产、检修工作;4.4 机制维修部4.4.1 负责组织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4.4.2 负责各部煤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区域的划分;4.5 安环部4.5.1 负责对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检修运行的安全监管;4.5.2 负责组织涉及煤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特殊工种证的办理。

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

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

转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安监管四〔2010〕19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直冶金企业: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的冶金企业,结合市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安监管四〔2010〕145号)一并贯彻执行。

同时,要及时统计各冶金企业新增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测定仪、移动式报警仪、防护设备等情况,汇总后报市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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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火灾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等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冶金企业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铁合金炉煤气、氮气、氩气、氢气、氧气、氯气、硫化氢等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冶金企业和在冶金企业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笫四条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各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本办法实施过程负责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是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按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工艺流程及管网图纸归档、施工队伍资质审核、施工作业方案及流程审查、施工作业现场组织及审查、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等。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程序和内容,并负责对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及管理专项制度。

作业及管理专项制度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如停、送气及吹扫检验、检测方法及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施工管理、危险与动火作业的审批等制度,并定期组织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各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相应安全资格的岗位,其管理、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职业危害情况,定期对存在会产生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安排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并配发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作业人员要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和相关规程及行业标准等,参照《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煤气作业类别划分原则,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将本单位涉及煤气的区域划分为一类煤气区.二类煤气区和三类煤气区,并按划分类别进行管理。

各类煤气作业区,应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 及相关专业管理规定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语和警示标识;对在各类煤气区的各项作业场所及相应的岗位要制订出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在各类煤气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点燃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且不低于50m,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措施。

吹刷煤气放散装置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操作平台4m,距地面不小于10m。

供外部用户使用的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应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厂房内有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艺装置的阀门、法兰、生产用气管道、排水器、烤包器、水封、生产装置等设施或厂房附近,有煤气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放散源或泄漏危险的场所,需要在厂房内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和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煤气加压机室、排水器间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中毒窒息危险的封闭生产作业场所要安装事故通风设施。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旁、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煤气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固定式气体检测装置设计安装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规定执行,其配置数量按有效覆盖面积水平保护半径室内7.5m、室外15m计算,且与释放源(有泄漏危险点)距离室内不大于1m、室外不大于2m。

固定式气体检测装置报警值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必须具备同时传输到有人值守的主控操作室功能,并且要有声、光等提示效果。

第十四条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当压力低于500Pa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在3x 10'Pa以上)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的试验压力。

第十五条有泄漏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口。

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楼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凡开、闭时可能泄漏煤气的隔断装置,如盲板、眼镜阀或扇形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产生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m。

第十六条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气柜、管道、储罐及发生装置等设备设施符合重大危险源条件的,应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煤气柜区域人员出入口和煤气柜登梯入口处须设人体静电消除器。

对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设备设施,须制定监测评价周期和标准,定期对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进行检查测定,确认其符合标准;并将检测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厂区内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输送管道要按照国家标准着色,并标明介质流向和种类;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要有限高标识并设置防撞护栏。

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各厂区内各种主要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统一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部位。

管道支架应有标高标识,标高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做好对比、记录、备案。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和管网图,图上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和编号。

采用单一阀门隔断的蝶阀、闸阀等,必须在其后加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盲板阀,如眼镜阀或插板阀等。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设置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所有煤气水封(含排水器)均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装置或区域的明显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作业流程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各单位现有的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应及时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

在未解决前,应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并各单位设备设施管理职能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案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及施工组织管理,在施工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根据辨识结果制定作业及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煤气管道堵盲板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或操作人员实施。

第二十二条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设备设施等受限空间,必须保证该区域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作业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 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作业现场设专职监护人员。

进入储存、输送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或与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连通的容器、管道、封闭建筑内部作业前,必须采取置换、吹扫、通风等措施,并进行气体取样检验,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入内作业,并要配备检测仪器,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

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第二十三条外来施工并涉及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或监护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作业过程、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编制切实可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对煤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回收、储存、使用、输送系统的设备设施检修,各单位的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停气吹扫方案和送气置换方案,并督促检修作业单位及配合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带煤气危险作业 (如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更换高炉探尺、操作插板等作业),不应在雷雨天和夜间进行。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具备有效联络措施。

在炉窑等具有高温热源的建、构筑物内严禁进行带煤气作业。

第二十六条在煤气设备、设施或管道上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证审批制度。

进入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容器内等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应建立并执行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的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第二十八条煤气系统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煤气系统及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在涉及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是涉及双方(或多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方,负责组织制订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并将涉及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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