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
②认领的权利,有形成权的性质;
③认领人和被认领人之间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 血缘联系为前提。
2.认领的形式。 (1)任意认领。
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 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方法可分为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抚养 事实两种。
外国法均以认领为要式行为。 二、各国亲属法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21-27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外国亲属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 亲Hale Waihona Puke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
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2.婚生子女的推定方式。 ①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②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 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③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皆推 定为婚生子女。 3.受胎期的推算。
(二)婚生子女的否认 1.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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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技术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
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
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 一种新生育技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养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 育关系的继子女之不同点在于四类子女法律关系 的形成和解除不同。
《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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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叶甲患有乙肝,从而使其难以仅凭自己的能 力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更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被告 叶乙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 给予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2.上大学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 的结果,且作为就业投资的利益归于原告,因而学费 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婚姻家庭法
第四章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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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凡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出生的子 女,如无反正, 视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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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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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及其他必 要的费用 对象: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 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 活的子女)
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自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
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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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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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 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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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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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
高中政治《家庭与婚姻》知识梳理
《家庭与婚姻》知识梳理【考点展示】【知识结构】【知识梳理】第一框构建和睦家庭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______,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弃学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
(2)父母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
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___________。
(3)子女对父母有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________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________,是指子女应该在__________、__________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温馨提示:注意区分抚养、赡养、扶助、扶养四个概念。
)(4)父母与子女有_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且互为________________法定继承人。
(5)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_________________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为止。
(6)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___________________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________。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王欢律师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
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
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05扶养、亲权和监护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 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此制度巧妙地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 子女的历年相联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
准正的形式:(1)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要件:*血缘 *婚姻或宣告 *法律事件
子女与生母之夫 具有血缘关系
三种原则与方法: 受胎说 出生说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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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说
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中 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 生子女。夫即为父。”
包括:
(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 (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 (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
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
评析
认领主义
认领 婚生化 准正
确认父亲身份
血缘主义
生父承担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
四、人工生育子女
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
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 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 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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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的特征
1、身份性 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 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 5、无时效性 6、可变性 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
孙子?如果当时陈梅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之间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2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
非婚生父母 子女之间相互享 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养父母子女之间 的权利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婚生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 随养父或养母的姓, 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 留原姓;
2
养子女和养父 母的其他亲属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子女和 其他亲属之间权利 义务的有关规定;
3
养子女和生父母 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 停,在收养关系解除 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 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 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 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父母是否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之内所生育的子女。
很多网友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体的区别存在疑惑。
那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
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
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区别】: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与义务有什么区别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
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家庭关系
Thank you!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抚养 赡养 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扶养 继承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家庭关系
家庭:以婚姻、血缘 和共同生活为纽带的 亲属团体。
夫妻 父母子女
家庭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享有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一体主义
(夫权主义)
夫务 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对子女抚养教育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有制) 互相扶养的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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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
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
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
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2011年3月6日上午,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开庭审理了陈某 父子借债纠纷案。 2009年6月22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儿子陈某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借 条一张。陈某在起诉书中称:陈某某2008年11月份在东阳市发生交 通事故住院后,向他借了现金1000元整,并写下借条,定下还款期 限。后由于陈某某未能及时归还,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还曾遭到 拳打脚踢,百般无奈之下,他才走上法律途径。但陈某某表示其所 述内容是凭空捏造,不符合事实。他在庭上陈述陈某在他童年时没 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使他成了流浪孤儿。他当庭提出要求于陈某脱 离父子关系。,陈某和陈某某本是父子,本不应该为此撕破脸皮,更 不必对簿公堂,难道真的只是为了1000块钱吗?据了解,儿子陈某 某在14岁时便外出打工,平时的父子两人聚少离多,加上缺少沟通 交流,以致父子感情不深,产生纠纷后不能及时进行自我协调解决, 反以此为导火索引出更多的不满和成见。 结合材料谈谈父母与之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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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与爱情背后,也体现着
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
教育义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也
是父母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 可推卸的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 予父母关心和照料。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现如今的中国对于婚姻的认识相比较以前来说,人们对于人权的保护已经非常的成熟了,以前对于婚姻的认识就是,结婚都是父母安排,结婚之后只能跟定一个人即使对方死了,也只能守寡,不能二婚,不然变会被世人唾弃,而现在,因为婚姻法的颁布,婚姻自由了,可以结婚离婚。
那么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如何?一、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1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1998年11月,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婚姻法教学大纲(范例二)
教学大纲范例二《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英文译名: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学分数:2学分总学时数:34学时一、课程性质与适用对象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是我校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很突出。
因此,学习、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对实现“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
三、课程基本要求通过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有关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其中重点掌握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具体制度,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和《婚姻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绪论教学目的要求:认识婚姻家庭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学习本学科的意义及本学科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
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一、课程的名称和内容二、学习本学科的意义(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位置(二)婚姻家庭法在司法实践中占重要地位(三)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学习婚姻家庭法学便于研究和思考三、学习方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法教学目的要求: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对象和特点及历史发展。
第六讲家庭关系..
2.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权 用益权 有限的处分权
二、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
者出生的子女。日本民法典称为嫡出子;韩 国民法称为亲生子。
婚生子女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父母间有合法婚姻关系 (2)其为生父之妻所怀孕分娩 (3)其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 (4)其为生母之夫的血统
(二)1.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是生母在婚姻关系
存期间受胎或者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 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子女的出生 生母的婚姻
一、(二)扶养的特征
1、身份性
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
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 5、无时效性 6、可变性 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
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 持
一、(三)扶养的分类
三、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韩国民法称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 典称为非嫡出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发生区别而受歧视 ,始 于父系社会、父权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各国逐渐转向保护。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 的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二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即包括扶养 权和继承权。 统称为自然子女、亲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 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
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
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
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
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
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
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死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
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
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
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
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
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
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
婚生子女的推定名词解释
婚生子女的推定名词解释1.引言1.1 概述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无需进一步证明,由母亲所生育的孩子即被推定为其丈夫的子女。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旨在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以及确保子女获得法律上的权益。
婚姻关系是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的基石,而子女是婚姻的重要产物。
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是为了确认父亲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为子女提供法律保护和权益。
无论是在财产继承、监护权决定、子女抚养权分配等方面,婚生子女的推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婚生子女的推定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它为婚姻提供了一种基础,使夫妻彼此信任,并使孩子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这种推定有助于避免对子女亲生关系进行频繁的争议和法律诉讼,从而减少家庭纠纷的产生。
然而,婚生子女的推定也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与现实应用问题。
例如,在少数情况下,夫妻之间可能存在婚姻外的关系,导致孩子的亲生父亲并非丈夫。
此时,婚生子女的推定可能会引发争议,需要通过基因检测等手段确定亲子关系。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生殖等技术的发展,也给婚生子女的推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婴儿可能是通过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等方式受孕而来,此时需要明确规定这些情况下的婚生子女推定。
总之,婚生子女的推定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与子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带来的挑战。
同时,确保婚生子女的推定在现实应用中能够公正合理,真实准确地反映亲子关系。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婚生子女的推定。
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然后,正文部分将从婚生子女的定义和法律意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并强调婚生子女推定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该推定的争议与现实应用进行讨论。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文章的内容框架。
首先在引言中概括性地介绍婚生子女的推定的主题,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逐步展开对婚生子女的定义和法律意义进行阐述,通过深入剖析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读者对婚生子女的推定有更全面和准确的理解。
婚姻家庭法最新答案
一、判断题(用√、×表示)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 × )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9.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0.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臵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1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 )1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1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 )1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 √ )16.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7.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18.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
( × )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第六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2)婚生子女的否认(概念、事实依据、 否认权人、否认之诉时效)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示范案例:生母与继父离婚,已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 1996年,唐纯(6岁)的生父因病去世。1997年8 月,唐纯的生母何凤英又与赵文显结婚,赵文显 表示,愿和何凤英一起抚养唐纯。婚后,二人因 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6月,何凤 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赵文显每月支付唐纯 抚养费100元。赵文显则认为唐纯不是自己亲生, 离婚后没有再抚养唐纯的义务。
第六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 一、亲权的概念 •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 •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 四、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亲权的概念
•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 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2、亲权的特征: 是亲属身份权
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其他区别:
A、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不强求血缘为基础;
B、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监护相当程度上只有 义务的规定;
C、立法上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 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D、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索要报酬,监护人对其执 行监护义务有报酬请求权;
E、亲权人对其子女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处分权, 监护人除父母以及同居之祖父母外,其他监护人除非 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使用或处分其财产。
• 2)财产方面的亲权 A、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B、管理权 C、使用收益权 D、处分权
• 3、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 4、我国建立完善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A、在名称上采纳亲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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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摘要:父母对子女有着照顾抚养的义务,子女也同样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还有哪些权利义务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生母的丈夫,难以直接以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基于尊重结婚道德和婚姻制度,维护和巩固因合法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生育经验,设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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