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名词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
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
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孩子送别人收养亲生父母能不能要回来?
孩子送别人收养亲生父母能不能要回来?在生活之中,不乏一些重男轻女的父母,处于想要生一个孩子,又不想给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而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收养。
然后当孩子长大以后,这些父母往往又会后悔,想要把孩子要回来。
那么,孩子送别人收养亲生父母能不能要回来?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孩子被收养了亲生父母可以要回吗?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
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相关法律依据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收养纠纷概述收养,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为送养人。
收养行为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亲属关系。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双方不再具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及相互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也不再具有亲属关系。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不仅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悠久的历史,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这一制度都是作为生育制度的社会补充形式而存在的。
由于收养行为是人为地改变自然血亲关系,涉及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的变更和创设,因而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了《收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收养行为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收养关系成立上,《收养法》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养人、被收养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实质条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
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公告后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是国家对收养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人为创设的血亲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恶化或者事实上的解除。
收养关系除了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自然解除外,还可以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解除。
例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送养人或者成年的被收养人无法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收养法律制度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收养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收养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收养法律案件为例,对收养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0年,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个人原因无法生育,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收养一名孤儿。
张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收养法律制度后,通过正规渠道,于2011年收养了一名5岁的孤儿李明(化名)。
收养手续齐全,李明也顺利地加入了张先生的家庭。
然而,在收养关系确立后不久,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声称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李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案例分析1. 收养程序合法性本案中,张先生在收养李明时,遵循了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了收养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收养法》第十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男女平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张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收养条件符合性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张先生具备收养条件,且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收养关系稳定性张先生收养李明后,双方感情融洽,李明在张先生家庭中得到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然而,李明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家庭稳定。
4. 抚养权争议本案中,李明的亲生父母主张他们并未放弃对李明的抚养权,而张先生则认为,他们已经与李明建立了稳定的收养关系,李明的抚养权应归其所有。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明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李明的亲生父母对李明的抚养权已不存在。
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收养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收养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名词解释 4. 简答题 5. 论述题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收养行为的标的是()A.被收养人B.收养人C.送养人D.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正确答案:D解析:收养行为的当事人是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收养关系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标的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知识模块:收养制度2.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__________原则。
()A.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B.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C.平等自愿原则D.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正确答案:A解析:收养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知识模块:收养制度3.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知识模块:收养制度4.小刘从小被人收养,现其生父病故,留下遗嘱,指明三间房屋南小刘继承,小刘()A.可以继承B.征得生父其他子女的同意C.不能继承D.征得继父母的同意可以继承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小刘的生父母去世后,小刘不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并没有排除其作为遗嘱继承人。
知识模块:收养制度5.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的,应当()A.一方决定解除B.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决定解除C.由民政部门决定解除D.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由诉讼程序解决。
知识模块:收养制度6.某一65岁老人收养一名10岁儿童,彼此祖孙相称,他们之间()A.适用祖孙关系的法律规定B.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C.不适用任何法律规定D.适用自然血亲的法律规定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收养制度7.自由民得收养被遗弃的幼儿为子,是__________规定。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怎样理解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父母子女关系及抚养、赡养、继承权利与义务问题是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
此题对此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问题解析]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
A.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B.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C.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可以不再负担抚养费用D.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答案】 C2、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1.5B.2C.2.5D.3【答案】 B3、某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l50元,低保金实行差额发放。
村民张某是低保户,全家3口人,年人均纯收人为l200元,其中国家发给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共600元。
根据农村低保政策,张某一家全年应领取低保金( )。
A.5400元B.3600元C.2400元D.1800元4、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A.2B.3C.4D.5【答案】 B5、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
A.租金补贴B.租金减免C.配租公租房D.住房改造【答案】 B6、对困境儿童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B.困境儿童包括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C.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D.困境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某市公安机关在打拐过程中解救了小强,由于年代久远且信息太少,查找不到小强的父母,则民政部门需要将小强安置到()抚育。
A.工读学校B.公安机关C.社会福利机构D.民政部门【答案】 C8、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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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
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
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
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2011年3月6日上午,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开庭审理了陈某 父子借债纠纷案。 2009年6月22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儿子陈某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借 条一张。陈某在起诉书中称:陈某某2008年11月份在东阳市发生交 通事故住院后,向他借了现金1000元整,并写下借条,定下还款期 限。后由于陈某某未能及时归还,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还曾遭到 拳打脚踢,百般无奈之下,他才走上法律途径。但陈某某表示其所 述内容是凭空捏造,不符合事实。他在庭上陈述陈某在他童年时没 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使他成了流浪孤儿。他当庭提出要求于陈某脱 离父子关系。,陈某和陈某某本是父子,本不应该为此撕破脸皮,更 不必对簿公堂,难道真的只是为了1000块钱吗?据了解,儿子陈某 某在14岁时便外出打工,平时的父子两人聚少离多,加上缺少沟通 交流,以致父子感情不深,产生纠纷后不能及时进行自我协调解决, 反以此为导火索引出更多的不满和成见。 结合材料谈谈父母与之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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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与爱情背后,也体现着
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
教育义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也
是父母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 可推卸的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 予父母关心和照料。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现如今的中国对于婚姻的认识相比较以前来说,人们对于人权的保护已经非常的成熟了,以前对于婚姻的认识就是,结婚都是父母安排,结婚之后只能跟定一个人即使对方死了,也只能守寡,不能二婚,不然变会被世人唾弃,而现在,因为婚姻法的颁布,婚姻自由了,可以结婚离婚。
那么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如何?一、新婚姻法二十六条内容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年婚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1年12月29日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
1998年11月,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
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并完善了收养的程序,使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1]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孩子条件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我国的收养制度—— 浅析我国有关收养的相关问题
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 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
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
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 民和社会组织。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 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
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 《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 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 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 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同意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第四,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 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以后, 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 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这就意味着独生子女是不宜作为被送
养人的。否则,送养独生子女后,生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我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 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 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 发生矛盾; 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 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 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 止规定等等。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性质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 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 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 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以下不属于这方面规定的是()。
A.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B.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C.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D.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下可以作为捐款受赠人的是( )A.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B. 街道办事处C. 乡(镇)人民政府D.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确答案:D,A. 拒绝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B. 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C. 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D. 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E. 向服务对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正确答案:A,B,C,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可以享受的优待包括()。
A. 现役军人和退役士兵邮递物品信件免费B. 烈士子女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现役C.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D.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E.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名胜古迹享受优待正确答案:B,C,D,E,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最低保障生活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A. 1.2倍B. 1.5倍C. 1.8倍D. 2倍正确答案:B,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了我国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这一总体目标被分解为五个具体目标,以下属于这五个具体目标的是()。
关于收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现在不少家庭通过各种渠道收养了小孩,并且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继子女问题也是日益突出,其中出现的财产纠纷也是日益增加。
笔者针对无遗嘱的情况,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继承问题简单列举并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当然,有遗嘱遵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是我国继承的法定顺序,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该顺序继承。
1、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养子女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2、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养父、养母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是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3、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4、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继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存在扶养关系”是必要条件,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举证证明。
当然,有些人在继子女及养子女的问题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继子女的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养子女的形成是因为收养关系。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一、填空题1.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的继子女。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3.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不受的限制。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有扶养能力和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单项选择题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A.可分得遗产的人B.第一顺序继承人C.第二顺序继承人D.受遗赠人2.甲与乙为亲兄弟,无其他亲属。
甲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丙为养子。
之后不久,甲夫妻二人因车祸死亡。
甲夫妻二人的遗产应由()。
A.丙继承B.乙继承C.丙、乙各继承二分之一D.乙继承三分之一,丙继承三分之二3.甲与乙因感情不好而长期分居,其独生子丙随甲的父母生活。
甲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其个人财产应由()。
A.乙继承B.丙继承C.甲的父母和丙继承D.甲的父母、乙、丙共同继承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三、多项选择题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
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
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在现代社会很多的人的思维都不像以前那样,很多人由于观念的改变所以都选择不再生育孩子,反而是去相应的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孩子以求给自己养老。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流程顺序(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收养成立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
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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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
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
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
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
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
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