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临床试验的原理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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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试验的原理与操作

由于临床试验的复杂性,对一种新药的评估要经过几个阶段(期)。

Ⅰ期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是在大量的实验室研究(试管实验与动物实验)之后,新的疗法刚开始用于人类,目的在于从临床上了解剂量反应与毒性,是初步的安全性评价试验,用以研究人体对新药的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以提供初步的给药方案。第一、二类新药,含有毒性成分、配伍禁忌以及毒理试验提示有需要重视的毒性反应的第三类新药以及某些有特殊情况的第四、五类药应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受试对象一般为健康志愿者,在特殊情况下也选择患者作为受试对象。一般受试例数为 20~30例。

试验给药剂量应慎重设计,一般以预测剂量的1/10~1/5作为初始剂量,在初始与最大剂量之间需设计适当的剂量级别,逐步递增,一个受试对象只接受一个剂量的试验。

应认真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观测。对各种不良事件要及时作出判断,并作详细记录。如有严重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必要时中止试验。对不良反应给予妥善处理和治疗。试验结束后,需进行统计分析,写出总结报告,对下一步试验的用药剂量提出建议。

Ⅱ期临床试验

Ⅱ期临床试验对新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初步评价,确定给药剂量。第一、二、三、四、五类新药均需进行Ⅱ期临床试验。

Ⅱ期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一般采用严格的随机双盲对照试验,以平行对照为主。通常应该与标准疗法进行比较,使用安慰剂必须以不损害受试对象健康为前提。试验组例数不低于100例。需注意诊断标准、疗效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根据试验目的选择恰当的观测指标,包括诊断指标、疗效指标、安全指标。选择指标时,应注意其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灵敏度、特异性和可操作性。参照临床前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制定药物的剂量研究方案。应有符合伦理学要求的受试对象退出试验的标准和中止试验的标准。对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观测、判断和及时处理应作出具体规定。应有严格的观测、记录及数据管理的制度。

试验结束后,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其临床意义,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使用剂量等作出初步的评价和结论。

Ⅲ期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为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可进一步评价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第一、二、三类新药均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一般为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例数一般不低于300例,具体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对照组与治疗组的比例不低于1∶3。

Ⅲ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照对Ⅱ期的要求,应根据本期试验目的调整选择受试者的标准,适当扩大特殊受试人群,进一步考察不同对象所需剂量及其依从性。Ⅳ期临床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是在新药上市后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加强监测,在更广泛的实际应用中继续考察疗效及不良反应。通常是在第一、二类新药的试生产期,或对某些要进一步考察其安全性的第三、四类新药,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一般可不设对照组,但应在多家医院进行,观察例数通常不少于220例。本期试验应注意对不良反应、禁忌、长期疗效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考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有的远期不良反应,并对其远期疗效加以评估。此外,还应进一步考察对患者的经济与生活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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