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通知
民办高校年检工作指南
民办高校年检工作指南
1. 前言
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维护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 年检目的
- 了解民办高校办学情况,督促其依法办学;
- 评估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其不断提高;
- 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3. 年检内容
- 办学资质审查;
-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
- 财务状况核查;
- 校园安全检查;
- 师生权益保障情况核查。
4. 工作程序
- 成立年检领导小组;
- 制定年检实施方案;
- 组建年检工作组;
- 开展年检工作;
- 形成年检报告;
- 反馈年检结果。
5. 工作要求
-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 注重实际考察评价;
- 强化过程管理监督;
- 完善年检制度机制。
6. 后续工作
- 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对优秀民办高校给予表彰奖励;
- 对不合格民办高校实施问责处理。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结果的通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
机构年检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8.05.09
•【字号】晋教成〔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
检结果的通报
晋教成〔2018〕3号
各有关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省属民办高校2017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晋教成〔2017〕7号)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了2017年度检查。
根据年检审核情况,现将2017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布。
年检合格的学校(见附件1)2018年可以继续招生,年检不合格学校(见附件2)2018年停止招生。
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建议停办。
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加大办学投入,改
善办学条件,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机构,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
1.合格学校名单(37所)
2.不合格学校名单(8所)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5月9日。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2017年博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结果041019155643
博罗县响水幼儿园
镇
99
博罗县湖镇镇新世纪幼儿园
100
博罗县湖镇小博士幼儿园
良好 良好 优秀
柏塘镇河排工业区 柏塘镇罗塘村 公庄桔子陂头神村
2011.9 刘建军 雷永娇 6334323 2013.3 林锦东 湛乐平 6365166 2002.3 林俊英 林宇芳 6103939
良好 义和市场南侧新角村
2006.9 刘艳芬 刘艳芬 6313399
良好 博罗县义和商业广场第十二栋 2008.3 罗锦华 黄小翠 6319992
良好 罗阳镇义和大小塘小学
2012.3 聂慧彬 张国妹 6677488
良好 罗阳镇义和大道西 978 号
2015.9 余卫明 刘慧 6316812
良好 罗阳镇义和文昌路
2008.3 陈玉美 陈玉美 6809442
2013.6 陈虎
许欣 5891708
2012.6 阎世栋 张远芳 6118866
2013.3 张清旺 刘淑情 6655216
2009.3 曾兴和 曾永丽 6288688
2017.1 罗俊敏 朱永娴 6623689
2016.9 曾小龙 聂夏云 6391788
1
主要问题
备注
城
15
博罗县博艺幼儿园
镇
16
博罗县长城学校附属幼儿园
17
博罗县富华幼儿园
18
博罗县长城幼儿园
19
博罗县金田第二幼儿园
罗
20
博罗县义和龙茵幼儿园
阳
21
博罗县义和华苑幼儿园
⌒
22
博罗县义和艺星幼儿园
城
23
博罗县罗阳镇群缨幼儿园
郊
24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单位
5215042906502058XY
田来雨
78
宁城县新升阳光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52150429MJ2417220P
陈丽花
8
宁城县八里罕镇英才辅导学校
52150429MJ2417722A
李爱国
79
宁城县天义镇新城幼儿园
52150429085170550F
刘玉山
9
宁城县天义镇童梦幼儿园
刘红平
65
宁城县天义镇雲雲艺校
521504290821725180
赵云赟
136
宁城县大城子镇福娃之家幼儿园
52150429MJ2417925Y
孙凤彩
66
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幼儿园
52150429082173561N
王桂花
137
宁城县天义镇宝城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52150429MJ241795XC
丛卓然
67
52150429065033903A
温海全
109
宁城县天义镇名仕数学教育学校
52150429MJ2417124E
张琳琳
39
宁城县大明镇金摇篮幼儿园
52150429MJ2417669E
黄立贵
110
宁城县大明镇新视域辅导学校
52150429MJ24176186
褚淑芬
40
宁城县天义镇畅想学校
52150429MJ2417781D
白晓艳
131
宁城县忙农镇启智幼儿园
52150429MJ2417968C
赵亚民
61
宁城县天义镇知智辅导学校
521504290821729992
韩玲玲
132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邯教工〔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邯教工〔2018〕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学校、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2017年教育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今后开展工作不断积累经验。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3月2日2017年教育工作总结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教育系统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按照“1561”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奋力拼搏,全市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我局被省教育厅评为2017年“河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新华社内参报道了我市教育改革经验,七项工作名列全省前茅。
一是高考中考再创新高。
高考本一上线率、本科上线率分别比上年提升3个、6个百分点,中考优秀率、合格率、综合率、生均成绩分别比上年提升0.77个、6.19个、5.07个百分点和18.86分,均创历史新高,中职对口升学本科上线人数保持全省第一。
二是义务教育更加均衡。
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会在我市成功召开。
三是教育信息化实现“五个全覆盖”。
圆满承办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会,全市中小学外网覆盖率达100%,完全小学以上学校100%连接内网,中心校及以上学校无线WIFI全部建成,所有教学点全部接通了联通网络电视,市教育局与20个县(市、区)教育局、37个市直学校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对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二、
办学条件
5.举办者
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3.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4.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2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4.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
2.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虚假出资或用于 出资的财物不符合 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出资未及时 过户,造成严重后 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7.基本办 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偏离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3.思政工 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 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校长不能依法履 职,造成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13.民主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 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未能按 规定进入决策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建相 关内容未纳入学校 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 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 不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 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 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 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 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号:教电[2002]350号颁布⽇期:2002-10-17执⾏⽇期:2002-10-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励、⼤⼒⽀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满⾜⼈民群众⽇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
但近期也出现了⼀些⽐较突出的问题,⼀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告宣传、证书发放等⽅⾯存在着虚假许诺甚⾄欺诈⾏为。
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的关注,且已诱发了⼀些事端。
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认真执⾏社会⼒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证办学的,教育⾏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
??⼆、进⼀步改进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管理各级教育⾏政部门要⾼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作,认真审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招⽣资格,严格审核招⽣⼴告(简章)。
要利⽤⽹络或其他媒体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段,开展民办教育招⽣咨询服务活动。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变动情况。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核准的招⽣⼴告(简章)的内容不得擅⾃更改;招⽣⼴告(简章)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学校自查1.自查时间12月7日之前完成。
2.自查要求(1)开展自查。
各民办学校按照《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
(2)报送材料。
一是对照评估体系进行自查的自评材料,要求给出自评分及扣分原因;二是按照年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汇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了年度财务审计,学校可不用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二、实地评估1.评估时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评估时间最晚不超过2023年1月底。
市管民办学校从12月中旬开始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评估程序(1)听取年度工作简要汇报;(2)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现场查看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审核佐证材料,随机听课、问询师生、问卷调查等。
(3)反馈评估情况。
三、结果公示市教育局将于2023年3月之前公示市管民办学校年检结果。
各县区教体局于202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民办机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1.各民办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实地评估各项工作。
此外,高质量“班班通”达标情况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并将视情况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请相关学校加快建设落实到位。
2.年检实地评估工作一切从简,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要求。
评估过程中一旦发现学校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办培训机构年检计划表
民办培训机构年检计划表完成时间:2023年一、背景介绍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设立、依法在国家教育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帮助补充了教育资源,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在这一背景下,为确保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经营合规性,年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年检目标1. 检查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性,确保其合法经营。
2. 调查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质量,针对教师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3. 查验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保障其运营健康。
三、年检内容1. 办学许可证检查A. 检查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B. 查看民办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 教学质量审查A. 调查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包括师资力量、教学经验等。
B. 考察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C. 评估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资源等。
3. 财务状况查验A. 查看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报表,分析其经营状况。
B. 审核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学费收入、教育经费支出等。
四、年检流程1. 提前通知A. 通知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准备工作,告知年检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B. 确定年检的工作组成员,以及年检的具体流程和细节。
2. 材料准备A. 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财务报表等。
B. 与民办培训机构协商好年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现场检查A. 到民办培训机构现场进行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核查。
B. 观察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环境,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C. 与教师和学生交流,了解他们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4. 数据汇总A. 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进行总结,提出具体意见。
B. 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珠海市斗门区六乡幼儿园与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珠海市斗门区六乡幼儿园与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黄莎莎【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黄莎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某某某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莉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朱春苗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王超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莉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朱春苗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王超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莉朱春苗王超【代理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六乡幼儿园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四份证据:1.斗门区幼儿园园长群通知截图及附表(含:1、斗门区各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表(教财基2-1表);2、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上报经费数据学校表);2.关于2019年斗门区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情况通报及附件1;3.斗门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截图;4.斗门区白蕉镇办冲实验幼儿园照片及招生简章。
上诉人提交上述证据,主张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因收回办学许可证、生源被接管,无法办学,却将上诉人的合法资质任由非法办学经营者使用;办冲实验幼儿园在上诉人办学许可证登记地址开班,没有办学资质却一直招生办学。
被上诉人斗门区教育局对前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前述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在合法注销之前还在被上诉人的日常管理之中,办冲实验幼儿园在该地址上有无办学,以及是否有办学资质与本案无关。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
档案中应包括: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通知
8 2017年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通知
辖区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xx政办发〔2017〕xx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xx区
(xx教发〔201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xx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水平进行年检评估。
现将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
辖区内经我局依法审批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内容及重点
本次年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指导,以《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和《xx区
学前教育机构年检评估细则》为依据,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效益五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x教发〔2017〕xx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对全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xx教发〔2017〕xx号)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二)办学管理情况。
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新措施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1.是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
2.是否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校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图书册数、教学仪器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是否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
3.教学质量管理情况、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4.教学人员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情况,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
5.针对民办幼儿园,检查2017年普惠性幼儿园、政府购买学前
教育服务、学前一年免费资助及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幼儿园一日常规落实情况。
(三)办学机构变更、变动等情况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按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批准核定的许可证内容办学。
(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学校董事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六)收费是否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学生退学的退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
(七)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制度是否健全;在消防、食品卫生、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在校舍安全方面,有无危房;是否有房屋鉴定报告。
(八)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1.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则责令停止办学。
整改的办学单位,在整改不到位,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做招生简章、
办学广告的宣传。
3.自动放弃年检的单位或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视作停止办学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
四、时间安排
1.各民办教育机构对照通知要求于12月22日—12月31日进行自查自检,并于12月31日前将年检自查报告、《xx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审核表》、《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办学许可证上缴至局基教室,电子版发送邮箱:xx。
2.我局组成年检工作组对所审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时间另行通知)
五、年检要求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根据年检内容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把年检作为促进办学事业再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抓紧抓好。
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12月21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