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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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体 的规定 。

诉讼 程序 的事 件 却被 立 案 审理 ,在 耗 费 了
高院 《 关于 审理 名誉 权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解
等法 律和 司 法解 释 , 都对 人格 权 进行 了 与此 同时 ,伴 随 着我 国新 闻媒体 的 不 大量 人 力 、物 力 之后 最 终仍 以庭外 调解 结 答 》 一些 原来 简单 的 诉讼 , 由于 案件 以外 的 确 认和保 护 , 这使 得 公 民 、 人 的人 格权 保 法 断壮 大 、信息 传播 的 不断 加快 和 舆论 监 督 案 ; 公 法 演 马 护 有法 可依 。同 时 , 民 、 人 的法 律意 识 的不 断加 强 , 另一 种声 音 , 即新 闻 自由也 越 其他 因素 的 干扰 , 变成 为 旷 日持久 的“ 拉松 ” 讼 ; 诉 一些 应 当属 于侵 权 特 别法 范畴 也 逐步 增强 ,迫 切要 求 其个 体 的人 格权 获 来越 受到 了人 们 的关 注 。 所 周知 , 众 当年 著 得他 人 尤其 是新 闻媒体 的尊重 。 另外 , 于 对 名主 持人 赵忠 祥诉 《 商 时报 》 者 和新 华 的诉 讼 。因 无法 可依 而 只能 援 引一 般 的 民 华 记 卷 入新 闻侵 权诉 讼 的公 众人 物 而言 ,其 名 这 日报 社 名誉权 诉讼 案 刚 落下 帷幕 ,著 名诗 法 原则 , 为案件 的公平 审理 带 来 了困难 。 ( ) 闻 自 由理 解 上 的 偏 差 二 新 誉 更关 系到 本人 的事 业 发展 、 济利 益 、 经 社 人郭 小川 遗 孀杜 惠及 子女 状 告全 国 五大 报 会 形象 等一 系列 问题 ,因而 对新 闻媒体 的 少 数 新 闻 工 作 者 法 律 和 道 德 意 识 薄 刊及 作者 刊登 失 实文 章侵 害 名誉 权 、肖像 弱, 不讲 职 业道 德 , 把新 闻 自 由提 到无 限高 “ 权 ” 为更 为敏 感 , 有 风吹 草 动 , 易 侵 行 一 就 权 案又热 闹登 场 。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新闻侵权反思报告一、事件回顾2019年某日,某报纸刊登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了某高校教师贪污的丑闻,且指称该校校长参与其中。

然而,在事后调查中发现,该报道完全属于捏造,对校长和该高校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

二、问题分析1. 新闻采编失误。

新闻从业人员在核实相关事实之前,就迅速发稿,缺乏审慎和负责任的做法。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信誉。

2. 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刊登了涉及校长的不实报道,侵犯了校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此类侵权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便对社会上的恶意报道起到警示作用。

3. 自律与监督不力。

新闻行业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构,导致个别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读者和广告商,肆意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公众的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1. 缺乏新闻报道的标准和准则。

新闻报道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如真实性、客观性、平衡性等。

然而,在当前的新闻市场中,一些媒体机构忽视了这些准则,以追求热点和眼球效应为主,丧失了新闻应有的价值。

2. 缺乏对虚假新闻的法律制裁。

当前,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对于媒体发布的虚假新闻的处罚力度并不足够。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3. 自律机制的缺失。

媒体自律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媒体从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自我纠错和规范发展。

四、问题解决1.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对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认识。

只有在职业道德的引导下,新闻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 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督制度和处罚机制。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3. 建立专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这个组织应由新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浅析

新闻侵权浅析

新闻侵权分析及相关解决办法我国自拥有新闻事业以来,新闻事业一直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可以说,新闻事业在传播信息服务民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宣传政府政策,监督各行各业良好运行以及提升国民素质中扮演着不可代替的角色。

同时,追求新闻自由也一直是新闻从业者的一致愿望,希望通过法律政治法规等保障新闻从业者的权利,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新闻事业的时间有限,社会对新闻事业的作用还缺乏深刻的了解。

因此,整个社会还缺乏新闻事业追求新闻绝对自由需要的环境与社会氛围。

例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性,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以及中国国情的独特性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新闻自由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民众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又是渴望与迫切的。

因而,不成熟的社会环境以及不成熟的条件和迫切的新闻自由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

在这种矛盾之下,追求新闻自由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而新闻侵权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的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一般包括新闻侵犯名誉权、新闻侵犯肖像权、新闻侵犯著作权、新闻侵犯隐私权、新闻侵犯姓名权等等。

下面我们就用实例简单探讨一下新闻侵权。

1、新闻媒介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因素一般包括:(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新闻侵权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探讨新闻侵权的主体、构成要件、客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防范新闻侵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标签: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法律制度;防范措施[现实生活中存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失实、评论不当、擅自报道等现象,其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就会对他人的人格、名誉、隐私、荣誉等造成损害,由此产生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从业等人员实施,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以新闻作品为表现方式的侵权行为,举凡媒体上发表的消息、特写、报告文学、通讯、新闻照片、录像等作品,具有侵权内容,都能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

”〔1〕新闻侵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以新闻传播为媒介,通过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等形式,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

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侵权原因近年来,围绕新闻侵权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以下几点:首先,媒体自我生存压力。

许多媒体业者都为提高自身收视率、发行量等绞尽脑汁。

于是“没有新闻就编新闻,有新闻就夸大新闻”的做法层出不穷,并成为各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生存法则。

其次,大众好奇心。

人们向来对别人极力掩盖、不愿谈及的事充满更大的好奇心,有人更把当今社会比喻为一个窥探的社会。

基于大众的窥私欲望,媒体业看到此类商机便无理由不去迎合。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李 坤
(作者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广播电视中心)
其中一方提出诉讼,则侵权责任将由一 人承担,无疑是对侵权者不公。再者, 作为整个侵权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法 律上应当是个“整体”,因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根据共同侵权原则,将侵权各方 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2 “主观过错”的法律规定完善 首先,对于新闻的转载单位,笔者认 为也应当明确其侵权责任。 作为转载机关, 应当审查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如果因为新 闻严重失实而导致权利人名誉损害,此时 转载单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 任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但是从规则原则上 看则明显有利于原告。尤其是在原告无充 足证据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时,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可以为原告减轻举证负担。 最后,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审 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时候,如果原告能 够证明被告的新闻失实,导致其名誉权 遭受损失,此时法院就推定被告主观上 存在过错;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时 候,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名誉因为 被告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法院也会推 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虽然司法实践中 已经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但在立法 条文中还未体现。因此,必须在立法上 加以完善,保证立法与司法一致。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新闻领域中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侮辱 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在评论性文章中,作 者发表了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而无法 找到文章依据;在诽谤侵权案件中,原 告必须要列举证据证明该侵权作品是虚 假的。由此可见,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 作品的真实性,是能够胜诉的关键。 诽谤,顾名思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
捏造或者虚构某种事实的方式,导致他 们名誉遭受损失。通常来说,在诉讼中, 原告负有证明该作品虚假的责任,而这 种证据也比较容易找到。比如,在播报 某人构成重婚罪的案例中,原告可以很 容易从登记部门获得证据,证明其婚姻 是合法有效的,而指正被告行为属于诽 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被告 双方都无法证明该报道是否真实,此时 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断方式, 此时无疑是对原告不公平的。例如,记 者甲在新闻报道中称乙在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并且对该种行为严厉批评。乙认 为甲的报道失实,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举证环 节,乙作为原告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自 己当日没有吐痰。如果无法证明,则乙 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该 种情况的证明很难,可以说根本无法完 成,而乙也必须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显 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都无法证 明作品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人 们文化生活在得到丰富的同时,也存在着 安全隐患。近几年,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 生,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 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展开研究,法律既 需要为媒体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应 当对个人名誉、隐私权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军 . 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 对策及研究回顾 [J]. 法学杂志 ,2011(11). [2] 魏 永 征 . 舆 论 监 督 与“ 公 众 人 物”[J]. 国际新闻界 ,2010(11).

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新闻工作是崇高的、光荣的和幸福的。

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介是党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它生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媒介生存好坏与否的一个最大支撑点就是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否。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遵循这个原则,走上法治轨道,从而保证我国新闻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011年6月29日,百度贴吧上出现了一则更正道歉信息,内容如下: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在今天中午本网转载了来自国内一知名网站齐鲁网的新闻及视频。

其新闻内容为,江西万年县梓埠一处堤坝决口。

但经本网多方了解,这则新闻完全失实。

在此我们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目前我县防汛抗洪形势基本稳定。

我们在此向社会公众道歉!我们以后将严肃认真辨别新闻真伪。

万年生活网将努力做到正确、真实的舆论导向。

该更正信息同时发布在江西省万年生活网,江西万年网,百度贴吧“万年吧”以及万年县的新浪博客。

并被其他媒体转载。

堤坝决口对于一个临水而居的县城人民来说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直接影响到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如果新闻媒体在这种新闻上出现新闻失实的报道,将对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多么重大的影响。

但更正道歉信息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信息下面留言的无一例外都是对万年网的理解,支持和鼓励。

该事件很快湮没在众多其他的新闻事件中,相比于“恶毒后母”、“铜须门事件”、”虑猫事件”、“卖身救母事件”之类的事件,简直可以说是不值一提,它并没有造成非常轰动的当地效应,也不像其他事件一样引发全国网友和媒体的炮轰,可以说是和平解决的一起新闻失实事件。

我们不禁想到另外一起同样是江西媒体报道的严重新闻失实事件。

2007年7月中旬江西电视都市频道《都市情缘》的一期题为《为什么这样对她》的节目报道了一个名叫丁香小慧的女孩儿因深受重伤而入院的事情,节目仅仅通过对丁香小慧本人单一的采访便将女孩重伤的“元凶”锁定她的后母,随后“后母虐女”事件被各大网站、知名论坛所关注,而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更是被疯狂转贴。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

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与法律措施在信息时代,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得新闻报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

侵权行为可能给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侵权法的适用和法律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侵权法是指保护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在媒体报道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侵犯隐私、侵犯肖像权等。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法律界普遍认可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信息。

案例中的一起诽谤案可作为例证。

某媒体报道了一位商人涉嫌贪污的消息,但后来证实该商人并未参与任何不法行为。

商人因此对该媒体提起诽谤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报道未经事实核实,属于虚假报道,侵犯了商人的名誉权。

这一案例表明,媒体报道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依据,否则将面临侵权指控。

其次,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媒体报道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隐私权和肖像权方面,媒体报道也存在侵权风险。

例如,某媒体在报道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时,公开了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导致被告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

法院判决认定该媒体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否则将面临侵权指控。

针对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法律界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加强事实核实,确保报道的真实性。

其次,媒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谨慎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界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媒体报道中的侵权风险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侵权法的适用和法律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对防止德宏新闻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对防止德宏新闻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对防止德宏新闻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新闻侵权现象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现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本文就德宏当地新闻媒体行业结合新闻法体系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针对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提出了相应措施。

标签:新闻媒体;新闻侵权;措施1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必要性1.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介发表的作品或播出的内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即新闻侵权报道。

1.2 德宏新闻媒体防止新闻报道中新闻侵权的必要性德宏州的报纸出现新闻侵权在全国是较早的一家,曾有过沉痛的教训,事情发生在1987年。

1987年9月3日,德宏州某报刊登了盈江县一位通讯员的来稿,标题是:《旧袋装冰水——节资;冰水损健康——缺德》。

文中说:“最近,盈江县商业局服务公司冰棒室回收冰水袋,重新装上冰水卖,谓之曰:‘节约投资’。

对于这种做法,卫生部门不但不检查、禁止,反而说是‘节资’的好办法……”就是这么一篇不起眼的短文,给报社闯下了大祸,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经调查核实,盈江县确实有收购丢弃的塑料袋再次装饮料出售的单位,但并不是该服务公司冰棒室所为。

报社不加以核实就刊登了这条消息,不仅侵害了该冰棒室的名誉权,同时给该冰棒室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最后判决报社赔偿该冰棒室1700多元。

之后,虽然德宏的新闻媒体没有再“吃新闻官司”,但新闻媒体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德宏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隐藏着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2.1 侵害了名誉权。

在新闻报道中,经常涉及具体的事物和人物,一方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记者对这些事物和人物的报道可能并不完全准确,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实,从而会给被报道者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存在记者故意歪曲事实,诽谤和侮辱被采访者的可能。

再一方面,还存在由于报道中个别用语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侵权。

1.2.2 是侵害了隐私权。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新闻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和普及化,新闻侵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媒体机构而言,面临的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不可忽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化解对策。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新闻侵权常见的形式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面对新闻侵权,媒体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金高额: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能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要求媒体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可能较高,严重影响媒体机构的财务状况。

2. 印象力赔偿:印象力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需要媒体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赔偿没有上限,难以控制。

3. 司法惩罚:媒体机构的新闻报道若触犯了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司法的打击和惩罚,影响到媒体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媒体机构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报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媒体机构也应当尽到审查义务,避免违规报道。

2.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媒体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发生侵权行为。

特别是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媒体机构应当牢记自律原则,不单纯追求新闻效果,而是尊重被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权利。

3. 加强风险防范:媒体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控制报道内容等方式,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同时,也应当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以缓解风险承担的压力。

4. 及时应对新闻侵权纠纷: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媒体机构应当及时应对,采取积极的措施化解风险。

例如,可以与被侵权人协商解决、调查取证等方式应对。

结语新闻侵权对于媒体机构而言不仅仅是法律风险,更是信任风险和公信力风险。

媒体机构应当从源头上确保报道的真实、准确、公正,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形象。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新闻传播是指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递信息和新闻事件的过程,是一种传递社会信息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而新闻侵权则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新闻传播的意义、新闻侵权的定义和形式以及应对新闻侵权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新闻传播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它可以帮助公众了解社会动态、政策变化、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信息,对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新闻传播既可以保持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和了解,也可以促进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与讨论,进而推动社会发展和改革。

然而在新闻传播中,由于新闻事件的瞬息万变和大量信息的快速传播,往往会面临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篡改、截取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利益和形象。

在应对新闻侵权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

他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合规开展报道工作,严禁抄袭、篡改、恶意截取等行为。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社会公众也应有明确的版权意识,主动监督和举报侵权行为,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新闻机构应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沟通,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通过授权和许可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法规的复杂问题。

新闻传播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管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媒体的良性发展。

对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对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律 拟制 的真 实 状 态 。 同 于 一般 意 义 不 关键 词: 新 闻侵 权 新 闻 侵 权 的标 准 过 错推 定 上 的
客 观真 实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行 业 , 闻 工 新
口 张 旭 东
作 具 有 与 其 他 行 业 不 同 的 规 律 性 , 如新 比
闻 报 道 具 有 阶段 性 、过程 性 和 时效 性 , 记
的规 范 . 没 有 也不 可能 强 求 新 闻报 道 完 而
明确 报 道 的 底 线 。 新 闻 学认 为 , 求 寻
公 众 知 情 权 和 保 护 公 民适 度 隐 私 权 的 平 衡 就 是新 闻报 道 应 有 的 界 限 。 不仅 是 一 般
随 着 我 国社 会 主义 法 治 进 程 的深 入 .
自由 权 的 冲 突 日渐 凸显 , 闻媒 体 高 高 在 新
求 受 害 人 提 供 确 凿 的 证 据 证 明上 述 事 实
权 的 标准 和新 闻 侵权 的归 责 原 则 的分 析 、 为, 本新 闻 侵权 得出 属 实 ” 而 解 释 仅 把 新 闻 真 实 界 认定 “ 定 基 . 的 认定标 准 , 出 了没 有 侵权 问 题解基 本 属 策 和建 议 ,、 围 , 提 新闻 具 体 解 释 “决的 对 实 ” 标 准时- 新闻 的 范
的 基 本前 提 下 , 稍 有 偏 差 。 可 新 闻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的 确 定 — — 过 错
公民 , 即便 是 明 星 , 于其 身 份 的 公 众 性 , 由
拥 有 的 隐 私权 受 到 限制 . 这并 不 意 昧着 公 众 知情 权 可 以无 限膨 胀 、 星 隐私 可 以无 明
结 果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 减 少 新 闻侵 权 违 法 行 为 的建 议 及 对 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出有损名誉 的文字 、 语言 、 图像 的行为。在近 对言论 的保 护。有些 国家称 这样的保护措施 年的新 闻侵权 案件 中,那些纯 粹以污言秽语 为实现言论 自由的报 道或批评 的“ 特许 权” 和
“ 优先权 ” 。即在涉及公众 利益 的情 况下 , 为保 词不 当而造成 的对新 闻报道 、新闻评论对象 谩 骂攻击他人 的情 况并不 多见 ,而大多是 因 为双方对个 别语句各执 己见 , 成诉。 导致 如前 障充分 的意见表达 ,法律优 先考虑对公正评 正 当权益上 的损害。 闻侵权 的客体 是公民 、 新 法人 的人格权 , 别是指 名誉权和隐私权 。 特 新 几年江苏某 新闻单位 的一 篇批评报道 ,反 映 论 权利的保护 ,其次 才是有关公 民或法人 的 闻侵 权 导致 的诉 讼近 年 来 呈逐 步 上升 的态 某 乡工商所协 管员刘某执 法违法 、横行 乡里 人格权。公正评论原 则的确立将有利于 言论 势, 在层 出不穷的新 闻侵权 案件 侵 权
是应适 当限制新 闻自由度。 第四、 害名誉权 。 伤
这里其包含 两层 含义 : 第一 , 评论依据 的
问题
所谓新 闻侵权 是指大众传播媒介 由于新 闻报道 、 闻评 论 内容不 实、 式不合理 或措 新 形
是 公开的事实 ; 第二 , 评论 的主观 动机是积极 这主要是 指通 过大众 传播媒 介刊 载 、 播 的。 公正评论原则是对新 闻评论 的保护 。 也是
引发一场 历时一年多的名誉权 纠纷 。 途径对社会公共事件表达意见 。
( ) 据 主 观 过 错 程 度 原 则 三 根
本来 , 闻是客观 事实的反映中 实是第 新 , 事

性 的,因而 真实是新 闻的生命 。但在 实践 市 图 中,由于种种 主客观原 因引起 的新 闻失实情 况很 多。 有的 因新 闻工作者 采访不够深入 , 有 台 号

浅议新闻侵权

浅议新闻侵权

浅议新闻侵权【摘要】在新闻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新闻侵权可谓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了解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责任构成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以及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不管是对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在新闻侵权发生时的维权活动都十分重要。

【关键词】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责任构成; 抗辩事由; 避免新闻侵权发生一、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词典》的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单位或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

①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②。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关于什么新闻侵权,在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

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

同样,在这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第一,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

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

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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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新闻工作是崇高的、光荣的和幸福的。

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介是党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它生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媒介生存好坏与否的一个最大支撑点就是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否。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遵循这个原则,走上法治轨道,从而保证我国新闻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011年6月29日,百度贴吧上出现了一则更正道歉信息,内容如下:
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
在今天中午本网转载了来自国内一知名网站齐鲁网的新闻及视频。

其新闻内容为,江西万年县梓埠一处堤坝决口。

但经本网多方了解,这则新闻完全失实。

在此我们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目前我县防汛抗洪形势基本稳定。

我们在此向社会公众道歉!我们以后将严肃认真辨别新闻真伪。

万年生活网将努力做到正确、真实的舆论导向。

该更正信息同时发布在江西省万年生活网,江西万年网,百度贴吧“万年吧”以及万年县的新浪博客。

并被其他媒体转载。

堤坝决口对于一个临水而居的县城人民来说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直接影响到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如果新闻媒体在这种新闻上出现新闻失实的报道,将对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多么重大的影响。

但更正道歉信息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信息下面留言的无一例外都是对万年网的理解,支持和鼓励。

该事件很快湮没在众多其他的新闻事件中,相比于“恶毒后母”、“铜须门事件”、”虑猫事件”、“卖身救母事件”之类的事件,简直可以说是不值一提,它并没有造成非常轰动的当地效应,也不像其他事件一样引发全国网友和媒体的炮轰,可以说是和平解决的一起新闻失实事件。

我们不禁想到另外一起同样是江西媒体报道的严重新闻失实事件。

2007年7月中旬江西电视都市频道《都市情缘》的一期题为《为什么这样对她》的节目报道了一个名叫丁香小慧的女孩儿因深受重伤而入院的事情,节目仅仅通过对丁香小慧本人单一的采访便将女孩重伤的“元凶”锁定她的后母,随后“后母虐女”事件被各大网站、知名论坛所关注,而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更是被疯狂转贴。

2008年7月24日,鄱阳县公安局给大江网发来丁香小慧被虐事件情况权威调查通报:证明丁香小慧后母陈彩诗无虐待行为,丁香小慧体表初始伤势自己跌倒造成的。

由于该事件先是由电视台录制节目播出,随后又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电视观众和网友们都群情激奋,特别是《史上最恶毒后妈》一文,将网友们的情绪带至最高点,许多网友声称看到该文都为小女孩儿哭泣,并且严厉斥责“恶毒后妈”,不断有人给后妈陈彩诗打电话对她进行谴责。

直到媒体上出现另一篇报道“后妈跪求媒体洗冤”,人们关注的焦点才回复到真正需要关注的地方“后妈有没有虐待丁香小慧?”而时隔一年后公安局给出的权威通报,才真正还给陈彩诗一个清白。

该事件造成的影响巨大,追溯事件,我们发现固然江西都市情缘的这期节目是引发其该事件的源头,但《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这篇网文则是直接将该事件催化至最大化,该帖子由《都市情缘》那期节目直接改编,加入大量主观描述,直接断定后妈为元凶,并通过电视台拿到小慧后妈的电话公布在文章中,发动大家对其进行人肉。

而在事情真相被发现时,这期节目与这篇网文又无一例外被批判,作为新闻失实的反面教材。

如果我们将两个事件放在一起对比,不难发现,同样是新闻失实事件,万年网和都市情缘节目受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待遇,究其原因,正是当前许多媒体都不放在心上的“信息更正”。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全世界媒体共同遵循的准则。

真实就是新闻的生命。

媒体在创造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中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公正、客观和准确,记者采访时都要力争多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采用多源核实原则,要有多个消息来源相互佐证,而不应依靠单一消息来源做报道。

特别是对于争议双方的新闻采访,更要对双方消息来源的数量要保持适当的平衡,不能“一头热”,只采访争议一
方的消息来源。

否则新闻报道不仅不能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信息,还要为新闻失实造成的侵权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网络媒体不断发展壮大,各个媒体为了抢时间,一有新消息就马上转载,网络编辑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和审查,直接转发文章,造成就算新闻失实也已被大量转发报道的事实。

但转载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在历来司法实践上,对于转载者一直实行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的原则。

新闻侵权诉讼的原告把转载者列为被告,法院一般都予接受,不列转载者为被告或只列部分转载者为被告,法院也不会追加,若认定侵权成立,列为被告的转载者应与发表者共同承担责任。

如“恶毒后妈”事件中,转载节目视频和文章的各大新闻媒体,都对侵犯丁香小慧的后妈的名誉权承担有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样的,万年网对于虚假灾情的报道也与视频原发网站承担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

转载并非无罪。

当新闻侵权的事实已经造成时,我们应该怎样来承担必要的责任呢?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

非讼程序包括新闻单位等侵权人主动履行和侵权人同受害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履行两种。

诉讼程序就是打官司,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认新闻侵权,由侵权人履行或责令侵权人履行。

而更正和答辩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闻的补救措施。

更正,就是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作实事求是的纠正。

更正,首先是体现了新闻单位尊重事实,尊重受众,采取主动措施,恢复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消除不实新闻在受众中的影响,符合新闻规律和新闻工作的道德规范。

在法律上,更正也是对侵权新闻的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性质。

更正是发表失实新闻或有其他侵权性质各种作品的新闻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江西万年网及时公开澄清新闻失实,并迅速删除失实新闻,同时发表信息进行更正和道歉,及时遏制了虚假灾情消息的流传,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赢得了广大网友们的尊重和理解。

反观“恶毒后妈”事件中,《都市情缘》在并没有发现确凿证据证明丁香小慧是被后妈打伤的情况下仍然录制播出了节目,事后发现报道有误也没有及时更正,消除不良影响,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如果丁香小慧的后妈以此为理由起诉媒体,那么媒体将会非常的被动。

在一般情况下,在发表了更正以后,有差错新闻的影响得到消除,相对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就不必打官司了。

即使打起了官司,由于已发表了更正,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就可以居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新闻单位应当善于利用这种方式来化解矛盾,从被动中争取主动更正,是现代新闻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用是对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单位和相对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设置一个缓冲阀。

由于新闻的时效性等特点,在新闻报道中发生差错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通过更正和答辩的方式,可以较快地消除有差错的新闻的不良影响,平息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相对人的不满,免除讼累,这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的相对人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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