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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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违法侵权的思考
新闻工作是崇高的、光荣的和幸福的。社会主义的新闻媒介是党的耳目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它生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媒介生存好坏与否的一个最大支撑点就是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否。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遵循这个原则,走上法治轨道,从而保证我国新闻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2011年6月29日,百度贴吧上出现了一则更正道歉信息,内容如下:
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
在今天中午本网转载了来自国内一知名网站齐鲁网的新闻及视频。其新闻内容为,江西万年县梓埠一处堤坝决口。但经本网多方了解,这则新闻完全失实。在此我们更正信息:万年县目前并无决堤情况发生!目前我县防汛抗洪形势基本稳定。我们在此向社会公众道歉!我们以后将严肃认真辨别新闻真伪。万年生活网将努力做到正确、真实的舆论导向。
该更正信息同时发布在江西省万年生活网,江西万年网,百度贴吧“万年吧”以及万年县的新浪博客。并被其他媒体转载。
堤坝决口对于一个临水而居的县城人民来说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直接影响到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如果新闻媒体在这种新闻上出现新闻失实的报道,将对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多么重大的影响。但更正道歉信息出来以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信息下面留言的无一例外都是对万年网的理解,支持和鼓励。
该事件很快湮没在众多其他的新闻事件中,相比于“恶毒后母”、“铜须门事件”、”虑猫事件”、“卖身救母事件”之类的事件,简直可以说是不值一提,它并没有造成非常轰动的当地效应,也不像其他事件一样引发全国网友和媒体的炮轰,可以说是和平解决的一起新闻失实事件。
我们不禁想到另外一起同样是江西媒体报道的严重新闻失实事件。
2007年7月中旬江西电视都市频道《都市情缘》的一期题为《为什么这样对她》的节目报道了一个名叫丁香小慧的女孩儿因深受重伤而入院的事情,节目仅仅通过对丁香小慧本人单一的采访便将女孩重伤的“元凶”锁定她的后母,随后“后母虐女”事件被各大网站、知名论坛所关注,而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更是被疯狂转贴。2008年7月24日,鄱阳县公安局给大江网发来丁香小慧被虐事件情况权威调查通报:证明丁香小慧后母陈彩诗无虐待行为,丁香小慧体表初始伤势自己跌倒造成的。
由于该事件先是由电视台录制节目播出,随后又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电视观众和网友们都群情激奋,特别是《史上最恶毒后妈》一文,将网友们的情绪带至最高点,许多网友声称看到该文都为小女孩儿哭泣,并且严厉斥责“恶毒后妈”,不断有人给后妈陈彩诗打电话对她进行谴责。直到媒体上出现另一篇报道“后妈跪求媒体洗冤”,人们关注的焦点才回复到真正需要关注的地方“后妈有没有虐待丁香小慧?”而时隔一年后公安局给出的权威通报,才真正还给陈彩诗一个清白。
该事件造成的影响巨大,追溯事件,我们发现固然江西都市情缘的这期节目是引发其该事件的源头,但《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这篇网文则是直接将该事件催化至最大化,该帖子由《都市情缘》那期节目直接改编,加入大量主观描述,直接断定后妈为元凶,并通过电视台拿到小慧后妈的电话公布在文章中,发动大家对其进行人肉。而在事情真相被发现时,这期节目与这篇网文又无一例外被批判,作为新闻失实的反面教材。
如果我们将两个事件放在一起对比,不难发现,同样是新闻失实事件,万年网和都市情缘节目受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待遇,究其原因,正是当前许多媒体都不放在心上的“信息更正”。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全世界媒体共同遵循的准则。真实就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在创造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中负有重要责任。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公正、客观和准确,记者采访时都要力争多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采用多源核实原则,要有多个消息来源相互佐证,而不应依靠单一消息来源做报道。特别是对于争议双方的新闻采访,更要对双方消息来源的数量要保持适当的平衡,不能“一头热”,只采访争议一
方的消息来源。否则新闻报道不仅不能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信息,还要为新闻失实造成的侵权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网络媒体不断发展壮大,各个媒体为了抢时间,一有新消息就马上转载,网络编辑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和审查,直接转发文章,造成就算新闻失实也已被大量转发报道的事实。但转载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责任,在历来司法实践上,对于转载者一直实行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的原则。新闻侵权诉讼的原告把转载者列为被告,法院一般都予接受,不列转载者为被告或只列部分转载者为被告,法院也不会追加,若认定侵权成立,列为被告的转载者应与发表者共同承担责任。
如“恶毒后妈”事件中,转载节目视频和文章的各大新闻媒体,都对侵犯丁香小慧的后妈的名誉权承担有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样的,万年网对于虚假灾情的报道也与视频原发网站承担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转载并非无罪。
当新闻侵权的事实已经造成时,我们应该怎样来承担必要的责任呢?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非讼程序包括新闻单位等侵权人主动履行和侵权人同受害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履行两种。诉讼程序就是打官司,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认新闻侵权,由侵权人履行或责令侵权人履行。而更正和答辩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闻的补救措施。
更正,就是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作实事求是的纠正。
更正,首先是体现了新闻单位尊重事实,尊重受众,采取主动措施,恢复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消除不实新闻在受众中的影响,符合新闻规律和新闻工作的道德规范。在法律上,更正也是对侵权新闻的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性质。
更正是发表失实新闻或有其他侵权性质各种作品的新闻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江西万年网及时公开澄清新闻失实,并迅速删除失实新闻,同时发表信息进行更正和道歉,及时遏制了虚假灾情消息的流传,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赢得了广大网友们的尊重和理解。反观“恶毒后妈”事件中,《都市情缘》在并没有发现确凿证据证明丁香小慧是被后妈打伤的情况下仍然录制播出了节目,事后发现报道有误也没有及时更正,消除不良影响,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如果丁香小慧的后妈以此为理由起诉媒体,那么媒体将会非常的被动。
在一般情况下,在发表了更正以后,有差错新闻的影响得到消除,相对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就不必打官司了。即使打起了官司,由于已发表了更正,作为被告的新闻单位就可以居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新闻单位应当善于利用这种方式来化解矛盾,从被动中争取主动更正,是现代新闻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用是对新闻报道活动中新闻单位和相对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设置一个缓冲阀。
由于新闻的时效性等特点,在新闻报道中发生差错几乎是难以避免的。通过更正和答辩的方式,可以较快地消除有差错的新闻的不良影响,平息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相对人的不满,免除讼累,这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报道的相对人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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