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研究概述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当前,新闻侵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随着新闻报道的不断增加和传播平台的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呈现出多种形式,如抄袭、虚假报道、隐私侵犯等。
同时,由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的特点,新闻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大,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探究新闻侵权问题,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防止并减少新闻侵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新闻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危害,提出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对策和建议,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研究内容(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种类1. 新闻侵权的概念和定义;2. 新闻侵权的种类和特点。
(二)新闻侵权的原因和危害1. 新闻侵权的原因分析;2. 新闻侵权的危害评估。
(三)新闻侵权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和特点,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危害,为制定防新闻侵权对策提供实证支持。
(四)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措施及建议1. 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2. 完善新闻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3. 健全新闻行业的自律机制;4. 加强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置和纠正。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和分析,案例的分析与解读,以及问卷调查等手段,获取研究所需数据并进行分析和整合,为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提供实证支持。
五、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论文将对新闻侵权问题加深我们的认识,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探究,为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行业的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章 新闻侵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影响因素及预防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行为概念: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以侵害人格权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为主要侵权表现形式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评论、刊载新闻内容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随着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更加快速、广泛,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与此新闻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发生。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给受害人带来严重损失。
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需要更加严谨和明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概念及特点、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旨在加强新闻自律,促进媒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问题定义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他人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往往较广,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伤害。
如何明确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侵权问题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侵权行为也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新闻报道往往涉及的主体繁多,包括记者、编辑、媒体机构等,归责原则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随着网络新闻的发展,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形式和判定标准也成为新闻侵权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探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时,需要对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保障新闻传播秩序的良性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深入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形式、判定标准以及限制,旨在明确在新闻领域中如何正确归责侵权行为,保护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03
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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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新闻侵权研究概述
进一步检查之中”。造纸公司以法制报社和记者李某某为 被告,向法院起诉,以“李文”严重失实,对其名誉造成损
害为理由,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
原判:
•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未通过正当途径,取得 某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向省级主要领导反 映的情况简报,据此编写文章,某省法制报社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同意,即予以登载,虽然 某省造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某 省法制报社登载“李文”中的七百余万元的数 字,与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数字相差甚远。为 此,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的行为给某省造纸 公司名誉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其经济受 到一定损失。该院判决: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 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某省法制报 第一版登报声明,向某省造纸公司赔礼道歉; 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赔偿某省造纸公司经济 损失10000元。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不服, 提起上诉。
新闻侵权研究 概述
林爱珺
15917417630 Lin.aijun@
一、基本概念及其理解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 格权的活动。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 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 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 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1989年5月30日家庭与生活刊文大明星偷漏税款百万元毛阿敏只是小巫见大巫?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擦鞋作家怒告两媒体?中国农民报告案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新闻侵权行为?侮辱?诽谤?新闻失实?揭人隐私?滥用他人肖像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受害人产生不良看法或发表贬损性议论或疏远排斥蔑视受害人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摘要】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分别从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文章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总结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强调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对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合法性,是避免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新闻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减免、追溯、法律规定、合法性、新闻报道。
1. 引言1.1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个人隐私、名誉权、肖像权等。
在法律上,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减免以及侵权责任的追溯等方面的探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界定是对于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防止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减免和追溯则是针对不同情况下对侵权责任的减免及追溯规定,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公平性。
通过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加强新闻报道的合法性,确保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一方主体通过采访、报道、评论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损害。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新闻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和普及化,新闻侵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媒体机构而言,面临的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不可忽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化解对策。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新闻侵权常见的形式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面对新闻侵权,媒体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金高额: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能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要求媒体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可能较高,严重影响媒体机构的财务状况。
2. 印象力赔偿:印象力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需要媒体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赔偿没有上限,难以控制。
3. 司法惩罚:媒体机构的新闻报道若触犯了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司法的打击和惩罚,影响到媒体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媒体机构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报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媒体机构也应当尽到审查义务,避免违规报道。
2.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媒体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因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发生侵权行为。
特别是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媒体机构应当牢记自律原则,不单纯追求新闻效果,而是尊重被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权利。
3. 加强风险防范:媒体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机制、控制报道内容等方式,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同时,也应当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以缓解风险承担的压力。
4. 及时应对新闻侵权纠纷:一旦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媒体机构应当及时应对,采取积极的措施化解风险。
例如,可以与被侵权人协商解决、调查取证等方式应对。
结语新闻侵权对于媒体机构而言不仅仅是法律风险,更是信任风险和公信力风险。
媒体机构应当从源头上确保报道的真实、准确、公正,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形象。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摘要: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以及新兴媒体的蓬勃涌现,致使新闻侵权现象愈来愈多,对新闻侵权的研究也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的规制首先需要界定新闻侵权的责任类型与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名誉侵权、肖像侵权和隐私侵权,不同的侵权类型需要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抗辩事由,需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关键词:新闻侵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
在现代社会,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掌握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工具。
由于新闻理论和宪法、法律规定在隐私权界定上模糊、冲突,导致我国目前新闻实践经常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概念的由来新闻侵权的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开始出现的。
《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该法实施后,很快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第一次浪潮”。
[当时,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闻官司”,尔后明确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
1991 年5 月6 日至8 日,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新闻法制学术研讨会,6个省市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等50 余位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
在会议提交的23 篇论文中,有5 篇文章直接使用了“新闻侵权”概念作为文章的标题。
其他 4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纠纷”的概念,4篇文章使用了“新闻官司”的概念,还有1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诉讼”的概念。
这类文章有18 篇,占论文总数的78. 3%。
即使那些没有使用这些概念的文章,大多数也是研究新闻侵权问题。
法官认可这种说法,因而形成了一类侵权责任类型,习惯上一直使用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
网络新闻侵权研究与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研究与案例分析1.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答:(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
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
2、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者本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3、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
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 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 败坏他人名誉。
(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主动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权1、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
2、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
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络新闻侵犯肖像权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不恰当的配发图片,或未经允许登载非新闻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对新闻图片进行不当修改,这些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
案例分析:2011年1月,小沈的公司和老张的公司做一笔4257.6元的生意。
小沈公司,在开具发票之后,他们向老张的公司催讨货款,老张却让他们去找当时的采购员,而这个采购员早已离职。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的行为。
在新闻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新闻行业的监管,导致不少新闻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针对新闻侵权的问题,法律界规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用于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不实报道侵权:报道内容不真实,或者未经事实核实即发布,导致被报道人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2.侵犯隐私权侵权:报道内容涉及被报道人的隐私信息,包括性生活、家庭事务、财务情况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权。
3.侵犯肖像权侵权:新闻机构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权作伪造,或者未经许可在报道中公开了其照片和影像等,侵犯了被报道人的肖像权。
在新闻侵权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了以下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无论新闻机构是否有过错,都应为其不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被侵权机构存在过错。
3.「非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该原则,只要新闻机构在报道时没有存在过错,但其所报道的内容或事件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依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无法追究到具体的过错责任的情况。
三、新闻侵权的赔偿范围如果新闻机构被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他们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誉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声誉受到了损害,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到损失的程度、损害的领域、声誉受损复原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效果。
2.经济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受到了经济损失,需要新闻机构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应该包括受害者所获得的收益、未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损失。
3.道歉和消除影响: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是无形的,因此道歉和消除影响可能比赔偿更加重要。
法律规定新闻机构需要公开道歉,并将其发布在相应的媒体上;同时新闻机构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影响。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一、引言新闻侵权责任是指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评论、传播新闻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信息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对于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新闻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新闻侵权责任的定义1.1 新闻侵权责任概述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2 新闻侵权行为类型根据不同情况和方式,可以将新闻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诽谤行为、隐私泄露行为、著作权侵犯行为以及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等。
三、构成要件分析2.1 主观要件:过错或故意对于主观方面的要件,新闻侵权责任一般要求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或故意。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报道或传播新闻时,由于疏忽、不谨慎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但仍然故意进行侵害。
2.2 客观要件:损害和因果关系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损害和因果关系。
损害是指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失或者名誉、声誉受到了侵犯。
因果关系是指新闻报道或传播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范围和限制3.1 适用范围新闻侵权责任适用于新闻机构、记者以及其他与新闻报道和传播相关的主体。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只要其报道和传播的内容构成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2 限制条件在适用范围之外,还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报道的公共利益性、报道的合法性等。
只有在合法、真实且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新闻机构或个人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五、新闻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4.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最基本的规范。
根据该法律,新闻机构或个人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如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
新闻作品转载的版权问题研究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新闻作品转载的侵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严重侵犯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成为各界人士研宄和讨论的热點。
本文通过分析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总结出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立法不完善、维权成本高、媒体行业自律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规避措施,以期大幅度减少新闻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发生。
标签:新闻作品;转载;侵权;防范与规避一、引言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日渐普及,开创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各种自媒体软件层出不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博取高点击率,牟取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面临严峻挑战,不利于传统媒体的健康发展。
有效打击此类侵权,加强版权保护,对维护创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作品转载侵权概述——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为例随着网络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作品侵权转载的现象愈演愈烈,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还要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经过了三年时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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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典型的利用媒介影射诽谤他人的案件是贵州刘守忠 侵害名誉权案。刘原系贵州省赤水市文化馆干部,因 故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发生矛盾,扬言要 写文章报复。1988年11月起,刘在《遵义晚报》连载 长篇历史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刘要别人 注意他的小说,这时小说中出现了贩毒者胡翼昭、妓 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三个人物。三人不但与三 原告同姓,且名字中两个字或相似或为谐音字,三个 人物的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三原告相同或相近。 刘将这三个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熟悉三原告的读者 一看便知道作者在侮辱、丑化三原告。刘对别人说: “这么多人我为什么没有写,单写他们三个,这是有原 因的。”三原告曾要求《遵义晚报》停止连载,但后者 未予理睬。三原告向赤水市法院对刘守忠和遵义晚报 社起诉。
但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名誉权官司竟成了一场 马拉松,此案直到1997年1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调 解,前后整整8年,奚弘在疲惫不堪的奔波抗争中 将黑发熬成了白发。《人民日报》和文章作者承认 报道内容有些缺少事实依据,用语不当,向当事人 道歉,并赔偿和补偿原告精神和经济损失20万元。
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
侵害名誉权案
• 某省法制报头版刊登了一篇主题为“省造纸 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初见端倪”,副题为“不正 当牟利达七百余万元”,署名为该报社记者 李某某的报道。
• 该报道称:“根据群众举报,省清理整顿公 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属省政府)对省造纸公司 的经营活动进行了检查,其问题相当严 重。”
报道列举了七个方面的问题:1.随意定价和加收管 理费,多收贷款39.2万元,平价转议价,从中牟利止94.5 万元,强行收取用纸厂家管理费16.8万元;2.以垫供的 方式多收贷款211.9万元和进货费加成本多收费用33.4万 元;3.多收企业关税和增值税89万元;4.多收企业外汇 额度款94.6万元;5.用计划物资换低价轿车,少付款 6.1万元;6.为其他公司提供平价货源,从中牟利189万 元;7.利用计划物资在系统内连环倒,从中牟利10.1万
第二次高峰:1989至1993年
• 时代背景:中国报业大发展 • 特点:文化体育名人状告新闻媒体,有人称之为
“大明星告小报”,钢琴家刘诗昆、老作家杨沫、 “济公”游本昌、电影演员刘晓庆、笑星陈佩斯、 国家羽毛球队教练王文教、电影导演陈凯歌等纷 纷走上法庭,与新闻媒体或记者对簿公堂,而被 告则多为发行量不大的新办小报小刊。 • 在这次高峰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歌唱家李谷一告 河南《声屏周报》及记者侵害名誉权案。 • 对比:张铁林诉《成都商报》名誉侵权案
小人物告机关报:奚弘状告《人民日报》
第二次高峰: 1989至1993年
大明星告小报:李谷一状告河南《声屏周报》及记者
第三次高峰:从1993年-1998年
企业法人为原告: 索赔数额巨大
第四次高峰:从1999年开始
公众人物为原告 :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
第一次高峰:1987至1989年
• 时代背景:《民法通则》生效 • 奚弘状告《人民日报》
新闻侵权研究 概述
林爱珺
15917417630 Lin.aijun@
一、基本概念及其理解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人 格权的活动。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
•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 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 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 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杜融从武 汉调到上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 存在私生活腐化问题。长宁区法院确认:被告人沈涯夫、 牟春霖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 的诊断结论必须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 医生、同事、受害者当地部分群众、当事人单位组织、上 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 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法院于1987年6月29日做 出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 融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创作《周西成演义》 中,采用姓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特征相似的方法 把作品中三个人物与三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 熟悉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三个反面人物是影射 三原告的,在当地给三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 响,使三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被告侵害三原告名 誉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遵义晚报社在明知《周西成演义》对原告名誉 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 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恩格斯
• 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 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 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 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新闻报道不 可回避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8卷,第591页
二、新闻侵权的四次浪潮
第一次高峰: 1987至1989年
第一个新闻诽谤罪案 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 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1983年第1期,刊登了该刊记 者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 文。“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 杜融(“谜”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的 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妻子狄振智(“谜”文中化名 田珍珠)装疯,并先后两次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 杜融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 发,于1973年3月第三次强行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 院,致使狄振智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0年。“谜” 文呼吁:让狄振智那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 来,让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1985年1 月20日,杜融(上海宝钢总厂干部)向上海长宁区法 院提起自诉,控告沈、牟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的
保护。吴祖光发表的文章及谈话,是 其读了《红颜一怒为自尊》之文后的 随感,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国贸中心不 尊重顾客的行为所进行的批评,均属 于舆论监督范畴,不构成对国贸中心 的名誉权的侵害。故国贸中心的诉讼
要求不给予支Βιβλιοθήκη 。某造纸公司诉省法制报社及记者
第三次高峰:1993至1998年
• 时代背景:邓小平南巡谈话后市场经济的 蓬勃发展
• 工商法人以维护商誉、挽回经济损失为目 的,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提起诉讼,提 出的赔偿额十分巨大,动辄几十万、上百 万,甚至上千万。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 原告国贸中心诉称:被告吴祖光在1992年6月27日的《中 华工商时报》上,发表了《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 的文章。文中捏造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侵害了国贸 中心的名誉权。诉讼期间,美国《世界时报》刊登《北京 国贸中心状告剧作家吴祖光侵害名誉权》、《戏剧电影报》 刊登《吴祖光出庭之前(三)》,都是记者采访吴祖光时 发表的谈话。嗣后,吴祖光又在《时代潮》杂志上发表了 《一个“被告”的回答--致“原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董事长孙 锁昌先生》的文章。在上述文章及谈话中,再次捏造事实 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继续侵害国贸中心的名誉权。要求 被告吴祖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5月15日我院曾审理倪培璐、王颖诉国贸中心 侵害名誉权案。该案查明,倪培璐、王颖于1991年12月23 日到国贸中心所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市场人员怀疑倪、 王二人将没有交费的物品带出了商场,并将其带进市场办 公室追问。在追问之下,倪、王二人打开提包、解开外衣 扣、摘下帽子让市场工作人员查看.国贸中心的行为已经 构成了侵害倪、王的名誉权。在本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后,国贸中心愿意向倪培璐、王颖表示了谦意并给付倪、 王二人各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倪王二人接 受了国贸中心的补偿后,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在倪王诉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案的审理期间,《中华 工商时报》发表了《红颜一怒为自尊》的文章,该文章报 道了该案的有关情况。吴读后,根据文章所报道的情节, 撰写了《高档次的事业需要高素质的员工》的文章,在该 文章中吴祖光对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个别工作人员检查
元。 该报道的结尾是:“目前,省造纸公司的经营问题在
进一步检查之中”。造纸公司以法制报社和记者李某某为 被告,向法院起诉,以“李文”严重失实,对其名誉造成损
害为理由,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
原判:
•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未通过正当途径,取得 某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向省级主要领导反 映的情况简报,据此编写文章,某省法制报社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同意,即予以登载,虽然 某省造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但某 省法制报社登载“李文”中的七百余万元的数 字,与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数字相差甚远。为 此,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的行为给某省造纸 公司名誉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其经济受 到一定损失。该院判决: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 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某省法制报 第一版登报声明,向某省造纸公司赔礼道歉; 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赔偿某省造纸公司经济 损失10000元。某省法制报社和李某某不服, 提起上诉。
文发表前,杜融已向《民主与法制》社提供了说
明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该社原采访过狄振智的记
者翟某曾告诉沈涯夫,狄振智过去有精神病,现又 说是“装疯”,这个问题尚未查明,劝沈涯夫不要写 稿;杜融和狄振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知情群众 也明确告诉两被告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谜”文 完稿后,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曾明确指出,“谜”文 否定狄振智患精神病的证据不足,不能发表。但两 被告人固执己见,坚持发表。自“谜”文公开发表 后,一些不明真相的读者纷纷写信给《民主与法制》 社,严历谴责杜融是“暴戾之徒”、“新型流氓”、 “与用拳头和刀棍虐待家庭成员、残害妇女的刑事 犯罪分子没有不同之处”,要求追究杜融的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