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doc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doc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一、新闻侵权的含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

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及行为规制的研究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及行为规制的研究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及行为规制的研究新闻聚合APP是一款将多个新闻媒体的新闻内容整合在一起的应用程序。

这种应用程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成为了广大人民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新闻聚合APP利用了新闻媒体的内容和资源,但并未尊重新闻媒体的知识产权,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行为规制方案。

一、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随着新闻聚合APP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媒体公司发现其内容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APP引用,并对此提出了侵权诉讼。

新闻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直接复制原作一些新闻聚合APP直接复制媒体公司的原始文章,并在自己的应用程序中显示。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独占权,尤其是当这些应用程序未经授权就一次性复制了大量的原创文章时。

2.部分引用原作一些新闻聚合APP部分引用媒体公司的原始文章,通过在引用的内容周围加上自己的评论、标题、图片等元素,来创造出一种新的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沟通权,因为这种部分引用通常涉及到版权范畴的重要部分,例如文章标题、开头和结尾。

3.忽略引用来源一些新闻聚合APP忽略了引用来源,对引用的新闻文章或视频没有进行充分的来源说明或者附加引用链接。

这种行为侵犯了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和经营权,因为这些公司经常需要在新闻文章和视频中插入广告、链接和其他商业信息,以维持他们在市场上的地位。

二、新闻聚合APP的行为规制建议为了缓解新闻聚合APP和媒体公司之间的著作权争议,我们提出以下行为规制建议:1.制定新闻聚合APP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为了避免APP复制原作品,制定新闻聚合APP专门的信息源许可证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必然。

这个制度将保护媒体公司的著作权,并确保新闻聚合APP只有在获得信息源的许可证前才能复制原媒体内容,以及遵循其他的规定。

2.实施数据保护、管理、存储机制为了防止新闻聚合APP采用过时或有问题的文章,必须建立数据保护、管理、存储机制。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李 坤
(作者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广播电视中心)
其中一方提出诉讼,则侵权责任将由一 人承担,无疑是对侵权者不公。再者, 作为整个侵权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法 律上应当是个“整体”,因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根据共同侵权原则,将侵权各方 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2 “主观过错”的法律规定完善 首先,对于新闻的转载单位,笔者认 为也应当明确其侵权责任。 作为转载机关, 应当审查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如果因为新 闻严重失实而导致权利人名誉损害,此时 转载单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 任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但是从规则原则上 看则明显有利于原告。尤其是在原告无充 足证据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时,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可以为原告减轻举证负担。 最后,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审 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时候,如果原告能 够证明被告的新闻失实,导致其名誉权 遭受损失,此时法院就推定被告主观上 存在过错;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时 候,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名誉因为 被告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法院也会推 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虽然司法实践中 已经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但在立法 条文中还未体现。因此,必须在立法上 加以完善,保证立法与司法一致。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新闻领域中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侮辱 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在评论性文章中,作 者发表了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而无法 找到文章依据;在诽谤侵权案件中,原 告必须要列举证据证明该侵权作品是虚 假的。由此可见,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 作品的真实性,是能够胜诉的关键。 诽谤,顾名思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
捏造或者虚构某种事实的方式,导致他 们名誉遭受损失。通常来说,在诉讼中, 原告负有证明该作品虚假的责任,而这 种证据也比较容易找到。比如,在播报 某人构成重婚罪的案例中,原告可以很 容易从登记部门获得证据,证明其婚姻 是合法有效的,而指正被告行为属于诽 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被告 双方都无法证明该报道是否真实,此时 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断方式, 此时无疑是对原告不公平的。例如,记 者甲在新闻报道中称乙在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并且对该种行为严厉批评。乙认 为甲的报道失实,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举证环 节,乙作为原告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自 己当日没有吐痰。如果无法证明,则乙 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该 种情况的证明很难,可以说根本无法完 成,而乙也必须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显 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都无法证 明作品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人 们文化生活在得到丰富的同时,也存在着 安全隐患。近几年,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 生,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 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展开研究,法律既 需要为媒体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应 当对个人名誉、隐私权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军 . 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 对策及研究回顾 [J]. 法学杂志 ,2011(11). [2] 魏 永 征 . 舆 论 监 督 与“ 公 众 人 物”[J]. 国际新闻界 ,2010(11).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庆豪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4期摘要:新闻报道新是对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当前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新闻的传播渠道更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侵权的行为。

本文对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控制。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研究;策略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4-0-02一、引言新闻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报道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与人们的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几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尤其是加上当前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应用,新闻对公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这些新闻内容中不乏有些消息对人们的各种权利产生了侵犯,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对新闻侵权现象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就应该要事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回避。

当前,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还有一定的难度,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才使得新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我国民众本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单薄,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根本没有发现,因此导致新闻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最终会对新闻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著作权受到的侵害。

新闻侵权主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新闻小学,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

(二)侵害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新闻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类新闻媒体的产生和增长,新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同时,新闻报道的主题内容也日益复杂,如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报道,媒体的互相竞争也更加激烈。

然而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新闻的正确和权威性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新闻的抄袭、侵权、不实报道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形象,也侵犯了个人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新闻侵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能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加强新闻媒体的伦理建设。

另一方面,研究新闻侵权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媒体的认知,促进新闻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类型:对新闻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其主要类型,包括抄袭、挖掘个人隐私、不实报道等。

2.新闻侵权的成因和特点:分析导致新闻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其主要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3.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对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包括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

4.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针对新闻侵权问题,从伦理角度出发探讨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提出相应建议。

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深入分析新闻侵权问题的成因及其特点,挖掘新闻侵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制和伦理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另外,本研究还致力于提高公众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知、引导公众健康理性地看待新闻事件,进一步促进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系统的搜集、阅读、综合分析,形成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和判决结果,探讨新闻侵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之道。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报道新闻时,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新闻侵权制度逐渐完善,而近年来又有新的研究突破,使其更加精准和全面。

以下将结合三个案例说明。

首先是《长安十二时辰》事件。

该剧于2019年通过华为视频在网上播出,在剧中出现的一名士兵被一些网友识别出来,发现了他曾在亲友圈中发布“恶搞”事件,导致其家庭成员受到威胁和侵害。

此时,剧组便犯了肖像侵权的问题。

对此,此案被认为是引起新闻侵权制度完善不可忽视的案例。

其次是“深夜食堂”事件。

该综艺节目曾于2018年播出,其中添加了一名非公众人物的影像和生活情况。

这一行为也涉及到了肖像和隐私的问题,受害人可能因为泄露个人信息而受到社会关注和负面影响。

因此,这一事件加强了对于任何涉及他人的隐私、肖像等问题的完善监管。

最后是网络游戏侵权。

由于网络游戏具有较强的传播性和互动性,游戏中广告、角色形象、物品等都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例如,某网络游戏中出现了与多个球员形象近似的角色,引起了一些球员的不满,迫使游戏厂商进行改动。

这是因为如果不进行相关改善,这样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因为全球社交媒体造成静态和拒绝代表他们作为公民参与威胁等问题。

以上三个案例,体现了在现如今的信息时代,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从而创造健康扬善正美的社会环境。

如果未来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加系统性和科技化地进行信息管理和控制,那么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影响力将更加深远。

随着新型技术的出现,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也必须借此机会进行升级。

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篡改和泄露,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此外,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加精确定位新闻受众,从而减少对隐私和肖像的侵害。

总之,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是新闻媒体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新闻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简单地讲,新闻侵权就是大众传播媒介的侵权行为,它包括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荣誉权等。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的新闻官司频繁发生。

新闻报道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性、有过错、因果关系1、新闻已经发表(内参不包括在内)。

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所报道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或与事实不符,从而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内参不等同于内部发行的报刊、资料内参: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内部刊物: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

(即使没有公开刊号,免费发行,法院也会受理)2、新闻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质,即新闻侮辱与新闻诽谤(诽谤包括捏造、失实,捏造有主观故意,失实则是一种过失,承担责任较小)(1)错误地或缺乏事实根据地指责或认定他人违法/犯罪。

(执法部门未公布,媒体根据自己获得的素材做报道,缺乏法律判定)(2)用辱骂的言辞或污蔑、丑化、嘲笑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

(3)对已故人士生前涉及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不实或缺乏事实根据的报道。

(4)不当地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诽谤或侮辱当事人人格。

3、不公正评价。

是指报道内容所反映的事实即使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作者的主观评价失之客观公正,歪曲或夸大事实,造成了对报道对象地侵权。

新闻活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相关的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限定适用原则”“公平责任限定适用原则”)。

过错: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后果主观上持有的背离法律/道德规范或规则的心理状态。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浅议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议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1 . 舆论 监督不 能超越 自己职责 范围。作为媒 体记者 ,不得 以 “ 无 冕之王 ”的身份超越行 政、司法程序 ,在涉及某 一问题或事件 的批 评 性报道 中越 俎代庖 ,更 不能轻易作 出是非评判 ,干 扰司法审判 。应 该 做到 :不猎 奇、不炒作 ,不使 问题 复杂化 ,着眼 于解决 问题 ,促使 矛 盾 向好 的方 面转化 。记者 实施舆论监 督的 目的就 是促进 问题全面客 观 公正 的解 决。也 就是 说 ,当 问题 已经解 决 了,我们 的 目的也 就达 到 了 ,不一定 非要 写 出稿子 ,进 行曝 光 。这也 正式舆 论监 督 的核心 价 值 。对于不 宜公开的调查采访 结果 ,可以通过 《 内参 》的渠道反 映给 中央 、省、市领 导。 2 . 舆论监督 应掌握好报道 的尺度 。要 掌握相关政策 、几率及采访 报道 原则 ,做到 “ 帮忙不添 乱 ”。适 时、适度、公 开、客观、公正 、 恰 当的舆论监督 可 以切 中时弊 ,警醒世人 ,引起各级政 府的重视 ,有 助 于 问题 的解决 。严格 批评 性报 道 的审批 程序 ,注 意发稿 时机 、数 量 、内容、分寸 。要杜绝采访 不实的报道或 以偏概全 的报 道, 以免 引 起新 闻官司和不必 要的纠纷 。新闻工作者从 事舆论监督 时,一定要把 握 “ 慎重选材 ,斟词酌句 ,报道客观 ”的原则 。 3 . 熟悉相关免 责条款 ,娴 熟采访技巧 。依据到 目前 为止的法律规 定精 神,在 以下三 个方面对 舆论监 督者 是可 以免责 的: ( 1 )新闻素 材 出 自国家机关 的公开文书和公 开行 为的 。1 9 9 8 年最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简称 《 解释 》)中规定 : “ 新 闻单位 根据 国家机 关依职权 制作的公开 的文 书和实施 的公开的职 权行为所 作的报道 ,其 报道客观 准确的 ,不应 当认定为侵 害他 人的名

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

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

新闻自由是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 其基 础是言论 自由 , 而言论 自 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1 8 7 9年法国《 人权宣言》 1 条规定 : 第 1 自 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 人类 最宝 贵的权 利之 一 ; 因此 , 个公 民都有 言 各 论、 著述和出版的 自由。 后来 的《 界人 权宣 言》 《 ” 世 、 欧洲人 权公 约》 、
《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等相关条款都 有类似 的规 定。我国宪 法也明确指出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 言论 、 “ 出版 、 集会、 结社 、 游行 、
示威的自由。 出版 自由即是新 闻自由的表 现 , 马克思 指出 : 新 闻出版 “ 法就是对新闻出版 自由在法律 上的认可 。 它认 为 自由是新闻 出版 的 ~ 正常状态 , 新闻出版 是自由的存在 ” 。过去 , 新闻媒介仅仅是 印刷 媒介 , 因此 , 新闻自由等同于出版 自由。在厂播 、 电视 、 网络、 手机等 媒体兴起
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
传 媒 与 艺术
论 新 闻 侵 权 与 新 闻 法 治
陈 泽 华
( 西北大学新 闻传播学院 陕西西安 7 0 2 ) 117 【 摘 要 】 本 文分析 了新 闻侵权的概念 、 特征及表现形式 , 探讨 了正确处理新 闻侵权与新 闻 自由、 闻法治关 系的途径 。要 准确界定新 新 闻 自由 , 强对新闻 自由的监督 ; 明确新 闻媒体 和记 者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 的义务 。以降低新 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加 要 【 关键词 】 新 闻侵权 ; 闻法治 ; 闻 自由 新 新
三, 报道中的不作为。新闻发布 后 , 如果 后来证 实是错 误的 , 闻单位 新 就负有后续报道予以更正 的义务 , 则就构 成侵权 。其 四 , 露隐私 。 否 揭 即未经他人同意 , 自公 布他 人不 愿公开 的私 生活 内容 , 害公 民声 擅 损 誉。其五 ,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 , 事后证实报道不 实 , 构成侵权 。 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图片 , 或者未经 同意采用 从本质上说 , 新闻侵权是新 闻自 由超出 了必要 的限度而 侵害 了他 其六 , 人的合法权利 , 而新闻自由又是新闻法治化的重要 体现。所 以, 何处 照片和图片 , 如 侵犯他人 肖像权。 理好新闻法治、 新闻自由和新闻侵权这三者之间的关 系 , 是新 闻事 业发 二 、 确 处 理 新 闻 侵 权 与 新 闻 自 由 、 闻 法治 的关 系 正 新 展之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 然在任何 国家 , 闻 自由都享 有崇 高的 新 地位 , 但任何自由都是以不侵 害他人 的权利 为条件 的。我 国宪法第 五 十一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 , “ 不得 损 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 的利 益和其 他 公民合 法 的自 由和权 利。 所 以 ” 说, 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 的自由 , 反 , 相 任何 自由都 要在 遵循 了一 定的约束之下 , 才能谈之为自由。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缺憾及完善_程颖宜

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缺憾及完善_程颖宜

前沿 2006年第8期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缺憾及完善程颖宜 亢 聪*(中共安阳市委党校 河南安阳 455000)[提 要]新闻侵权案件逐年增多,透视出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立法的不足,本文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立法的弊端所在,以及对司法实践造成的困惑并提出了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新闻侵权 立法 弊端 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 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8267[2006]8 0109 03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而凡涉及新闻侵权的案件,新闻媒体大多败诉。

据统计,在过去的2004年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起新闻侵权案件,其中新闻媒体败诉14起,胜诉一起。

昔日的 无冕之王 近日常常被推上法庭,却还常常败诉,这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 新闻侵权 这个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规制新闻行业,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

但就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来看, 新闻侵权 是立法中的一块 软肋 ,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仅就新闻侵权立法弊端及完善方向提出自己的浅识拙见。

一、新闻侵权的立法缺憾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一部统一的 新闻法典 ,而均是以单行法律法规来规制新闻媒介。

这些单行立法渗透到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我国亦然。

但就新闻侵权领域立法来讲,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有很多不足和弊端。

(一)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何谓 新闻侵权 ,无论是 民法通则 ,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界定,只是新闻界和法学界在学术研究领域下了个定义,即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它法律法规,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传播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这一立法的空白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做了一个司法解释,才被填补上,而这个司法解释也仅仅是针对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的问题,而非专门针对整个新闻侵权范畴。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 随着新闻业得不断进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得逐渐增强,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得负面妨碍十分严峻,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得焦点.对新闻侵权制度进行合理规制,促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能正确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得新闻报道,其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面对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新闻侵权领域出现得“四次浪潮”等现状,我们应结合我国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制度上得严峻缺失得特别现实,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寻求合适得新闻侵权得立法规制措施,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保障我国新闻事业得健康进展.关键词: 新闻侵权舆论监督惩处性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得加快,新闻事业亦如雨后春笋,进展蓬勃,极大地发挥了其舆论监督得积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新闻侵权现象却随着新闻业得不断进展也层出不穷,目前,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业面临得重要法律咨询题之一,对新闻业得进展形成一种挑战与威胁.新闻侵权行为得相关法律咨询题同样受到法学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得普遍关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启动了《新闻法》得起草工作,并提出了立法草案和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得缘故,至今仍未能出台.笔者认为,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规制,逐步完善新闻侵权制度,应当作为《新闻法》得要紧内容之一,这是对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得权利和利益平衡之迫切需要.新闻媒体肩负着宪法给予得舆论监督重任,冲锋在舆论第一线,在进行新闻活动过程中,导致侵权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将责任归咎于新闻媒体,不是解决咨询题之道,我们更应针对新闻侵权之现状,寻出其中缘故,通过法律途径,不断完善新闻侵权制度,以期求得新闻侵权现象得预防与幸免.m一、我国新闻侵权之现状新闻侵权是指有关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得侵权案件,或者是“新闻单位、自然人或其它法人在以大众传播媒介得方式传播信息得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他人得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得行为”[1].新闻侵权在我国得封建时期就出现过,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新闻界出现了一种奇异现象,新闻界一片平静、洁净,从未有“新闻侵权”见诸媒体.事实上,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得初期,新闻侵权现象同样存在,然而由于行政行为对新闻及其纠纷得作用,加之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被看作是党和政府得代言人和喉舌,是正义和权威得象征,因此,非常少有公民或组织会因为新闻侵权而跟媒体要“讲法”.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得增强,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附着于媒体得权力,导致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众多学者们认为在不同时期,我国新闻侵权纠纷曾出现四次浪潮,其分不表现为:第一次浪潮是“小人物告大报”时期(1988-1990年),集中在中国最发达得都市上海,其中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林得《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侵犯杜融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2]第二次浪潮是“名人告小报”时期(1992-1993年),要紧有徐良、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陈凯歌、李谷一等名人,其中以李谷一状告《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案为典型案件.[3]第三次浪潮是“工商法人告媒体”时期(1996-1997年),以周林频谱仪、“505”神功元气袋、西安魔针企业法人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4]第四次浪潮是“官员告媒体”时期(1998-2004年),以公务人员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为典型案例.[5]第一次新闻侵权浪潮得形成与我国正在推行得改革开放和刚颁布得《民法通则》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使公民得思想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得变化,专门是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体权利得维护,过去倡导得“集体主义”与“社会利益”观念日益淡化.而《民法通则》为我国公民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其中得相关规定,公民能够理直气壮地和“无冕之王”“围桌而谈”了.第二次浪潮得出现和当时社会上众多文化界名人介入市场有关,文化名人重名气,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名人与市场又有着千丝万缕得联系,矛盾得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第三次浪潮得出现是我国正处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得初级时期,市场对企业法人得妨碍作用日益凸显,一旦媒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侵犯,那么其必将维护自身得权益,对媒体做出“反击”.第四次浪潮得兴起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得加快而产生,一方面,新闻媒体得监督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提高了法律自我爱护意识,他们也更加重视对自己人格权得爱护,如此一来,两者间得矛盾便不可幸免.我国新闻侵权纠纷中出现得四次浪潮与我国得社会主义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得进展紧密相关,更是时代进步得必定产物.二、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得制度存在缺陷(一)规范新闻侵权得制度缺失首先,尚未制定一部系统完整得《新闻法》,缺乏规范新闻侵权行为得统一法律标准.尽管我国零星存在一些规制新闻侵权得法律规范,但其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零散、繁芜,盲点、空白非常多,远远不能习惯迅猛进展得社会现实得需要.例如,个人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得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在狗仔追腥逐臭,小报无孔不入得时代,公民得隐私权受到严峻威胁,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差不多法却无明确规定.直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得意见》中才第一次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了较为明确得法律爱护.又譬如,在我国,党与新闻监督得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新闻媒体在监督国事党务等方面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其行使新闻自由得界限如何,更从未有过明确得法律规定.目前,作为我国新闻侵权案件审理要紧依据得仍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得《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答》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得《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释》,此种法律规定得缺失,正是新闻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得要紧漏洞.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内容模糊,造成新闻侵权执行困难.我国目前关于新闻侵权得相关法律制度基本上从原则上加以规定和操纵,尽管它们就新闻侵权得情形、救济手段等方面做了相应地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零乱,可操作性不强,专门是在侵权行为得构成和认定、归责原则、责任得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等咨询题上仍需进一步得明确与完善,缺乏具体得可操作性,以此使得在新闻侵权得执行上更是存在困难.而且,关于一些新出现得概念,如“公共兴趣”、“公众人物”等,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使得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在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得相关规定中对一些涉及新闻行业特点得法律咨询题并不统一明确,以至于众多新闻侵权官司在处理时没有统一得标准,法官拥有较大得裁量权,而其结果便是审判结果难以预料.也正是由于法律得不完善,使得新闻媒体在从业过程中缺乏可供依照明确规定,不得不谨小慎微,大有如履薄冰得感受.其次,全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得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公民有表达权、批判权等差不多权利,这关于保障新闻活动得正常开展具有重要得决定意义,但这些原则性得规定使得具体案件适用时却无明确得法律条文可供援引.例如,尽管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新闻媒介有开展舆论监督和新闻批判得权利,然而实践中如何保障媒体行使这些权力以及如何预防和制裁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得行为,并无法律之明确和具体得规定.如此,法院在审理“新闻官司”时只能参照《民法通则》中得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来断案.而新闻侵权又不同于一般得侵权行为,它所侵犯得权利是同公民得人身民主权利紧密相关得,新闻侵权只是民事侵权得一个种类,《民法通则》没有对新闻侵权行为得主观过错、责任承担、来源于国家机关得失实新闻得责任分配、公众人物得法律界定等咨询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得争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平衡《宪法》对公民民主权利得爱护和《民法通则》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得爱护呢?那个矛盾要紧体现在“官”与“民”之间得纠纷上,近几年时有发生得“官告民”现象确实是其典型代表.因此,在全然法与一般法得交汇之处,经常出现性质一样得法律事实却产生了完全相反得法律后果得非正常现象.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得不足造成了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得弊端,同样,它也给新闻媒体得活动带来了不便,给新闻相对人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新闻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一部分,但在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得新闻法律机制得现实下,其缺陷也显而易见.1.没有专门得法律对我国媒体与政党及大众等相关社会关系、新闻传播得性质与功能、权利与义务、侵权与救济等,进行专门得界定与规范.使得新闻媒体在运作时就非常难把握自己得舆论监督权,专门是在监督党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时,新闻媒体处在一种矛盾得位置:一方面,新闻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得宪法重任,另一方面,却充当着政府机关得“喉舌”角色.如此一来,媒体与被监督得政府机关关系未免尴尬.2.没有专门得法律对新闻源得治理与开采、新闻作品得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得构成与救济等环节加以明确得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新闻产品从出品到传播,是构成新闻侵权得必要前提,能够讲是遏制新闻侵权得源头之战,但是并无专门得法律对其进行源头规制.3.没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得法律环境与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得差不多方略,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却缺乏此种法律环境,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并未形成那个法律观念.(二)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得矛盾何谓舆论监督?顾理平先生如此论述:“新闻媒体运用舆论得独特力量,关心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得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得方向运作得一种社会行为”.[6]新闻人经常被冠以“无冕之王”,他们是现代舆论监督得要紧工具,在现代社会,任何舆论得成势皆离不开新闻人得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新闻媒体代替社会舆论行使了监督得权力.新闻侵权要紧是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得后果.至于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得全然缘故,就在于我国得新闻侵权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没有给予新闻媒体明确得权利和义务.再加上我国舆论监督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难点,如舆论监督缺少法律爱护,从而使新闻媒体不能依照法律构建得模式与途径去发挥监督功能,使媒体只能采纳自己惯常认为正确得方式解决报道(舆论监督)得需要,在这种矛盾下,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便不知不觉得侵犯了被报道对象得权益.此外,在一些经济与法治欠发达得地区,由于地点爱护主义势力作祟,常使舆论监督变成监督舆论.同时,一些媒体报道涉及地点势力得私利,这些势力便会想方设法地“堵”新闻媒体得嘴,而导致出现新闻记者遭恐吓、殴打,甚至惨遭非命得事件发生.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关心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得活动,并用舆论得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得轨道运作得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所不可缺少得.[7]1982年《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了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得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得批判既能够是口头批判又包括书面批判,既能够是内部批判又包括面向全社会得公开批判.然而,公开批判与新闻批判应当有一定得限制,因为这会涉及到被批判者得个人声誉,因此《宪法》在给予公民批判建议权利得同时,又规定公民“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限定公民行使监督权得同时,又为他们权利得行使设置了被监督者“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得义务,法律确实是如此一种服务器,它总是试图将两种矛盾能达到最大限度得平衡,法律给予媒体舆论监督得权利,给了媒体新闻自由,媒体如何把握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得界限确实不是一件容易得情况,尤其是在我国单行《新闻法》没有出台得情形下,关于两者更需要我们在长期得实践过程中不断得推敲和摸索,而这对新闻侵权事件得减少,对发挥舆论监督得作用更是有着重要得实践意义.三、新闻侵权之规制措施针对我国新闻侵权所存在得种种咨询题,应做何种修补与完善,以期使得新闻侵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得完善,以保障新闻事业得健康进展?笔者拟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探求解决之道.(一)宏观方面得措施1.完善法制体系,构建有效机制(1)加快新闻法立法步伐,提高规制新闻侵权行为得立法层次制定一部专门规定新闻侵权得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媒体得地位,界定其差不多权利和义务;构建新闻媒体得设立与运行机制,规范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得新闻信息采集、编制、作品传播等行为;明确界定公众人物得概念与范围及公众人物隐私权得范围,构建协调媒体与公众人物矛盾得模式,确保公众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得隐私权得到爱护;构建严格得新闻侵权构成要件;进一步细化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媒体报道权得内涵;明确新闻侵权得法律后果、救济方式及执行程序等等.(2)构建高额惩处性赔偿机制,遏制新闻侵权得发生惩处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得赔偿数额超出实际得损害数额得赔偿,在实践上是对被告得一种惩处.[8]王利明教授认为,除赔偿外,惩处性赔偿得功能还在于制裁和遏制.[9]笔者认为在新闻侵权得案件中能够借鉴英美国家得惩处性赔偿制度,以期更为有效得制裁、警示、遏制新闻侵权行为得发生.由于特别得历史缘故,我国长期受大陆法系以及前苏联得妨碍,一直对损害赔偿主张与实际损失相当得,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得范围,从而限制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以防止人们追求超过实际损失得高额赔偿.如此考虑有其可取之处,然而此举忽略了一点,即有些民事侵权给受害人造成得损失是难以量化得,且无恢复得可能,新闻侵权则是此种侵权行为得典型代表,因为它侵害得是公民得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此种权利更是用金钞票等无法衡量和计算得,如今若以“与实际损失相当”得标准来确定赔偿范围,对受害人来讲显然存在不公平得因素,因为没有人能够计算受害人真正得损失,而且一般来讲那个“实际损失”远远超出一般所能比拟得物质损失.因此,为了爱护民事受害人得切实利益,实现社会真正得公平与正义,笔者以为在新闻侵权诉讼处理过程中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得实际情况能够借鉴英美法系得高额惩处性赔偿制度.在设置高额惩处性制度时同时考虑侵权人得主观恶性、损害程度、损害方式、经济能力、受害人得家庭境况、负担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各个方面,同时构建完善得执行配套体系,以期能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得发生.2.全面提高媒体从业人员得综合素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公民得法律意识与自我爱护意识得逐日增强,新闻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得焦点,给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得要求.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机关是舆论信息机关,不是权力机关,[10]媒体从业人员仅仅拥有报道客观真实信息,一定程度内进行评论得权利,而并不拥有裁判得权力,因此,媒体从业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新闻侵权可能带来得负面效应,形成辩证看待咨询题、客观报道事实得工作适应,提高报道技巧、学习相关得法律知识,加强自我爱护,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律意识.运用“平衡”技巧,尽量做到符合“让事实讲话”和“客观、公正、真实”得职业要求,同时,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得法律法规,并辅之以行业规章,把从业人员得行为都限定在可操纵得范围内.一旦在报道或评述中出现失实与不当,可能构成新闻侵权,则应尽快采取措施以幸免新闻诉讼得发生.(二)微观(具体)方面得措施在如何防范新闻侵权得咨询题上非常多知名学者差不多做过大量得研究和讨论,虽是仁智互见,但有一点是共同得,即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得目得在于通过创建、健全和完善相应得法律规则和运行机制,以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得以畅通迅捷、客观公正得进行,从而保障公民能够更好地通过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更好地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得进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只是一步之遥,要想对新闻侵权标本兼治,笔者以为应从其生产流程就开始规制,将其统一纳入法治轨道.新闻作品有三大生产流程,即通常所讲得新闻信息得采集、新闻作品得生产、新闻作品得传播,假如我们能做到此三大流程依法治轨道运行,做到“源头治水”,那么遏制新闻侵权得萌芽之势就能够水到渠成了.然而如何将新闻三大生产流程纳入法制轨道?笔者认为应处理好以下三大咨询题:1.信息源公开(要紧针对公权机关)何谓信息源?即新闻得原料厂、来源地.通俗地讲,确实是那些会侵犯他人权利得新闻是从何而来得,即新闻得出处.建立健全完善得信息源治理与开采机制,是新闻传播活动得质量和效率、真实与公正得保证.因此,拟解决如下咨询题:首先,将新闻源分为公共新闻源和私人新闻源,明确界定二者得范围,适用不同得治理和采纳机制.所谓公共新闻源是指那些有关国家活动、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得、关系到公民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得新闻信息.至于公共信息得范围,一般而言,除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以外,一切系关国家活动、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得信息基本上公共信息.私人新闻源是相对公共新闻源而言得,一般是指与公民个人得人格权相关得信息.明确公共新闻源是新闻产品得最要紧信息源,把新闻法制建设得重点放在对公共新闻源得治理上.公共信息源一般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这个地方就涉及到新闻媒体与公权力得关系,因此处理好新闻媒体既是公权力“窗口”,又肩负监督公权力得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明确公私新闻源得所有权.在法制国家,公共新闻源得所有者应为全体公民,他们是一切公共信息得享有者,因此应当将公共信息公开以供公民知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占”公共新闻源,并同时构建公民在猎取公共信息受阻时得救济模式;明确私人新闻源为公民私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窥探与窃取.笔者以为,私人新闻源得公开,须经本人得书面许可而非口头同意,此做法目得在于防范一些不法新闻人假称已获主人口头同意而将其非法获得得私人信息源进行传播而使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个地方有一个特别咨询题需要考虑,即公众人物得新闻源.公众人物得私人信息能享受和一般公民一样得法律爱护么?笔者以为,既然“贵”为公众人物,那么他(她)就失去了一些一般公民享有得法律权利,一般公民对公众人物享有知情权,因此,在私人信息源进行法律爱护时,公众人物得私人信息应依据法律,将为其划入相应得范围.最后,明确公共信息源治理者得权利与义务.公共新闻源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具体主体有公务机关和公务员个体.为保障公共信息源能通畅地为公民所享用,应当构建公共信息治理失职过错处罚机制,这种处罚措施既要适用“单位罚”又要适用“个体罚”,即实行“双罚制”,这也是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民主政治得一个重要举措.2.责任自负(针对新闻从业者)新闻作品得产生程序一般包括新闻信息得采集与筛选、新闻作品得制作与传播等,而其执行者即是新闻主体,包括新闻单位及其职员.新闻主体得思想、业务、法律等素养决定了新闻产品得效率与质量,真实与公正.构建新闻生产责任自负原则,能从新闻源头上防止新闻侵权得发生,是一项治本得措施.试想,新闻产品自其采集开始确实是按非侵权程序监督下来,直至产品传播完毕都规范在一整套非侵权得机制里面,那侵权行为必将得到有效得规制.责任。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无[1]
【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纠纷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过错而使报道不实或评论不客观以致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有其特殊性。

新闻行业在面对新闻侵权时由于其特殊性而享有特定的豁免权。

如何在充分发挥媒体监督权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私人权益成为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关键。

【总页数】11页(P128-138)
【作者】无[1]
【作者单位】[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J], 王盈赢
2.新闻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J], 杨杉
3.新闻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J], 杨杉;
4.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张庆豪
5.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张庆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

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一、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

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

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

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

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

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

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
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
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但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剽窃、扭曲、非法转载,以及拒付稿酬的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仅仅是众多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类型,但它又不是仅体现着一般侵权行为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还体现着自身的一些特殊特征。

笔者认为,新闻侵权不论是在侵权的主体、形式,还是在侵权的行为载体等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明显的差别。

新闻传播整个过程其实是非常系统的工程,从开始发生新闻事实到发布新闻再到被接收一直延续到最后所产生的影响,是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活动所形成的。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相较而言,新闻侵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

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媒体或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与新闻有关联的其他公民(如特约评论员、自由撰稿人、新闻材料提供者、特约记者等)。

二是侵权的形式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都
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侵权行为必然是在期刊杂志社、报纸发表;电影、电视、广播播放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布新闻等传播新闻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传播新闻过程中出现,那么它也就仅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

三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是特定的。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传播新闻时会利用期刊、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四是影响异常迅速并且相当的广泛。

如今,新闻报道大都是通过各式大众传播媒体进行传播的,传播的速度非常神速、快捷,传播的范围更普遍、广泛。

一旦有涉及侵权的新闻报道就会迅速被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公众知晓,由此引发的新闻相对人身心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是损害[4]。

二、关于新闻侵权法的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1.关于新闻方面的立法规定不健全
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不论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还是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像更正、撤销报道,就是新闻侵权中最有效的弥补过错的手段。

此外,在免责事由上新闻侵权也存在着自己的个性,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几个理论,像公平正确的评论免责、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免责、没有实际恶意报道的免责、报道时相信自己报道是真实的免责等[5]。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不同,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对关于防止新闻侵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索。

故笔者认为,制定一部正式的《新闻法》用以规范、约束报道新闻过程中的行为是目前解决新闻侵权中缺陷的关键所在。

2.仅用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侵权行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目前,我们一方面能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另一方面,也是审理中最常见的引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个司法解释:1993年与1998年版本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

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法官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款审理,就必然会与这三个司法解释出现冲突,但是这三个司法解释的级别与《民法通则》相比根本就是无力抗衡的,所以很难形成对当事人最为有力的法律结论。

3.司法过程过于的刻板,缺少符合时代潮流的创新
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中,多多少少也会出现个别能很好地平衡人格权与传播新闻之间关系的典型示范。

但是,面对过于刻板的现有的司法判例,其往往会缺少典型、示范的效应。

虽然,“司法能动”的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倡导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很少发挥作用的。

“司法能动”所主要强调的就是主动型的司法模式,由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是想要做到“司法能动”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与研究,仔细地研究、分析形势,主动的解决社会中各种的司法需求,做到能真正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主动地延展、增加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管理并能够进一步创新,主动与民众沟通、协调,争取形成有合力的司法。

于此之外,“司法能动”还具备着司法的高效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能够严格按照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需求,提前做好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各项准备,把矛盾纠纷遏制在萌芽阶段。

但是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我国在解决新闻侵权的司法行为过
程中与理想中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三、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立法问题思考
在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新闻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激战也愈趋激烈。

而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取得不凡的成就,尽管瑕不掩瑜,但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终须解决。

1.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罪刑法定原则是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立法原则,该原则对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也同样适用。

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什么是新闻侵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概念。

因此,明确新闻侵权的概念就成为新闻侵权立法工作基础和保障。

而在日常生活中新闻侵权的形式是多样和变化的,概念往往是具有高度抽象性这一特征。

如何克服这二者的矛盾,又是立法工作的重点。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针对此种问题,多以立法形式规定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新闻报道严重失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假新闻,此种也是新闻侵权最常见一种表现形式;二是擅自披露他人隐私,此种在娱乐新闻中最为常见;三是评论严重不当,对某种事实进行刻意歪曲、丑化的评论,从而侵犯他人人格利益;四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侮辱、诽谤的词语,达到一定程度。

以上这几种形式是常见形式,但绝不限于以上几种。

2.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
针对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新闻侵权立法层次较低,司法解散成为解决新闻侵权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当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要让位于上位
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提高立法层次。

首先,要将现有的立法解释、说明、通知等层次较低的相关规定,吸纳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中,去粗取精,最终做到新闻侵权纠纷案件有法可依。

其实,借鉴西方新闻法制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制定有关新闻侵权的专门单行法规:如舆论监督法、名誉法、新闻法、诽谤法等。

世界上已经制定新闻法的国家为数不少,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单行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新闻侵权有关法规。

3.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与新闻侵权立法工作紧密关联的就是新闻从业法律意识普及和提高。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基本法律涵养,熟悉并掌握与新闻有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

否则,就会不知不觉中成为新闻侵权的主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此外,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至关重要,人们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但个人遭受新闻侵权的时候,能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莎士比亚有一句话至今让人印象深刻:过去的一切只是一个序幕。

新闻侵权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过去的成就只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序幕而已。

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发展时代,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须解决,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刘诗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2011:1.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66.
[3]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235.
[4]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
[5]曹瑞林.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1.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6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