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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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政府

【发文号】田政文〔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6/1

【实施时间】2005/6/1

【效力属性】有效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现将《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一日

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城区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宅基地自建房和统建套房安置工作,根据《街面水电站大田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大田县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条小溪坂库区移民安置点根据所处位置,以老鼠寨西边山脚为界分为北部安置小区和南部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北区和南区)。根据省、市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我县库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北区规划为宅基地自建房安置区,南区规划为统建套房安置区。

第三条北区每宗宅基地约为98.28m2(8.4m×11.7m,具体以设计施工图面积为准),设计层数为五层半。

第四条南区套房分大、中、小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117.2m2、108.8m2、84.5m2(具体以设计施工图面积为准),分前、中、后三排水平布置。其中,前排均为中套套房,设计层数为七层,一层前段为店面、后段为杂物间,二至七层为住房;中排为小套和大套两种户型套房,后排均为大套套房,中排和后排设计层数均为八层,一层为杂物间,二至八层为住房。

二、安置办法

㈠北区

第五条宅基地自建房安置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签订《小溪坂安置点——街面水电站大田县库区移民补偿搬迁安置协议书》的淹没线下移民户;

2、安置人口在7人以上(含7人)的移民户和2户或2户以上自由组合总人口不少于6人的移民户;

3、一次性交清投资收益资金(5000元/人)和安置点差价款(每宗地平均3万元)的移民户;

4、有建房资金保证(每宗宅基地须缴纳10万元的建房保证金),且必须在交付宅基地之日起8个月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五层半房屋主体建筑和外墙装修的移民户;

5、在交付宅基地之日起10个月内搬迁入住的移民户。

第六条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申请。符合第五条宅基地自建房安置条件的移民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安置。

第七条安置点差价款和地基贴补标准。根据宅基地的位置明码标价各宗宅基地应支付的安置点差价款,每宗宅基地平均为3万元。

地基深度超过1.3米的,超过部分每立方米的砌石基础给予贴补55元,但移民户地基挖至1.3米时仍需要加深的,必须向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确认。

第八条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分配原则及宅基地宗地号的确定。原则上根据湖美、梅山两个乡符合宅基地自建房安置条件并申请在北区安置的移民户比例,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将宅基地分配指标下达到乡,由库区乡根据本乡的实际情况对分配指标进行分解。确定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移民户后,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宅基地宗地号。宅基地自建房移民户可以在抽签后3天内自愿调换宅基地宗地号,并到县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安置点差价款的人口基数。每宗宅基地以9人作为计收安置点差价款的基数,每少1人需由建房户追加2300元的安置点差价款;反之,每多1人则贴补2300元的安置点差价款。

第十条各种款项的缴纳时间、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户被确定为宅基地自建房安置后必须足额缴纳投资收益资金和安置点差价款;宅基地抽签前5天(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每宗宅基地必须足额缴纳建房保证金;宅基地放样前3天必须结清安置点差价款和宅基地人口基数差价款。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投资收益资金、安置点差价款和建房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宅基地自建房安置。

移民户享有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含个人部分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和村集体统筹分配的生产资源配置费),扣除个人的补偿补助费已支付10%的部分和按照《街面水电站大田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后方可支付的部分,余下金额如果多于所需支付款项的总和,只需办理有关手续,不必再缴纳现金;反之,不足部分应按各款项缴纳时间要求以现金补足。

移民户缴纳的建房保证金按建房进度分期退还,在分配到宅基地后退还2万元,完成地基砌筑、每层楼板浇筑(含顶层半层,共6层)和外墙装修后各退还1万元。

第十一条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建房形式及要求。由各移民户按照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统一提供的房屋设计图纸和标准自行建房,其中沿河滨路前排为框架结构。

㈡南区

第十二条统建套房的安置标准。1至2个人口的移民户安置1套小套住房;3至4个人口的移民户安置1套住房;5个人口的移民户安置2套小套住房或1套大、中套住房;6个人口以上(含6个人口)的移民户安置2套住房。每套住房指定配备1间杂物间。

第十三条购房款的组成。购房款由住房价格、杂物间价格和调节价格三部分组成。其中,住房价格按照优惠价230元/m2、建筑成本价550元/m2和议价850元/m2三种价格分别计算;杂物间价格按照230元/m2计算;调节价格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统建套房安置的优惠政策:

1、每个安置人口享受优惠价(230元/ m2)面积18 m

2、建筑成本价(550元/ m2)面积10 m2,享受的优惠价和建筑成本价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若移民户人均套房面积超过按规定享受的优惠价面积和建筑成本价面积,超过部分按议价计算。若移民户按规定享受的优惠价面积和建筑成本价面积有节余,节余部分不补差价。杂物间的价格与面积单独计算。

2、淹没线下移民户选择统建套房安置的,可在统一规划后靠安置点以外的原籍村库周非耕地申请建设农业用房,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房用地补偿、建房用地报批、场地平整以及通路、通水、通电等一切所需费用由移民户自行承担。

3、淹没线上移民户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按100%支付。

4、不需缴纳安置点差价款。

5、按自愿的原则缴纳投资收益资金,如不缴纳或少缴纳投资收益资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套房安置的申请。参加统建套房安置的移民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

第十六条套房房号抽签的时间与方式。套房房号抽签在房屋主体完工后进行,抽签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各种款项的缴纳时间、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

自愿缴纳投资收益资金的,必须按规定时间缴纳。

在房号抽签前5天(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预交购房款。

移民户享有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含个人部分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和村集体统筹分配的生产资源配置费),扣除个人的补偿补助费已支付10%的部分和按照《街面水电站大田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后方可支付的部分,余下金额如果多于所需缴纳的投资收益资金和所申请套房类型的最高价格(含位置调节价,层次、朝向最高调节价和杂物间价格)的总和,只需办理有关手续,不必预交购房款。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房屋设计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部门统一设计,并统一招标兴建。房屋建筑结构统一为砖混结构。房屋装修标准为:室内统一为毛坯,外墙统一装修(含铝合金窗户),楼梯和杂物间统一为普通装修,入户消防门统一制作安装,水、电、电话、电视等线路(管道)安装到户,其余均由移民户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沿河滨路前排一层店面的产权处置。前排一层店面采取公开对外拍卖的方式出售,拍卖所得用于贴补移民户享受优惠价面积资金。

三、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房、地产证件的办理和产权约定。移民户如需办理房、地产证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移民户自理。其产权作如下约定:

1、移民安置用地为行政划拨地。

2、移民户因另行购建房需要转让移民安置点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过县库区工作机构审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必须按相关部门规定缴纳税、金、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不得再享受其它购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县库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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