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1.孕产妇死亡定义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的死亡。
2.围产儿死亡定义围产儿死亡指妊娠28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000g)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1.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省级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死亡时间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1)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2)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3)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4)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1)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精选2篇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家属应该如实向基层科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院孕产妇死亡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讨论和报告制度。
本文将对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孕产妇死亡是一项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妇女和婴儿的生命安全。
为了全面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应运而生。
二、讨论制度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是指医务人员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专门的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多学科的参与和充分的讨论,深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讨论报告。
1.讨论会议组织医院应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讨论会议,一般以专科医生为主要参与者。
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主持,以专题报告为主要内容,辅以现场讨论和经验分享。
会议参与者应包括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麻醉科医生等相关专业人员。
2.讨论内容讨论内容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基本情况介绍、死亡原因分析、医疗服务质量评估、预防措施建议等。
通过对每一例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预防孕产妇死亡。
3.讨论报告根据讨论结果,编写孕产妇死亡讨论报告。
报告应包括病历资料、讨论内容、问题分析、改进措施建议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字报告或演示文稿。
报告应由专业人员撰写,并予以公布和宣传,以便其他医疗机构借鉴和学习。
三、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报告、统计和分析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提高服务质量。
1.报告领域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应包括各类孕产妇死亡事件,不限于直接死亡原因,如分娩过程中发生的并发症、手术操作失误等都应纳入报告范围。
2.报告要求医院应建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要求。
各相关科室及时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报告给负责统计与分析的部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及时更新统计数据。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三个方面。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孕产妇死亡报告是指对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孕产妇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3.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并由医院审核后上报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指导下级医疗机构改进工作。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围产儿死亡报告是指对围产期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围产儿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围产儿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围产儿死亡信息。
3.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围产儿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改变,孕产妇与胎儿的健康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孕产妇的死亡与出生缺陷等问题难以解决,这种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孕妇的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了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并积极推行报告制度的实施,以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在孕产妇死亡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向当地有关单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孕期和分娩危险因素,分析死亡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实行报告制度的现象,导致孕产妇的死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甚至出现遗漏或者隐瞒的情况。
以下是三个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2017年,四川崇州市发生死亡事件,一名孕妇因产道转移障碍而不幸身亡。
医疗机构未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事情被发现后才迅速采取处罚措施。
案例二:2018年,山东泰安市发生一起孕产妇死亡事件,孕妇因突发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而去世。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致使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孕妇生命的损失极为严重。
案例三:2019年,浙江省台州市发生一起严重的孕产妇死亡事件,一名怀孕7个月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去世。
当地医疗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按时报告,由此激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和缺失可能对孕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
如果制度得到充分执行并得到支持,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样的悲剧事件的发生,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
因此,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全面推广,对于改善孕产妇的卫生状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关怀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孕期和分娩危险因素,从而更好地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其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率、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赢得群众的信赖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涉及到母婴健康和生存权利等多个领域。
为了及时掌握和解决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讨论及报告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本文将讨论孕产妇死亡的背景,介绍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并探讨如何在中国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的背景孕产妇死亡是指孕妇在怀孕和分娩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约有27万例孕产妇死亡,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低收入国家。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包括出血、感染、子宫破裂、高血压疾病等,这些因素都与孕妇的健康状况、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等有关。
二、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国际经验为了及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并进行深入分析,各国纷纷建立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这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收集各类死亡案例并进行分析,以便改善孕妇的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些国际经验的总结:1. 案例报告制度:某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案例报告制度,要求医院或医生在发生孕产妇死亡后提交详细的报告。
这种制度有助于了解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2. 多学科讨论会议:另一种常见的制度是组织多学科的讨论会议,邀请妇产科医生、公共卫生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
这样的会议可以通过对个案进行深入讨论,从多个角度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潜在风险因素。
3. 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一些国家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数据的分析和监测系统,用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
这样的系统有助于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趋势和特点,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探讨在中国,建立健全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成立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多学科的讨论和评估。
该机构可以由卫生部门、妇产科医院和公共卫生部门等共同组建。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问题,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报告工作。
三、监测报告内容1.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3.孕产妇生育情况:妊娠次数、分娩次数、流产次数、剖宫产次数等。
4.孕产妇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产后访视次数、母乳喂养情况等。
5.孕产妇疾病史和家族史:孕产妇既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6.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调查表。
四、监测报告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五、监测报告要求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
六、监测报告结果运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服务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
七、监测报告制度管理与监督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一)市卫计委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明确报送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和准确。
(二)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孕产妇死亡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不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
(三)各医疗机构将所有孕产妇死亡(包括流动孕产妇)全部纳入报告范围。
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该医疗机构负责死亡信息收集,于24小时内口头逐级上报辖区镇(区、街道)卫生所、市妇幼计生中心,并在48小时内将《江苏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病史摘要及原始病历复印件报至市妇幼计生中心。
市妇幼计生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加强信息数据的质控和指导。
(四)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在出院当日通报市妇幼计生中心,若属于流动孕产妇,市妇幼计生中心及时通报孕产妇户口(或常住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跟踪收集个案信息。
(五)在本市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外孕产妇死亡,由各镇(区、街道)卫生所按照江苏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市妇幼计生中心,于两周内完成市级评审并上报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六)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实孕产妇死亡信息,经核查确认属于孕产妇死亡情况的,填写死亡报告卡,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并于当月内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告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
(七)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院或本辖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进行上报工作,要求上报的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资料具体、真实、实事求是,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八)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母婴安全数据质控,按照“镇级按月、市级按季度”的原则开展数据质控,确保母婴安全数据报送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漏报、瞒报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
(九)建立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质量通报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市妇幼计生中心做好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收集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镇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村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县区的妇幼保健机构。
死在家中或途中的,由接生人员或村医在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院报告,卫生院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市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户口不在本地的死亡的孕产妇:
1、属于本市范围的,由死亡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前者协助后者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省外市的,由死亡地点的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外省的,由死亡地点的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死亡
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时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死者家属应如实向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或采取不合作态度。
七、死亡调查资料只用于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的死亡情况,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从而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风险。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孕产妇的生育史、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孕产妇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手术史等;(5)其他可能与孕产妇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婴儿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婴儿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婴儿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婴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婴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婴儿的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疾病史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婴儿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等;(5)其他可能与婴儿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婴儿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2)《婴儿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婴儿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牡丹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婴儿死亡报告制度一、获准实施产妇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严格建立分娩手术档案,施术医生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二、出生新生儿死亡系指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随意肌抽动等生命体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情况。
三、凡出生后死亡的婴儿,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应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即生育夫妇应在婴儿出生死亡24小时内向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调查核实,并登记备案,助产医生应在婴儿死亡的第一时点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
四、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将婴儿死亡情况上报助产单位所在街道计生办。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婴儿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办报告,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核实后登记备案。
六、社区(筹委会)、单位计生专干将辖区内新生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多渠道收集出生婴儿死亡证据,在核查无误后及时填写《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单》,每月底向街道计生部门如实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一、凡发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
二、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三、报告时间及程序:填报单位每月必须将登记表报上级妇幼保健院。
四、力争缺陷儿留影。
五、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妇幼保健院。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1. 引言孕产妇死亡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并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建立和实施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并讨论其在改善孕产妇健康状况方面的重要性。
2.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2.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以便确定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进孕产妇健康保健服务。
2.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2.1 报告流程: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报告流程,包括死亡病例的收集、调查和报告环节,以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2.2.2 信息要求:界定孕产妇死亡病例信息的要求,包括死亡原因、个人特征、就医过程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2.2.3 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定数据收集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2.2.4 专业评审:设立专业评审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2.5 报告和使用:及时发布孕产妇死亡报告,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政策制定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3. 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促进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学习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1 讨论组成:确定组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医生和护理人员等,以确保多学科和全面性。
3.2.2 讨论程序: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讨论前的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和讨论内容等。
3.2.3 问题分析: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问题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护人员行为、医疗设备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3.2.4 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改善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护人员培训和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措施。
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设专人负责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凡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进行登记。
3、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院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每月8日前完成月报的上报。
6、及时做好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上报工作。
7、具本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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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监测评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
市妇幼保健院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市级质量监控,负责市级孕产妇死亡报告审核、统计分析、核实调查、现场培训和评审工作。
并对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实地调查、评审和完成资料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本地户籍和外来流动人口),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孕产妇死亡前未住院或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一)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孕产妇,转出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二)转诊的孕产妇被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转诊单位和接诊单位负责各自住院期间的调查,死亡孕产妇居住地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同时承担孕产妇死亡的实地调查任务。
各单位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协调工作。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由接诊单位负责通知转诊单位。
(三)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确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四)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送至医疗保健单位后死亡的,接诊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发生非法接生的所在地承担辖区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孕产妇死亡实地调查,并于10天内书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和接诊单位。
发生此类情况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通知死亡孕产妇居住的辖区医疗保健单位。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负有向市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履行孕产妇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责任。
第六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
在孕产妇死亡前曾有诊疗经过,但不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
孕产妇死亡报告相关单位负有向孕产妇死亡调查单位提供收治过程病历摘要、接受核实调查和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责任。
第七条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
(一)电话报告:
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死亡地点、时间(含发现在非医疗保健机构死亡孕产妇的时间)、死亡诊断。
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须在孕产妇死亡24小时(以工作日计算)内报告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各接报单位接报人须对电话报告内容做出详细记录(包括接报时间、向上级报告时间及上级接报人姓名等),并签署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