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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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
(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列为单独章节。
(二)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