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一、背景与目的建设工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落实监理机构的责任,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制定本,旨在明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二、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1. 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相关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其安全手册、安全培训、安全设备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的履行情况。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 监理机构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改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与措施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内容、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责任、安全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组织安全经验交流会议。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整改情况和相关建议,确保业主对工程安全有全面了解。
四、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培训计划及记录表-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机构: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专业机构。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全文导入,适用项目相关部门)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凸显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第三方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
相关企业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2.加强安全生产监理技术和管理制度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安全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完善,组织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灵活而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理;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中的绩效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报表体系,不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检验;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督,实
施投入和管理技术性的安全监督;
4.加强安全生产监理的现场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现场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5.落实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保险赔偿水平,使企业
实现更大的安全红利;
6.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个人责任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引导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7.重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和职业健康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民主监
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技术检
验程序,分散化地建立安全绩效评价体系;
8.采取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合预防和整治,合理规范
decision-making 和政策贯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合规能力;
9.科学评价管理安全风险等级重要性、制定安全技术检验、安全监督
计划、安全投资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标准,以及给予权力和责任分
离的相应职能部门,以防范安全风险。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 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设部提出《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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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信 息
( )在施工 阶段 ,监 理单位 应对 施工 现场 安全 生产 情况 进行 巡 视检 查 ,对发 现 的各 类安 全 事故 隐患 , 三
4 、检 查施 工现 场各 种 安 全标 志 和安 全 防护措 施 是否 符 合 强制 性标 准 要求 ,并检 查安 全 生产 费用 的使
用 情况 。 5 、督 促施 工单 位 进行 安 全 自查 工作 ,并对 施工 单 位 自查情 况 进行 抽 查 ,参 加 建设单 位 组织 的安 全 生
一
、
建设 工程 安全 监理 的主要 工作 内容
监 理单 位应 当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工程 建设强 制性 标 准及 监理 委托 合 同实施 监 理 ,对所 监 理工 程 的施 工 安 全生 产进行 监督 检查 ,具 体 内容 包括 :
( )施工 准备 阶段 安全 监理 的主要 工作 内容 一
应 书 面通 知施 工 单位 ,并督 促其 立 即整 改 ;情 况 严重 的 ,监 理单 位应 及 时下 达 工 程暂 停 令 ,要 求 施 工单 位停 工整 改 ,并 同时报 告建 设单 位 。安全 事 故 隐患 消除 后 ,监 理单 位 应 检查 整 改 结果 ,签 署 复查 或 复工
意见 。施 工 单 位拒 不整 改 或不 停 工整 改 的 ,监 理单 位应 当及 时 向工 程所 在 地 建设 主 管部 门或 工程 项 目的 行业 主管 部 门报 告 ,以 电话 形式 报 告 的 ,应 当有 通话 记 录 ,并 及 时补 充 书 面 报 告 。检 查 、整 改 、复查 、
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2024年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规定的遵守,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四条安全监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监理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五条安全监理应由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承担,并且安全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资质。
第二章安全监理计划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启动前,邀请具备安全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并制定安全监理计划。
第七条安全监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安全检查的方法和频次、安全监理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等。
第八条安全监理计划应经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理机构双方评审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请安全监理机构审核。
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重点检查是否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计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保护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和完善,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现场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频次进行。
第十四条现场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临时设施、施工现场的照明和通风情况、危险源的隔离和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当今社会,尤其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困扰建设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此,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督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无可否认,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更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同样,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严格执行对于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为此,在建设领域,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法规的出台,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对不合格单位实施积极的惩戒措施。
其次,各级政府和单位也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点,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等级评定制度,以及建立安全保险机制,给予安全生产单位财经上和法律上的激励。
四、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措施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工程施工施工工艺的水平,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确保安全生产。
这些措施如:配备和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方法;健全AGV(自动货运系统)、自动检测设备,减少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施安全管理全息化,打牢安全生产的安全根基。
五、结语总之,安全生产是关乎体现施工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政府和单位应把安全生产的责任置于首位,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项 目监 理规 划 ,明确安 全监 理 的 范 围 、 内容 、工作 程序 和制 度措 施 .以及人 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
2对 中 型 及 以 上 项 目和 《 . 条
为 了认 真 贯彻 《 设 工 程安 建
全 生 产 管理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 ( 条 例 》 ,指导 和督促 工程 监理 单位 )
市 建 委 ,山东 、江 苏 省建 管局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建设 局 ,国务
、
建设 工程 安全 监理 的主
院有关部 门 .总后 基建 营房 部工
程 管理局 ,国资委 管理 的有 关企 业 .有关 行业 协会 :
要工 作 内容
监理单 位 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工程 建设 强制性 标 准及 监理 委托 合 同实施 监理 .对 所监 理 _ 丁
第 四十条 负责解 释 。 第 四十 一条 本 规定 自2 0 06 年8 1 月 日起施 行 。2 0 年4 0 1 月9日 本规 定 由交 通部
的 ,依 法给 予行政 处 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七条 为满 足 保护 国
以上船舶 和 其他 非营 运 船舶 从事 水 路运 输时 .适 用本 规定 。
) 布 发
文章 编 号 : 10 — 7 6 20 ) 10 1— 2 0 2 4 8 (0 7 0 — 0 3 0
I e s o h s o sb lt f S ft o u to u e vso o d a n t e Re p n i i y o a ey Pr d ci n S p r ii n f r i
查 。具体 内容 包括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建设厅人事变动,经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工作;3、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部署安排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5、研究或决定由省建设厅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厅与省级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宜的联络工作,协调厅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负责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指示。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二)施工安全;(三)建设工期;(四)建设资金的使用;(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总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总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目录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7)1.1 目的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建设,加大危大工程管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同时,促进政府监管效能提升,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2)《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6)《工伤保险条例》;(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2.3 规范性文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5)《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8)《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1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1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3—(1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8)《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19)《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1)《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2)《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各会员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条文。
二、监理的安全职责1、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项目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1、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章节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安全监理控制程序和制度,确定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分工。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确定安全监理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监控的方法和措施。
3、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设置特殊监控点,要有明确的监控措施、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字号:[大][中][小]川建发〔2015〕5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表下载.doc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和市政设施得到了建设。
为了保证这些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川省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这些措施包括:1. 设立监督机构:为了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川省设立了相关机构,负责对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建筑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监理站等。
2. 制定标准: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标准和市政设施标准,确保工程符合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桥梁设计规范等。
3. 加强技术力量: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川省加强了技术力量。
通过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监督人员,提升他们的技能。
4. 严格申报程序:建设工程的申报程序被川省严格规范,确保工程符合法规和标准。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川省制定了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1. 指定安全专人:在施工现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安全培训:所有的建筑工程人员都需要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3. 安全保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和安全带等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
4. 风险评估: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出勤记录:在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出勤记录,及时掌握工人的出勤情况,以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川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加强技术力量、严格申报程序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措施,将有效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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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
(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列为单独章节。
(二)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