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发[2003]23号《四川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川建标发[2011]26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51-5005-93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51-5009-94横向钢筋窄间隙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5016-98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成都市园林局4DB51/T5032-2005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四川省城镇供排水协会5DB51/T5036-2007屋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6DB51/T5037-2007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39-2007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0-200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1-2007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0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设计院11DB51/T5047-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2DB51/T5051-2007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3DB51/T5052-2007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4DB51/T5053-200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5DB51/T5054-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6DB51/T5056-2008室外给水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7DB51/T5057-2008城市道路高分子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水箅技术规程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18DB51/T5058-2008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DB51/T5042-2007复合保温石膏板内保温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20DB51/T5050-2007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四川省消防总队21DB51/T5044-2007CL结构设计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2DB51/T5045-2007CL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6-90回弹法评定砖砌体中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20-08-90回弹法评定砌体中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标号)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93-92振动冲击沉管灌注桩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51/5027-2008代替DB51/5027-2002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DB51/T5034-2006燃气用衬塑(PE)、衬不锈钢铝合金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6DB51/T5038-2007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7DB51/T5046-20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DB51/T5048-20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9DB51/T5049-200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10DB51/T5012-2003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11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2DB51/T5059-2008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试行)西南交通大学13DB51/T5060-2008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4DB51/T5061-2008水泥基复合膨胀玻化微珠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15DB51/T5062-2008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6DB51/5033-2005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墙村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17DB51/T5026-2001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8DB51/T5035-2007燃气用环压连接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燃气协会19DBJ20-07-90钢筋电渣压力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附件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1DBJ20-01-87四川省双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DBJ02-87钢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受弯构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DB/51000P25001-87蒸压密实砂硅酸盐混凝土构配件生产及检验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4DBJ20-03-88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成都市煤气公司5DBJ20-05-90冷拔中强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若干规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6DBJ20-05-90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7DB51/T32.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普通混凝土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DB51/T32.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特种混凝土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9DB51/T32.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混凝土离心制品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0DB51/T32.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筋工程11DB51/T32.10-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装饰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2DB51/T32.11-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油漆玻璃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3DB51/T32.12-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艺及操作规程施工测量及土方与爆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4DB51/T32.13-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桩基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5DB51/T32.14-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工程16DB51/T32.15-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钢结构制作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7DB51/T32.16-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砌筑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8DB51/T32.17-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屋面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DB51/T32.18-9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地下防水工程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20DB51-127-92冷轧螺纹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21DB51/5011-92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22DB51/5004-93四川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建筑抗震与加固设计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3DB51/5006-93自贡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自贡市建筑勘测设计院24DB51/5009-94玻璃幕墙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5DB51/5013-96多彩内墙涂料施工及验收规范26DB51-/5045-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DB51/5016-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8DB51/5018-2000城镇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29DB51/T5019-2000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四川省电子学会建筑智能化专委会30DB51/5020-2000住宅厨房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1DB51/T5021-2000住宅厨房设施尺度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2DB51/5022-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3DB51/T5023-2000住宅卫生间设施尺度功能标准四川省建筑设计院34DB51/T5024-2001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5DB51/T5025-2001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6DB51/5029-2002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7DB51/T5030-2004成都地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市墙改办38DB51/T5031-2004埋地聚乙烯(PE)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39DB51/5028-2002不锈钢复合管网架结构技术规程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结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14〕42号”中“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已完全放开、实行市场竞争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全部完成脱钩”的要求,加快事业单位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转制步伐,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启动改制程序,今年底之前完成转制改企。
二、不受理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新资质申请和增项申请;原已取得资质的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的,按我厅《关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纪要》办理,即每次延期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事业单位性质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许可条件或提高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前置条件一律取消”的要求,即日起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中,不再组织专家对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取消资质证书中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认可项目(参数)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5施行日期2003.09.15文号川府发[2003]32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镇进入快速建设发展阶段,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强化城乡规划在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城乡规划不仅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也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
搞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努力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由于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划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我省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缺乏,造成规划编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注重区域研究,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城市缺乏特色,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按规定的选址程序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进行选址、定点,违规审批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以招商引资为由,随意调整已批准规划、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出让土地和审批建设项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川建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川建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4月7日川建发[2003]23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函〔2002〕319号),现将《四川省近期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规划处。
附件: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为了切实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统一全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由符合编制相应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应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规划设计申请。
第五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设市城市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县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相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上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上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川建房发[2010]2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上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35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规划和建设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0]22号)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上报,经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建发[2004]13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90年以来以原省建委、省建设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核对。
有40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三、原已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四、不符合WTO规则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决定废止这40件规范性文件,希各地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按此文附件所列文件目录逐项检查,旧文件废止后有无新的规定,以便及时制发新的文件,防止行业管理中出现脱节的问题。
凡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76号)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发[1990]034号)3、省建委关于转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设298号)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设024号)5、省建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暂行规定(川建委发[1992]城513号)6、省建委关于设立建筑类企业(集团)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2]911号)7、省建委关于设立确认建设监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质511号)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监理单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4]419号)9、省建委关于实行《城市勘察测量许可征》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规291号)10、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房047号)11、省建委关于村镇房地产开发五级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4]368号)1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178号)1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565号)14、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境外企业经营建筑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5]776号)15、省建委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5]667号)16、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5]960号)17、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6]812号)18、省建委关于建筑企业出省承包工程劳务工程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建委外发[1997]0049号)19、省建委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核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5]923号)20、省建委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持证开展业务的通知(川建委设发[1996]499号)2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规发[1996]114号)22、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5]457号)23、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6]631号)2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6]972号)25、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442号)26、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重发[1997]0876号)27、省建委关于实行电梯塔式超重机准用证制度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7]1727号)2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7]0042号)29、省建委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建委<关于完善省外建筑企业入川管理收费办法>的复函》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8]1118号)30、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9]1121号)3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质发[1998]0511号)32、省建委关于对部分燃气器实行产准销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城发[1999]0615号)33、省建委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城发[2000]0322号)34、省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7]0618号)35、省建委关于颁发《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1997]0603号)36、省建设厅关于丙级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省级试点镇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村镇发[2000]0358号)37、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通知(川建委设发[2000]0651号)38、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0]0460号)39、省建设厅关于委托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实话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2002]0321号40、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3]381号)(注:对其中属建设部受理的暂仍按建设部现行规定执行)——结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问题(Ⅲ)处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问题(Ⅲ)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问题(Ⅲ)处理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市场竞争力,现就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问题(Ⅲ)处理通知如下:一、规范资质证书管理。
凡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住建部审批的除外)未注明有效期的,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按现行资质证书延期要求换领注明有效期的资质证书。
二、2014年3月1日前继续暂缓执行在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延期或升级、增项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中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注册造价师资格可以用具有审核权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代替(报住建部审批的除外)。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文)要求,对申请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企业进行业绩核查和公示。
资质申报初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本地业绩核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企业业绩的跨市(州)核查工作。
企业业绩核查后上网公示。
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及以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
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及以下物业服务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未注明有效期的物业服务业企业,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换领注明有效期的资质证书。
六、不予受理动态监管或动态监管不合格的建设类(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正常延期申请除外)。
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文)精神,我省按以下原则执行:(1)对申请新办、增项和升级的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建造员执业证书不予认可。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四川省)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目录一、项目决策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3.《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发〔2003〕17号)4.《四川省省级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川委发〔2003〕30号)5.《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二、城乡规划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6.《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9.《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10.《近期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1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1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1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15.《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三、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四、土地审批和出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8.《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五、环境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环保总局第29号令)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保总局第30号令)六、勘察设计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省人大)七、工程招标投标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4年省人大)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66号令)5.《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7.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八、征地拆迁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3.《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九、物资采购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十、资金拨付和使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十一、施工监理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十二、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79号令)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委质安发〔2000〕0436号)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函》(建办市函〔2004〕390号)十三、工程建设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十四、有关纪律处分规定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2.《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3.《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4.《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6.《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7.《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不准”》(川计政策发〔2003〕444号)8.《四川省城市规划“九不准”》(川建发〔2003〕65号)。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一、综合性文件1、《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施行);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施行);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修改后公布);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11月批准);5、《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建法[1991]99号);6、《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10、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1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施行);1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16、《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63号);17、《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二、规划编制管理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991年9月);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00]31号);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1994]533号);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8月);6、《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建村[2000]74号);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8、《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建规[1999]135号);9、《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10、《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1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规[2003]126号);12、《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13、《关于省级重点镇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川建村发[2003]218号);1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1月);15、《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规[2003]43号);1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2月);17、《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2003]147号);18、《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96号);19《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3]2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川建房发[2006]30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发[2006]3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目前,从各市、州报送的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看,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了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是编制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离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多数县城未按期编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部署,加快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电[2006]14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明确要求县城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县级人民政府“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职责,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地广大居民合理自住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
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县城住房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实到每个城市”的要求上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报备工作,并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基本内容和要求,确保规划质量(一)科学确定“十一.五”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行政区划调整规划方案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函[2003]73号),为切实搞好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行政区划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科学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划调整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规划方案工作组,结合本地区改革发展的实际,科学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区划调整规划方案。
这次区划调整规划方案的重点有3个方面:一是为解决市(州)、县、乡镇规模过大、过小问题的调整规划;二是本市(州)的市(县级)、镇设置规划;三是理顺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和中间管理层次等特殊问题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规划方案完成后,市、州政府要认真审定,并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方案送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通报-川建房发[2007]117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通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通报(川建房发[2007]11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要求,我省各地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应独立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设区城市有18个、县级市和县城136个,到2007年3月15日,全省18个设区城市和132个县级城市和县城已全部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工作,完成率分别达到100%和97%。
只有凉山州木理县、盐源县、雷波县、布拖县4个县城未按期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
经汇总,“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建设普通商品住房2.27亿平方米,占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78%,建设保障性住房3995万平方米,占15%。
其中,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493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4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69万平方米。
二、成都、广安、自贡等城市在规划编制内容上,基本涵盖了现状评价,未来预测,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整等内容;包含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普通商品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安排;规划文本形式上,基本做到了文、表、图齐全,准确直观,便于操作和向社会发布,能够让居民比较简明、清晰地了解未来五年各类住房供应的基本情况。
甘孜州、阿坝州克服山高地远、气候寒冷的恶劣自然条件困难,按时限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规划文件明确了各类住房年度建设面积、套数,并重点细化了2007--2010年具体住宅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2015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2015年第28号有不法人员以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处、协会、学会工作人员或亲戚、朋友等名义,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未通过的企业打电话、发信息,假借咨询帮忙之名敲诈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厅声誉。
我们在此严正声明:我厅在办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申诉、打印证书等业务时,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等活动或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企业对公示中的疑问应直接拨打我厅审批处各专业公开电话或到现场咨询,避免上当受骗。
如发现上述问题或线索,应向我厅纪检组举报(举报电话85596799),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示期:2015年07月21日至2015年08月0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附件1)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15年08月03日17时前完成网上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系统不再受理。
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除外)、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资质信息卡。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25 17:23:05 来源: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阅读次数:185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1号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近年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势头较好。
一批试点小城镇初具规模,功能不断完善,建成区面积迅速扩大,城镇人口成倍增加,经济快速发展。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城镇试点布局不尽合理,数量偏多,重点不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形成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
为推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目标,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促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
着力抓好重点镇建设,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小城镇建设,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发展重点和目标根据各县(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全省小城镇特别是县政府驻地镇中选择具有较好投资环境,能幅射和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县域一、二级中心城镇作为重点小城镇。
2010年前全省抓好500个重点镇的建设(其中“十五”期间200个,“十一五”期间300个)。
三、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特别是重点镇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委发[200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的精神,深入研究城镇发展的规律,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创新投融资体制,盘活存量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加大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中,努力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中,努力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川建发[2003]109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中,努力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3]10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省建设厅拟定了《关于在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中,努力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施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处。
四川省建设厅2003年11月6日关于在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中努力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在经营城市战略中重要性的认识全方位经营城市,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实现四川经济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和必由之路。
经营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必经程序,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在经营城市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规划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是靠单体工程建设去实现的。
城市建设,规划是龙头;工程建设,设计是龙头。
勘察设计对塑造城镇品牌、提升城镇价值、提高投资效益、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三个转变”、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前,勘察设计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又为建设项目提供实施蓝图。
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高低,对于资源能否合理配置,建设项目能否保证质量、节约投资、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能否发挥良好效益,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3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3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省政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
省政府188号令《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专门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提出了严格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188号令,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省政府188号令《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可以制定符合省政府第188号令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按规定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局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存在的分歧应进行协调。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五、规范性文件正式颁布后30日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起草备案报告,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一式五份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由符合编制相应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应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规划设计申请。
第五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设市城市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县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相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 规划原则和期限
第六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3.城市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
4.城市近期基础设施规划图;
5.城市近期空间管制规划图;
6.其他有关分析说明图;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1/10000,小城市和县城1/500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要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5.有利于经营城市,适应市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年限一致。2000年以后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城市,达到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可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滚动实施。
第三章 规划内容
附件:
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统一全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
10.提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经营城市的实施措施和政策建议。
11.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近期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提出近期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
7.提出近期城市广场、城市绿化、城市河湖水系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与建设意见。
8.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区内近期空间管制区划,提出开发利用的控制标准,严格界定不允许的建设内容。
9.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库,进行经济分析和投资估算。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
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川建发[2003]2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函〔2002〕319号),现将《四川省近期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规划处。
第四章 规划成果
第十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文件和图纸。
第十一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文本是对各项规划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附件包括说明书、有关专项研究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二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基本图纸包括:
1.城市现状图;
2.城市近期用地布局规划图;
1.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
3.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4.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客观分析判断城市长远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确定城市近期发展目标,明确发展重点。
3.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供需分析,协调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发展规模。
4.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划定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进行具体安排。
5.确定近期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布局,重点安排好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防灾、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用地。
第八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九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上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城市发展建设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近期需要重点解决的城市问题,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