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
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
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事故)鉴定的监督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或《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的专项资质,并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性能测评。
管理规定第五条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六条当建筑设计采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应对其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以保证符合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则进行检测。
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1进行抽样复检,抽样复检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前言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可靠、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二、术语和定义1.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指工程土基、岩基等地层。
2.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在规定的荷载条件下各项性能的安全可靠性能。
3.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指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进行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等工作。
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1.地基基础的质量检测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规程、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地质勘探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2.应根据工程性质、地质条件、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数据处理。
3.地基基础的现场测试应包括地基承载力试验、地基沉降测量、动力响应试验和土工试验等。
测试结果应实时记录,以作为质量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4.实验室试验应包括土壤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土工试验和地基基础材料性能试验等,试验应符合规程和标准。
5.数据处理应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应计算出设计所要求的各项地基基础质量参数,并结合现场测量和设计要求,对工程地基基础质量进行评价。
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要求1.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检测任务相应的检测资质,并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2.检测单位应采用符合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检测设备、仪器和试验方法,并通过相应的校准和认证。
3.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并及时记录检测数据。
4.检测单位应及时将试验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做出相应的质量评价和意见,报送相关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五、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管理1.建设工程部门、检测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相互配合,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法律遵纪、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法律遵纪方面,评价应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工作业绩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情况等。
第八条技术能力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资历、技术能力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服务态度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十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细化,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制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制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分析,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鼓励诚信安全的机构与人员,限制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川建发[2004]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原《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川建厅[2001]126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发实施三年多来,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最近,我们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若干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二○○四年六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规范通知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6月2日印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1.3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4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5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1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2.2.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2.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2.2.3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勘察设计)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家的⽣活质量越来越⾼,中国经济的⾼速增长离不开房地产的发展,因此建设⼯程的质量就是很多⼈关⼼的问题,最近很多⼈问我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家反应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保证建设⼯程质量,根据《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取样⼈员条件施⼯单位的取样⼈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受施⼯企业项⽬经理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作。
(⼆)见证⼈员条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作。
(三)取样⼈员和见证⼈员的配备施⼯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程需要配备⾜够符合要求的取样⼈员和见证⼈员。
⼆、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管理(⼀)实⾏见证取样的范围我省⾏政区域内纳⼊施⼯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实⾏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1)⽤于承重结构的混凝⼟试块;(2)⽤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型砌块;(5)⽤于拌制混凝⼟或砌筑砂浆的⽔泥;(6)⽤于承重结构混凝⼟中使⽤的掺加剂;(7)地下、屋⾯、厕浴间使⽤的防⽔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 号)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或《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的专项资质,并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 号)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性能测评。
管理规定第五条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六条当建筑设计采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应对其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以保证符合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则进行检测。
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1进行抽样复检,抽样复检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依据,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属地街道、镇(乡)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1。
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1。
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2。
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
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
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
4 检测单位应根据2。
2条及2。
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2。
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7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8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和批准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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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测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四川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办公场地证明;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清单;4、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5、检测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6、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试运行)或能力验证记录。
第七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应的专家对申请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进行能力验证考核),形成评审报告,经公示无意见后,报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审查。
对通过审查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现场评审和公示时间除外)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对在公示期间有意见反映的单位,应在收到意见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若反映的意见不真实,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反映人,并上报四川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进行资质评审审查;若反映的意见真实可靠,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反映情况的人。
对没有通过专家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考核的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和现场能力验证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一正两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不得在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的检测报告上使用检测专用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可延期三年。
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书延期三年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应向四川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查评审,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出具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三章检测人员资格及注册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统一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和注册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分为总检测工程师(机构技术负责人及相应的授权签字人)、项目检测工程师(项目检测负责人)、检测员(检测操作人员)三类:总检测工程师的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项目检测工程师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年,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检测员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
从事专项检测及工程现场检测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所有检测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资格证实行注册制,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应重新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注册一年以上,因工作变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工作,检测人员资格证可进行转注册,但应当取得原注册单位的同意。
检测机构不得无理限制检测人员的合理流动。
检测人员的转注册,必要时可凭新聘用的检测机构证明办理。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申请领取检测资格证书,应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材料;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一寸标准照片两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4、申请人相应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5、申请人参加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6、申请人与检测机构签定的聘用合同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资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不得进行注册、转注册,已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一)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数据。
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水平。
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
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
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
(二)执业操守及纪律: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府条例、规定、办法。
2、依据国家现行的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严禁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
6、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7、不得损害他人和其他单位的名誉。
8、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第四章仪器设备及环境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参数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必须自备,并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应按规定送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保证在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满足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具备服务客户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检测工作与报告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来样登记台帐、报告发放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仪器设备台帐、文件发放台帐及人员技术档案等制度,检测报告要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至规定的时限。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在检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规定检测的项目、数量、时间、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及其他相关事项,见证人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项目的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必须是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二十四条取样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见证人对此过程负责。
提供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试验点的选择由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审批,并加盖检测机构用章、检测资质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方生效。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持有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在检测报告上签字;2、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检测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3、检测机构对委托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注明“委托检测”字样,仅对所出具报告的数据负责;4、检测机构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字样的条章;5、检测报告空白处应作相应的屏蔽;6、检测报告应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