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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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6-09-13 16:28:50 来源:作者:点击数:358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

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零售药品管理制度;
(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并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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