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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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法释[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作了规定;但其条文简略,过于宽泛;为此,今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拟结合规定,就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作一探讨;一、法律适用的范围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这是因为,程序法涉及国家主权,冲突规范可能涉及反致、间接反致、双重反致、转致等问题,准据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而我国法律不允许反致和转致,为了使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时减少适用法律的难度,尽可能保证案件所适用法律的确定性,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外国法时,仅指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第二条进而明确了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指合同的全部,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争议而非合同的部分争议;须指明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实体法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至于证据分配规则,是程序问题中的特殊问题,程序法是否包括证据分配规则,目前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议;依照规定的精神,证据分配规则如果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选择适用;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当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一国法院提出民商事请求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识别,即应确定是否为涉外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涉外案件等;依据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依法院地法定性识别适用于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因素的定性,我国理论及实践均是根据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三要素中只要一个要素在外法域,就应视为涉外;外法域不仅指外国,也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外法域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这应该理解为有关涉及台湾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视为涉外案件;当某一争议被识别为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后,适用法律时应依次考虑以下问题:一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案件属于某一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而当事人双方又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又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制作判决书时应注意优先引用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完善时,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并引用;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不应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地点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协商选择应当适用于其合同争议的法律;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要当事人的选择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及道德准则,法院应予尊重;三适当选择冲突法规则如果案件的争议不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或者应适用的国际条约对案件的实质争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官就必须选择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来寻找准据法;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属国均参加了冲突法国际条约,法官必须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冲突法规则,否则,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规定所规定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从而寻找准据法;四查明外国法规则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规定的途径查明该外国法;外国法对案件的争议点如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之;如无规定或无法查明时,就应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适用外国法时,还应注意这个国家存在不同法律制度时,应引用直接调整该案的法律;比如在美国,联邦法律不同于各州法律;在英国,英格兰法律不同于苏格兰法律;在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要注意一并适用有效判例和成文法;五适用中国法规则依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时,应适用案件争议点涉及的具体的中国法律规定;应注意中国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与选择性条款的区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不属于当事人选择合同法律适用的范围;中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中国参加的相关国家条约对案件争议也无规定的,可以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总之,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法官首先要依法院地法识别案件的性质,然后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注意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或事后是否达成协议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或冲突法规则应适用外国法时,法官应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查明,查明的外国法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就应适用中国法;在适用中国法时,当事人双方如属某一应适用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而该国际条约对案件争议有具体的处理规则,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律无规定,且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亦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惯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随着我国与外国交流⽇益密切,涉及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涉外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适⽤什么法律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没有规定的,适⽤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将损害中华⼈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的法律。

第⼋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法。

第⼗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的外国法律,由⼈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政机关查明。

当事⼈选择适⽤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种国际民事管辖权。

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些依据如国籍,是国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国法院可能适⽤外国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则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实现互利共赢。

4.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选择明确、稳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法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1)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无选择,则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等。

(3)物权关系:适用物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4)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2. 程序法的选择(1)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可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

(2)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较长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

(3)证据规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冲突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涉外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2. 法律适用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难以确定。

3.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能面临较大难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 • 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明确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中“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一编进行初次审议 2010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以2002年初 次审议稿为基础,着手拟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计划于2010 年年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0年8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当日以第 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为立法机关“十一五”立法工作划上了 圆满的句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单行法 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法发〔2010〕5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司法解释全⽂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2⽉1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7⽇起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012年12⽉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4号《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2⽉1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7⽇起施⾏。

最⾼⼈民法院2012年12⽉28⽇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或双⽅是外国公民、外国法⼈或者其他组织、⽆国籍⼈;(⼆)当事⼈⼀⽅或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实施以前发⽣的涉外民事关系,⼈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与其他法律对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规定不⼀致的,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商法律适用案例(3篇)

涉外民商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A公司被告:美国B公司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原告中国A公司与被告美国B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国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美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2009年,合资公司开始运营,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合资公司连续几年出现亏损。

2013年,中国A公司要求美国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增加注册资本,共同承担合资公司的债务。

然而,美国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4年,中国A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承担合资公司债务,并赔偿因其拒绝增加注册资本给中国A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涉外民商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确定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本案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与合资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密切相关。

三、法院判决1. 确定法律适用法院认为,合资公司设立于我国,合同签订地在我国,合同履行地也在我国,因此与我国法律有最密切联系。

同时,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我国法律解决本案。

2. 判决结果(1)美国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共同承担合资公司债务。

(2)美国B公司赔偿中国A公司因其拒绝增加注册资本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小结
第一,从对外国法之“外”的理解出发,应当排除多法域国家内非法院 所在法域之法,因为本属同一国之区际法域,何来外国之言?第二,对 外国法之“国”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既不应限于在国际法上被普遍承 认的国家,也不应限于已被法院地国承认甚至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的国 家,还不应排除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所实际控制的“地区”。第三, 外国仅仅是相对于法院地国而言之他国,而对于其本国法院及当事人而 言,角色又转换成了内国,其所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相对于其本国法院及 当事人而言,显然属于国内法。因此,外国法不应当包括国际条约或国 际惯例,但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可视情况按内国法或外国法对待。第四, 就外国法的范围而言,国际社会就外国法包括外国实体法已达成共识, 冲突规范则视法院地国是否采取反致而定,而对于是否包括外国程序法 的问题,基于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这一基本原则。 第五,至于外国法的表现形式,则应根据外国法本身的法源来进行判断, 既不以成文法为限,也不以国内所承认的法源形式为限。因此,国内立 法、决定、命令、决议、习惯法、判例(仅限于判例法国家)、法理等, 均属于国际私法所称的外国法。
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 适用外国法是判决的国外承认和执行的需

案例讲解
外国法适用相关数据:
根据学者的抽样调查, 1978 年-1999 年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 事案件中,适用外国法的仅占 6.5%。对我国 2001——2010 年我 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内国法占 91.8%,而适用 外国法仅占 3.4%。而上海市各级法院适用外国法处理涉外民商 事纠纷的比例比这还低,例如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 2002 年至 2005 年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96 件,适用外国法的共 2 件,美国法 1 件,新加坡法 1 件,适用香港法律 2 件,美国法 1 件, 新加坡法 1 件,不到 1%。由此可见,我国法院主要适用我国法 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极少适用外国法。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作的调查显示,对 30 个成员国发放调 查问卷,其中只有 28 个国家提供了在诉讼阶段有关获取外国法 内容的信息的数据,虽然各司法管辖区统计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其中,报告其司法机关在 2006年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外国法 的案件占整个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国家共 12 个,英国提供的第一 手资料显示为 15 件,克罗地亚(1%),芬兰(0-1 %),冰岛 (0%),拉脱维亚(小于 1%)和斯洛文尼亚(0.27%),法国、 斯洛伐克和瑞士(2%),瑞典和德国(5%),马来西亚和荷兰 (10%)。可见,内外国法律适用比例严重失衡并非是哪一个国 家独有的问题,而是世界性难题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要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有哪些要求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很⼤,涉外的民事和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外的民事中有婚姻、财产和知识产权等等。

那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有哪些要求?下⾯由店铺为⼤家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有哪些要求(⼀)国家主权独⽴原则国家主权独⽴,主权平等,主权协调和合作,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该法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

第六条规定,适⽤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强弱在法律上⼀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在订⽴和履⾏经济合同时,要平等地、充分地协商,反映出双⽅的意志,不允许任何⼀⽅有欺骗、讹诈之举,⽽且还要注意使经济实⼒较弱的⼀⽅得到切实的利益。

在法律适⽤上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相互对等地给于⽅便在诉讼程序上要平等地相互地给予协助和配合。

本法第四⼗三条规定,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地法律。

第四⼗四条规定,消费合同,适⽤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护弱⽅当事⼈合法权益的原则⼈类社会虽已进⼊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中富⼈和穷⼈的差距,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产者与消费者、男⼈与妇⼥、⽗母与⼦⼥之间的利益的⼀切对⽴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当事⼈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该被视为⼀个重要的问题。

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的国内和国际⽴法,都⼒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原则。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草背景及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国主要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我国针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也对相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首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而《解答》也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该条规定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

涉外法律有哪些

涉外法律有哪些

涉外法律有哪些⽬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的涉外法律是不⼀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的法律。

关于涉外法律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涉外法律有哪些⽬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的涉外法律是不⼀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的法律。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条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外国⼈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第⼀条为加强外国⼈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为。

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条 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涉外知识产权管辖1、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附录一: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之区分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3、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 4、定性问题 5、管辖权问题 6、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
国 内 案 件 涉 外 案 件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 之区分示意图
国内民商法
国际条约 内国民商法 冲突规范
外国民商法
国际惯例
区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标准 案例
某市政府向世界银行贷款建一座大桥。 该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招标确定 大桥建设者。后来,中国公司中标。 但在大桥建设过程中,某市政府为建 大桥专门成立的管理办公室与中标者 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是 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际 民事 诉讼 程序 规范
程 序 法 问 题司 A诉美国 UPS 航空快递延误 赔偿案
A为了参加也门共和国一个工程的投标,于1993年7月20 日上午电话通知UPS业务员,表明21日需快递投标书到也 门。21日16时45分,A将填好的UPS公司运单交给UPS业 务员,由于UPS公司运单中货品性质填写不当,UPS也没
有问清是否送达的额外要求,没有在当天下午送上海机场 报关,直到7月23日晚才办完投标书的出境手续。因此, 投标书直到7月27日才到目的地,错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 期。 A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要求UPS退回运输费1432元人 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圆,承担诉讼费用。 (国际快运的合理期限为4-7天)。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 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 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 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 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 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 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 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 之诉。 请问: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篇)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以及司法判例等。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保障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及其附属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在其境内发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

2. 平等互利原则: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缺乏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法律适用依据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合同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合同纠纷,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

2. 侵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侵权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4. 公司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法律问题。

5. 破产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则1. 合同法律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2. 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结果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实施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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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作了规定。

但其条文简略,过于宽泛。

为此,今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文拟结合《规定》,就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作一探讨。

一、法律适用的范围
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

这是因为,程序法涉及国家主权,冲突规范可能涉及反致、间接反致、双重反致、转致等问题,准据法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而我国法律不允许反致和转致,为了使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时减少适用法律的难度,尽可能保证案件所适用法律的确定性,《规定》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外国法时,仅指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进而明确了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指合同的全部,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争议而非合同的部分争议。

须指明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实体法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至于证据分配规则,是程序问题中的特殊问题,程序法是否包括证据分配规则,目前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议。

依照《规定》的精神,证据分配规则如果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选择适用。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当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一国法院提出民商事请求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识别),即应确定是否为涉外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涉外案件等。

依据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依法院地法定性(识别)适用于我国法律。

对于涉外因素的定性,我国理论及实践均是根据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三要素中只要一个要素在外法域,就应视为涉外。

外法域不仅指外国,也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外法域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这应该理解为有关涉及台湾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视为涉外案件。

当某一争议被识别为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后,适用法律时应依次考虑以下问题:
(一)贯彻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如果案件属于某一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而当事人双方又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又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制作判决书时应注意优先引用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完善时,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并引用。

(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不应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地点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协商选择应当适用于其合同争议的法律。

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要当事人的选择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及道德准则,法院应予尊重。

(三)适当选择冲突法规则
如果案件的争议不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或者应适用的国际条约对案件的实质争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官就必须选择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来寻找准据法。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属国均参加了冲突法国际条约,法官必须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冲突法规则,否则,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规定》所规定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从而寻找准据法。

(四)查明外国法规则
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规定的途径查明该外国法。

外国法对案件的争议点如有明确规定则适用之;如无规定或无法查明时,就应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适用外国法时,还应注意这个国家存在不同法律制度时,应引用直接调整该案的法律。

比如在美国,联邦法律不同于各州法律;在英国,英格兰法律不同于苏格兰法律。

在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时,要注意一并适用有效判例和成文法。

(五)适用中国法规则
依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时,应适用案件争议点涉及的具体的中国法律规定。

应注意中国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与选择性条款的区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不属于当事人选择合同法律适用的范围。

中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中国参加的相关国家条约对案件争议也无规定的,可以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

总之,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法官首先要依法院地法识别案件的性质,然后根据冲突法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注意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或事后是否达成协议约定了争议适用的法律。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或冲突法规则应适用外国法时,法官应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查明,查明的外国法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就应适用中国法。

在适用中国法时,当事人双方如属某一应适用
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而该国际条约对案件争议有具体的处理规则,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国法律无规定,且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亦没有对案件争议作出规定时,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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