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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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办医管发[2012]5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下同)建设,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硬件设施明显改善,诊疗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
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配齐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监管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