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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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劳动合同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诊申请程序及会诊管理
1、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公章。因患者病情危急,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2、邀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院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方同意后,报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和我院医务科,并及时安排其他医师会诊,如均不能胜任会诊工作,则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协助处理。
8、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务科具体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考核工作由医务科随机抽查和向医疗机构了解相关情况,也可由各临床科室及其它途径反馈的信息等方式进行。
二、对医师擅自外去会诊者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我院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包括外出手术)。未经我院医务科批准,所有医师不得外出会诊。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外出会诊者,视为擅自外出行医。
1. 因擅自外出会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擅自外出会诊者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2.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升晋职的依据,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同时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擅自外出会诊者,每次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
4. 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举报擅自外出会诊经调查属实者每次每例奖励5000元。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