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一、制度背景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满足患者对高水平医疗资源需求的愿望,医院推出了医师外出会诊服务。
为了确保医师外出会诊的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与流程收费规定。
二、会诊范围与流程1.会诊范围包括医院内外知名专家之间的学术交流会诊、专家结对会诊、异地会诊等。
2.外出会诊流程如下:–患者在本院就诊并经主治医师判断需要外出会诊时,医院工作人员将向患者提供外出会诊的申请表,患者需填写个人信息、病情及需求,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患者提交申请表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将联系外出会诊医师并进行排期。
–外出会诊医师在收到开展会诊的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会诊地点。
–在会诊过程中,外出会诊医师应仔细听取患者病情介绍并进行相关检查、诊断,提供专业建议和治疗方案。
–外出会诊医师完成会诊后,需与患者本人及主治医师进行沟通,讲解会诊结果和建议,回答患者及相关医护人员的问题。
–外出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书,并在会诊结束后向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三、费用规定1.医师外出会诊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医师知名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费用由患者承担。
2.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现场除了按照费用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外,不得私自收取患者其他费用。
3.外出会诊医师若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间赴会诊现场,需提前通知患者并重新安排会诊时间;若由患者原因导致会诊无法进行,患者应承担已发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四、管理制度1.医院将针对医师外出会诊服务开设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会诊流程的协调和管理。
2.外出会诊医师须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和把关,确保其知名度和专业水平。
3.外出会诊医师就诊期间,医院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协助,确保会诊质量和效率。
4.医院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外出会诊医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限制。
5.外出会诊医师应严守医务道德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并将会诊结果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关资料中,以备查阅。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引言•为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会诊范围•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到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进行诊疗咨询和共同研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程序3.1 提交申请•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外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3.2 审批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会诊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医院医师。
3.3 准备工作•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准备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并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预先沟通,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4 外出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医院医师应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的医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讨论诊疗方案,并记录会诊过程和结论。
3.5 会诊报告•医院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诊过程、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外出会诊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4.2 信息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对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4.3 费用管理•外出会诊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医师应如实记录会诊费用,并及时报销和结算。
4.4 结果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出会诊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外出会诊管理责任5.1 医院管理层责任•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5.2 主管部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科学审批外出会诊申请,严格控制会诊任务分派,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5.3 医院医师责任•医院医师应严格遵守会诊管理规定,保证会诊过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5.4 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责任•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配合医院医师进行会诊工作。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应建立外部专家库,对外请专家的资质、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
2.定期对外请专家的会诊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会诊质量不佳或不符合医院要求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确保患者利益。
十四、外出会诊的跨区域协作
1.医院应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协作关系,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医院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患者及家属对会诊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十二、外出会诊的风险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外出会诊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确保会诊过程中患者安全。
2.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3.会诊前,申请科室应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告知会诊风险,取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外出会诊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远程共享,便于医务人员查阅和分析。
十九、外出会诊的内部协调
1.医院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外出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申请科室与其他相关科室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解决会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外出会诊协调会议,听取各方意见,优化会诊流程。
3.申请科室需在会诊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会诊费用结算情况报医务部门备案。
八、外出会诊的资料归档
1.会诊结束后,申请科室需将外出会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会诊申请表、会诊记录、患者病历等。
2.整理归档的资料需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后续查询和评估。
3.医务部门应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结合会诊实践,开展病例讨论和经验分享,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与成长。
二十六、外出会诊的法律法规完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名称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总页数2制定部门医务科版本号2023-08-01审核人签批人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临床科室。
3.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定义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5.内容5.1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通过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由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5.1.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5.1.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5.1.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5.1.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5.3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5.4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一、背景介绍: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令人疑难的病例,需要多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诊断和治疗。
为了实现最佳的医疗效果,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允许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参与会诊,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二、医师外出会诊制度:1.外出会诊的条件: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进一步确诊或治疗的情况,需要特殊治疗设备或技术的情况等。
2.外出会诊的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安排。
3.外出会诊后的报告:医师外出会诊后,必须向所在医院汇报会诊情况和结果,以便记录和跟进治疗。
三、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1.院外专家邀请的条件:邀请外部专家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专门的学科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情况等。
2.院外专家邀请的程序: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邀请和安排。
四、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1.严格的审批制度: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健全的协作机制:医院应与外部的诊断中心、专科医院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会诊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协作顺畅。
3.专业的跟踪调查:医院应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记录和跟踪调查系统,监督和评估会诊的效果和质量。
五、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益处:1.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获得其他医生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促进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或专业团体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学术水平。
3.满足患者需求: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满足部分患者对于专业诊断和治疗的需求,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医疗服务质量。
六、结语: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诊疗行为,促进医学学术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执业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并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并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及时到医务处备案并领取外出会诊回执表。
第五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及工作流程;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若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仪器、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会诊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建议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条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及外出会诊回执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第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第八条未经医院批准外出会诊者发生的一切问题,概由本人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按旷工严肃处理。
第九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外出会诊管理,规范会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师参加院外会诊活动。
第三条医院外出会诊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保密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第五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提供以下材料:1. 医师本人申请;2. 科室主任审核意见;3. 外出会诊单位邀请函;4. 外出会诊单位简介;5. 外出会诊期间工作安排。
第六条医务科对医师申请外出会诊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会诊申请予以批准。
第七条医师获得外出会诊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
第三章会诊工作第八条医师参加外出会诊,应遵守会诊单位的相关规定,尊重会诊单位的医疗制度。
第九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主动与会诊单位医师沟通,共同探讨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会诊报告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完成会诊工作后,应及时将会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医师应妥善保管会诊资料,包括病历、会诊记录、检查报告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出会诊的定义外出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在医疗机构外,应其他医疗机构邀请,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诊断、治疗等服务的行为。
三、外出会诊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医师执业资格;(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3)熟悉所申请会诊专业的诊疗技术。
2. 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会诊时间、地点、邀请单位、会诊专业等。
3. 科室负责人对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医务科审批。
4. 医务科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医师的专业能力,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医务科统一安排外出会诊事宜。
四、外出会诊的职责与要求1.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准确、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3. 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医师应主动与邀请单位沟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
五、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1.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外出会诊资格等处理。
3. 对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务科负责修订。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第七条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确保所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不受影响,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邀请会诊
第八条邀请会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会诊请求,并邀请相应专业医师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邀请会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患者病情需要;
(二)邀请会诊医疗机构与外出会诊医疗机构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鼓励会诊医师参与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会诊专业水平。
第七章:会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会诊信息管理,确保会诊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会诊信息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信息记录;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信息共享;
(三)会诊结束后,会诊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诊合作应遵循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国际会诊合作方的沟通,促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会诊费用及结算
第四十四条在会诊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医疗机构应继续履行会诊协议,确保患者诊疗不受影响。
第十一章:会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诊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十六条会诊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诊申请、审批、反馈等流程的相关资料;
(二)会诊过程中的病历资料、诊疗方案等;
第五十条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会诊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3.3对会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法律责任
4.1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处理。
4.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13.2跨区域会诊协作应明确会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3.3医务部门应制定跨区域会诊协作流程,提高会诊效率,降低患者就医成本。
十四、紧急会诊处理
14.1对于紧急病情,医师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启动紧急会诊程序。
14.2紧急会诊的申请、审批、安排等环节应简化流程,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救治。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1医师外出会诊申请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如遇患者病情复杂或危重,本院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救治需求时,可向医务部门提出外出会诊申请。
1.2会诊审批
医务部门在接到医师外出会诊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科室。
1.3会诊安排
医务部门负责与受邀医院联系,安排会诊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同时,通知申请人做好会诊准备。
九、会诊争议处理
9.1如会诊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3如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会诊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10.1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诊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职工对会诊制度的认识。
10.2通过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会诊制度的了解,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Xx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1.医师外出会诊应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经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诊。
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2.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诊邀请函,而交或传真给我院医务部。
急会诊可以采用电话方式,但事后2 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书而手续。
逾期不办者,视作私自外出会诊,并在院周会通报。
3.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
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会诊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6.我院医师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会诊,或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的手术。
7.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 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记录在会诊邀请函的会诊记录一栏,送医务部备案。
8.外出会诊费用按卫生部、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会诊医师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会诊费之外的钱物。
对不及时交纳会诊费
用者,将从当月绩效直接扣除。
9.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协助处理。
Xx县第一人民医院
2021年1月10日。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医疗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医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生们经常需要进行外出会诊或邀请会诊。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提高会诊的效果,特制订了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会诊管理规定,以下为详细内容:一、定义1. 外出会诊:指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外出医疗机构进行病例会诊,以提供专业的医疗建议和辅助诊疗服务。
2. 邀请会诊:指医生邀请其他医生对特定患者进行会诊,以获取更全面的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
二、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外出会诊的目的和意义:外出会诊是为了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医生参与外出会诊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2. 外出会诊申请流程:a) 提交申请:医生向所在医疗机构递交外出会诊申请,详细说明病情、目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b) 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会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 批准通知:医疗机构对申请结果进行通知,并提供外出会诊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3. 外出会诊的权限和责任:a) 医生外出会诊应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保证医疗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b) 外出会诊医生应当妥善保管患者隐私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4. 外出会诊后的处理:a) 外出会诊医生应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汇报会诊结果,以便提供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b) 外出会诊医生应根据所在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会诊报告和相关文件。
三、邀请会诊管理规定1. 邀请会诊的目的和意义:邀请会诊是为了提供患者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方案。
医生邀请他人参与会诊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会诊的质量和安全。
2. 邀请会诊的申请程序:a) 提出申请:邀请会诊医生向被邀请医生递交会诊申请,明确患者信息、邀请目的和时间等相关事项。
b) 被邀请医生评估:被邀请医生对申请进行评估,确保自身条件满足会诊要求,同时考虑患者的利益。
c) 反馈意见:被邀请医生及时向邀请会诊医生反馈是否接受会诊,如接受,需说明时间、地点及其他约定事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师外出会诊活动。
2. 定义2.1 外出会诊:指医院内部医师因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或病情需要,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会诊的行为。
2.2 首席医师:指具有高级职称、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医生,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导医师外出会诊活动。
2.3 接待医师:指外出会诊医生所前往医疗机构的医师,负责接待和协助外出医生完成会诊活动。
3. 外出会诊流程3.1 申请医生需提前向首席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包括会诊的目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
首席医师根据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会诊申请。
3.2 安排首席医师根据申请情况,安排接待医师作为会诊的接待人员,并向接待医师提供会诊医生的相关信息。
3.3 准备外出会诊医生需要准备会诊所需的病例资料、专业知识和工具,确保能够有效地进行会诊活动。
3.4 出发外出会诊医生按时出发,确认会诊地点和接待医师的联系方式,确保顺利到达。
期间需要注意交通安全和个人安全。
3.5 会诊会诊期间,外出医生与接待医师合作,共同对病例进行诊断、讨论和制定治疗方案。
外出医生需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与接待医师密切联系,确保沟通畅通。
3.6 总结会诊结束后,外出医生需与接待医师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和分享会诊结果,协商制定后续治疗计划。
3.7 返程外出医生完成会诊后,及时返回所在医疗机构。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返程,需向首席医师报告并取得批准。
4. 责任和义务4.1 外出医生的责任和义务•准备充分,保证会诊效果。
•遵守医院纪律和规章制度。
•维护医院形象,保护患者隐私。
•完成会诊期间的记录和报告,做好会诊资料的整理工作。
•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诊结果和建议。
4.2 接待医师的责任和义务•主动与外出医生保持联系,提供所需协助和支持。
•提供准确的病例资料和临床信息。
•协助外出医生进行会诊活动,确保顺利进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师外出会诊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1.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
2. 医师应当取得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医师外出会诊程序1. 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诊的原因、时间、地点、患者情况等。
2. 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规定。
3. 医师在获得批准后,应当将会诊信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4. 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师外出会诊职责1.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应当遵守医疗规范和诊疗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当亲自参与会诊,不得由他人代替。
3. 医师应当及时签署会诊意见,并将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4. 医师应当将会诊情况报告所在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医师在外出会诊中违反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及所在科室批准,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外出会诊医师应遵守《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以及《协和医院医师外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行医,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外出会诊资质要求外出会诊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未点名的由医务办公室或科主任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会诊医师;直接点名邀请某医师的,原则上安排该医师前往,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及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多起医疗投诉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2、外出会诊流程2.1工作时间:医务办公室收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加盖公章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与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选派医师,在医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2.2非工作时间: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由医院总值班人员联系科室主任或医疗主任,在保证院内医疗秩序和安全的基础上,可选派医师前往。
原则上值班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会诊医师第一时间在OA系统“办事大厅-医疗流程”中,填写《协和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备案申请表》,经科室、医务办公室审批,完成线上备案申请流程后方可外出会诊。
3、外出会诊注意事项3.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不同专业的疾病或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回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有特殊情况报告医务办公室。
3.2诊疗质量与安全: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尽可能转回我院诊治。
4、相关处罚情形(1)医师未经批准,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会诊,视作脱岗,由此发生的交通意外和医疗纠纷等由医师本人承担责任;(2)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会诊费以外的其它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法依规处理;(3)医师外出会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处理;(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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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劳动合同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诊申请程序及会诊管理
1、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公章。
因患者病情危急,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2、邀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院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方同意后,报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和我院医务科,并及时安排其他医师会诊,如均不能胜任会诊工作,则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协助处理。
8、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务科具体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外出会诊考核工作由医务科随机抽查和向医疗机构了解相关情况,也可由各临床科室及其它途径反馈的信息等方式进行。
二、对医师擅自外去会诊者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我院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包括外出手术)。
未经我院医务科批准,所有医师不得外出会诊。
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外出会诊者,视为擅自外出行医。
1. 因擅自外出会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擅自外出会诊者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2.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将记入医师个人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晋升晋职的依据,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同时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擅自外出会诊者,每次给予20000元的经济处罚。
4. 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举报擅自外出会诊经调查属实者每次每例奖励5000元。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