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正式版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一、引言饲料是动物饲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对于动物的生长和发育十分关键。
为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提高动物饲养的效益,制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及规定,以确保饲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目标1.提高饲料质量:保证饲料的合规性和稳定性,确保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均衡和养分的可利用性。
2.确保饲料的安全:预防饲料中的有害物质对动物的危害,防止饲料中的病原微生物传播。
三、责任与义务1.饲料企业应建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明确管理责任和各部门的职责。
2.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饲料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追溯和安全可控。
3.饲料销售企业应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销售的饲料符合质量标准。
4.饲料使用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并做好饲料存储和管理工作。
四、饲料生产管理1.原料采购管理:–严格选择供应商,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对每批次的原料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
2.生产工艺控制:–制定标准的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对关键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如原料的混合、研磨、调制、造粒等;–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精度;–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和销售去向。
3.质量检测管理:–建立饲料质量检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对每批次的饲料进行全面检测,包括营养成分、微生物、重金属等;–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严禁不合格产品的流向。
五、饲料销售和使用管理1.销售管理:–饲料销售企业应建立饲料销售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对销售的饲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定期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销售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
2.使用管理:–饲料使用企业应按照合理的配方和饲养方案使用饲料;–建立饲料使用记录,追踪分析饲料使用效果;–做好饲料存储和管理工作,确保饲料不受潮、变质。
饲料质量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饲料质量管理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质量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饲料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饲料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六条饲料生产企业采购饲料原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原料进货记录,记录饲料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出厂。
第四章饲料产品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饲料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
第五章饲料产品贮存与运输第十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产品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饲料产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贮存。
第十六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饲料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
第六章饲料产品投诉与召回第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饲料产品投诉与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第十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饲料产品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改进措施。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 官质量、投料工等信息。
第十八条
• 小料配制间物料应当摆放有序,明确 标识。
•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 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记录:
– 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 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 日期等信息;
•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 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 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 录:
– 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 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 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 作业时间、混合时间、回机料、理论产量、制 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 息。
第二十五条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 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 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六条
•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
• 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 用记录:
– 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包装日期、产品名称、 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 录人等信息;
第十条
•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 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 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 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 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 双人双锁管理。
•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 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人们在消费跟多的肉蛋奶和水产品的同时对舌尖上的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饲料是动物的食品,饲料质量安全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饲料质量安全工作,为了促进饲料行业发展保障饲料的安全。
1999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农业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断完善发展我国饲料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了适应饲料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14年1月,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农业部制定发布了饲料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对饲料企业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它的全面实施并将为行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重要作用。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五章产品贮存与运输第六章产品投诉与召回第七章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规定了饲料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试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的内容。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的,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在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原料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原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饲料产品品质,是决定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做好原料的采购与管理是饲料生产的首要环节,饲料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采购管理。
在饲料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原料采购与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评价、原料验收、原料仓储管理、原料进货台账建立。
在本规范中所讲的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一、供应商评价供应商的诚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原料质量的优劣,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饲料企业要制定相应的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0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fee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公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施行时间2015年7月1日公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录1. 1 农业部令2. 2 管理规范3. 3 全面实施意见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样本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公司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公司(如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采集、整顿、记录本规范执行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记录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筹画,对公司实行本规范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如下简称原料)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公司和经销商(如下简称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原则、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公司采购,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涉及生产公司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允许证明文献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公司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涉及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涉及供应商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允许证明文献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公司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公司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六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是畜禽养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畜禽的生长发育和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范:1. 原料采购管理。
在选购饲料原料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供应商,严格把关原料的质量和来源。
对于进口原料,更应该加强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储存管理。
饲料原料的储存应该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受潮发霉。
同时,要定期清理仓库,确保饲料原料的存储环境干净整洁。
3. 生产加工管理。
在饲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配方进行,确保原料的比例和加工工艺符合要求。
加工设备要定期清洁、保养,避免杂质的混入。
4. 质量检验管理。
对于生产出的饲料产品,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气味、营养成分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够进入市场销售。
5. 包装运输管理。
饲料产品的包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材料要具备防潮、防虫、防霉的功能。
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暴晒、雨淋等情况,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6. 库存管理。
饲料产品在存放过程中,要注意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
对于过期产品要及时处理,避免流入市场。
7. 应急处理。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暂停销售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问题不会对市场造成影响。
以上就是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管理,才能够确保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为畜禽的生长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广大饲料生产企业能够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作为畜禽生产中重要的生产资料,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未经科学检测和监管的饲料可能会影响动物的健康、生产性能和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畜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饲料生产和管理,本文提出以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首先,实施分类管理。
不同类型的饲料其成分及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也不同,应严格按照饲料种类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标准管理制度。
例如,对于蛋鸡饲料,应根据不同产蛋期的营养需求,制定相应的饲料配方,严格执行配方标准,以确保营养全面、成分均衡。
对于草食动物饲料,则应加强检测对饲料中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含量,以免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其次,规范生产过程。
饲料生产应在封闭的场所进行,厂房内要保持干净、通风,避免杂乱无章,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饲料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避免添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色素、激素等非法成分。
此外,生产过程应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建立磁力除铁、过筛、测量、称重等质量检测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追溯。
再次,加强质量监管。
饲料质量监管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的基础。
应该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管体系,包括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频次和监察手段。
对于合格的饲料企业应定期抽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管理者也应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将重点监管对象分类管理,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宣传普及。
法律法规建设与企业自律不纯是减少饲料安全问题的根本方法。
此外,潜在的问题也可能来源于消费者。
应该通过宣传解释饲料成分、生产流程等知识,增加消费者对饲料质量的了解、认识。
同时,公开饲料检测结果,让消费者可以对饲料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饲料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畜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饲料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推动力,也是保障与提高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才能有效减少饲料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饲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畜牧业增加新的生产价值。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业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4年1月13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正式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
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
[3]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