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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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双方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第六条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
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五)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六)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三条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
(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