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辩护词-廖其春律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AA委托,指派律师廖勇担任“刘A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刘AA的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刘AA进行了细致的交谈,详细了解了案情,阅读了起诉书,通过今天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更加清楚地了解了案件事实。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刘A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定性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刘AA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指控表示异议,现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刘AA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法律适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一)被告人刘AA代表单位直接实施的犯罪系单位犯罪,其并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犯罪行为中获取个人利益。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诚信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AA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对此犯罪定性不持异议。
但由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诚信公司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刘AA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只是作为该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工参与了犯罪,我们知道单位犯罪与一般的个人犯罪不同,被告人刘AA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虽其代表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完全没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私利。
根据法庭调查中了解到的多份证人证言皆证明开票费是直接由诚信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取,被告人刘AA经魏横空批准安排被告人范远容为小李洪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开票费都上交给了公司,该公司给予刘AA部门2‰的返点亦被用于其部门的日常开销,因此,被告人刘AA并没有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此外,单位犯罪一般都为经济犯罪,与其他严重暴力性质的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作为此次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刘AA,其虽代表单位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仅仅是该单位意志的一种外化表现,与其他自然人犯罪体现的是其本人的犯罪意志亦是有着较大的区别的。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
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
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
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审庭审情况,我坚定地认为,上诉人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认定不清。
1.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主要依据的是[列举关键证据,如某份证人证言或者物证]。
但是,这份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就拿[证人姓名]的证言来说吧,他在描述案发当时的情况时,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不少。
一会儿说看到上诉人是左手拿东西,一会儿又说是右手,这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白天是黑的,一会儿说晚上是白的一样,让人怎么能相信呢?而且,这个证人与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关联方]存在着[具体利益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商业竞争关系等],这样的证人证言,就像在沙子上建房子,基础就不牢靠,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2. 证据链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该像一条紧密相连的锁链,一环扣一环,不容有失。
可是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就像是一堆散落在地上的珠子,根本没有串起来。
比如说,虽然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但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行为。
仅仅因为在附近出现过,就被判定有罪,这就好比看到一个人在超市门口站了一会儿,超市里丢了东西就认定这个人是小偷一样,太不合理了。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完全是南辕北辙。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正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一审法院却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
这就好比把“向左走”理解成“向右走”,结果肯定是错得离谱。
按照正确的法律解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忽略特殊规定。
在本案中,存在着[具体特殊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情形],这些特殊规定就像是法律为某些特殊情况开的一扇小窗。
辩护词(廖某出售假发票罪)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廖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受被告人廖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廖某具有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并实行缓刑。
一、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数额超过追诉标准不多,不应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仅有的出售了一次非法制造的发票,共6份,票面总金额为50万元,仅超过追诉标准10万元。
这与动辄出售数百上万发票,发票金额动辄数百元上千万的此类犯罪来说,本案被告人廖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并不不严重。
2、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仅有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没有非法制造发票行为廖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来源于其他人,是从上游制造假发票的名叫李某的人那里拿来再出售给他人的。
(案卷证据卷第7页第12、13行:问:你所贩卖的假发票从何而来?答:是我向一个自称叫李某的人手里购买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有制造假发票的工具、设备、能力以及行为。
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属于牵连犯罪,尽管被告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但其行为相对于那些既制造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微一些;3、被告人仅此一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中,被告人廖某均谈到,其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11日被抓获,其一共做成功一次出售假发票行为(案卷证据卷第10页倒数第7、第8行:问:你一共向他人出售过多少次假发票?答:我是今天第一次向他人贩卖,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了。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的理由是: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税款为目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被告人芦才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肯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
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偷、骗税为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是否构成犯罪?单从刑法第205条条文上的理解,就会得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管其主观意图是为了偷税、骗税或其他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否已经完成了骗税或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持此观点是对“虚开”行为属于行为犯的一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
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作了精彩阐述,他认为行为犯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的行为犯;另一种是短缩的行为犯。
这种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附带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并非一定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仍属于该罪的情形。
对于法定的行为和附带的行为,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都需要完成这两个行为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即附带行为)的目的。
因此缩短的行为犯是目的犯的一种情形,目的犯的另一种情形是断绝的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2)当企业与宝钢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又没有增值税发票时,当被告人刘**感觉到如果不找发票抵扣税款,就比法律规定的多交了税款,感到很不公平。
在有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杨立新只想让企业不多交税,而不是偷逃国家税款。
其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完全存在具体的业务即铁精粉的购销事实,只是实际送货的与开发票的不是一个主体。
被告人刘**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来顶替没发票购买的货物。
此行为是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和实际脱离造成的。
望二审法官考虑:被告人刘**所在公司有很多购买的货物没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比国家法律规定多交了很多税款,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国家税款被骗83万元,没有将实际购买铁精粉应抵扣的税款扣除,计算错误,事实不清。
两公司共购买了多少铁精粉并供应给宝钢,应开而没开的发票分别应抵扣多少税款,公平交税应交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事实都不清楚。
两公司将铁精粉销售给宝钢,仅卷内材料就有开给宝钢有211张增值税发票,每张平均销项含税金额为9万元多,如果按7万元(可能比此还高)计算进项税价,应抵扣税款7*211*13%=192.01万元。
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两公司共收到铁精粉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为83多万元,此税款远远达不到如果开发票实际应抵扣税款192.01万元。
因此,按公平交税,分别粗略计算,两公司根本没有骗取税款,更没有骗取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税款的合计也没有达到30万元。
被告人杨立新作为两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量刑情节并不严重。
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抵扣税款3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审判决对本案抵扣国家税款简单地按照两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款合计计算,已包括两公司多交的税款。
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非常不公平,更违背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词(含自首)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勤宜的委托,指派王建明律师为李勤宜提供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结合法庭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勤宜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勤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勤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勤宜与其进行焦炭买卖的公司是有真实交易存在的,只是其个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遂只能通过其他公司向交易公司开具发票,所以说被告人李勤宜主观上恶性很小,并无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意愿,纯粹是因为被告人李勤宜法律意识不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在犯罪。
客观上被告人李勤宜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数额都不大,且犯罪行为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及影响。
所以李勤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勤宜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勤宜犯罪后自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李勤宜予以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真诚坦白,几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
所以望法庭量刑时应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勤宜具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勤宜系初犯,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勤宜之所以犯罪,与他平时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没有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归案后被告人李勤宜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李勤宜也多次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改过自新,所以李勤宜今天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3、被告人李勤宜家中有多个未成年的儿女,李勤宜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李勤宜这次犯罪已经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被告人李勤宜多一份宽容。
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应当惩罚,但被告人李勤宜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很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无罪辩护意见
二审无罪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评审员:首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针对此案提出二审无罪辩护意见。
在一审中,被告人已被判有罪并被判处刑罚。
然而,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以下将从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规以及犯罪事实不成立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一审庭审中所呈现的证据无法支持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根据合适的法律程序,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无法呈现足够的直接证据来支持控方的指控。
控方所陈列的证据中存在矛盾之处,无法构建一个完整且连贯的案情。
而被告人提供了相应的辩驳证据来驳斥控方的指控。
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证据,庭审无法确认被告人的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的原则应当在此案中得到正确的应用。
其次,关于诉讼程序违规的问题,一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导致案件的审理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规定。
首先,控方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足够的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其次,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辩方的证据提出了不当的限制和质疑,妨碍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而且,法庭扣押了辩方的证据材料,并未在庭审中审理。
最后,法庭对关键证人的询问不够充分和详细,导致控辩双方对案情的理解和证据的呈现存在偏差。
综上所述,诉讼程序违规严重影响了此案的公正审判,因此,应当对一审庭审的结果予以审查和改正。
最后,刑事犯罪事实不成立也是我的辩护观点之一。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只有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被判有罪。
在此案中,被控的犯罪行为的成立缺乏确凿的证据。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漏洞和不完整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
同时,被告人提供了合理而真实的辩解,能够合理解释被控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无法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总结起来,根据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规和刑事犯罪事实不成立三个方面的辩护观点,我要求法庭评审员对此案进行二审,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上海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上海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本案涉及到的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控制造、贩卖毒品罪。
但经过仔细调查和分析,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无罪。
首先,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交了一些证据来支持控罪,比如说在被告人身上发现了可卡因和其他毒品,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人制造或贩卖毒品。
这些毒品可能是被告人在自己身上携带,而不是准备出售。
此外,检方提交的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确凿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制造或贩卖毒品。
因此,我认为,检方不能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其次,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证据充分,我们也应该看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携带了毒品,但他并没有制造,也没有销售任何毒品。
在刑法中,仅仅携带毒品是不属于犯罪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最后,人权保障。
我们应该认识到,刑法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并保障人权和自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了侵犯。
因为他被指控犯罪,限制了他的自由,但检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判被告人有罪,那么我们就会侵犯他的人权和自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无罪。
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保障人权和自由,这些都是我们作出这一结论的依据。
感谢法庭的考虑。
以上就是我要达到的作无罪辩护的目的,希望法庭能够审慎考虑这些问题,并做出明智的裁决。
虚开增值税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怎么写?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虚开增值税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怎么写?导读:虚开增值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在书写上需要包括事务所指明某个律师成为此案件的辩护人并且就这个案件提出总结出来的意见,而意见一般都是认为当事人被认定的犯罪还没有到判刑的地步,或者针对虚开税务的行为给出的量刑意见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等。
一、虚开增值税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怎么写?虚开增值犯罪情节轻微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本人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对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谢谢:我总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同时基于本案事实和*某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自首并积极供诉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如下:一、本案第二、三两名被告所涉犯罪金额依法应该认定为265687.1元,而不是391088.08元。
代理人认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犯罪主体,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所涉犯罪金额共计391088.08元,其中大部分即265687.1元是发生在年至年间,另一部分即125400.98元是发生在年至年期间。
由于本案中二、三两被告只参与了年至年间的虚开事项,对于年至年间的虚开事项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税票是由兼职业务员自己带来的,公司外聘会计也是在有实际交易发生、税票来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这些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的。
雷飞飞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基于公诉人已经在武东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中已经客观的认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辩护人对此事实不再进行赘述。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的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的税款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所抵扣的税款50861.95元在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经由湖北**有限公司全部补缴并缴纳了50861.95元的罚款。
2.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上法庭应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犯罪后果十分后悔,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七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才一时铸成大错,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并未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次犯罪,此次犯罪也乃偶然为之。
4.被告人张某自愿缴纳罚金,但因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目前正在积极筹措资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虽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
无罪与罪轻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是无罪(或者具有罪轻情节)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无罪辩护部分(如果是做无罪辩护)#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无罪。
1. 主体不适格。
咱们先来说说这犯罪主体的事儿。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先确定参赛选手有没有资格参加。
在这个案子里,要构成被指控的犯罪,那对犯罪主体是有特定要求的。
比如说,[阐述该罪名要求的主体特征,如特定身份、年龄、能力等],可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根本就不符合这些要求。
他就像是一个被误拉进成人比赛的小孩,根本不具备参与这种“游戏”的条件,所以从主体这个大门槛上,就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
2. 主观方面无故意或过失。
这犯罪啊,就像做一件事得有个想法在里头。
有些罪得是故意去干坏事,有些罪哪怕不小心做错了(过失)也可能构成。
但我的当事人呢,他在这件事情里可没有那种坏心思(故意),也不是因为粗心大意或者应该预见没预见(过失)才导致这个事情发生的。
[结合案件事实详细解释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为什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正常走路,突然有个人自己不小心摔倒在他脚边,他可没有任何想让这个人摔倒的想法,也没有做任何会导致这个人摔倒的错事,纯粹就是个意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怪他呢?所以从主观方面来讲,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3. 客体未受侵害。
每一个犯罪都有它要侵害的东西,就像小偷要偷东西,侵害的就是别人的财产权。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咱们仔细看看,被指控的那个所谓犯罪行为,根本就没有对这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任何损害。
[具体说明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触及该罪名的客体]。
这就好比有人说你砸坏了他家的窗户,可你根本就没靠近过他家房子,窗户怎么可能是你砸的呢?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嘛,所以从客体这个角度看,我的当事人也是无罪的。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精选3篇)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精选3篇)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篇1一、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1.虚开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公式是什么?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一)基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计算税率取决于它属于上述三种税率中的哪一种。
一般来讲我们说的开票金额是含税价,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种税率的情况下,不含税价=含税价/(1 税率),反过来讲含税价=不含税价*(1 税率)我国任何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需要缴纳增值税,任何人在若通过非法手段,要求他人为自己许凯值呢购置税的发票,此时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证明其确实虚开增值税的发票之后,若是该民事主体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会被量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2)当企业与宝钢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又没有增值税发票时,当被告人刘**感觉到如果不找发票抵扣税款,就比法律规定的多交了税款,感到很不公平。
在有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杨立新只想让企业不多交税,而不是偷逃国家税款。
其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完全存在具体的业务即铁精粉的购销事实,只是实际送货的与开发票的不是一个主体。
被告人刘**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来顶替没发票购买的货物。
此行为是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和实际脱离造成的。
望二审法官考虑:被告人刘**所在公司有很多购买的货物没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比国家法律规定多交了很多税款,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国家税款被骗83万元,没有将实际购买铁精粉应抵扣的税款扣除,计算错误,事实不清。
两公司共购买了多少铁精粉并供应给宝钢,应开而没开的发票分别应抵扣多少税款,公平交税应交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事实都不清楚。
两公司将铁精粉销售给宝钢,仅卷内材料就有开给宝钢有211张增值税发票,每张平均销项含税金额为9万元多,如果按7万元(可能比此还高)计算进项税价,应抵扣税款7*211*13%=192.01万元。
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两公司共收到铁精粉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为83多万元,此税款远远达不到如果开发票实际应抵扣税款192.01万元。
因此,按公平交税,分别粗略计算,两公司根本没有骗取税款,更没有骗取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税款的合计也没有达到30万元。
被告人杨立新作为两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量刑情节并不严重。
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抵扣税款3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审判决对本案抵扣国家税款简单地按照两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款合计计算,已包括两公司多交的税款。
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非常不公平,更违背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不以骗取增值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四被告人韦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要对公诉人表示敬意,因为本案最初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韦某所在的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和第三被告人刘某之间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但公诉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的听取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韦某所在的某公司和刘某之间有货物交易,并且认定韦某没有骗取增值税的主观目的,对于公诉人认真严谨的办案作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但毕竟辩护人和公诉人所处位置不同,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同,因此,辩护人实难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某的指控,我认为韦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如下:一、韦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增值税的目的,因此没有犯罪故意。
1、韦某虽然让刘某将“施坦宁”药物的单价由7.5元(含税价)虚开到了17.6元和20.4元(均为含税价),但虚开部分1855530元(含税价)韦某已经按照17%缴纳了增值税,因此,韦某缴纳的增值税正是发票上显示的税额,那么某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其已经交纳的税款完全相等,因此韦某主观上并没有想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多抵扣税款,没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的主观目的。
对此事实,公诉机关已经认定,因此我对此事实不再赘述。
2、《刑法》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必须要有骗取增值税的目的,无此目的则无犯罪故意。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
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只是一般的虚开,它不会侵犯税收征管制度,是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骗取增值税的目的,这一观点已经被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认同(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对卢才兴案作出的判决证实了本辩护人的观点。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和各位评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站在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就虚开增值税的指控提出无罪辩护。
在辩护过程中,我将从法律、经济和实际情况三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虚开增值税指的是企业或个人故意编造虚假交易,以获取不当的增值税退税。
然而,我并没有故意编造虚假交易,也没有谋求不当的利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增值税退税是企业合法享有的权益,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便可申请退税。
在我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我遵守了税法的规定,按照真实的交易情况进行了增值税的申报和退税。
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虚开增值税并不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虚开增值税需要企业编造虚假交易,这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处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相比之下,合法申请退税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因此,我并没有动机去虚开增值税,而是依法合规地进行了申报和退税。
最后,从实际情况来看,虚开增值税并不是我所从事的行业的普遍现象。
我所经营的企业是一家小型的制造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我们的交易是真实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是真实的。
虚开增值税主要存在于一些涉及中间环节的企业,他们通过编造虚假交易来获取不当的退税。
与此相比,我所经营的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直接合作,不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坚信自己无罪。
我没有故意虚开增值税,也没有谋求不当的利益。
我依法合规地进行了增值税的申报和退税,符合税法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并不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在我所从事的行业中并不是普遍现象。
希望法庭和评审团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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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无罪辩护词(范本)-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无罪辩护词(范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雄亚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夏雄亚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夏雄亚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夏雄亚介绍洪耿和陈捷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洪耿物色可以提供资金的单位。
从被告人夏雄亚(201X-9-25,第二、三页)、洪耿(201X-10-20,第第一、二页)和陈捷(201X-9-25,第一、二页)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夏雄亚是在201X年3月以前,因洪耿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夏雄亚才介绍他和富盛公司财务总监陈捷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洪耿借用富盛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
洪耿是上海泓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泓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捷是富盛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洪耿和陈捷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
被告人夏雄亚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陈捷主动交给洪耿的,与被告人夏雄亚无关。
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洪耿和夏雄亚的讯问以及洪耿的口供中可以证明,富盛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陈捷打电话给洪耿联系好后,由陈捷主动交付给洪耿的,陈捷之所以通知被告人夏雄亚,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夏雄亚资料在洪耿那里,要求夏雄亚从洪耿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富盛公司在兴业银行长宁支行开户。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
无罪辩护词范文精选7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我要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做无罪辩护。
就像一个人被错怪了,我得把真相给大家扒拉清楚。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盗窃,可是这事儿啊,从头到尾都充满了误会。
首先呢,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在现场。
就像您让一个正在北极看北极熊的人去南极偷企鹅蛋一样,他没那个机会啊。
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他正在[具体地点]忙自己的正经事儿呢,比如说和朋友聊天,这朋友可不是临时找来作伪证的,人家可是实实在在地愿意为他站出来说话的。
再看看所谓的“证据”,那个在现场发现的带有我当事人指纹的东西,这就更滑稽了。
那东西是之前我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接触过的,而且经过我们调查,那东西在案发前几天就已经在那个公开的场所放着了,谁都有可能碰一下。
这就好比您去超市,摸了一下货架上的商品,结果这个商品后来被偷走了,您不能就因为您摸过就被说是小偷吧。
而且啊,指控我当事人盗窃的动机也很牵强。
说他是为了钱,可是我的当事人虽说不是大富翁,但也不缺这点钱。
他有自己稳定的工作,收入虽然不算超级多,但也能过得舒舒服服的。
总不能说看到个东西就像饿狼看到肉一样去偷吧,他没这个必要。
所以啊,审判长、审判员,基于这些事实,就像大白天看到太阳一样清楚,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希望法庭能够还他一个清白。
尊敬的法庭:我今天来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名字]进行无罪辩护,感觉就像是要把被乌云遮住的月亮给重新露出来一样,把真相展现给大家。
这个案子说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他人,这可真是冤枉啊。
您看啊,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双方是有一些冲突,但是我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是在进行自我防卫。
这就好比您走在路上,突然有只疯狗向您扑来,您肯定得反抗来保护自己啊。
我的当事人当时就是这样的情况。
对方先动手的,那动作就像一个失控的机器人,张牙舞爪地冲向我的当事人。
我的当事人只是本能地做出反应,想要挡住对方的攻击,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结果呢,在这个过程中,对方不小心摔倒受伤了。
虚开发票案件辩护词
虚开发票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各位尊敬的法官们:我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就虚开发票案件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公正客观地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呈现,以期达到真正的司法正义。
一、案件背景虚开发票案件是指企业为了逃避税收,而通过虚构经济交易情况,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一种行为。
本案中,被告并不否认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并没有虚构交易行为,因此并不符合虚开发票的定义。
二、证据分析1. 营业收入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关的真实的交易凭证,证明与客户之间确实存在经济交易行为。
这些凭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货物发票、物流单据等。
这些凭证可证明被告公司的货物销售和采购情况。
2. 经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被告可以提供与客户之间的相关往来业务凭证,例如商业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收据等。
这些凭证证明了实际的经济交易,证明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出资情况。
3. 企业经营行为的证据被告可以提供企业的银行流水账、日常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账面证据,以证明企业存在正常的经营行为,并非以虚构交易为目的。
三、法律规定的解读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开具了一份增值税发票那么简单,关键还在于证明涉案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否为虚构交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查并审查纳税人的账册、凭证、报表、经济业务记录等,以确认发票开具是否与真实交易一致。
四、辩护观点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与真实的经济交易一致,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基于正当合规的经济业务,并非虚构交易。
事实上,被告公司作为一家正常从事真实商业活动的企业,是有经济收入和支出的,这些交易均是真实的。
在审视本案时,请尊重事实,客观分析,依法判断。
五、陈述结语在此,我们坚决否认被告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坚信法庭能以公正的眼光审视本案。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依据证据,以确保司法公正,并对被告方做出正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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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一、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
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
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公式是什么?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一)基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计算税率取决于它属于上述三种税率中的哪一种。
一般来讲我们说的开票金额是含税价,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种税率的情况下,不含税价=含税价/(1 税率),反过来讲含税价=不含税价*(1 税率)
我国任何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需要缴纳增值税,任何人在若通过非法手段,要求他人为自己许凯值呢购置税的发票,此时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证明其确实虚开增值税的发票之后,若是该民事主
体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会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