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和参照对象在操办各种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操办搬迁新房、庆贺生日、生育子女、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活动。
(二)不准借配偶子女名义以及自己和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直系血亲名义为老人祝寿操办宴请活动。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其它借口请客送礼。
第四条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项及报批程序: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如何把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如何把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如何把握违规操办婚丧等请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是纪检监察机关经常遇到的问题。
结合执纪审查实践,就违纪与否如何界定、取证难点如何克服、处分档次如何把握等,谈一些思考。
一、如何把握违纪与否界限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款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关键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并结合相关规定及上级要求去认定。
1、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或邀请管理对象、工作下属、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占用公用资源,使用单位公车接送参加宴会人员、运送相关物品等,或者为自己及家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等,则可能涉嫌违纪。
如**市园林局督查办主任杨某,对该局下设的二级机构具有监督职能,其在为女儿准备婚宴时主动邀请二级机构的负责人参加,这种做法便属于利用了职权,构成违纪。
2、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这里的“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
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等秩序,或者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舆论等。
如**县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兄弟3人为其父亲操办丧事,通知县委办、县政府办等单位领导、同事参加,期间吊唁车辆达200多台(次),其中公车43台(次),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3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及职务:承诺人(签字):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承诺书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办发(2015)2号和桂阳县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桂纪办(2015)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本人严格执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不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及时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廉政账户。
二、本人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本人不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四、本人不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五、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或去世等,无论是否由本人操办,都按照规定向本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我已对本责任书内容有了全面了解,本人同意上述承诺约定并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操办的喜庆事项。
纪委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
纪委关于婚丧嫁娶的规定篇一: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通报湘司党【20XX】17号各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党委: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XX】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传达贯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廉洁从政。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中纪通【20XX】4号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引导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钱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各地查处的4起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案件通报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9月,刘胜强女儿结婚,在男方原籍举行了结婚仪式。
20XX年1月3日晚,刘胜强又与亲家陈某在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酒楼设宴108桌,宴请双方亲友。
其中刘胜强亲友20桌,所在单位20多名民警参加婚宴,有4名民警驾驶公务车辆参加。
深圳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刘胜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关长仁嫁女大操大办案。
20XX 年6月,关长仁女儿结婚。
关利用职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置办酒席32桌,宴请200余人,收受礼金5.5万余元。
七台河市纪委给予关长仁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川省成都市经委能源综合利用处调研员刘光华为个人过生日大操大办案。
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中纪委对婚丧嫁娶要求
中纪委对婚丧嫁娶要求篇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确保监督渠道畅通,对典型事件在全镇通报并上报县纪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哈格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纪委:2名省部级官员因大办婚丧喜庆被处分新京报讯5月26日,中纪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违反八项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979人,其中因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受处分官员达1300人,占10.9%。
这其中包括2名省部级、74名地厅级干部。
记者梳理中纪委通报的数据发现,去年9月至今,在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案发率”稳居第三。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二000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第三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禁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对下级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要坚决拒收,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者,严格按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或收受“红包”利用职权为当事人谋利的,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给上级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违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送出的公款,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分管的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逢年过节期间给领导干部“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劳务费;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奖金”、“补贴”和“劳务费”,违者分别按赠送和收受“红包”行为处理。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中央八项规定100问
前言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中央、省、市、区及各级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纪条规的愿望尤为迫切。
但由于有些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一些党员干部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为进一步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谨慎用权、秉公用权、规范用权,熟练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项政策要求,我们精心编辑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策规定解答》一书。
本书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共收录了18个方面100个重点问题的解答,其主要根据中央、省、市、区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部分内容参照省、市、区目前通行的做法与标准,经过区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本书作为我区内部试行资料,供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把握执行,不得擅自上网传阅,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制度及标准,按新的制度及标准贯彻执行。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和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2016年3月目录公务接待 (1)商务接待 (4)差旅费 (8)公款旅游 (11)因公临时出国(境) (13)津贴补贴发放 (15)办公用房、楼堂馆所 (21)公务用车 (24)会议活动 (27)收送礼品、礼金 (30)“带彩”娱乐 (3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33)出入私人会所 (3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6)工会经费开支及福利 (41)慰问活动 (46)公务卡结算 (48)财务票据 (50)公务接待1.党政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务接待?答: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对有公函的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2.公务接待就餐的场所有何规定?答:所有公务接待工作餐一律安排在单位内部食堂,单位内部无食堂的可安排在区党校食堂或区机关食堂,也可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具体报告程序:(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
(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近期,我省连续发生了数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肇事案,省纪委监察厅已责成有关地方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报了案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行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根据省委意见,现就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加强公车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各地各单位要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高度,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现象发生。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各项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3]54号)要求,现将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重申如下:1、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
各单位主要领导既要带头遵守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中纪委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规定中纪委篇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确保监督渠道畅通,对典型事件在全镇通报并上报县纪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阿拉哈格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纪委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20XX-02-1708:40关于“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建议对婚丧嫁娶、宴请的规模及收送礼金奠仪的金额制定明确标准,还建议执行时尊重少数民族民风民俗,不应“一刀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湖北省婚丧嫁娶规定
湖北省婚丧嫁娶规定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操办的喜庆事项。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违规请客敛财暂行规定
(一)对违规人员的处理:个人违反本规定,属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等次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影响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违规单位的处理:单位有违反规定请客送礼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县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严禁借婚丧嫁、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猛药治沉疴利剑刹歪风
猛药治沉疴利剑刹歪风一些沿袭多年的老习惯,正在被打破。
一股弥漫社会的人情风,正在被扫除。
“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须节俭办事,并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人和证婚人”……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向全省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被舆论称为“湖北史上最严格的党员干部婚丧喜庆廉政新规”。
这一“最严新规”出台3个多月来,一场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正席卷荆楚,强力冲击着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的陋习。
本报5月摘要报道《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后,引起广泛关注和肯定。
同时,一些干部群众就《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咨询。
就此,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规定“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
为什么领导和同事都不能参加?为什么单位领导不能出席下属的婚礼,不能当主婚人、证婚人?答:《办法》是落实省委指示,建立在法规和实践基础上的。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均提出,要“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学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省纪委在认真学习借鉴湖南、广西等兄弟省市的做法,综合荆州、恩施、仙桃等市州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廉政准则》、《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办法》。
《办法》也是建立在我省反腐倡廉实践之上的。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领导与同事之间通过婚丧喜庆事宜,产生金钱交易、权钱交易。
比如,不少人利用单位领导担任婚庆主婚人和证婚人之机行贿,一些干部也借机收受钱财。
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人和证婚人”。
年轻的党员干部举行婚礼,领导或同事通过口头或短信完全可以表达真诚的祝福。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作者:来源:《新湘评论·下半月》2018年第07期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最新-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精品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婚丧嫁娶有关规定篇一: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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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婚丧嫁娶规定
篇一: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四条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在本单位或者有
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第五条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
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
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
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
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
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XX〕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2日)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全镇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科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对配偶、子女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他们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利用自己的影响借机敛财。
第三条: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和自己有上下隶属关系、建设项目利益和单位职工赠送的礼品、现金等钱财物品;
(二)大吃大喝宴请上述人员;
(三)违反规定动用公车。
第四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提前向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书面报告具体事宜。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报送县纪委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本人因失误造成的后果,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确保监督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