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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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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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局分布一、港岛总区 港岛面积为80平方公里,共分为4个警区、11个分区或警署。

区内特殊场所及单位有:政府大球场,跑马地赛马场,维多利亚公园,新华社,立法局,总督府。

1.总区总部。

总区总部下设四个部门:行动部、行政部、总区刑事总部、总区交通总部。

其中行动、刑事、交通三个行动部门由一名职级为总警司的总区副指挥官统管,行政部作为综合管理机关由总区指挥官直接管辖,行政部首长的个人职级与总区副指挥官相同。

——行动部。

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

负责为处理总区层面上的行动问题和程序提供人手和秘书服务。

该部下辖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冲锋队,并负责管理总区内的警察机动部队驻区大队。

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

负责控制总区和区两个层面上的资源调配。

在平时或涉及内部保安及有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负责与警察总部指挥及控制中心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通联。

冲锋队。

负责999应急处警和迅速回应其他紧急情况,快速增派军装警务人员到现场扑灭罪行。

该队有一个队部和4个分三班轮值的小队。

——行政部。

由一位总警司掌管。

负责执行总区指挥官制定的政策,处理一般行动事务,包括负责总区内的社区关系、员工关系和裁判司法庭起诉工作。

该部下分5个组:人力资源管理组,财务资源管理组,职员关系组,警民关系组,文职人员组。

——刑事总部。

亦称罪案调查部。

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

负责处理严重罪案和涉及跨区的罪行。

同时,负责搜集、整理和评估总区内关于罪犯和犯罪活动的情报。

该部内设6个单位:罪案调查组,情报组,监察及支援组,防止罪案办事处,反三合会组,特别职务队。

——交通总部。

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

负责执行交通法例,调查交通意外,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推行警队和总区的交通政策。

该部内设3个组:意外调查组,执法及管制组,总部组。

香港警察等级

香港警察等级

香港警察(HK POLICE)等级划分(2012-01-10 10:41:25)香港警察分为警员、警督和警司三个级别;警员又分警员、高级警员和警长三个级别;警督则分见习督察、督察、高级督察三个级别;再高一级便是警司,分为警司、高级警司和总警司。

香港警察的3大王牌部门(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简称O记,刑事情报科CIB,扫毒组)香港警察是一支拥有28695名纪律人员以及6068名文职人员的队伍。

处长级警务人员:警务处处长 (一名)警务处副处长 (两名) ,分管「行动」副处长以及「管理」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四名),副处长以下再分为五个部门分别由高级助理处长指挥∶·行动处处长·刑事及保安处处长·人事及训练处处长·监管处处长·财务、政务及策划处处长 (由一位与高级助理处长相等职级的文职人员担任)警务处助理处(十三名)五个部门之下再分为八个部及六个总区分别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指挥。

八个部∶·行动部·支持部·刑事部·保安部·人事部·训练部·信息系统部·服务质素监察部*财务部、政务部及策划及发展部是由文职处长指挥。

六个总区∶香港岛总区九龙西总区九龙东总区新界北总区新界南总区水警总区警司级警务人员:总警司 - 通常是部或区指挥官高级警司 - 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警司 - 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督察级警务人员:总督察 - 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分区副指挥官高级督察 - 小队指挥官督察 - 小队指挥官见习督察 - 小队指挥官员佐级警务人员:警署警长 - 小队指挥官、小队副指挥官警长 - 分段指挥、车辆指挥高级警员 - 巡逻人员警员 - 巡逻人员憲委級處長 (Commissioner of Police)副處長 (Deputy Commissioner of Police)高級助理處長 (Senior 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Police) 助理處長 (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Police)總警司 (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高級警司 (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警司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督察級總督察 (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高級督察 (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督察 (Inspector of Police)見習督察 (Probationary Inspector of Police)員佐級警署警長 (Station Sergeant)警長 (Sergeant)高級警員 (Senior Police Constable)警員 (Police Constable)香港警察最低级的是PC(Police Constable),即普通警员,又叫「散仔」或「老散」。

(香港法律)第232章警队条例

(香港法律)第232章警队条例
删去不适用者。 (附表3由2000年第68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0条增补)
34 第232章-警队条例
现核准你们将该人带往注册医生注册牙医以收取该人的体内样本即
(香港法律)第 232章警队条例
事宜— (a)一名职级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人员姓名)已于..........年.........月......... 日妥为作出授权以收取............................(疑犯姓名)的体内样本,即....................; (b)有合理理由— (i)怀疑该人已犯某宗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即《..................条例》(第.......章)第.......条所订 的罪行;及 (ii)相信该样本有助于确定该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及 (c)已获妥为表示的适当的同意。
现核准你们将该人带往注册医生/注册牙医,以收取该人的体内样本,即............................. /收取该人的体内样本,即.............................。
日期︰年月日
................................. 裁判官
[公印位置]

香港所有法律法规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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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文主题索引CHINESE SUBJECT INDEX TO ORDINANCES本中文索引将刊登于现行香港法例活页版(第47期)的条例按照下列34项中文主题归类,每项主题下的条例中文引称则按其笔划数目排列,而有多条条例是见于超过一项主题之下的。

“条例英文主题索引”由于是按英文字母排列而较易于检索,因此其主题类别比本中文索引的分项为多。

读:应注意本索引仅为一套概略指引,而并非包罗每条条例涉及到的所有专题的索引。

类别主题类别主题(1) 政制...............................................(18) 金融机构........................................(2) 立法/成文法...................................(19) 行业规管........................................(3) 公民权利........................................(20) 雇佣劳工........................................(4) 政府行政........................................(21) 工程工务........................................(5) 公共财政........................................(22) 地政房屋........................................(6) 涉外事务........................................(23) 渔农矿务........................................(7) 人事登记/入境................................(24) 环境自然........................................(8) 公众安全/保安................................(25) 交通运输........................................(9) 司法...............................................(26) 船务港口........................................(10) 执法...............................................(27) 电讯广播........................................(11) 诉讼仲裁........................................(28) 文康娱乐........................................(12) 刑事法律........................................(29) 教育...............................................(13) 民事法律........................................(30) 医疗n生........................................(14) 家事法律........................................(31) 宗教...............................................(15) 商业法律........................................(32) 公益慈善........................................(16) 知识产权........................................(33) 各类法团........................................(17) 财经事务........................................(34) 各类基金........................................章号章号(1) 政制《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443《立法会条例》542《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382《行政长官选举条例》569《村代表选举条例》576《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第1册,第19/1页)A6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区旗及区徽条例》(1997年第117号)(第1册,第20/1页)A602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区议会条例》547《国旗及国徽条例》(1997年第116号)(第1册,第16/1页)A4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乡议局条例》1097《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541《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554(2) 立法/成文法《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1965年第53号)(第1册,第22/1页)A604(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1990年第51号)(第1册,第21/1页)A603(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538《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443《立法会条例》542《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382《私人条例草案条例》69《法例发布条例》614《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第1册,第19/1页)A601(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释义及通则条例》1(3) 公民权利章号章号《性别歧视条例》480《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489《法律援助条例》91《香港人权法案条例》38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486《家庭岗位歧视条例》527《残疾歧视条例》487《种族歧视条例》602(4) 政府行政《入境事务队条例》331《十进制条例》214《公务员w用委员会条例》93《公众假期条例》149《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606《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363《太平绅士条例》510《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220《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条例》1044《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518《申诉专员条例》397《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442《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1096《孤寡抚恤金条例》94《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205《孤寡抚恤金(豁免)(综合)条例》206《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79《法定代表律师条例》416《法定语文条例》5《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412《律政人员条例》87《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322《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第1册,第19/1页)A601(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香港海关条例》342《香港辅助警队条例》233《核数条例》122《消防条例》95《退休金利益条例》99《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90《退休金(特别规定)条例》157《退休金(特别规定)(职业训练局)条例》387《退休金(特别规定)(医院管理局)条例》80《退休金条例》89章号章号《退休金(增加)条例》305《假日(1997年及1998年)条例》534《区旗及区徽条例》(1997年第117号)(第1册,第20/1页)A6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国旗及国徽条例》(1997年第116号)(第1册,第16/1页)A401 (此编号为编配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非正式的参考编号)《基要服务团条例》197《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202《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普查及统计条例》316《注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职能移交及废除)条例》439《邮政署条例》98《廉政公署条例》204《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条例》254《抚恤金(特别规定)(关员)条例》35《调查委员会条例》86《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604《营运基金条例》430《警队条例》232(5) 公共财政《公共收入保障条例》120《公共财政条例》2《外汇基金条例》66《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351《印花税条例》117《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515《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330《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65《政府奖券条例》334《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140《香港库券(本地)条例》74《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271《借款(政府债券)条例》64《借款条例》61《差饷条例》116《核数条例》122《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1015《酒店房租税条例》348《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202《博彩税条例》108《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67章号章号《硬币条例》454《税务条例》112《遗产税条例》111《储税券条例》289《应课税品条例》109《营运基金条例》430(6) 涉外事务《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597《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319《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46《外地法团条例》437《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525《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9《特权及豁免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条例》402《特权及豁免权(联合联络小组)条例》36《逃犯条例》503《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190《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558《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513《领事协定条例》267《领事馆官员管理遗产条例》191《领事关系条例》557《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及劫持人质条例》468《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条例》590《联合国(反恐布主义措施)条例》575《联合国制裁条例》537《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188(7) 人事登记/入境《人事登记条例》177《入境条例》115《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540《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175《民航(生死及失踪:)条例》173《生死登记条例》174《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176《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539《偷渡:条例》83《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591《普查及统计条例》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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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入境事务队条例》331《太平绅士条例》510《少年犯条例》226《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325《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525《戒毒所条例》244《更生中心条例》567《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611《社会服务令条例》378《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570《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237《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240《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600《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524《香港海关条例》342《香港辅助警队条例》233《消防条例》95《逃犯条例》503《教导所条例》280《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513章号章号《贩毒(追讨得益)条例》405《劳教中心条例》239《廉政公署条例》204《感化院条例》225《罪犯自新条例》297《罪犯感化条例》298《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589《监狱条例》234《监管释囚条例》475《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604《证人保护条例》564《警队条例》232(11) 诉讼仲裁《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597《司法程序(烈风警告期间聆讯延期)条例》62《司法程序(报导限制)条例》287《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319《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46《仲裁条例》609《刑事案件讼费条例》492《刑事诉讼程序条例》221《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条例》9《官方法律程序条例》300《法定代表律师条例》416《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489《法律援助条例》91《时效条例》347《证据条例》8《权利的强制执行(延展期限)条例》252(12) 刑事法律《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328《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461《刑事案件讼费条例》492《刑事诉讼程序条例》221《刑事罪行条例》200《刑事罪行(酷刑)条例》427《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455《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579《防止贿赂条例》201《青年人纹身条例》323《侵害人身罪条例》212《杀人罪行条例》339章号章号《贩毒(追讨得益)条例》405《盗窃罪条例》210《复杂商业罪行条例》394《诽谤条例》21《赌博条例》148《简易程序治罪条例》228(13) 民事法律《失实陈述条例》284《民事责任(分担)条例》377《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条例》229《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410《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314《更改信托条例》253《受托人条例》29《法人团体合约条例》293《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23《信托承认条例》76《宣誓及声明条例》11《持久授权书条例》501《致命意外条例》22《破产条例》6《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257《商品说明条例》362《授权书条例》31《第三:(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273《无人收领货品处置条例》294《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306《诽谤条例》21(14) 家事法律《已婚:地位条例》182《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16《父母与子女条例》429《未成年人监护条例》13《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410《居籍条例》596《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213《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189《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481《婚生地位条例》184《婚姻制度改革条例》178《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192《婚姻条例》181章号章号《婚姻诉讼条例》179《婚姻(战争时期)(效力)条例》258《无遗嘱:遗产条例》73《领养条例》290《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512《遗嘱条例》30《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10《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188(15) 商业法律《不合情理合约条例》458《公司条例》32《代理商条例》48《外地法团条例》437《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615《合作社条例》33《合伙条例》38《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7《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457《法人团体合约条例》293《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324《保护贸易权益条例》471《度量衡条例》68《破产条例》6《假拍卖条例》255《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82《商品说明条例》362《商业登记条例》310《第三:(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273《货品售卖条例》26《无人收领货品处置条例》294《进出口条例》60《汇票条例》19《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49《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617《电子交易条例》553《管制免责条款条例》71《卖据条例》20《储备商品条例》296(16) 知识产权《防止盗用版权条例》544《版权条例》528章号章号《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412《商品说明条例》362《商标条例》559《专利条例》514《注册外观设计条例》522《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445(17) 财经事务《外汇基金条例》66《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351《存款保障计划条例》581《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65《金融资料统计条例》356《保险公司条例》41《财务汇报局条例》588《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例》82《采用欧罗条例》546《货币兑换商条例》34《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67《普查及统计条例》316《硬币条例》454《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584《银会经营(禁止)条例》262《储蓄互助社条例》119《证券及期货条例》571(18) 金融机构《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移转)条例》1154《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1《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8《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67《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615《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6《放债人条例》16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0《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附属公司合并)条例》117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68《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1161《东京三菱银行条例》1160《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7《恒隆银行(接收)条例》345《美国国际商业银行(香港业务转让)条例》1144《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1137章号章号《香港上海G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70《香港银行公会条例》364《海外信托银行(接收)条例》379《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46《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条例》1136《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4《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1172《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1152《银行业条例》155《德意志银行(合并)条例》1142《证券及期货条例》571《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1138《M izuho Co rpo rat e Ban k,Ltd.(香港合并)条例》1169(19) 行业规管《土地测量条例》473《工程师注册条例》409《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318《中医药条例》549《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电影院、剧院等)172《木料仓条例》464《牙医注册条例》156《卡拉O K场所条例》573《幼儿服务条例》243《本地报刊注册条例》268《合作社条例》33《地产代理条例》511《安老院条例》459《助产士注册条例》162《床位寓所条例》447《社会工作:注册条例》505《房屋经理注册条例》550《放债人条例》163《法律执业:条例》(规管律师、大律师、外地律师、公证人等)159《保安及护n服务条例》460《保险公司条例》41《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583《建造业议会条例》587《建筑师注册条例》408《按摩院条例》266《捕鲸业(规管)条例》496《旅行代理商条例》218《旅馆业条例》349章号章号《脊医注册条例》428《财务汇报局条例》588《酒店东主条例》158《专业会计师条例》50《教育条例》(规管教师、学校、补习社等)279《规划师注册条例》418《货币兑换商条例》34《残疾人士院舍条例》613《测量师注册条例》417《园境师注册条例》516《会社(房产安全)条例》376《当押商条例》166《游戏机中心条例》435《雇佣条例》(规管职业介绍所)57《辅助医疗业条例》(规管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及视光师)359《银行业条例》(规管银行、接受存款公司、货币经纪等)155《银会经营(禁止)条例》262《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56《医生注册条例》161《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165《兽医注册条例》529《药物倚赖: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566《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药房、药剂师)138《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证券及期货业)571《护士注册条例》164其他行业—公众舞厅舞蹈学校售卖烟草产品的小贩由《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规管屠场、屠房、食物业、奶业、售卖冰冻甜点、小贩、私营街市、游乐场所、卫生间、泳池、殡仪馆、殓葬商、私营火葬场、私营坟场、厌恶性行业(包括处理动物骨骼、毛皮、油脂、肥料、鱼粮、鱼翅、锰矿沙或二氧锰、肥皂,及制造澄H、漂白粉、胶水及浆糊等)由《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涉及动物及禽鸟的业务及行业(包括售卖动物、饲养牛只、绵羊或山羊、经办奶场、屠宰家禽供出口、展览或饲养禽畜、经营动物寄养所及骑马场地等)由《公众n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规管章号章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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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房屋《土地交易(沦陷时期)条例》256《土地拍卖条例》27《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545《土地测量条例》473《土地注册条例》128《土地业权条例》585《土地审裁处条例》17《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130《土地(杂项条文)条例》28《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条例》337《分划条例》352《分摊条例》18《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185《市区重建局条例》563《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276《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515《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125《收回土地条例》124《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权)条例》438《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357《官契(薄扶林)条例》118《房屋条例》283《房屋经理注册条例》550《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219《保护海港条例》531《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127《城市规划条例》131《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610《建筑物条例》123《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121《建筑物管理条例》344《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126《政府租契条例》40《集体官契(长洲)条例》488《新界土地交换权利(赎回)条例》495《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150《新界土地(豁免)条例》452《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152章号章号《新界条例》97《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7《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370(23) 渔农矿务《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264《捕鲸业(规管)条例》496《海岸公园条例》476《海鱼(统营)条例》291《海鱼养殖条例》353《除害剂条例》133《农产品(统营)条例》277《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公司条例》1156《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条例》1080《渔业保护条例》171《辐射条例》303《矿务条例》2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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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九广铁路公司条例》372《大老山隧道条例》393《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474《山顶缆车条例》265《公共巴士服务条例》230《民航(生死及失踪:)条例》173《民航(飞机噪音)条例》312《民航条例》448《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条例》229《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276《行车隧道(政府)条例》368《西区海底隧道条例》436《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611《汽车保险(第三:风险)条例》272《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330《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237《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240《东涌吊车条例》577《东区海底隧道条例》215《青沙管制区条例》594《青马管制区条例》498《架空缆车(安全)条例》211《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301《香港铁路条例》556《核材料(关于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479《航空保安条例》494《航空运输条例》500《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591《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520《渡轮服务条例》104《运货货柜(安全)条例》506《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370章号章号《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543《道路交通条例》374《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375《电车条例》107《机场管理局条例》483《铁路条例》519(26)船务港口《保护海港条例》531《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127《海上保险条例》329《海上货物运输条例》462《海底电报条例》497《偷渡:条例》83《商船(本地船只)条例》548《商船(安全)条例》369《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413《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414《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434《商船(海员)条例》478《商船(班轮公会)条例》482《商船条例》281《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582《商船(注册)条例》415《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508《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313《提单及相类装运单据条例》440《渡轮服务条例》104《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81《领港条例》84《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605(27) 电讯广播《外层空间条例》52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593《娱乐特别效果条例》560《海底电报条例》497《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616《电子交易条例》553《电讯条例》106《电视条例》(已废除)52《电影检查条例》392《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589《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391章号章号《广播条例》562(28) 文康娱乐《公众娱乐场所条例》172《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132《卡拉O K场所条例》573《古物及古迹条例》53《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220《西九文化区管理局条例》601《郊野公园条例》208《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1020《香港康体发展局(废除)条例》1175《香港童军总会条例》1005《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1061《香港演艺学院条例》1135《香港艺术中心条例》304《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472《娱乐特别效果条例》560《书刊注册条例》142《海岸公园条例》476《海洋公园公司条例》388《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390《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552《游戏机中心条例》435《电影检查条例》392《n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例》425(29) 教育《民生教育机构委员会法团条例》1094《协恩学校管治委员会法团条例》1099《拔萃女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24《拔萃小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25《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2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493《英基学校协会条例》1117《香港大学条例》1053《香港中文大学(公布逸夫书院)条例》1139《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晨兴书院及善衡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1179《香港中文大学(宣布敬文书院、伍宜孙书院及和声书院为成员书院)条例》1180《香港中文大学条例》1109《香港公开大学条例》1145章号章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261《香港城市大学条例》1132《香港科技大学条例》1141《香港浸会大学条例》1126《香港教育学院条例》444《香港理工大学条例》1075《香港演艺学院条例》1135《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1150《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477《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例》90《专上学院条例》320《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法团条例》1098《教育条例》279《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21《圣士提反书院教委会法团条例》1049《圣保罗男女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1104《圣保罗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1102《圣约瑟书院法团条例》1048《圣约翰学院条例》1089《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592《岭南大学条例》1165(与教育事业有关的基金见“(34)各类基金”)(30) 医疗n生《人类生殖科技条例》56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465《不良医药广告条例》231《中医药条例》549《公众n生及市政条例》132《公众n生(动物及禽鸟)条例》139《化学品管制条例》145《牙医注册条例》156《危险药物条例》134《助产士注册条例》162《吸烟(公众n生)条例》371《抗生素条例》137《狂犬病条例》421《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570《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600《明德医院条例》1035《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360《食物安全条例》612《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389《香港防痨心脏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1024《香港红十字会条例》1129。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1. 引言香港警队(Hong Kong Police Forc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警察机构,负责维护香港社会的治安与秩序。

香港警队是一支高度专业、严谨有序的警察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其组织架构逐渐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警队的组织架构,包括各个层级的职能和职责。

2. 总体组织架构香港警队整体上分为四个层级:总队、分区、警区和警务部门。

2.1 总队总队是香港警队的最高层级,负责整体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总队下设多个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动部等,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动策划等工作。

2.2 分区分区是香港警队的中级层级,主要负责各个地区的警务工作。

香港分区划分为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分别对应香港的三个主要地区。

每个分区下设多个警区。

2.3 警区警区是香港警队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实施警务工作。

每个警区下设多个警务区,每个警务区由若干个警务站组成。

2.4 警务部门香港警队设有多个专门的警务部门,包括刑事部门、交通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等。

这些部门负责处理各个领域的警务事务。

3. 各层级的职能和职责3.1 总队总队担负着整体规划、指导和协调的职责,主要职能包括: - 制定香港警队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 指导和协调各个分区、警区和警务部门的工作; -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 - 定期评估香港警队的绩效和效能。

3.2 分区分区负责各个地区的警务工作,主要职能包括: - 组织和指导各个警区的工作;- 监督和检查各个警区的工作执行情况; - 协调不同警区之间的资源配备; - 参与地方社区的安全建设和犯罪预防工作。

3.3 警区警区是香港警队的基层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 组织和实施警务工作,包括巡逻、调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等; - 维护治安秩序,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 开展社区警务,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关系; - 参与地方社区的犯罪预防工作。

3.4 警务部门香港警队的警务部门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警务事务,主要职能包括: - 刑事部门: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 - 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 内部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香港警队的内部安全; - 情报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情报,为其他部门提供支持。

香港七大纪律部队职系表(警、廉、关、入、消、惩、飞)

香港七大纪律部队职系表(警、廉、关、入、消、惩、飞)

香港七大纪律部队职系表(警、廉、关、入、消、惩、飞)香港有七大纪律部队: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处、消防处、惩教署、飞行队,除了廉政公署,其他部队的上级单位都是保安局,但保安局不能直接插手它们的具体事务,而主要是做协调的工作。

以下就介绍这七大纪律部队的职系,大家或许通过这个会更了解寒战里的内容。

警务处(管全港的JC、辅警,警务处长需中央批准)一、宪委级(高级警官):处长、副处长、高级助理处长、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

二、督察级(警官):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三、员佐级(初级警员):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廉政公署(反贪机构,廉政专员需中央批准)一、廉政专员二、廉政副专员(兼执行处处长)三、执行处:处长(廉政副专员兼任)、助理处长、首席调查主任、总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助理调查主任四、防止贪污处:处长、助理处长、首席防贪主任、总防贪主任、高级防贪主任、防贪主任五、社区关系处:处长、助理处长、首席廉政教育主任、总廉政教育主任、高级廉政教育主任、助理廉政教育主任海关(商品的出入境管理,海关关长需中央批准)一、海关部队(一)首长级:关长、副关长、助理关长、总监督(二)主任级:高级监督、监督、助理监督、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三)员佐级:总关员、高级关员、关员二:贸易管制处:高级首席贸易管制主任、首席贸易管制主任、总贸易管制主任、高级贸易管制主任、贸易管制主任、助理贸易管制主任入境处(人员的出入境管理,入境处长需中央批准)一、首长级:处长、副处长、助理处长、高级首席入境事务主任二、主任级:首席入境事务主任、助理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总入境事务主任、高级入境事务主任、入境事务主任三、员佐级:总入境事务助理员、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入境事务助理员消防处(负责全港的救援工作)一、首长级:处长、副处长二、消防职级(一)首长级:消防总长、副消防总长(二)主任级:高级消防区长、消防区长、助理消防区长、高级消防队长、消防队长、见习消防队长(三)员佐级:消防总队目、消防队目、消防员三、救护职级(一)首长级:救护总长、副救护总长(二)主任级:高级助理救护总长、助理救护总长、救护监督、高级救护主任、救护主任、见习救护主任(三)员佐级:救护总队目、救护队目、救护员惩教署(即香港的监狱)一、首长级:署长、副署长、助理署长二、惩教职系(一)首长级:惩教事务总监督(二)主任级:惩教事务高级监督、惩教事务监督、总惩教主任、高级惩教主任、惩教主任(三)员佐级:一级惩教助理、二级惩教助理三、工业职系(一)首长级:总经理(二)主任级:惩教事务监督、总工业主任、高级工业主任、工业主任、工艺导师(三)员佐级:工艺教导员飞行队(负责空中支援,有飞机、直升机等)一、总监二、机师:总机师、高级机师、一级机师、二级机师、见习机师三、飞机工程师:总飞机工程师、高级飞机工程师、飞机工程师、总飞机技术员、高级飞机技术员四、空勤主任:高级空勤主任、一级空勤主任、二级空勤主任、三级空勤主任五、飞机技术员:总飞机技术员、高级飞机技术员、飞机技术员。

香港回归警衔制度

香港回归警衔制度

香港回归警衔制度是指在1997年7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实施的一种警察任命制度。

该制度为驻港部队和特区警务处定义了不同的军衔和职位,使其更好地适应特区的社会发展。

根据这一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将从军衔上将驻港部队、特区警务处及公安总局三大部门整
合成一个系统:由总参谋、副总参谋、师职以及少校4个军衔级别来代表不同的最高军事
权力。

此外,还有几个低于少校的军衔如上士、中士、下士等。

此外,该制度还要求所有新任命者必须遵守《回归前卫》法律法令:保障人民权益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依法施行公务。

香港辅警制度

香港辅警制度

香港辅警制度2011-11-28香港辅警队(辅警队)是香港警务处直接领导下的一支重要的维护社会治安辅助警察队伍。

辅警队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3章)第3条成立,并设有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

其职级编制由警员到总监分为十一等,服务满三年以上,通过升级检定考试即可获晋升机会。

薪酬按相应级别为港币元至元/每小时,或港币564元至1796元/每日,且依据工作时年设有相应增薪点。

截至2010年香港辅警编制4500人,实际人数3858人。

辅警队由香港社会各阶层有固定职业的人士志愿申请加入,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可经由大学生辅警计划途径申请。

甄选时需考察申请人中文程度、体能状况、举止谈吐、成熟程度、常识、自信、一般警务知识及对辅警职责的认识等。

总监献词姚仰龙先生,香港辅助警察队总监香港辅助警察队(辅警队)竭诚服务社会,历史悠久。

一九一四年,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二十九名香港市民自愿组成後备警察队协助正规警察维持治安。

时至今日,辅警队已有长足发展,在香港执行各种任务。

辅警队昔日在战争或暴动时充当应急後备人员,现时已完全与正规警队融合,男女队员均受过跟正规一样的专业训练,与正规人员一同负起维持香港为世界其中一个最安全的城市的重责。

辅警简介香港辅助警察队(辅警队)由社会各阶层的志愿人士组成,早於一九一四年成立,拥有悠久而光辉的历史。

随着环境的转变,当局不时修订辅警队的职责和组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正规及辅警人员组成,目的在全面检讨辅警队,以期充分发挥辅警队在管理及行动人手调配方面的效能。

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获得警务处处长批准,并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底实施。

辅警队一直执行原先成立时的职能,就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後备人手,在应付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人员。

辅警队会继续依循警务处处长按现行的行动优次而指令的支援形式和人数动员。

辅警队的组织及指挥架构已作出修订,加强与正规警队融合。

辅警队是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香港法例第233章)第3条成立的,队员派驻五个陆上总区,按各总区军装人员编制比例分派。

香港警察枪械使用法律制度述评

香港警察枪械使用法律制度述评

将香港警察使用枪械 的原则概括 为以下几项 :
1 . 自律 和克制原则 。 《 警 察通例 》规定 : “ 警 务人员与市 民接触 时 ,必须 自律 和克制。” “ 自律 和克制 ”意 味着枪 械不得 随意使 用 ,在用与不用 、 如何使用上 ,努力做 到依据法律 ,符合执法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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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 人 民警察使 用警 械和武器条例 》等规范警 察使用武力 的法律文 件 中没有 “ 枪械 ”一词 ,而是 使用了 “ 武器 ” 、 “ 枪 支” 、 “ 警 械”等术语 ,其 中,武器属 于致命性警 用装 备 ,枪支是武器 中最重 要 的一种 ,而高压水枪 、特种 防暴 枪等虽然也称为


香港警 察使 用枪械 的法律依 据
例 ’,并且不得抵触本条例或根据第4 5 条订立 的任
何规例 。” 《 警 队条例 》是香港警察执行任 务的基 《 香港特别 行政 区基本法 》第 8 条规定 : “ 香 本 法律 依据 ,也 是 特 区政府 对警 队实施 有效 控制 港 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 、衡平法 、条例 、附属立法 和管理 的宪章 ,而 《 警察通例 》是对 《 警 队条例 》 和 习惯法 ,除 同本法 相抵 触 或经 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
Y0 8 5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作者 简 介 :徐 丹彤 ( 1 9 7 0 一) ,男 ,河北承 德人 , 中国人 民武装警 察部 队 学 院基 础部 政 法教研 室副教授 , 军 事法 学专 业硕 士生 导师 、警务硕 士生导 师 ,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刑 事诉 讼 法 学、军事 法 学和行 政 法学。
时发 出他 认 为适 宜 于管 理警 队 、使 警 队有效 率 地

中国大陆 香港 澳门警衔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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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警衔简介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警衔简介1:警衔等级《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 、编制警衔《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 )行政职务与警衔。

《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 )技术职务与警衔。

《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公安部部长——上将;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澳门警察警衔简介澳门警务架构与香港不同,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及司法警察,这里将介绍一下澳门警队,首先登场的是拥有3200多名警员的治安警察局。

香港警察机构编制及其事权划分之启示

香港警察机构编制及其事权划分之启示

*.关于刑事业务
香港警察对 刑事业务总 体 上 实 行 总 部 刑 事 部 , 总区刑事总部 , 警区刑事部 , 分区刑事调查队四级 0 以块为主 / 的 管理体制 " 刑 事情报则 实行总部刑 事 部刑事情报科 , 总区刑事情报组 , 警区刑事报组三级 0 以条为主 / 的管理体制 )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 " 警队各 级刑事部门由同级辖区指挥官指挥 " 上级刑事部门 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 , 情报支援 )
香港警察机构编制及其事权划分之 启示
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
香港警察专业素养与警察机构编制及其事权划 分关系甚大 ! 本文旨在研究香港警察机构编制及其 事权划分 " 为我国修改 # 人民警察法 $% 全面深化公安 改革提供借鉴参考 ! 总体而言 " 香港警察机构编制及其事权划分有 两大特征 & 一是机构设置在纵向上分为四级架构 " 根 据不同警情依法动态调整 ' 在横向上根据事权不同 " 分级分类 % 因地制宜 ( 警务监督 % 技术支持 % 后勤保障 等三大事权 由高层垂直 管理 " 行动 % 刑 事 % 交通等三 大核心业务实现警力下沉 ) 二是正式警察 % 文职人 员 % 辅助警 察等三大警 务主体职 衔合一 % 相互 协作 % 实行分类管理 ! 一 香港警察的机构设置 * 一 + 纵向结构 在纵向上 " 香港警察分为四级 " 即 ! 个总部 ," 个 总区 %#$ 个警区 %%& 个分区警署 ) 总部下设 ' 处 !! 部 ) 总区 % 警区 % 分区作为前线单位 " 分级负责各自辖 区警务 ) 总区 % 警区 % 分区与特区政府划分的 !& 个区 并不一一对应 " 而是根据辖区人口 % 犯罪率的发展变 化而动态调整 )

【精品】香港警队条例

【精品】香港警队条例

【关键字】精品法规名称第232章警队条例目录第232章详题第232章第1条简称第232章第2条适用范围第232章第3条释义第232章第4条处长管理警队第232章第5条处长或副处长的权力第232章第6条权力等受规例等规限第232章第7条权力的转授第232章第8条禁止警务人员为职工会会员第232章第9条服务责任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责任第232章第11条警队组织第232章第12条警队的开支第232章第13条宪委级警务人员的任用等第232章第14条督察、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任用及擢升第232章第15条革职第232章第16条为公众利益而终止服务第232章第17条停职第232章第18条委任证第232章第19条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第232章第20条(由2003年第2号第68条废除)第232章第21条警务人员当作为当值第232章第22条服装第232章第23条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解雇及辞职第232章第24条临时警务人员第232章第25条督察的解雇及辞职第232章第26条就职宣言第232章第27条离开警队时交出政府财物第232章第28条弃职第232章第29条擅离职守第232章第30条警务人员须服从合法命令第232章第31条即时革职第232章第32条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惩罚第232章第33条(废除)第232章第34条威胁或侮辱上级或同级的人员第232章第35条(废除)第232章第36条(废除)第232章第37条警务人员的定罪第232章第38条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的保留条文第232章第39条定义:第IV部第232章第39A条处长为施行本部而成立为单一法团第232章第39B条警察福利基金的延续第232章第39C条警察福利基金由什么集成第232章第39D条法团的职能第232章第39E条警察福利基金可作什么用途第232章第39F条法团可设立警察职员购物计划第232章第39G条法团可捐款第232章第39H条法团可雇用职员第232章第39I条法团可聘用代理人第232章第39J条法团可转授其职能第232章第39K条法团可签订合约及其他交易第232章第40条存放警局财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1条受羁押的人所未认领财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2条管理死者某些财产的权力第232章第43条无人认领的无价值实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4条由某些警务人员行使裁判官的权力第232章第45条警察规例第232章第46条警察通例第232章第47条总部通令第232章第48条(废除)第232章第49条处长将某些权力转授第232章第50条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第232章第51条被逮捕者交付主管警署的警务人员羁押第232章第52条被逮捕者担保后释放或带到裁判官席前第232章第53条逮捕权力第232章第54条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第232章第55条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运送被窃财产的船只等或人的权力第232章第56条(废除)第232章第57条扣留及出售被拘捕者的车辆等第232章第58条关于违反某些卫生条例的逮捕权第232章第59条指纹及照片等第232章第59A条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B条裁判官就取得体内样本批予核准第232章第59C条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D条使用样本及法证科学化验结果的限制第232章第59E条从被定罪人士的口腔用拭子收取的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F条自愿给予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G条DNA资料库第232章第59H条样本及纪录等的弃置第232章第59I条修订附表2及3第232章第60条对执行手令而行事的警务人员的保障第232章第61条食肆等窝容当值警务人员的罚则第232章第62条导致警队产生离叛情绪的罚则第232章第63条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等或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罚则第232章第64条虚报有人犯罪等罪行第232章第65条擅用警察制服的罚则第232章第66条特别服务及费用第232章第67条处长向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要求资料的权力第232章附表1就职誓言或宣言第232章附表2指明为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第232章附表3裁判官核准收取体内样本的申请及批予核准正文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end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begin第232章警队条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第232章详题本条例旨在修订及综合与警队有关的法律。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

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

(第95条~第96条の六)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

香港警队组织架构香港警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执法机构,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香港警队的组织架构非常庞大,包括多个部门和单位,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部香港警队总部是香港警队的最高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警务政策,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总部下设多个部门和单位,包括:1.行动处:负责制定和执行打击犯罪行动计划。

2.情报处: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情报信息。

3.保安处:负责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4.刑事情报及安全科技处:负责应用科技手段打击犯罪。

5.警务督察处:负责监督和管理警务工作。

6.公共关系科:负责与媒体沟通,宣传警队工作成果。

7.人力资源科:负责管理警员的人事事务。

8.训练学院:为新入职或转岗的警员提供训练,并且不断提高现有警员的技能水平。

二、警区香港警队下设18个警区,分别负责维护各自辖区内的治安和秩序,以及应对突发事件。

每个警区下设多个派出所和巡逻队,以便更好地执行任务。

三、特别部门香港警队还有一些特别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犯罪或事件。

这些部门包括:1.重案组:负责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2.禁毒处:负责打击毒品犯罪。

3.刑事情报科:负责搜集和分析刑事情报信息。

4.少年及家庭事务科:负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和家庭问题的案件。

5.交通处: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6.消防处:负责灭火救援和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四、特别任务部队香港警队还有一些特别任务部队,主要用于应对危机事件和恐怖袭击等情况。

这些部队包括:1.快速反应部队:负责快速响应突发事件,并且展开行动。

2.特别行动组:负责执行高风险任务,如解救人质等。

3.爆炸品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可疑包裹和爆炸品等危险物品。

以上是香港警队的主要组织架构,每个部门和单位都有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安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香港警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香港警察巡逻管理体制

香港警察巡逻管理体制

香港警察巡逻管理体制/List/Display.aspx?type=8&OpetID=1800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面积1095平方公里,人口630万。

香港警察是一支拥有28695名纪律人员及6068名文职人员的队伍,香港警队被誉为亚洲最高效、最廉洁的警队,警力与人口比为1:187(5.3‰),香港警务处是香港警方的最高的首脑机关,为方便执行日常警务,全港划分为六个总区,总区下辖分区,每个分区根据人口、地域范围等设立若干警署。

一、香港警察巡逻警务运作机制基本情况香港巡逻警务机制实战、高效的特点非常明显,总体印象是覆盖面好,控制力强,贴近实战。

香港警察巡逻呈立体状覆盖,主要是由警署巡逻队、总区冲锋队和驻总区机动部队来担负,这三支队伍统归各总区最高指挥官调遣,日常警务行动由各总区的指挥及控制中心负责协调。

共划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各个警署的巡逻警察。

香港警方大部分的日常行动及管理事宜均由各总区独立处理.总区又分为区和分区,而在若干情形下,警务管辖范围是以警署为单位。

现时全港共分为23个警区,各警区之下共划分为54个分区或警署。

警署是香港警务工作的基础单位。

警署巡逻队是香港警方开展巡逻工作,进行社会面治安防控的基础力量,每个警署都设有专职的巡逻队,为市民提供24小时的前线服务,负责执行传统的警务工作。

巡逻队警力一般占到警署总警力的60%以上。

如新界南总区的青衣警署巡逻队警力占到全警署的63%。

警署巡逻队下设4个小队,根据警署的大小,每个巡逻小队人数30-50人不等。

巡逻队的人数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变更。

第二层面为冲锋队。

总区冲锋队是负责总区内机动巡逻任务的骨干力量。

冲锋队与我们的防暴警相类似,他们的主要职能是:999接处警;处理由指挥控制中心指派的紧急事故;处置重大突发紧急事件;执行大型或敏感性活动的人群管制任务等。

除此之外,巡逻也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承担24小时的机动巡逻任务。

冲锋队的巡逻与各警署的巡逻不重复、不重叠,主要选择罪案多、警力少的地区进行巡逻,加强那一地区的治安控制能力,是对各警署巡逻的一个补充。

香港警察制度

香港警察制度
香港一共分为6大分区,分别是新界北分区,新界南分区,西九龙分区,东九龙分区,港岛分区,水警。在这6个分区内除了水警外都部署冲锋队,分别驻在各个警署,有时冲锋队要带警犬巡逻。
香港警察部队由17个单位构成,它们是:刑事侦缉处(CID);特别行动组(含凶杀调查科、有组织罪案调查科,该科又包含三合会调查课、特别罪案调查课、刑事情报科);商业罪案调查科;毒品调查科;刑事纪录科;鉴证科;军火及枪械鉴证科;国际刑警科;防止罪案科;化验室;警犬队;警察机动部队;辅警队;警察训练学校;侦缉训练学校;水警训练学校;警察训练科。香港警队管辖4个大总区,即:九龙总区。包括一个交通总部、两支冲锋队、8个分局,即油麻地、旺角、深水埗、九龙城、黄大仙、观塘、机场及地下铁路分局等。除地下铁路分局外,其余分局均有军装及刑事侦缉处人员,每个分局还管辖若干警署、派出所及报案中心。港岛总区。包括一个交通总部,一支冲锋队,4个分局,即东区、港仔、中区、西区分局。新界总区。包括一个交通总部,一支冲锋队,5个分局,即边境、荃湾、葵涌、元朗、沙田分局。水警及离岛总区。包括5个分区,即东区、南区、西区、北区及维多利亚港口区。
②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每年4月要求有关方面提名具备资格的警署警长,以备考虑委任为督察。
③警署警长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后,会参加延续面试及一项由延续遴选委员会主持的面试。通过面试后,警署警长须在警察训练学校完成一项特别入职课程,才会正式被委任为督察。在上课期间,警署警长会获暂授督察职级。根据这项程序委任的督察,须要试任3年时间,而且毋须通过第二级标准考试。获实授督察职级后,便须具备一般升级和晋升的资格才获考虑荐升。
香港警察的EU冲锋队,PTU机动部队,交通部警员,军装巡逻警员在值勤的时候装备重管点38左轮手枪,
因为象EU冲锋队这种最先到达案发现场扑灭罪行的警员会遇上悍匪,所以为了增强火力,他们装备了重管点38左轮手枪,而且装备了威力也较大的子弹,每名警员身上除配枪上的6颗子弹外,身上还会携带一个装配6颗备用子弹的快速入弹器。

香港警务处架构及香港警衔——看香港警匪片必备

香港警务处架构及香港警衔——看香港警匪片必备

• 范锡明先生 西九龙总区指挥官
• 刘业成先生 水警总区指挥官
• 余敏生先生 新界南总区指挥官
宪委级(高级警官)
• 李建辉先生 港岛总区指挥官
• 苏锦成先生 新界北总区指挥官
• 嘉宏礼先生 东九龙总区指挥官
宪委级(高级警官)
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CSP)
• 分别领导行动及管理部门。
宪委级(高级警官)
香港警务处副处长(行动)邓甘满
宪委级(高级警官)
香港警务处副处长(管理)马维騄
高 级 助 理 处 长 时 的 照 片
宪委级(高级警官)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Senior Assistant Commissioner of Police,
SACP)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的衬衣为白色,领章 绣上双条纽纹, 肩章以英国陆军少将军衔 标志为蓝本,上有一枚双杖嘉禾花及一枚 军星,警帽上有单条叶片边饰。
• 总警司的衬衣为白色,绣上警官领章, 肩 章以英国陆军上校军衔标志为蓝本,上有 一枚市花及嘉禾,及两枚军星,警帽上有 粗条边饰。
• 分别出任警区指挥官或者部门主管
宪委级(高级警官)
高富士总警司 宪委级(高级警官)
高级警司(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SSP)
警帽上宪委级高级警官?赵慧贤女士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持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持?张德强先生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罗梦熊先生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区志光先生警务处助理处长保安警务处助理处长保安宪委级高级警官?郑仕廉先生香港警察学院院长香港警察学院院长?吴徐凤英女士警务处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人事?艾乐善先生警务处助理处长信息系统?孟义勤先生孟义勤先生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宪委级高级警官范锡明先生?范锡明先生西九龙总区指挥官西九龙总区指挥官?刘业成先生水警总区指挥官水警总区指挥官?余敏生先生新界南总区指挥官新界南总区指挥官宪委级高级警官?李建辉先生港岛总港岛总区指挥官指挥官?苏锦成先生苏锦成先新界北总区指挥官?嘉宏礼先生?嘉宏礼先生东九龙总区指挥官宪委级高级警官总警司chiefsuperintendentof警司policecspp?总警司的衬衣为白色绣上警官领章章以英国陆军上校军衔标志为蓝本章以英国陆军上校军衔标志为蓝本上有一枚市花及嘉禾及两枚军星警帽上有枚市花及嘉禾及两枚军星警帽上有粗条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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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第232章警队条例目录第232章详题第232章第1条简称第232章第2条适用范围第232章第3条释义第232章第4条处长管理警队第232章第5条处长或副处长的权力第232章第6条权力等受规例等规限第232章第7条权力的转授第232章第8条禁止警务人员为职工会会员第232章第9条服务责任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责任第232章第11条警队组织第232章第12条警队的开支第232章第13条宪委级警务人员的任用等第232章第14条督察、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任用及擢升第232章第15条革职第232章第16条为公众利益而终止服务第232章第17条停职第232章第18条委任证第232章第19条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第232章第20条(由2003年第2号第68条废除)第232章第21条警务人员当作为当值第232章第22条服装第232章第23条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解雇及辞职第232章第24条临时警务人员第232章第25条督察的解雇及辞职第232章第26条就职宣言第232章第27条离开警队时交出政府财物第232章第28条弃职第232章第29条擅离职守第232章第30条警务人员须服从合法命令第232章第31条即时革职第232章第32条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惩罚第232章第33条(废除)第232章第34条威胁或侮辱上级或同级的人员第232章第35条(废除)第232章第36条(废除)第232章第37条警务人员的定罪第232章第38条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的保留条文第232章第39条定义:第IV部第232章第39A条处长为施行本部而成立为单一法团第232章第39B条警察福利基金的延续第232章第39C条警察福利基金由什么集成第232章第39D条法团的职能第232章第39E条警察福利基金可作什么用途第232章第39F条法团可设立警察职员购物计划第232章第39G条法团可捐款第232章第39H条法团可雇用职员第232章第39I条法团可聘用代理人第232章第39J条法团可转授其职能第232章第39K条法团可订立合约及其他交易第232章第40条存放警局财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1条受羁押的人所未认领财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2条管理死者某些财产的权力第232章第43条无人认领的无价值实产的处置第232章第44条由某些警务人员行使裁判官的权力第232章第45条警察规例第232章第46条警察通例第232章第47条总部通令第232章第48条(废除)第232章第49条处长将某些权力转授第232章第50条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第232章第51条被逮捕者交付主管警署的警务人员羁押第232章第52条被逮捕者担保后释放或带到裁判官席前第232章第53条逮捕权力第232章第54条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第232章第55条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运送被窃财产的船只等或人的权力第232章第56条(废除)第232章第57条扣留及出售被拘捕者的车辆等第232章第58条关于违反某些卫生条例的逮捕权第232章第59条指纹及照片等第232章第59A条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B条裁判官就取得体内样本批予核准第232章第59C条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D条使用样本及法证科学化验结果的限制第232章第59E条从被定罪人士的口腔用拭子收取的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F条自愿给予非体内样本第232章第59G条DNA资料库第232章第59H条样本及纪录等的弃置第232章第59I条修订附表2及3第232章第60条对执行手令而行事的警务人员的保障第232章第61条食肆等窝容当值警务人员的罚则第232章第62条导致警队产生离叛情绪的罚则第232章第63条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等或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罚则第232章第64条虚报有人犯罪等罪行第232章第65条擅用警察制服的罚则第232章第66条特别服务及费用第232章第67条处长向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要求资料的权力第232章附表1就职誓言或宣言第232章附表2指明为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第232章附表3裁判官核准收取体内样本的申请及批予核准正文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end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begin 第232章警队条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 第232章详题本条例旨在修订及综合与警队有关的法律。

〔1948年8月20日〕(1948年A201号政府公告)(本为1948年第41号(第232章,1950年版))第232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警队条例》。

第232章第2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全部条文适用于所有于本条例生效时服务于被本条例废除的任何条例所成立的警队的人,而就薪金、津贴、酬金及退休金而言,根据任何该等被废除的条例所作的服务,须当作为根据本条例所作的服务。

第232章第3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14号第3条;2003年第1号第3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务人员(管理)命令》”(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指经不时修订的下列文书─(a)《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1997年第1号行政命令);(b)根据该命令第21条订立的《公务人员(纪律)规例》(该命令及规例均刊登于1997年第2期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及(c)根据该命令订立的任何其他规例或作出的任何指示;(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私处”(private part) 就人体而言,指某人的生殖器区或肛门区,就女性而言包括乳房;(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非委任级人员”(non-commissioned officer) 指督察级以下至警长级的警务人员,包括警长在内,亦指相等职级的侦缉人员;(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 指─(a)头发样本;(b)从指甲或从指甲底下所取得的样本;(c)用拭子从人体任何不属私处的部分或从口腔(但不包括口腔以外的其他人体孔口)取得的样本;(d)唾液;(e)人体任何部分的印模,但不包括─(i)私处的印模;(ii)面部的印模;或(iii)第59(6)条描述的鉴别资料;(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政府规例”(government regulations) 指称为《政府规例》的行政规则及规管公务人员的任何其他行政规则或其他文书;(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增补)“处长”(Commissioner) 指香港警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由1953年第13号第2条代替) “注册牙医”(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义与《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指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3条成立的廉政公署;(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代替)“督察”(inspector) 指任何职系或职级的警务督察;“辅警人员”(auxiliary officer) 指辅警队的队员;(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增补)“辅警队”(auxiliary force) 指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成立的香港辅助警察队;(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增补。

由2002年第14号第3条修订)“适当的同意”(appropriate consent)─(a)就年满18岁的人而言,指该人所表示的同意;(b)就未满18岁的人而言,指由该人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所表示的同意;(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宪委级警务人员”(gazetted police officer) 包括由处长至警司之间的各级警务人员,包括处长及警司在内;(由1974年第37号第2条修订)“严重的可逮捕罪行”(serious arrestable offence) 指─(a)令犯者可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被判处的最长监禁刑期是不少于7年的罪行;或(b)附表2所指明的其他罪行;(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警员”(police constable, constable) 指警长级以下的警务人员,亦指侦缉警员;(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警务人员”(police officer) 包括警队任何成员;(由1974年第37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修订)“警察规例”(police regulations) 指行使第45条授予的权力而订立的规例及任何于本条例制定时有效或继续有效的规例;“警察福利基金”(Police Welfare Fund) 指由第39B条延续的警察福利基金;(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代替)“体内样本”(intimate sample) 指─(a)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液、尿液或头发以外的毛发样本;(b)牙齿印模;(c)用拭子从人体的私处或从人体孔口(口腔除外)取得的样本;(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DNA”指脱氧核糖核酸;(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DNA资料”(DNA information) 指从对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进行的DNA法证科学化验所得出的遗传资料。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由1950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修订)第232章第4条处长管理警队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在符合行政长官的命令及管制下,处长对警队负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责任。

(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修订)第232章第5条处长或副处长的权力处长或副处长可行使法律授予警务人员的任何权力及执行法律委予警务人员的任何职责。

第232章第6条权力等受规例等规限法律授予警务人员的一切权力及委予警务人员的一切职责,均须按照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警察规例及警察命令行使或执行。

第232章第7条权力的转授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1)除任何成文法则的文意显示用意相反外,副处长在符合处长的特别指令下,可行使处长藉任何成文法则而有权行使的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成文法则规定处长履行的任何职责。

(2)除任何成文法则的文意显示用意相反外,处长在符合行政长官的特别指令下,可用指明姓名、指定职位或委任的方式,授权不低于警署警长级的任何警务人员或派在警队工作而所属职系或职级相等或不低于警署警长级的任何公职人员,行使处长藉任何成文法则而有权行使的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成文法则规定处长履行的任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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