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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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 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 年进行一次。
三、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 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 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否则为 不合格。
四、 卫生管理制度
十 美容操作注意事项
• 美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 • 操作前应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 • 罩。一客一洗一消毒。
•功能间(区) 卫生要求
十一、 美容、美发分隔设置与染烫 发操作间(区)
• 《规范》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明确规 定,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 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 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 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 作间(区)。
•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 倒卖或转让。
• 3、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亮证经营
• 《规范》明确规定:卫生许可证悬挂在 场所醒目处,以便监督检查 。
• 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在经营场所明显 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 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否则为 不合格。
二、健康合格证
• 2、无自查记录判定为不合格。 • 3、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七、 建立索证制度
• 1、建立公共场所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 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管理制度, 并且归档保存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或备案证明文 件及采购使用记录,包括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 件复印件、近期合格的有效检测结果报告单复 印件、采购或进货凭证。
• 应提供二年内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的不 合格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 和标志。
•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 的通道上。
•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以上均需公示
• 放置于明显处 • 或上墙
在卫生管理中所要 检查的内容
六、建立自查记录
•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 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 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 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 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营者进行自查,设 计自查记录表,每月至少一次全面自查 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 2、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实际情况制定。
• 3、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 位的墙上。
五、 检测报告
• 有效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 • 1、检测样品包括:空气、微小气候及公
共用品涂抹样品。 • 2、检测报告中主要卫生指标包括: • 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
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 菌,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 (使用煤炉的理发店)。 • 3、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
• 染、烫发与一般的理发、护发等美发操
• 作,不得在同一场所内交叉进行,应有 独
• 立的染、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
十二 染、烫发排风设施
• 美发场所的染、烫wenku.baidu.com操作间或区有独立 排
• 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相通。
十三 消毒间(区)关键项目
• 《规范》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明确规 定:
•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 毒
• 1、基本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证照管理 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 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 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 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 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 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 •卫生监督
• • 周玉善
检查内容:
• 需要公示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制度、检测报 告、禁止吸烟
• 客用化妆品索证、自查记录、消毒记 录、棉制品送洗记录
• 消毒设施、给排水设施、通风设施 • 卫生管理、一客一换、特殊管理
一、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目)
• 1、本条是对经营资格的法定要求。依据《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 1次。持“卫生许可证”须在有效期限内。
• 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 以
• 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 毒
• 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
• 消毒间的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消毒间 应设置在室内并为独立的隔间,与外环 境,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之间能够相 互分隔,消毒间内如有窗户应可开合。
• 1、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 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六病”人员, 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美容 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 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 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 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 2、索证登记资料应至少保存二 年。查场所内 现有相关产品的索证登记资料,有就得 分,否则扣分。
八 成立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 《条例》和《规范》规定,美容美发场 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 管理第一责任人。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 格。
• 2、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宜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3、查有关证明资料:是否制定文件,成立 卫生领导小组,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未配 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九 良好的个人卫生
•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 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 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操作 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时不得涂指 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 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