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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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c、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d、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e、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f、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h、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5.1.4评价与考核

5.1.4.1评价

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

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

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

5.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5.2.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2.2职责

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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