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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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加强XXXX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环境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更加有效地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厂各级各部门。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总厂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

3.2 生产一部、生产二部、生技部、财资部、审计部、检修分场、燃运分场协助对所分管业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定、认定工作。

3.3 政工部参与对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对安全监察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予以核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受理或要求所属部门受理处罚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安全监察部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和政工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提请厂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负责落实总厂党委会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4 责任追究分类

总厂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分:警诫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调整领导职务、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等三类。

5 责任追究规定

5.1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5.1.1 建议对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及以上处分。

5.1.2对分管副总及安全监察部主任、责任部门一把手、环保专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5.1.3 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

5.2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5.2.1 建议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2.2 对分管副总及安全监察部主任、责任部门一把手、环保专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2.3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通报批评。

5.3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

5.3.1 建议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3.2 对分管副总及安全监察部主任、责任部门一把手、环保专职报批评。

5.3.3对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通报批评。

5.4 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6 其它规定

6.1 本制度所指环境事件,是指由总厂组织的环境事件调查确定的责任性事件。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Ⅲ级)三级。

6.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6.1.1.1 发生因环境事件导致5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

6.1.1.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1.1.3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1.1.4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1.1.5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1.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6.1.2.1 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6.1.2.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6.1.2.3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1.3 一般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6.1.3.1 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6.1.3.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6.1.3.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2 本制度中所指“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6.3 党内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7 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2《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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