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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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近日,笔者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国会议事制度、法院审判制度,以及日本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进行了考察、研修。现就日本法院组织体系、审级制度、法官制度等作一介绍。

一、日本法院组织体系

日本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是,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共47个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府。日本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为一个审级,简易法院为最低一级法院。日本法院分布的情况是,最高法院1所,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8所,分布在日本8个主要城市,即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市;地方法院50所,分布在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北海道由于地域广阔,又分为札幌、函馆、旭川、钏路4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50所,分布同地方法院;简单法院438所。

(一)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大法官组成。日本最高法院有两个功能,一是审判。最高法院设大法庭1个和3个小法庭。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全体15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另种功能是司法行政。负责处理繁杂事务的组织为法官会议,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最高法

院院长是法官会议的议长。法官会议由事务总局总负责,并处理日常事务。事务总局的下设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庭局、经理局、人事局、总务局、宣传课和秘书谭等9个部门。最高法院设有3个培训中心:即法官培训中心,法院调查官培训中心,书记官培训中心。为了配备教学和为审判提供资料,还设置了图书馆。最高法院图书馆是日本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图书馆中收藏了几乎所有日文的法律书籍以及一部分英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法律书籍。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收藏在馆中。

最高法院的权限由以下几项:(1)审判权。最高法院不管案件的种类,只要形成了法律上的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高法院便可以行使审判的权力。对于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时,最高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审判。审判案件的方式可以直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违反宪法和最高法院判例的案件。(2)规则制定权。最高法院制定规定的权力主要限于:与诉讼相关的程序;有关律师的规程;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与司法行政处理相关联的一些事项的规章等等。(3)法令审查权。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小法庭进行审理。但是涉及到判断法律、法令、规则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令解释是否与最高法院的判决相违背时,必须由大法庭来审理。法令审查权主要是指法院审查法律、法令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的法律有相低触的情形,特别是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有违宪法。(4)司法行政权。主要包括:法官的人事提名和法

官以外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上下级法院行政方面的监督;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用品的配置和管理;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事务费用的支出的权力。最高法院有对最高法院的职员以及下级法院及其职员进行监督的权力,有对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进行任免的权力,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有向首相推荐任命的权力最高法院有决定下级法院法官编制的权力。法院的财政预算独立核算,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预算报告直接向内阁提出。最终的预算由国会表决通过。

(二)高等法院日本高等法院是位于最高法院之下,居于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之上。全日本共有8所高等法院,分别设置于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仙台、杞幌、高松和福冈八大城市,高等法院的名称以这八大城市的名称分别命名,如“东京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等。因为高等法院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为了方便国民诉讼,高等法院的下面还分设了6个支部。这6个支部分别是名古屋等法院金泽支部、广岛高等法院冈山支部和松江支部、仙台高等法院秋田支部、福冈高等法院宫崎支部、那霸支部。支部是高等法院的派出机构,支部在审判的时候不能以支部的名义下发判决书,只能以高等法院的名义。8个高等法院共有法官290名左右。

高等法院的审判权限,包括:1、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以及简易法院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2、地方法院所作出的民事第二审判决,以及简易法院越级上诉的事件;3、地方法院或者家庭

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对简易法院有关刑事案件方面的决定、命令抗诉的案件。高等法院一般是审理上诉案件,通常采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或者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原则上是第一审法院,地方法院是高等法院下位的下级法院。地方法院设立在各都、道、府、县的官厅所在市,每地仅1所。除北海道外,全日本共有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京都府)以及43个县共46个地方法院。但北海道设置了4所,分别为函馆、札幌、旭川、钏路地方法院。日本全国共有地方法院50所,每一个地方法院均设置了支部或者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也设置有相应的司法行政机构,还设置了书记官、调查官,执行官,事务官以及民事调停委员等等官职。全日本50所地方法院共有约910名法官,助理法官约530名。各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由最高法院提名,由内阁任命。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命一般是由最高法院决定。院长工作的重点是司法行政事务。法官都是专职法官,助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单独进行审判。另外,有的法院工作十分繁忙,而有的地方法院不忙时,高等法院有权调派工作不忙的地方法院法官去高等法院边区内的其他工作较忙的地方法院工作。地方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般为合议制和单独制。合议制一般由3名法院(也可以由1名助理法官和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单独制是指一名法官审理案件。

地方法院审判权限:所有的一审案件均归地方法院管辖;90万日元以上民事案件,内乱罪以及罚金刑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四)家庭法院日本全国共有50所家庭法院,设置几乎和地方法院的设置相同。家庭法院主要的任务是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青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家庭法院的宗旨是维持家庭的和平和亲属之间的和睦,保护和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当初家庭法院以离婚和遗产分割等作为办案中心,现在家庭法院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处理青少年犯罪和改造方面。家庭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在其辖区内设立了方便国民诉讼的203个支部。家庭法院的法官不定期的可以在此处理家事案件。

家庭法院共有200名法官和150名助理法官,家庭法院还设置有家庭法院调查官共计1500人,同时还有民间选任的家庭法院参与员和家庭法院调停委员。家庭法院一般由独任制审理案件,必要时由家庭调查官以及2名调解委员参加审理。调解委员可以和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协助法官调解纠纷。参与员和调解委员可以对案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否采纳,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各个家庭法院每年必须选任20名以上的“参与员”。参与员和司法委员一样是无偿服务的,但适当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可以由法院补偿。现在作为参与员的候选人全国有6000名,选任参与员的标准是“有良好的品德,有较高的威望,有良好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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