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201907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 (2)第三章职责 (3)第四章原因责任 (6)第五章变更程序 (7)第六章时限制度 (11)第七章计量支付 (11)第八章文件组成 (11)第九章责任处理 (12)第十章附则 (1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地铁[2015]47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业主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招标图到施工图的变化按业主建设总部设计中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建设总部管理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施工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集团其他类似合同的工程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程变更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见证备案]工程变更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第七条[严禁拆分]单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拆分工程变更。
在施工前难以确定变更范围的,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召开洽商会,论证变更方案,形成洽商纪要先行实施,在变更范围确定后由提议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章分类第八条[分类原则]工程变更费用类别划分以提议单位的预计变更金额为准,当技术、规模、方案、范围、费用等方面对变更划分类别有歧义时,按最高变更类别的程序申请审批。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分类和范围.. (4)第四章计量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计价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程序及时限.. (9)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10)1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地铁[2019]355号)“关于发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权责清单》的通知”以及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铁建设〔2019〕109号)“《关于印发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按照深铁建设管理架构、部门职责和当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为合理控制建设资金,高效、及时支付工程价款,规范验工计价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进度,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条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验工计价】系指工程实施过程的计量和计价、支付证书的编审等及其他涉及到与工程计量和计价申请的相关工作。
【工程项目计价清单】系指业主根据合同,为满足工程验工计价需要,由业主适时制定的用于验工计价的项目和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包方式为施工或施工总承包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合同。
其他类型的工程合同验工计价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承包商职责](一)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二)提供工程计量必须的工具、仪器、施工图纸及其他计量工作条件;(三)按照业主制定的验工计价报表格式及时填报验工计价报表(含进度报表、竣工报表、最终报表)、付款审批表供监理工程师审查;(四)按本办法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证明支持材料;(五)建立验工计价有关台帐。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地铁〔2015〕879号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根据集团最新颁布的《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深地铁〔2015〕474号),为规范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加强建设板块工程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板块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总部负责的轨道交通工程、枢纽工程、市政工程及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
其他各个部门可根据各自层级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内部审批流程按本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分类】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两类:Ⅰ类项目:估价在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上的项目。
Ⅱ类项目:估价在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招标主管部门职责】(一)对Ⅰ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编制、提案和备案(非招标项目的提案及备案除外);(二)对Ⅱ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审核;(三)组织Ⅰ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配合Ⅱ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四)牵头组织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澄清、审核;负责Ⅰ类项目澄清和合同谈判报告的提案。
(五)招标主管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与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对接;(六)对I、Ⅱ类项目,负责商务部分或价格组成的制定及审核。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对Ⅰ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审核;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相关内容的编制,负责非招标项目的提案、报批及备案;(二)对Ⅱ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编制及提案和备案;(三)对所主管项目,配合Ⅰ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组织Ⅱ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四)牵头组织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澄清、审核,负责Ⅱ类项目澄清和合同谈判报告的提案。
(五) 配合相关投诉的处理工作(如有需要)。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发生重大险情、质量缺陷甚至安全、质量事故的轨道交通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以下简称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关键节点按类别从高到低可分为A、B、C等三类:(车站主体及附属工程、前期工程深8米以上)(一)A类:深基坑开挖(首次)、暗挖隧道开挖/爆破(首次)、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首次带压或换填方式开仓)、联络通道(旁通道)开挖、(深度超过16米)人工挖孔桩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1—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首次)、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高架桥预制梁吊装,盾构机通过空推段(首次)、暗挖隧道二衬施工,主体结构底板浇注(首次),轨行区移交,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二)B 类:施工场地开工(机械开挖)(首次)、除A 类外的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开挖,暗挖(非首次)、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与扣拱开挖,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带压或换填方式)盾构开仓(非首次),盾构首推100环、盾构到达前100环,(首次)盾构吊装,高架桥跨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吊装、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及混凝土拆模(每月至少1次),(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非首次)、整体道床(首段)轨道施工、桥梁安装与拆除。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依法监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2日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
第七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主持工程变更的审议会,明确变更原因、类别、责任;
3.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议会(含技术、经济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组织设计中心、合约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确定变更分类(变更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提经深铁建设相关部门会签。并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
(六)
(七)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深圳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督促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强化对轨道工程风险较大的安全质量关键环节(点)控制管理,确保实现深圳市轨道工程的安全质量总体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关键节点是指易引发严重的安全质量工程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一)深基坑开挖施工;(二)联络通道开挖施工;(三)盾构/暗挖穿越或临近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四)盾构进、出洞施工;(五)盾构首推100环;(六)盾构到达前100环;(七)车站主体结构及区间二衬结构施工;(八)整体道床轨道施工。
(九)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十)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十二)高大模板安装、拆卸施工第三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若是施工准备,则是对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若是工程验收,则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第二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的监理单位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组长。
第五条验收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管理代表、安全质量部、设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政府相关监督部门(机构)监督。
如果关键节点验收后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则下一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必须参加该关键节点的验收.第六条原则上整个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验收条件后才能进行本办法要求的验收。
如单次验收面积或长度大,需分次验收,可以对验收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但验收标准不得降低.第三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内容第七条深基坑开挖施工条件(一)基坑围护设计通过施工图强制审查,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落实并回复;(二)基坑开挖方案(方案应有监测点保护专篇)、围护结构堵漏施工方案已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并组织了各方讨论和技术交底;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按程序审批;(三)围护结构的检测已完成,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四)支撑中间立柱桩已按设计完成;(五)降水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开始降水;(六)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七)已调查基坑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及其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且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九)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十)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支撑(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都已到位;(十一)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十二)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十三)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联络通道开挖施工条件(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二)设计要求的开挖加固措施已经完成,检测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并有书面检测报告;(三)地质探孔、排水卸压孔已打,未发现异常情况并满足开挖条件;(四)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施组已审批(总工、总监)并组织了各方讨论会,相应监理细则已编制并经审批;(五)施工及第三方监测控制点已按监测方案布置完成,且已测取初始值。
验工计价办法 07 10 22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的验工计价工作,根据公司当前的建设管理模式,为合理控制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确保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其他工程包括市政、园林绿化、管线拆迁、代建项目、综合开发等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承包商的职责(一)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二)提供工程计量必须的工具、仪器、施工图纸及其他计量工作必须的方便条件;(三)及时填报验工计价报表、付款审批单供监理工程师审查;(四)按本办法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证明支持材料。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一)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计量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组织计量工作;(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工程项目的单价、工程项目的合价、相关的证明支持材料;(三)审查承包商提交的验工计价报表;(四)编制、签发、汇总验工计价支付证书;(五)建立验工计价有关台帐。
第六条业主的职责(一)业主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1.业主项目主管部门是验工计价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验工计价的跟踪、传递、督办、审核;2.负责建立验工计价有关台帐;3.审核已完工程验工计价报表;4.审查第十条规定的承包商提供的各项资料;5.参加第二十条规定的现场核实工作。
(二)业主合约法律部的职责1.业主合约法律部是验工计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验工计价制度,审批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的价格,审批验工计价报表;2.建立验工计价有关台帐;3.参加第二十条规定的现场核实工作。
第三章验工计价分类和范围第七条验工计价按工程进行的阶段可分为月报表、竣工报表、最终报表;承包商应按业主制定的验工计价报表格式(见附件1中的表1~表5)的要求填报验工计价报表。
对经业主核准的验工计价报表,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签发相应的验工计价支付证书。
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预算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结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施工成本控制力度,促进预结算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公司预结算的管理,具体由造价管理部及项目部预算员使用。
第三条专业术语:工程预算:按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当地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计算而来的工程造价。
称之为工程(施工图)预算。
工程结算:依据审核有效的竣工资料,按甲、乙双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计算而来的工程造价,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款支付依据,称之为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分包结算:由深圳市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其它组织(承包方)友好协商,由其它组织承建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后,发承包方依据分包合同条款规定,计算出相应完工工程造价,作为承发包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称之为工程分包结算。
开发工程:由富通集团或其子公司投资兴建,富通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称之为开发工程。
外接工程:由富通集团以外企业或组织投资兴建的工程,富通建筑公司承建,称之为外接工程。
第二章工程预结算管理第四条各专业预算员负责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施工图预算,若图纸提供不及时,也至少在一星期内报出首先开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一个月内提供单位工程预算。
第五条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给造价管理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经审批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由造价管理部统一发放。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预算员应及时向项目部催要竣工资料,各专业预算员在拿到竣工资料一个月内,应做出竣工结算。
第七条竣工结算由造价管理部统一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建设单位。
编制预算员协同造价管理部经理一起,就竣工结算向建设单位释疑。
第八条工程预结算书由造价管理部存档一份,并建立工程预结算书台帐。
如需作废或修改时,需当事人收回原件或通知收件人注明作废或修改。
第三章工程分包结算管理第九条每月25日18:00为工程分包月度工程款结算截止日期,项目部必须把填写规范的结算申报资料报到项目预算员处,否则,项目预算员可以不受理。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子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深地铁[2007]321号)
深地铁〔2007〕321号签发人:林茂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深圳通公司,地铁远为房地产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公司2007年第12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并挂网公示后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七年八月八日主题词:地铁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通知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拟稿:陈 丽 打印:李爱华(共印60份)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保证深圳地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分公司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并委托各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驻地监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
公司总工程师室质安部(以下简称:公司质安部)代表公司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大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竞赛和评比活动。
同时,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代表深圳市政府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指导工作。
编制质量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全面履行合同的质量条款要求。
承包商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向业主提交合格的建筑成品。
第二,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评价工程质量的标准地铁工程主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以及与工程内容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有效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使工程建设过程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的目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管理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有关定义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
第二章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第四条验收组织(一)验收组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标段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按合同以标段(指实行一级管理时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额标段)/工区(指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区)为单位进行,标段监理单位总监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参加人员验收组成员由建设总部安质中心、工程/设备中心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安全总监、总监代表,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工程总承包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开工前提条件验收,按照《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表》(附表2-3)要求进行核验。
第六条验收程序(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申请表》(附表2-1)、《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自检情况表》(附表2-2)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若满足验收条件,确定验收组成员,由总监组织开工前提条件验收。
若不满足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条件具备时,重新自检并报验。
(三)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逐一记录在案,若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工程开工的,可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结论为合格,总监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
深铁建设前期工程结算指引(暂行)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铁建设前期工程竣工结算指引(暂行)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七月1. 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条款,为指导前期工程办理工程结算,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保项目投资目标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铁建设前期工程类施工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 定义业主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协议的单位承包人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的单位4. 结算程序4.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4.1.1编制程序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编制完成后报送监理。
4.1.2应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1。
4.1.3编制要求1、承包人所提交的承诺书必须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结算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4.1.4时间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上报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至监理。
4.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4.2.1监理审核4.2.1.1审核程序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监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送交业主深铁建设相应项目主管部门。
4.2.1.2应提交资料:详见附件3。
4.2.1.3审核要求1、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工程量和竣工价款进行审核确认。
2、与承包人在结算中存在争议后,报业主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3、结算文件必须由在监理单位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
4.2.1.4审核时间监理自签收承包人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必须在业主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送交业主深铁建设相应项目主管部门。
4.2.2深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4.2.2.1审核程序收到监理审核的结算资料后,项目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送交业主深铁建设合约中心。
4.2.2.2审核要求1、审核并确认工程项目及竣工工程量。
2、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对竣工资料与现场实施情况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认。
《深圳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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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应急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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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资料管理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二章技术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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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查作业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2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3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4我司管理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6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7我司管理的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8(用于申请人为外单位)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9(用于我司管理工程)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10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通用审批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1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2工程审查分级示意图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和地铁设施顺利建设,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地铁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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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有效地控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或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业务办理。
第三条【工作事项】建设工程预(结)算包括:建设工程控制价(标底)、货物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估价、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估价、工程合同费用索赔、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预(结)算的编审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遵规守法、合理计价的原则;(二)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三)遵照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审计、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均需报送评审中心评审,并待其出具评审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结(决)算款的支付申请手续。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还须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相关部门须根据审计或审定结果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费用控制】工程预(结)算通常应控制在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修正概算内。
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做出特别说明并分析原因,超出项目总概算的应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造价主管部门职责】造价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工程预算、结算管理业务办理流程及操作规则、编审基本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二)对于监管工程负责监督、指导工程的工程预(结)算工作。
包括监督检查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预(结)算编制原则的审查,办理工程预(结)算文件备案,组织深铁建设相关部门、合同相关单位共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结)算的审计或审查;(三)对需要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编制、审核工程预(结)算的工程或合同,负责组织招标或直接委托工作,并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四)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时,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制订合约各方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审计各工作环节的职责;(五)按计划将工程预(结)算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跟进工程预(结)算评审或审计进展状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现场的调查、取证;(六)负责建立并保持与政府审计、评审中心、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宣传贯彻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对定额、计价资料汇编、计价软件等工具资源的配备,组织造价专业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实施或设备、材料采购管理的业务部门或分公司,以下同)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部门/中心结算年度计划,组织工程预(结)算编制的启动工作,督促承包商、监理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二)初步审查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造价文件所依存的技术文件和支持性文件负责;(三)审查或编制工程预(结)算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设备材料清单、服务项目清单;(四)将审核后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及相关文件移交深铁建设门相关部门;(五)负责工程预(结)算文件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技术及技术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或认定的工作。
第九条【设计主管部门职责】设计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设计管理的业务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一)按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确认用于工程预(结)算的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二)协助处理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技术及技术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及认定的工作。
第十条【财务主管部门职责】财务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财务管理的业务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一)按部门职责负责根据造价主管部门的审核金额,对价税分离合同中受税率变化影响的金额进行审核。
(二)协助处理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财务及财务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及认定的工作。
第三章编审依据第十一条【计价原则】工程预(结)算编制与审核应首先确定计价原则,包括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办法、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相关询价规定等。
第十二条【控制价(标底)依据】招标控制价(标底,包括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等)编审依据包括:计价原则、工程招标文件及与项目相关的标准与规范、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特点、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审依据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批准明确的具体计价原则,个别专业工程达不到施工图深度时可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估价,或设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十四条【变更费用预算依据】变更费用预算或估算编审依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管理办法、施工图纸、已审批的变更资料及其支持性资料。
第十五条【结算依据】工程合同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审核。
编制、审核依据包括合同、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索赔签证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竣工图纸等。
上述技术资料必须是经过正式批准允许使用的。
第四章成果文件要求第十六条【文件清单】工程预(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预(结)算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范围、计价原则、用途等);(二)工程预(结)算表单;(三)工程量计算单;(四)设备或工器具清单;(五)其他应附图纸、工程变更资料及其他有效单证(原件);(六)计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一般要求】工程预(结)算用表及签章、装订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编审签字】工程预(结)算(设备、货物采购合同除外)的编制、审核应由国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主持,造价员、其他技术人员参与,造价工程师对计价成果文件全面负责,并在计价成果文件上按规定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应随计价成果文件一起提交。
无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的计价成果文件,有关单位、部门应不予受理。
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类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应由负责该项目的相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或审核并签章。
第十九条【外部签章】承包商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必须经承包商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其执业章;监理审核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必须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和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自执业章;承包商、监理还应在预算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履行该项目相关合同义务的驻地单位公章,在结算文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签章不齐全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有关单位、部门应拒收。
第二十条【内部签章】深铁建设各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核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应由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部门印章。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编审规则第二十一条【复核审批制】工程预(结)算,应由专人编制、专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额选择】编制工程预算,应根据投资主体及工程性质选择定额及取费标准。
轨道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均应首先选深圳市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缺项的部分可参考省、行业、国家以及其他省市的现行定额。
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高压燃气管道等工程)应优先选择行业定额及取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控制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按层级授权权限报批核准后,按规定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
设备、货物或服务合同,应结合概算、政府发布的价格或取费指导文件、市场询价及时间较近可参考的已签订的类似合同价格,确定控制价格按层级授权权限报批核准后,按规定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变更计价原则】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等),其预算编制与审核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处理,未约定事项应按以下原则:原合同已有项目采用原合同单价;原合同没有但有类似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编制新单价;原合同没有的项目参照合同中计价原则编制新单价。
第二十五条【新增工程计价原则】合同执行过程中,通过合法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工程或货物采购的合同价格的确定,应首先采用原合同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如确有困难的,可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计价原则,写入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定价方式】工料机及设备价格确定方式(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计价,其工料机价格按优先顺序从以下方式选择确定:a)合同中已有价格或合同明确的定价方式;b)工程变更实施时市造价站公布的价格信息;c)由设计(仅对重要的装修材料)或承包商推荐三种或以上符合技术要求的品牌及对应价格,报监理、深铁建设审核确定d)通过政府规定的询价平台进行市场询价;具体操作细则由深铁建设另行制定。
(二)合同签订前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其工料机价格按优先顺序从以下方式选择一种确定:a)预算编制期市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b)同期项目近期内类似合同价格;c)通过政府规定的询价平台进行市场询价。
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工程预(结)算审查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定额采用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工程性质及合同或有关规定;(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料机价格是否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消耗量是否合理;(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四)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是否手续齐全,工程子目计价与定额或合同是否重复;(五)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图纸、工程变更单证是否审批、合理,签章齐全;(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工程变更调整手续是否齐全;(七)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设备及工器具数量是否与图纸及工程实际相符;(八)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料具摊销是否合理;(九)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分项工程子目是否有重复、漏项或设置不合理;(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所依据的工程变更、签证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有原件,副本是否与原件一致;(十一)计价成果文件用表及签章、装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工程预(结)算编审程序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工程控制价按照具体情况可以由深铁建设内部组织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深铁建设门内部编制时应由有资质的造价人员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责清单规定报深铁建设批准。
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时,应由相关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责清单规定报深铁建设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