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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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使用

刍议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使用

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现象及原因 如果你遇到这些情形: 购买了新房刚刚办完手续就接到了装修公 司业务员的电话 ; 的手机收到了许多的垃圾短信 ; 你 你的 电子邮箱收 到来路不明的邮件 。 那么 , 你可能就是 目前愈演愈烈的公 民个人信息 被 非法泄露和使用现象的受害者。公 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 现象是对公民的人身 、 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 了威胁 , 其本质上是 对公民私人生活的干扰 , 是对公民个人 自由和 公民基本权利的侵 犯。 公 民个人信息被侵害 的形式大体可 以分为两种 : 其一 , 在公 民个 人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被用于合法 目的的使用 。往往公 民个人 在接到陌生 电话和收到不 明来路的邮件或短信 的时候 , 第一反应是: “ 对方是怎样获得这些个人信息的?” 。这种情况下的个人信息被侵 害可能会使公民个人没有安全感, 干扰 了公 民的正常 生活 , 侵害 了居 民的 安 宁权 。其 二 、 不法 分 子 用 于非 法 目的 , : 行 合 同诈 骗 、 被 如 进 信 用卡诈 骗等。 此类个人信 息被侵害, 其对公 民个人权益 的危害往往更 大, 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管获取信息的途径是否合法 , 犯罪分子在 使用个人信息时就是出于非法 的目的。 相对第一种情况下 , 尽管获取 个人信息的途径可能是非法 的。但最终个人信息被用 于合法 目的。 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实质原 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 。对 于政府管理部 门而言, 个人信 息的统计分析具有决策价值 ; 对于市场 主体而言通过个人信息的查询使用可以发现需求信息、 找到潜在消费 者, 催进市场推广 。 在信息时代 , 信息必须要交流才有价值, 公民个人 信 息 同样 如 此 。 二、 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 的保护情 况 20 0 9年 2月 2 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8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 案 ( 明确规定: 七) 国家机关及相关公共服务部fq 法泄露公 民个人信 ll  ̄ 息情节严重的,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这表 明我国已将公 民个人信息保 护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 违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面对的是刑事责任 关系。 通过刑法 的国家强制力来 明确的保护个人信息, 相对原先宪法和 民法中的一些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而言 , 明确了保护 的内容, 强化了 保护的力度 。 该草案的规 定, 从个人信 息可能被非法泄露 的源头用刑 法手段进行调整 。但 相对于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法律规范 的总体要 求而言, 该刑法修正案草案仍不够全面。 如该法条仅就国家机关和相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 但对 其他人员泄露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未进行 明确规 定, 对于催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和有效流通也未作表述 。因而 , 长远 来看 , 制定专门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 势在必行。 三、 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中关键问题 ( ) 立 法 目的 和 立 法 意 图的 角 度看 一 从 公 民个人信息立法既要保障个人权益也要促进信息使用、 共享和 自由流通 。在信息时代 , 个人信 息就是资源和价值 。 信息资源的 自由 流动 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因此, 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 息 自由流动 的关系是立法过程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个人信息保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享有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自主权和控制权。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的定义、重要性、保护措施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掌控权和决策权。

个人信息是指识别或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出生日期等。

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个人信息是个体与外界交往的基础。

个人信息的安全与保护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和社交活动。

其次,个人信息是构建个人身份和个人价值的重要因素。

人们的个人信息构成了自己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保护个人信息能够维护个人尊严和自尊心。

再次,个人信息是个人权益的关键所在。

如果个人信息不受保护,那么个人的财产、隐私和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个人需要明确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其次,国家和企业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

再次,个人需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的过程中,个人应尽量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提供和使用。

最后,社会各界应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获得、使用、存储、交换和公开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对非法获取、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打击。

此外,我国还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总之,个人信息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于202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等。

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个人的肖像、声音、体貌和指纹等。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必须依法进行,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自由意志原则则强调了公民在提供个人信息时的自主决定权,任何强制性要求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三、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作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主体,在民法典中保障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决定权是指个人有权决定个人信息是否提供以及如何使用;删除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也有应尽的义务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滥用个人信息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民法典对相关主体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个人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对方的明示同意。

同时,个人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超出约定范围的其他用途。

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需要尊重个人意愿和限制个人权益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在必要范围内,且严格保密,未经相关个人同意不得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

五、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机制。

首先,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的收集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管理政策和措施。

其次,个人有权随时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属于个体的私人财产,具有私密性和保密性。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被非法侵犯。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人格权利。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权是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一种人格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是以保障个人信息的隐私、安全、自主度为目的的一种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信息享有合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者销售他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者销售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者销售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个体利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需要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建设,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注意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活动,共同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的社会问题。

民法作为保护人民基本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概述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号码、住址、号码、肖像、婚姻状况、种族、信仰、病史等等个人基本情况。

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

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该法出台的时间比较短,还存在一些问题。

该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较大;该法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制裁;该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不够,导致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便更好地制裁违法行为;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五、结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维护人民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的社会问题。

民法作为保护人民基本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确保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明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底线。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民法典》第1014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这一定义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更加明确。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

这些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三、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了对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应当取得他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明确告知被收集者,并在特定目的达成后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处理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17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的设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个人信息泄露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为个人信息被侵权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社会等各种保护措施。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刍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刍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用 “ 人 隐私 ” 谓 的 , 17 个 称 如 9 4年 美 国 的《 隐私 权 法》 。采用 “ 人信 息 ” 谓 的 , 2 0 个 称 如 0 3年 日本 的
随着个 人 信 息保 护法 的发展 , 们 越来 越 多 人
地 开 始使 用 “ 个人 信 息 ” 这一 概念 , 这是 因为 立法 的 目的在 于 保 护 个 人数 据 或 是 个 人 资 料 所 反 映 出来 的个人 信 息 , 而不 是 简单 保 护个 人数 据 或个 人 资料 本身 . 而保 护个 人 信息 的 目的是 为 了保护 个人 信 息所 能识 别 的 自然 人 。简 而言 之 , 保护 个 人 数据 或是 资 料 的 目的 就 在 于保 护 个 人 信 息 所 指 向 的个 人 。因此 ,个 人 信 息 ” “ 一词 更能 体 现个 人信息 保护 法 的立 法本 意 。 “ 个人 隐私 ”的 称谓 主要 出现在 英 美 法 系之 中 。19 8 0年 两位 著名 的美 国法学 家 萨缪 尔 ・ 沃 D・ 伦 和路 易斯 ・ 布兰戴 斯在 《 D・ 哈佛法 律评 论 》 上发 表 了著名 的《 隐私 权》 T eRg topi c ) ( h ih t r ay 一文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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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 息 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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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在日常生活以及各个行业中,都涉及到信息技术,而这些信息技术的应用,需要人们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已逐渐成为重要的资源。

但是,信息技术在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给人们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个人信息权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主要探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法律保护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发展,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

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来支撑,在这期间,许多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出去,为人们都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对人们的财产带来威胁。

个人信息权属于每个人的私有权利,因此,需要对此进行法律保护。

一、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界定个人信息权就是当事人本身对自己信息的拥有权,可以自己控制、支配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没有随意使用的权利。

通过对一些学者的研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对个人信息权的界定有如下观点。

1、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人格权一般是指一般人格权,但是一般人格权无法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权。

首先,一般人格权的权力范围较为广泛,无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严密的保护。

这是由于个人信息权包括的内容较多,范围较为宽泛,采用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时,对于相应的立法依据很难确立,从而导致无法运用一般人格权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

其次,由于个人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个行业中,而一般人格权与当事人主体的联系密不可分,一般人格权无法周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2、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知情权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对自己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了解滞后,对一些相关问题有知情的权利。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利用的具体情况有权利知道,这主要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个人信息权的合法支配与利用。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个人信息对于个人利益和隐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以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拥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障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个人信息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同时,个人信息权也属于隐私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家庭权等人格权。

”因此,个人信息权是人身权和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一系列规则。

1. 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而如果要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

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个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赔偿。

2. 个人信息的修复和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修复和删除的权利。

”本条规定意味着,个人不但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权利要求有关方面对其泄露或者误传的个人信息进行修复和删除。

同时,如果相关信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个人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和特点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对自然人进行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

个人信息是与自然人的权益密切相关的,因此对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隐私性: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滥用或泄露。

2. 不可复制性:个人信息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的信息都是特定的,因此也需要得到特定的保护。

3. 信息多样性:个人信息的形式多样,包括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需要综合考虑。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

2. 自主性原则:个人应当依法自主决定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不得被强迫或欺骗。

3. 公平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造成不利影响。

4.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问题及应对措施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细化个人信息的分类和保护措施。

2. 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和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是其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体现,包括隐私权、人格尊严等。

同时,个人信息也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可以用于经济活动、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领域。

三、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

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重要权利和利益,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3. 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个人信息是经济活动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资源,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四、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行政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设立监管机构。

政府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加强技术保障。

政府加强了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如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

论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 息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 赔偿等。此案例提醒互联网公司要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二:某政府机构泄露个人信息案
要点一
案例描述
要点二
法律保护
某政府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存储的大量公民个人信 息被黑客盗取并公开泄露,涉及姓名、身份证号、住 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
信息决定权
个人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 理和利用,以及相应的目的、范围和方式 。
信息查询权
个人有权查询其被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个 人信息,包括信息的来源、内容、使用情 况等。
信息删除权
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 息,特别是当信息不再需要或处理不合法 时。
信息更正权
个人有权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正、补 充或更新,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设立专门法庭
设立个人信息权保护专门法庭,专门负 责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权的案件,提高审 判专业性和效率。
VS
强化司法救济措施
完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措 施,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加大对 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个人信息 安全。
提高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个人信息权保护的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权保护 的认知和理解。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依据
• 国内法依据:我国宪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了个人信息权的相关内容和保护原则。
• 国际法依据:如《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国际法规,为 个人信息权提供了全球性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一、引言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界定及民法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二、个人信息权的界定1. 个人信息权概述个人信息权是指每个公民对自己拥有并享有自主控制自己相关数据和隐私权利之一种基本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对公民隐私进行充分尊重与保护,并防止滥用、泄露及非法获取等侵犯行为。

2. 中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定义与界定中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或者使用用户或者收集到用户数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用户同意。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

3. 国际上的个人信息权界定国际上,欧洲联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GDPR规定,个人数据是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信息。

此外,美国《隐私权法》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三、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1. 中国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中国民法总则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等合法权益。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这些条款为公民在民事纠纷中维护自己的隐私提供了合理依据。

2. 国际上对于个人信息权在民事纠纷中的保护在国际上,欧洲联盟的GDPR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

此外,GDPR还规定了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保护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自主权利,包括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更正和删除等权利。

具体体现为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和自我决定权。

个人信息权并非是孤立的权利,而是与其他人格权、财产权等法定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权利体系。

个人信息权的本质是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和通信秘密权。

个人信息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个人信息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的原则,尊重公民的意愿,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1. 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2. 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个人信息权需要重点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毁损和丢失。

这就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要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公民的意愿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必须经过公民的明示同意,同时也要尊重公民的选择权和撤回同意权。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行为如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有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权益,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中的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网络身份标识符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窃取、收集、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1. 法律责任:(1) 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2) 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3) 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 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承担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1)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2) 销售、出租、泄露个人信息;(3) 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4) 未取得明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5) 未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导致信息泄露。

四、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公众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3. 审查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者丢失。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特别是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

阐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和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含义、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全面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在信息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不当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个人拥有对其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获取、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合法使用。

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违法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旦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滥用或不当使用等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手段不够完善。

现行民法中没有专门条款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多个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刑法、行政法、网络安全法等。

这样就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降低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

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主要由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监管力度和效果不够。

部分组织和个人依然存在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执法机构的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司法审查不够严格。

一些涉及个人信息的案件中,法院对个人信息保护行为的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缺乏切实有效的保护。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个人的隐私权、尊严等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机构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中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保护的民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旨在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自然人的意愿,不得收集超出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信息,不得随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披露、销毁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获得自然人的同意,并且应当告知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信息,不得变相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自然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1.侵权责任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其人格权的一部分,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和停止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侵权人应当赔偿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违约责任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的救济措施。

三、救济措施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救济措施来进行救济。

刍议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保护

刍议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保护

绪论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正是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

由此,信息权利资源如何公平分配、如何有序流通就成为构建信息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

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先天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资源分配不公产生的种种纠纷,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流通与共享的有序、和谐、公平,为信息社会下的和谐创造必要条件。

但是,面对浩瀚的信息资源和复杂的信息生产、掌握、提供主体,法律很难采用一种规则就能达到善治目的。

从整体上,信息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更加强调公开,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而对于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资源,立法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尽管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个人信息还没有上升为一种法律确定的权利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生活当中,个人信息被侵害或是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其一,个人信息商品化后,导致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比如:各种形式骚扰电话、垃圾广告、垃圾邮件等等;其二,个人信息的泄露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如媒体最近报道,家住某市的王先生一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洗劫一空。

细心的王先生看到,家中的来电显示上有一个陌生号码,当回拨过去时,发现是空号。

据介绍,不少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先确定被害人家中是否有人,然后进行盗窃活动。

同时,目前许多绑架案也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

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所以,有关部门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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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资源,其有序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

正是基于信息资源的这种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都会采取不同手段极力争夺信息权利优势,并可能导致权利失衡和秩序紊乱。

由此,信息权利资源如何公平分配、如何有序流通就成为构建信息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

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资源分配方式,其先天具有的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化解因为信息资源分配不公产生的种种纠纷,从而实现信息资源流通与共享的有序、和谐、公平,为信息社会下的和谐创造必要条件。

但是,面对浩瀚的信息资源和复杂的信息生产、掌握、提供主体,法律很难采用一种规则就能达到善治目的。

从整体上,信息可分为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两大类。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应属于公共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更加强调公开,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为更多的人所利用;而对于个人信息,在本质上是公民的私人权利资源,立法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尽管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个人信息还没有上升为一种法律确定的权利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在生活当中,个人信息被侵害或是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其一,个人信息商品化后,导致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比如:各种形式骚扰电话、垃圾广告、垃圾邮件等等;其二,个人信息的泄露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如媒体最近报道,家住某市的王先生一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洗劫一空。

细心的王先生看到,家中的来电显示上有一个陌生号码,当回拨过去时,发现是空号。

据介绍,不少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先确定被害人家中是否有人,然后进行盗窃活动。

同时,目前许多绑架案也和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

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所以,有关部门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值得我们期待。

从价值层面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法制社会的人权理念,而保护个人信息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

另外,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

这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1.1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决定权自然人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共利益的必须),反映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绝对性与支配性,在个人信息权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 保密权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密性的权利。

(三) 知情权自然人查询个人信息以及有关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了解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情况,在此过程中信息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确,除非因公益或保密的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四) 请求更正权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

(五) 信息封锁权法定的事由出现时,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的方式暂停信息的处理的权利。

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之前,信息处理主体不可以将个人为某种目的收集的信息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六) 删除权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自然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七) 报酬请求权自然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化利用而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1.1.1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者。

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内容之一,其权利主体也应当是适格的民事主体。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范围。

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只包含自然人,法人,个体经营户等其他民事主体并不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首先,个人信息权,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是基于人格所产生的,这就排除了其他不具有人格权利的民事主体对个人信息权的享有。

那么法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人格的民事主体是否也享有这项权利呢?从挪威,卢森堡等国的立法现状上,我们可以发现,法人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这一观点确实被一部分人接受并采纳,法人信息与个人信息的一并保护,可以维护法人的一般人格权,防止竞争对手掌握法人的营业资料。

但是如果我们严格从法人产生的目的以及私法对权利保护的倾向性上来看,法人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未免有些不合适宜。

法人人格“不过是对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意义上的模仿,是一种纯粹法律抽象技术的产物。

法人是一种无伦理性的人格,取向于目的论的考量,私法必须正视这种区别,才能正确判断。

法人不过是私法上人格话的财产。

”[1]“基于法人主题资格产生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2]因此,侵犯法人的信息只能导致法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不会造成其人格的贬损和精神伤害。

而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目的就在于保护信息主体人格的独立与自由,使其免受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法人的信息已经由想光的法律予以调整。

从立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个人信息与法人信息价值与功用的不同,个人信息与法人信息应当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

从世界范围国家个人信息法的立法模式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将法人信息排除在范围之外,而由其他的法律予以保护。

1.1.2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即是个人信息。

尽管从学界以及立法的现状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权利内容,但是在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客体的认识上,可谓是百家争鸣、众说纷坛。

首先从称谓上,各国的立法就不统一。

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提出的“资料保护”(DATA PROTECTION),到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法德国黑森林州的《个人资料保护法》(1970年),再到后来的首部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瑞典《资料法》(1973年),以及美国的《隐私权法》、德国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法国的《资料保护法》等等,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表现了相当的意见不统一。

而在我国,亦有“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等争论。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更能反映对这一权利客体内涵与外延的概括。

从概念上看,个人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背景、思想观念、生活经历与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然而,并非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可以称之为个人信息,所谓的个人信息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

每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支配权,他人仅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权。

个人信息仅指向个人,公司、企业或非法人组织不能直接生产出个人信息,不能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控制、支配个人信息的流动,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传输或披露没有选择权。

第二,个人信息与特定的个人有关,假如指向不特定个人,则不能称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必须是具有可识别性的有关个人身份、特性或活动的信息。

可识别性是指通过资料中所反应的各种信息加上人们的判断就可以确定这些资料是有关某个人的,或者说通过资料中的信息可以确认特定个人的身份。

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最重要的特征。

以能否直接识别特定个人为标准,我们可以把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单独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肖像、指纹、医疗病历等;一类是不能单独识别出特定的个人,但与其他资料结合起来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身高、血型、出生日期、性格、爱好、生活习惯、学术观点、宗教信仰等。

就后一类个人信息而言,仅拥有这些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身份,但通过与其他资料的组合分析,就可以勾勒出特定个人的某种形象,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由于这类信息的使用对获得这一形象、实现信息使用者的目的是必要的,因而这类信息同样属于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相反的,如果说单纯的获取的这一类信息在使用者使用上不能具体的识别出体的特定形象,那么这类信息对于个人来讲,就不能够充分的做为被信息滥用和侵害的特定对象,因而这类信息不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之内。

1.1.3个人信息与隐私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关系,应当说也是个人信息权利客体的内容。

前文我们在列举各国立法的时候,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可以说是作为平等的概念提出的。

但是依笔者看来,两者之间的差别,却正是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客体之争的源头。

我们首先来研究一下隐私权的发展史,隐私权的概念来源于美国,早在1890年,隐私权由沃伦及布兰代斯提出,就不断的被众多的法院判例支持。

之后截止至1993年,在美国4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隐私权要么在普通法上要么在法规上得到认可,或者两者都予以承认。

隐私权在美国法律上包括三个层面,一为习惯法上的隐私权;二为宪法上的隐私权;三为联邦法律上的隐私权。

1960年经威廉·普雷瑟(William L. Prosser)加以归纳为四项隐私侵权行为:(1) 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宁;(2) 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秘密;(3) 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4) 利用他人特点作商业广告[3]宪法上的隐私权主要保护个人免受来自政府机构的侵扰。

联邦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美国国会为防止社会上所普遍关切的隐私权被侵犯,针对日趋严重的电子监听、政府电子化处理个人资料、个人征信及财务资料的保密等问题进行立法保护与救济。

依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联邦法律上的“隐私权”更为接近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而在理论界,隐私权也存在着狭义与广义的划分。

狭义的隐私权主张隐私权是一种单一性的权利概念,应该只包含与个人敏感信息相关的资讯或者只包括个人不受干扰的空间等内容,并且认为如果隐私权的概念过于庞杂,将导致隐私权本身意义的模糊甚至扭曲。

而广义的隐私权,实际主张隐私权是多种权利概念的集合,只要是与私人领域自由有关的,都可以涵盖入隐私权领域。

显然,个人信息的内容不能与狭义的隐私内容等同,而与广义的隐私趋同。

综上内容,广义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可以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但是如果将个人信息权等同于狭义的趋向于“阴私”的隐私权,则显然太过牵强,而至于那些提出狭义的“个人信息权”概念,然后又将其列入广义的“隐私权”概念的学者,笔者认为其缺乏对于个人信息权提出目的性和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上深入理解和研究。

1.2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的争论是有关个人信息权的另外一个争论焦点。

具体起来有“所有权说”、“隐私权说”、“复合权说”和“人格权说”。

“所有权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利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采取所有权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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