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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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刑讯逼供不管是行为主体还是对象都是比较特殊的,其中要求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对象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

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存在一定的暴力性,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那一般常见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哪些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这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方面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证人。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2023司考卷四真题及答案

2023司考卷四真题及答案

专业课原理概述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A. 提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B. 培养律师职业人才C. 促进法学教育改革D.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A. 人民主权原则B.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C. 法治原则D.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3.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B.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C. 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同行为D.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 在我国,下列哪项诉讼实行一审终审?()A. 民事诉讼B. 行政诉讼C. 刑事诉讼D. 简易程序诉讼5. 下列关于刑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B.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C.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D. 刑法属于公法范畴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一年举行一次。

()2.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4.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______宗教信仰。

2.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__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______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______原则。

5.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______。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审讯中对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体或心理上的刑罚、威胁、恐吓等手段,以达到迫使他们供认或作假证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会在司法过程中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冤假错案、信任危机、公众质疑等。

因此,刑讯逼供的产生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现状及不足目前,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

虽然我国对刑讯逼供的立法和行政规定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采用刑讯逼供的行为。

同时,在严肃追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研究的内容与思路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后果,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案例,探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探究刑讯逼供的概念、形式和危害特点,通过案例析评刑讯逼供案件的特点和影响。

2.研究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

分析司法实践中引发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操作规范、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因素。

3.剖析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现状,并从法律、政策、执法机关、社会等多方面角度阐述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不足。

4.针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如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建立诉讼监督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的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强调刑讯逼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严重行为,有助于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有助于提高认识、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3.研究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有效性,有助于总结经验、广泛征集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持续改善和进步。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基础试题及答案(1)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基础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基础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基础试题及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来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

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

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 接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B. 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C. 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D. 接非法经营罪处罚(3)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21题)A. 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 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 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 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2008年试卷二第32题)A. 甲供认自己****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B. 甲指认乙****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C. 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D. 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5题)1、下列有关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其本质在于其行政制裁性B.也可适用于公务员的失职行为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D.罚款和没收财产都是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答案】 A2、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査明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査明D.不能査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答案】 D3、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N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权?()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③④⑤【答案】 B4、国务院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同的职权,在重庆市升为直辖市之后,,下列哪个国家机关有权批准重庆市下辖的自治州、县、市的建置,哪个机关有权批准这些自治州、县、市的区域划分?()A.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C.国务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国务院【答案】 D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为某监狱领导,监狱暖气设备供暖不足,由于经费紧张,无钱大修,后服刑人员张某托人找到甲,希望帮助监狱无偿改进暖气设备,甲表示同意。

张某于是出资30万元帮监狱改造供暖设备。

后该监狱决定对张某以重大立功为由向法院申请减刑。

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B.甲系某税务局局长之子,甲让其父对其朋友公司的逃税行为置之不理,朋友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丙为了使儿子能够在高考中被优先录取,便找到高招办主任甲,向甲说明来意后,即向甲掏出价值5万元的翡翠,甲同意在提档时给予关照,但告诉丙,让丙把翡翠交给乙。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二)沉默权的内容三、刑讯逼供的概念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

“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

“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

“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

“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其犯罪的行为。

“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国外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

四、法律规定沉默权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客观要求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虽然适用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公安司法人员,但是,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和公正。

因此,二者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五、排除非法证据效力是遏制刑讯逼供和落实沉默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排除非法证据,即以法律形式禁止使用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非任意自白)的证据效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措施。

对此,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者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司考】考点之司法赔偿(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司法赔偿(星考点)

基本概念1.司法赔偿范围: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2.违法拘留: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

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指指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6.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

7.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8.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9.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10.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1.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还有对精神损害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

12.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准则,是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他人的生命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4、主观要件:故意(内容的具体化)(二)认定1、相关条文的规定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3、安乐死问题4、自杀案件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三)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客体要件:法益(二)客观要件1、对象:他人身体2、非法伤害行为3、结果:轻伤、重伤、死亡(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伤害的故意注:伤害的故意=/= 殴打的故意(五)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2、既遂、未遂3、罪数:连续轻伤多人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六)处罚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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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客体要件:女性的性交权利(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幼女2、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三)主体要件1、年龄:14周岁2、妇女: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五)认定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客体要件(法益):妇女的性羞耻(二)客观要件1、对象:妇女2、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3、猥亵的相对性4、猥亵的变易性(三)主体要件:妇女、男子(四)主观要件:故意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故意(二)认定二、绑架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绑架行为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目的犯不要求现实化(二)认定(三)处罚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法益)2、客观要件3、主体要件4、主观要件:出卖目的(二)认定: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三)处罚(包容犯)1、奸淫:强奸、通奸2、诱骗、强迫卖淫注:须在拐卖过程中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1)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行为:收买2、主观要件:明知;无出卖目的(二)处罚:五、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客体要件:平稳说(安宁说):住宅的平稳和生活安宁(二)客观要件A.住宅: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一般人标准)B.行为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客体要件:他人的名誉(二)客观要件:1、公然:第三人知晓2、侮辱: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3、方式:暴力、文字等二、诽谤罪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非暴力方法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侵犯通信自由罪1、客体要件(法益):公民的通信自由2、客观要件:(1)对象:公民的信件(2)行为:隐匿、毁弃、开拆/非法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客体要件的变化2、主体要件:邮政工作人员3、客观要件:三、报复陷害罪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1)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2)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主观要件:故意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1、客观要件:(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婚、事实婚2、主体要件:对向犯3、主观要件:故意三、破坏军婚罪:同居、结婚四、虐待罪:对象——家庭成员五、遗弃罪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拒绝抚养主体要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六、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注意: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解犯罪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或者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认定为本罪。

2.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4)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5)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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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74 (1)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74 (1)

司法卷二-74(总分:48.09,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1,分数:48.00)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

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

(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

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

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

”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分数:48.09)(1).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分数:2.29)A.B.C. √D. √解析:《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是一种注意规定。

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

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这是一种特别规定。

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

怎样理解“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相当于《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的“酷刑”。

所谓酷刑,概括地说,就是“直接肉刑”和“精神折磨”。

最高法院《刑诉法适用解释》:“肉刑和变相肉刑”。

最高检察院《检察规则》第65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如何更准确的把握“刑讯逼供”?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要准确认定变相肉刑的范围。

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对变相肉刑的方法作出列举式规定。

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解决实践中变相肉刑认定难的问题,应当通过列举诸如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手段对变相肉刑作出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对变相肉刑作出列举式规定,理由是: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手段与变相肉刑不能划等号,判断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应当考虑诸多因素,而且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的程度在实践中难以量化,无法操作。

从规定内容看,《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但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采用冻、饿、晒、烤或疲劳讯问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而是为人民法院认定非法证据留下了合理的裁量空间。

对于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故意冻、饿、晒、烤或疲劳讯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是否对被告人在肉体上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对被告人身体造成的损伤和严重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证据。

·典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6集登载的“吴毅、朱蓓娅贪污案”二要准确把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程度要求。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程度要求,并非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收集的供述都要予以排除,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也就是非法方法与取得供述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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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刑讯逼供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刑讯逼供罪。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转定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三)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

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逼取口供——体罚他人。

(五)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展开一点:其他许多犯罪,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侮辱、妨害公务、抗税等都是如此。

(12年)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

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

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

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

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11年)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
请回答第88-91题。

(11年)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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