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加强再保分入业务管理制度
加强再保分入业务管理制度一、企业背景再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自己承保的风险向再保险公司转移的一种保险形式。
再保险分为分入再保险和分出再保险。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来,再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竞争日益激烈。
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长期稳定。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再保险分入业务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
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管理制度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经营风险。
如果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就会导致再保险分入风险控制不力,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和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1.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组织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规模和特点,合理布局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组织结构。
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分工明确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组织管理制度。
2.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等环节。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水平,确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稳健经营。
3.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合同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合同规定,确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合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再保险分入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相关信息,维护公司的信用和声誉。
5.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督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应当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合规经营。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管理再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将其承保责任传递给其他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一种保险形式。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
再保险的业务管理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和执行再保险合同的核心环节,本文将对再保险的业务管理进行详细探讨。
再保险业务管理主要包括再保险计划制定、再保险合同签订、再保险事故处理和再保险投资管理。
首先,再保险计划制定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再保险市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再保险策略和计划。
再保险计划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再保险需求和再保险市场条件,确保再保险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再保险合同签订是再保险业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率和条件等重要条款,确保再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再保险合同签订需要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再保险合同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求。
再保险事故处理是再保险业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及时与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再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再保险事故处理需要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作关系,确保再保险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再保险投资管理是再保险业务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再保险公司作为投资机构,需负责管理再保险资金的投资,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再保险投资管理需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根据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计划,确保再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在再保险业务管理中,保险公司需重视合规性管理和信息技术支持的作用。
合规性管理是再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保险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信息技术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支持再保险业务的监控和分析。
保监会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 年第8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1 / 34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财产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概述(ppt76张)
1.分出人在考虑接受人的反要约时,应该遵循 以下原则
①分出人的利益要保障,同时要兼顾 接受人的利益; ②不要违背市场上的习惯做法; ③应认真对待首席承保人的意见和要 求; ④接受人普遍提出的具有共性的问题 是应该予以考虑和研究。
2.分出人在选择接受人时,应遵循的原则以 及应注意的因素
5.统计分析 将发生的账务数字、业务数字加以综合归纳, 总结整理,加以分析,从而找出业务发展的规律。 6.编制损益表 再保险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业务损益。该指标反映费率是否合理,费 用开支是否适当。 ②投资损益。主要反映资金运用是否适当, 投资方向是否合理,投资方法手段是否需要改进。
二、财务管理
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内容: 1.防止通货膨胀对再保险的影响 通货膨胀一方面可能造成收入的再保险费贬 值;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未来日期赔款额的升高, 尤其是超额赔款分保,由于原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限额是确定的,超出部分的赔款额的增高将完全 由再保险人承担。 因此,再保险人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订立通货 膨胀条款,规定当通货膨胀超过一定比例时,原 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超额责任均要进 行调整。
审核一个再保险合同的成绩往往要观 察很长时间,才能得到一个可靠的结论。 因为一个再保险合同,它的再保险费的收 取和赔款的支付,往往要延续好几年,如 水险中的共同海损的理算有时历经五六年, 所以对会计统计的数字需进行仔细分析, 还应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未决赔款和已发生 但尚未报案的赔款情况,以便编制决算时 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数据,以正确反映某一 业务年度的经营成果。、对专业人员的技术要求
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设计人员、 推销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 1.设计人员 主要工作:对业务进行组织与分析、条款的 制定与修改,要求了解直接业务的做法和总体情 况。 基本任务:根据公司对业务的总体设计方案 和再保险规划,对分出业务作出具体安排及设计 构思,并写出分保方案即可行性方案 。 设计要求:熟悉直接业务的做法,了解直接 业务的条款内容,对数字有较强的归纳和汇总能 力。同时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的表达能力。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共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一.名词解释1.再保险2.分出公司3.接受公司4.自留额5.分保额6.比例再保险7.非比例再保险8.成数再保险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 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二.单项选择题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B.部分业务C.全部或部分业务 %的业务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A.最大可能损失B.自留额C.投保单位D.危险单位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危险单位D.保险赔款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A.补偿性B.给付性C.临时性D.定值性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B.责任限额C.赔款金额D.保险费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A.互惠分保B.转分保C.临时分保D.预约分保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A.比例再保险B.溢额再保险C.非比例再保险D.预约再保险8.以()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B.每一危险单位C.每一保险标的D.每一年度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A.临时再保险B.预约再保险C.比例再保险D.合同再保险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B.办理分保手续C.分保赔款的处理D.承保额的确定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B.分保手续的办理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D.分保赔款的处理12.承保前()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业务成交的决定性工作。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_
保 险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保 监会 的规
定办 理再 保 险 , 并 审慎选 择再 保险 接受人 , 选 择
再保 险接 受人 应 当符合 中 国保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第十 五条 告知 再保 险分 出人应 当将影 响再 保 险
(二 ) 外资 保 险公 司 应 当对 其 与 每一 个 关 联 企业 的再保 险交 易进 行单 独统计 , 并按 中 国保监 会 的要 求报 送 相关 资料 第二 十五 条 保 险人办理 再保 险业 务 . 应 当
本规 定所 称分 出业务 , 是 指再 保 险分 出人转 移 出的保 险业务 ; 本 规定所 称 分入业 务 , 是 指再 保 险 接受人 接受 分人 的保 险业 务
保 险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资 保 险公
司管理 条例
第 二条
以及 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制定 本
本 规定 所 称再保 险 , 是指 保 险人将
中 , 财产损 失 赔偿 在 50 00 万 元 以上 , 或 者 人 身
第二 十八条
直接 保险 公 司应 当在每 年 4 月
30 日以前 , 向 中国保 监会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 以 比例 再保 险 方式 分 出财 产 险 直接 保 险业 务时 , 除 航 空 航 天 保 险 ! 核 保 险 ! 石 油 保 险 ! 信用 保 险外 , 上 一会 计 年度 办理合 约分 保 和 临时 分 保 的 , 每 一危 险单 位 分给 同一 家再保 险接 受 人 的业 务 , 超 过再 保 险分 出人 承保直 接保 险合 同部 分 的保 险 金 额 或 者 责 任 限 额 5 0 % 的交 易 情
(一 ) 外资 保 险公 司与 关联 企 业 签订 合 约再
再保险管理流程手册
再保险管理流程-(讨论稿)编制人:授权人:版本:生效日期:此手册仅供太保使用和参考,未经太保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 定义与范围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将再保业务涉及的责任限额划分为自留额与再保额,其中:-自留额:原保险人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
-再保额:经过再保由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再保额。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法定再保:国家为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立法规定保险公司所有的保险业务均须按照法定比例向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协议再保: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家或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临时再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介于协议再保和临时再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通常作为协议再保的补充;预约再保对于原保险人具有临时再保的性质,原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对于再保险人来说具有协议再保的性质,再保险人必须按照预约再保的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分入。
预约再保的操作,参见上述两种再保安排方式的流程操作。
再保险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关系如下:-再保险人: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承保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原保险人: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工作范围本手册根据现有业务流程的步骤和次序,从财务控制的理念和方法上进行了规范,包括相关的控制手段、应该使用的标准单据、管理报告和相应的关键考核指标。
本流程不包括涉及再保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方法等,但为了体现流程控制的完整性,诸如此类的制度在以索引的形式,列示本手册的附件中。
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是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分保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行业中的一项关键业务。
为了规范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操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指引,以便操作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二、业务操作流程1. 业务准备阶段在进行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前,操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熟悉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分保政策;(2)核对业务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保险单、批单、再保险合同等;(3)确认临分分保业务的额度和细则。
2. 业务录入阶段(1)打开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系统,进入业务录入界面;(2)根据业务准备阶段的准备工作,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包括被保险人、险种、保额等;(3)核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无误后提交。
3. 业务审核阶段(1)业务审核人员收到业务申请后,对业务进行审核;(2)核对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进行业务授权,否则退回申请人。
4. 业务结算阶段(1)根据业务审核结果,进行业务结算;(2)确认临分分保业务的费率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生成结算凭证,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 业务备案阶段(1)将已结算的临分分保业务进行备案;(2)将备案信息录入财产再保险临分分保业务系统,并生成备案凭证。
6. 业务跟踪与报告阶段(1)定期对已备案的临分分保业务进行跟踪和风险评估;(2)根据业务跟踪结果,及时生成业务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送。
三、操作注意事项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2. 在录入业务信息时,应核对凭证的准确性,避免录入错误或遗漏;3. 业务审核人员应对业务信息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4. 在业务结算阶段,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避免费率和费用的错误;5. 对已结算的临分分保业务应及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6. 定期对已备案的临分分保业务进行跟踪和风险评估,及时生成业务报告。
保监会委员令2010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10 年第 8 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答记者问全文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实现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原《规定》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二是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规避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
四是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罚则,重新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手段除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外,新增了撤销从业资格一项。
五是调整了控制风险过度集中的相关要求。
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问: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答: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
2号令的出台,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做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此,保监会启动了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新《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再保险-课程总结
编号:
课程总结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再保险
教学班级:XXXXXXXX
主讲人:XXX
时间:2010年1月
填表要求
一、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教学档案袋内,一份交到金贸系
秘书处。
二、用双面A4纸打印,字体用宋体五号,不加粗。
表内空白
处不够的可以另加附件或延长表格。
三、表内的“评价等级”按教学检查时的分值划分为优、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75-90分的(含75分)为合格,60-75分的(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本表要求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上交。
课程名称:再保险。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PPT课件( 15页)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额的确定和运用(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
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 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 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 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 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 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3)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 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 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 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 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非比例合同 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
方式略有差别。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 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 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 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 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1. 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 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
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 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 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 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21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按照约定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需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保险分出人(1)确认分出保费借:分出保费贷:应付分保账款(2)确认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摊回分保费用时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分保费用(4)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赔付支出(5)存入分保保证金1、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付分保账款贷:存入保证金2、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分保账款3、转回上年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存入保证金贷:应付分保账款(二)分入业务(6)分入保费借:应收分保账款贷:保费收入(7)分保手续费1、确认支付手续费时借:分保费用贷:应付分保账款2、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应付分保账款贷:银行存款分保费用(8)分保赔付成本借:赔付支出贷:应付赔付款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9)存出保证金1、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借:存出保证金贷:应收分保账款2、返回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存出保证金3、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利息收入(三)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利息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保费收入(2)非寿险中途退保借:保费收入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计算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期末,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出险时,计提未决赔偿款准备金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贷:保险责任准备金(4)寿险保单计提责任准备金借:提取责任准备金贷:寿险责任准备金注:向投保人支付储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确定支付赔付款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时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赔付后,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6)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借:损余物资贷:赔付支出(7)确认代位追偿款时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赔付支出(8)处置损益物资时借:银行存款贷:损余物资赔付支出(或借方)(9)寿险期满给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寿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10)死亡/伤残/医疗赔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健康险准备金(11)佣金支出1、计算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2、支付佣金时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贷:银行存款(12)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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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分出人提出的分保条件或建议进行 分析和研究
具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分入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地区; (2)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3)分保限额或责任限额与分保费之间的比率; (4)支付分保费的保证条件; (5)估计分入业务收益; (6)保费准备金和赔款金; (7)首席承保人条件; (8)其他。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 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 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所要接受 的承保额度。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如下: 低层,是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 一次赔付的层次。 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 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 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 年以上的时间可能 发生一次。
源自第一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元,是限 额的6%。 估计保费200万元,据分保建议中所提供的资料,赔付率估 计可高达150%,据此,计赔款为3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是 赔款额的10%。 据此,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即6%,对分保限额500 万元加以计算,算出的金额为30万元,即实际承保额为30万元。 第二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 元.也是限额的6%。 估计保费300万元,最高赔付率估计为200%,故赔款额可 高达6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是赔款额的5%。 据此,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即5%,对分保限额 500万元加以计算,算出的金额为25万元,即实际承保额为25万 元。但这笔业务的赔付率过高,在实际工作中应拒绝接受。
一、比例合同的承保额
对于比例合同的承保额,应按险别分别确定。 以财产险承保额的确定为例,可以从两个方面 考虑:一是合同分保限额;二是所估计的赔款 额。具体步骤是,先按规定的承保额分别计算 出这两者的百分率,从而选择其中以较低的百 分率对分保限额加以计算,将所得的金额作为 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现举例说明。 [例] 接受公司对财产险比例合同的业务所 规定的承保额为30万元,现由经纪公司介绍两 笔财产险分保建议,对于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的计算如下:
一是按承保额度对分保责任额的百分率。本例分保责 任限额是150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限额 的20%。 二是按承保额度对可能亏损额的百分率。如果本例 估计年度的最高损失为三个责任限额,计450万元, 从中减去分保费100万元,所余为可能亏损额,计350 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亏损额的久5%。 按分保责任额150万元的8.5%计算,实际承保额为 12.75万元。 虽然这种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 每次损失规定,但接受人应以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危 险单位来考虑。因此,对该建议所要接受的承保额不 应是责任额150万元的20%(30万元),而应是分保责 任额的8.5%(12.75万元),后者较为合适。
二、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 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风险单位或每次 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 面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 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例】 某一财产险的险位超赔合同建议,分保责 任额为超过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拉每次损失计算 而无责任恢复限制,分保费为l00万元,接受人所规定 的承保额度是30万元。如上所述,对于所应接受的承 保额度的确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分入业务承保以后,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 考核,严格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核对和审查 合同文本,做好摘要表,审查账单和结算情况, 做好登记和业务统计、赔款处理、未决赔款和 未了责任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必须与分 出公司和经纪公司核对账务和办理结算。如果 是通过经纪人办理结算,要特别注意账单寄送 是否及时、有无截留保费支付以及准备金返还 时间等情况。对开出的信用证要加强管理,要 注意货币兑换损益、兑换率的应用,密切注意 通货膨胀对分入业务赔款计算的影响。
再保险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责任累积和转分保 分入业务的手续 分入业务的转分手续
第一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 念与原则
一、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念
三、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为两 种情况,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二是按某个地 点。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 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 同业务发生责任累积的可能性。
四、规定最高接受限额
以上按分保的方式和业务种类对于所接受 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做了阐述,为了防止每个 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 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10%作为最高的接 受百分率。
根据对超额层次的这种分类,如果接受公司对承保额 度的规定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为35万元,则对各层次 所能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大致如下: 低层应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一般为10万元。因 为在1年中可能有两个或更多的全损发生,所以,即使 没有接受中层和高层.接受30万元也是不合适的: 低层和中层同时接受,则共计承保额度应在15万元 至25万元之间,一般为20万元。如果低层接受10万元, 则中层是所余的10万元。 对于高层,在没有接受低层和中层的情况下,可接 受30万元或35万元。 如果所有层次都接受,累计承保额度最高不能超过 35万元,一般为30万元。
上述是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要注意的一般性问 题,在管理程序中,直接与再保险承保有关的 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接受、管理和维持固定再保险合同; 2.单独风险业务、临时分保累积责任的监 控; 3.转分保的管理; 4.承担和转让业务的账务。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对于风险所能承担的限额, 承保额是接受公司对于分出公司转让的风险或 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限额。由于分入再保险 业务是间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对于承保风险的 情况并不直接掌握,所以,—般地承保额比直 接业务的自留额要低。 由于分入业务来源于国际市场,各个市场 都有一些特殊的做法,这就要求负责分入业务 的承保人必须具有对国际市场必要的知识和一 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经过专业的训练,有 能力结合本公司既定的接受分入业务的方针和 原则,逐笔审查分入业务的质量,然后再确定 承保额。
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基本 的因素是资本金和保费收入。例如,某公司的 资本金为1000万元,年保费收入为3000万元, 如果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额为资本的3%、 保费的1%,则每—风险单位的承保额以30万 元为限。但对于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种类, 所考虑的因素还是有所不同的。现根据分保方 式并结合业务种类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如果合同对于每个风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 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 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2.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 应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 实际承保额。 其他财产险业务,如货运险、船舶险、航 空险、建工险及石油险等均可参照这一办法来 考虑承保额。对货运险还应考虑到港口和码头 仓库的责任累积,承保额可规定得低一些。
3.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 研究
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研究的内 容包括: (1)分出人的资金、财务力量; (2)分出人在当地市场的地位和声誉; (3)业务经营规模、分保策略; (4)经营管理经验与业绩; (5)其他。
(二)承保后
2.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部门的联系 如的所述,直接业务的承保和管理以及分保的安排 不是在同一部门,而是分别在承保部门和分出部门进 行,但两个部门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直接业务是分保 业务的基础。分保的业务条件是由直接承保部门确定 后通加分保部门的。因此,分保部门对承保条件的审 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保时应对外通知的项目是否填报完全,正 确无误。 第二,承保的条件是否符合分保合同的规定。 第三,限额是否超过合同容量,是否有特约分保, 是否需办理临时分保。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是指为了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 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包括: 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分保建议的审查、分保分 出人利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 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已注 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一、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一、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通常,分保业务的承保要考虑的情况包括下述 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业务来源国家或地区的—般政治和经 济形势,特别是有关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 况。 2.业务的—般市场趋势,这包括国际上 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 金等情况。 3.提供分保建议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 的资信情况,包括其资本、业务情况和经营作 风等。
二、分入业务经营的原则
1.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他地方接受业务,一般以接近当地市场为好。 2.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了解对 方人员的作风、特点和技术水平等。 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对确定接受业务的承保额度,一般要 控制在资本额的1%左右。 4.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经纪人的资信、作风,特别是在 付费方面是否迅速。 5,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目服 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 6.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包括对每个合同的业务情况的统计和 管理,以及各种业务的综合统计的制度。随时掌握收付情况,了解各地区、各业 务种类、各经纪人、分出人所分来的业务的成绩。 7.提存充足的准备金。 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对于易受巨灾袭击的地区性业务,要 安排巨灾超额赔款的保障。 9.对转分性质的分人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 10.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或代理人,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拒绝接 受。 11.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单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 12.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