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公司延长交付期限。
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将货物交付期限延长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30天。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构成违约,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延长交付期限的要求后,同意延长货物交付期限,实际上已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履行抗辩权问题。
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履行抗辩权对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项目,以下是一些民法典案例的简
要介绍:
1.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吴某为智力残疾
三级,其养父母先后因病死亡,由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陈某金
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收入微薄。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
且无经济收入。
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
利机构养育、照料。
2. 庾某娴高空抛物案: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
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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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师。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民法指导案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民法指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应用。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
后来甲方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其住宅小区内养了一只狗,狗咬伤了乙方的孩子。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未尽到照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乙方具备更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划定了具体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后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 劳动争议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经理。
后来甲方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解雇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到期后乙方未偿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知乙方的错误,却故意利用错误获得了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8. 侵犯个人隐私案例: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民法典 小案例
民法典小案例
1.小李最近总是收到贷款或推销的骚扰电话,怀疑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给了其他人。
他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维权。
根据民法典,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小李可以维权,并可以要求泄露他个人信息的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2.小阳因为母亲生病需要手术而向小明借款10万块钱,但只收到了9万5千块。
小阳认为自己被小明骗了,要求他归还剩余的5千块钱。
根据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小阳可以要求小明归还剩余的钱款。
3.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楼上的住户噪声过大,导致孩子时常被惊醒、吓哭,他和妻子总是提心吊胆。
后来,周某听说网上卖一种“震楼器”可以反击楼上的噪声。
他购买了这种机器并使用,结果被邻居报警。
根据民法典,“震楼器”是一种制造噪声的行为,不仅有损相邻关系的民事侵权行为,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为。
因此,周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噪声问题。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是全面、系统规定私法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为解决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依据。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意义,以下收集了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财产继承案例小明的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和他的亲属有权继承这一财产。
小明的父母却提出异议,称希望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们。
根据《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小明有权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继承份额。
二、婚姻家庭案例小红和小明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通过司法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分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三、合同法案例小张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在租期内,小王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引起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可按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小张损失。
四、侵权责任案例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及乘客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部门最终判决,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语以上仅是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启发和借鉴。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做到依法行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总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张三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此外,合同还对房屋的维修、押金退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与李四协商,李四同意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四未能及时修复裂缝,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9月,房屋裂缝进一步扩大,张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3.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的维修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适宜使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
在房屋出现裂缝的情况下,李四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李四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张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且在张三提出维修要求后,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
3.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
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
”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
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
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
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
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
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
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
”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
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
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
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
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
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
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
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
民法典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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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2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3 案例三:高空抛物伤人
4 案例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5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小明 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游戏直播时,被主播的精彩表现所吸引, 并在不知不觉中打赏了主播数千元。小明的父母发现后,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打赏金额, 但遭到了拒绝
问题: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实 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批准。在本案中,小明未经父母同意 擅自进行大额打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直播平台应当退还小明的打赏 金额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最近因为噪声问题产生了纠纷。王某每晚都会在 晚上10点以后大声唱歌,严重影响了李某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沟 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答案:是的。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 害对方的利益。在本案中,王某在晚上10点以后大声唱歌,严重影响 了李某的休息,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王某不停止侵害,李某可 以申请强制执行
某小区内车位紧张,停车难成为 了业主们的一大难题。小区内有 一个公共车位,一直以来都是由 业主们共同使用。但是最近,某 业主小张声称这个车位是他的私 人车位,拒绝其他业主使用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提供商品,但未能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概述:小明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他认为场所管理方负有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场所管理方在未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可以要求场所管理方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概述: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矛盾,甲方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如甲方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四:不当得利案案情概述: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无偿种植果树并收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土地上由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方或者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五: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租赁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物品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六:侵害个人权益案案情概述:甲方发现乙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言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人享有人格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删除相关言论,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还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例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构成违约。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经典民法典案例
经典民法典案例
1.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需在租赁期满后支付乙方一定的赔偿费用。
然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拒绝支付赔偿费用。
乙方将甲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甲方需支付赔偿费用。
2. 侵权纠纷案例:小明驾驶汽车时,因过于疲劳未及时刹车,导致撞伤了行人。
行人遭受了身体伤害,向小明提起了赔偿诉讼。
法院判决小明需赔偿行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继承纠纷案例:某富豪去世后,其家产分配成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点。
法院判决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家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而非其他家庭成员。
4.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分歧。
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由母亲承担抚养责任,父亲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并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
5. 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例:某人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受害人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该人需赔偿受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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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真实案例
民法典真实案例
案例一:债务追偿纠纷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为了购买一套房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小明和小红时常商议,决定由小明承担还款责任,而小红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小明遭遇了财务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促小明履行还款义务,但小明依然无力偿还。
银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他们起诉小明并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认定小明确实存在未还款的事实,并且小明的经济状况证明他确实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明应承担责任,向银行还清借款款项,但不需要支付利息。
小明不服判决,他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小明的经济状况,并发现小明确实处于困难境地,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由于小红没有签字接受借款,法院认定小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款项,但不需要支付利息。
小明最终接受判决并履行了还款义务。
以上案例是根据法律环境下的一般情况编写的,旨在说明在债务追偿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追偿责任的归属。
实际案例中的个别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将是解决类似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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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基本案情:2001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 0元标准赔付;两被告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原告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
原告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上交90元,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上交100元,交款时间为每月5号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
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
交通局亦多次进行了协调但未起作用,最终导致原告租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 0元。
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中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因此本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认为该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仍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评析:本案是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入手,即是否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次,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质。
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方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就可以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如果具有平等性,就受到民法的调整。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不涉及在政治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问题。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尊严”就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对子女的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的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偿转让即可获得财产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财产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而民法是不可能调整全部财产关系的。
哪些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个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主要内容的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等。
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本案中,其主要考察的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中的重要特征,即平等性,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以平等的身份介入的。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即隶属性。
在本案中,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首先要判断其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订立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主要特点。
本案中,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并不是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合作”,享受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并以其用自身的行政管理职权保障原告的正常营运为义务。
该合作协议的成立并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所以该份合作协议不属于行政合同,而是属于民事合同,应受民法调整。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案情介绍〗2002年3月,某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
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的行为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公司却对此置之不理。
后在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2002年8月,当地居民为维护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物业公司的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很快就作出了要求“被告物业管理处继续履行供水义务,在以后的管理中按规定向原告抄表到户,并根据原告的水表计量收取水费”的判决。
被告不服,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未经居民的同意,以水费亏损为由,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并因居民不同意按其擅自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方式交纳水费而停止供水,属违约行为,且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相违背。
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和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应从管理和设备上下功夫,以减少或杜绝亏损。
这也是其作为房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及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所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和义务,而其将亏损风险转嫁给住户承担,违背了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原告要求由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恢复供水和在今后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点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有着明确规定。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这也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
当事人的平等性还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主体适用法律规则是一律平等的,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
民法上的平等性还表现在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对本案进行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涉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确定其间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从现实情况来看,被告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和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实际担负了一定的行政管理之责,其也是当地供水的惟一垄断者,具有公用事业管理者的身份。
但是这种管理职能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作为与居民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存在。
因此,该纠纷应该属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如果依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来考察本案,可以发现,本案事实中有太多有违平等之处。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传统的抄总表计量收费改为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并未与居民平等协商,缺少了一个平等的磋商过程,而只是采用了一种所谓的命令式的方式。
其次,被告要求居民相互抄表,承担总表和用户表的差额,实行居民集中交费的行为,属于将本应由供水企业自己履行的义务强加给对方履行,将自己单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也不符合《合同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
最后,供水方凭借其行业垄断地位,在居民未按照其单方命令操作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强行停水,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相违背,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判决被告恢复供水和在今后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无疑是正确的。
\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服务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案情介绍〗某女顾客于2002年5月2日晚在石家庄市一家肯德基餐厅用餐,期间使用该餐厅的女卫生间时,该肯德基餐厅一位男性员工(保洁员)进入该卫生间打扫卫生。
该女顾客被打扫卫生的男员工惊扰,认为餐厅在顾客使用卫生间期间安排男性保洁员入内进行打扫的举动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在请律师与餐厅交涉无效后将餐厅以及餐厅所归属的天津肯德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确有一位男员工进入女卫生间打扫,但他是在敲门无应答后才推门,而且发现有个蹲位的门紧闭后就返身退出了,所以没有发生“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件”。
〖审理结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餐厅安排男员工打扫女卫生间及卫生间门上(有人使用时)无警示标志的管理方法不当,男员工进入的行为给这位女顾客造成了精神上的惶恐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