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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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2010年8月2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确保我省野生动物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野外种群的安全,防控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引起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种类和监测范围

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

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监测范围:

(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二、疫情报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候鸟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及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指定专人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鸟类的迁徙动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每个饲养场所都应作为监测点,由场主负责将

每日情况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的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者在野外同一地点发现有成批的野生动物死亡(3只以上),应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动物防疫机构,并会同防疫机构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林业厅。疫情报告要建立日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市级林业部门每日10:00前向省林业厅报告野生动物监测情况,省林业厅每日11:00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三、疫情确诊

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指挥系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有关处(科、股)室、林业公安、湿地保护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准备、落实应急处置经费、组织预防和技术攻关研究、组织对野生鸟类重要停歇地、迁徙路线和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的监测以及市场、经营户的检查,宣传疫病预防知识等。

五、预防措施

为降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患病风险和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一)强制免疫

对全省人工饲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进行强制免疫。各级林业部门的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协商,落实疫苗,免疫费用由饲养单位自行解决。对大熊猫、金丝猴、朱鹮、褐马鸡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饲养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加强饲养管理

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病时,所有野生动物饲养场所要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切实管理好饲养动物,不得私自买卖、随意宰杀或放生丢弃,饲养场所和饲养人员要认真

做好消毒、防疫和垃圾处理工作,严格检验投喂饲料。同时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和野生动物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不明原因引发的野生动物疫病,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以尽快消除疫情。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迁徙路线、觅食地、停歇地和主要栖息地巡护监测和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捕捉、猎杀、捡拾、倒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各木材检查站应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严禁无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疫源分析参照《省预案》执行。野外发现的野生动物疫情,由省林业厅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核实确定,并将结果报省农业厅。

(二)协助当地政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提请当地政府将患病野生动物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分为疫点;将散养的患病野生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将野外发现病、死野生动物的地点划为疫点;

2、提请当地政府将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野外的自由鸟类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及迁徙情况,经专家论证建议划定疫区范围;

3、提请当地政府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于人工饲养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部捕杀,并对所有病死野生动物、被捕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患病的,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捕杀,并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对未患病的实行封闭饲

2、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表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野生动物尸体置于坑中,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野生动物所产卵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根据异常情况发生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应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疫区内首先应遵照《省预案》采取有关措施。

2、对人工饲养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部捕杀,并对所有病死野生动物、被扑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全封闭饲养;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野生动物采取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野生动物养殖规模较大的县(市、区)要将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报同级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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