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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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李玲利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专业
内容摘要: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反腐倡廉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行为从审批、采购执行、验收、付款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验收、付款的三者分离, 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采购行为的流程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 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具体采购, 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予以接受后, 结算中心才支付货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从而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 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力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政府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与原始意图发生偏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物品使用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
实行政府采购法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对物品使用单位的部门利益是削弱。物品使用单位希望能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 提高采购限额标准, 缩小采购范围, 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 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在实际运行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颁布很不规范, 随意性很大,许多地、市、州没有得到授权就自行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这为物品使用单位向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寻租提供了便利。
(二)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有着采购审批权, 能影响到物品使用单位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得采购权会向采购主管机构寻租。另外, 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与物品使用单位相反,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权力范围, 会向采购主管部门寻租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并且我国的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是一个部门(财政部门)存在着监管漏洞,共同利益的驱使,也使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三)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和适用情形; 并且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存在着许多的“黑洞”,“陪标”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不完善为采购机构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集中采购多是大额订单,利益的驱使也让许多供应商愿意寻租以获取高额利润。
(四)供应商和物品使用单位之间的寻租
供应商清楚自己中标后期的大部分工作必须和物品使用单位打交道,为了顺利通过商品验收, 或为了以后的合作,供应商会选择对物品使用单位寻采购中心,但采购权的“利空”可能会促使其利用验收权进行设租。
(五)供应商和结算中心的寻租
政府采购大多是由物品使用单位验货合格后, 由结算中心负责结算货款,供应商为了防止结算中心人为拖欠货款, 加快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时也被迫向结算中心寻租, 以便尽早拿到货款。
(六)供应商和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成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结算中心共同的主管单位。与以前供应商需要向物品使用单位寻租的情况相比,现在供应商要向集中采购机构、结算中心、物品使用单位等多个部门寻租,租金增大。这样的话,供应商与其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寻租, 不如直接向主管部门寻租。供应商为了成为政府采购中的物品供应者,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 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则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进行寻租。
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 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同时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腐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誉。
三、我国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创新
政府采购目前仍存在不少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所以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必须要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首先创建一个良好的政府采购法制环境。同时要以实践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完善修订政府采购配套法,并且依法制定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财政部目前已全面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各地方省、市、区县也纷纷成立了专项治理小组,并为此开通了举报电话和信箱。以有效预防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消除商业贿赂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中办发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具体治理重点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既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又包括社会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运行制度创新
即在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下,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采购。科学的采购程序大体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单位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审查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时,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同时还要考虑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的合理性。2.实施采购。首先确定采购方式,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等。但是每个项目的情况不同,采购方式也有所不同。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非常重要,采购方式选择得当,不但可以加快采购速度,而且还可以节约投资,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消耗。其次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对供应商的资格做出要求,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再次执行采购方式。一旦确定了采购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已定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告之供应商。四是签订合同。无论通过何种采购方式,最终都要形成一个合同。合同给予符合采购实体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