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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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表演者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是保护表演者及其表演作品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针对表演者权益的保护涉及到版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更加需要强有力地保障表演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表演者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并分析国内外案例,提供借鉴。

一、表演者权利归属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根据其在表演活动中所表现的人格特征、创造性状态以及对其表演作品所贡献的劳动和智力,而对其表演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

具体来说,表演者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1. 人格权:表演者所享有的人格权,涉及到其在表演中所表现的个性、形象、风格等方面。

这些人格因素往往与表演作品的质量、特色密切相关。

表演者应有权控制自己表演作品的表现方式、使用情境和主题等方面。

人格权的归属原则,一般是表演者。

2. 财产权:表演者所享有的财产权,是指其因表演活动而获取的经济利益权利。

包括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归属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

在我国,根据版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享有著作权的相应权利。

二、表演者权利行使规则表演者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尤其是在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表演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1. 合同法原则:表演活动中,表演者和使用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交付期限、福利待遇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表演作品的表演权和制作权划归表演者,既避免了表演者权利的侵害,也为公司节约了一定的成本。

2. 共同拥有原则:表演作品涉及到多个创作人员的共同创造,其表演权和制作权都应归属于各参与方所有,符合表演者、制作人员之间利益统一化的原则。

3. 依法限制原则:表演者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演作品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内容,应依法做出限制和规范。

三、案例分析1. 《白鹿原》版权纠纷案:该案中,广告公司将《白鹿原》剧目改编为广告宣传片,被原作者诉为侵害著作权。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1、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1、表演权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

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

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三、哪些行为侵犯表演者权?违背表演者意志行使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损害表演者法定利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具体的表形形式有以下几种:1、侵犯表演者身份权的行为。

侵犯表演权的案例

侵犯表演权的案例

侵犯表演权的案例侵犯表演权是指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使用其表演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表演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列举十个侵犯表演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1. 未经许可录制演唱会:某歌手举办了一场演唱会,但有人未经许可将演唱会录制下来并进行传播,侵犯了歌手的表演权。

2. 未经授权转播体育赛事:在未获得体育赛事主办方的许可下,私自进行体育赛事的转播,侵犯了运动员的表演权。

3. 未经允许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演员表演片段:某电视节目在未经演员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演员之前的表演片段,构成对演员表演权的侵犯。

4. 未经同意在网络平台上上传演员的表演视频:某网友未经演员允许,将演员的表演视频上传至视频网站,侵犯了演员的表演权。

5. 未经授权进行舞台剧改编:未经原作者和演员的同意,将一部舞台剧改编成电影,侵犯了原作者和演员的表演权。

6. 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演员形象:某公司未经演员同意,将演员的形象用于其商业广告中,侵犯了演员的表演权。

7. 未经授权在音乐节上演唱他人作品:某歌手在音乐节上未经原作曲者许可,演唱了他人的作品,侵犯了原作曲者的表演权。

8. 未经许可将演员的表演作品制作成产品:某公司未经演员同意,将演员的表演作品制作成商品进行销售,侵犯了演员的表演权。

9. 未经授权将演员的表演作品用于教学活动:某学校未经演员同意,将演员的表演作品用于教学活动中,侵犯了演员的表演权。

10. 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演员的表演视频:某直播平台未经演员许可,在直播过程中播放了演员的表演视频,侵犯了演员的表演权。

总结:侵犯表演权的案例包括未经许可录制演唱会、未经授权转播体育赛事、未经允许在电视节目中使用演员表演片段等。

这些案例都是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其表演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表演权是维护艺术家和演员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广播节目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广播节目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广播节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8.12.25•【文号】权司[1999]第16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音像著作权正文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广播节目的答复(权司[1999]第16号)××市版权局:收到你局来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四)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由著作权法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对于广播电台用于广播目的录制的表演,是否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有权制作录音制品或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用于广播目的录制的表演,只能推定用于广播领域,广播以外的使用,例如制作录音制品出版发行或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还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二、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这里的录音录像制品应指声音或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应是这些原始录制品的制作人,而不是"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实际上只是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的制作者。

本案涉及的录音制品,实为广播电台录制,因此真正的制作者应是广播电台。

但是,如前所述,广播电台的业务范围只是广播,并不包含出版。

如果超出广播范围为其他营利目的使用,例如出版,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还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演艺表演与演员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演艺表演与演员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演艺表演与演员权益在著作权法中,演艺表演作为一种创作形式,被赋予了相应的保护和维权措施,以保障演员的权益。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与演艺表演相关的内容进行讨论和解析。

一、演艺表演的著作权保护演艺表演作为一种表演形式,其表演者创作出的表演内容和形式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的表演可以被视为一种表演作品,享有与其他著作权人相类似的权益。

这意味着演员可以享有演出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益,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权。

著作权法对于表演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表演者创作的原创表演作品,其形式和演出方式享有独立著作权,即使表演内容是基于已有作品或剧本,演员仍然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法还对于非原创的演艺表演提供了保护。

当表演者独特的“演艺风格”或“演技特点”被明显模仿或抄袭时,他们可以诉诸著作权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演员权益的保护与维权途径1. 署名权的保护演艺表演作品在公开演出后,演员应当享有署名权。

也就是说,演员有权在表演作品的演出前或演出中被明确告知并且得到认可。

此外,他们还有权决定是否冠以真实姓名或艺名,以及是否决定使用化名等。

2. 追究侵权责任在演艺领域,常常会出现演员的形象、表演风格、表演动作等被恶意模仿或直接抄袭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可以依靠著作权法来寻求维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保护在与剧组或制片方签订合同时,演员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演员的署名权、演艺表演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员的补偿机制等。

同时,合同也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保障双方的权益。

4. 维权途径当演员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或遭受其他侵权行为时,应首先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演员可以选择向著作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娱乐中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娱乐中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娱乐圈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为例,分析娱乐圈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例背景甲明星是我国著名演员,因其出色的演技和俊朗的外表,深受广大粉丝喜爱。

某日,甲明星发现一款手机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肖像,未经其同意便将其肖像作为手机壳的图案进行销售。

甲明星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手机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侵犯了甲明星的肖像权?三、法律分析1. 肖像权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 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3)使用他人肖像。

3. 本案中,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构成侵权?(1)未经本人同意:甲明星未授权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使用其肖像,因此,其行为符合未经本人同意的构成要件。

(2)以营利为目的: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通过销售带有甲明星肖像的手机壳,获取了经济利益,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3)使用他人肖像: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将甲明星的肖像作为手机壳的图案进行销售,属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综上所述,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侵犯了甲明星的肖像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壳生产商和销售商侵犯了甲明星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明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法律建议1. 明星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授权使用肖像等行为前,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娱乐产业从业者应尊重他人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其创造的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表演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表演作品不仅为观众带来娱乐,也为社会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保护表演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表演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

本文将探讨表演者权的概念、内容和保障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表演者权的概念和内容。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其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权益。

这包括表演者的形象权、名称权和表演权等方面。

形象权是指表演者对其形象的控制权,包括照片、画像和肖像等。

名称权是指表演者对其名字的使用权,包括艺名和真实姓名等。

表演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控制权,包括表演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表演者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确保表演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

这些法律规定了表演者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对犯罪者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这些法律还规定了表演者权的转让和许可等事宜,以便表演者能够合法地进行相关的交易和合作。

除了法律保护,行业组织和协会也起到了保护表演者权的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和协会致力于维护表演者权益,协助表演者解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他们还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提高表演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此外,他们还组织培训和研讨活动,帮助表演者提升自己的表演技巧和知识水平。

表演者自身也应该增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

作为表演者,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及其保护措施,并在交涉和合作中保持警惕。

表演者还可以加强自我宣传和形象管理,通过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名誉,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表演者还应该加强与经纪人和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在其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形象权、名称权和表演权等方面的权益。

为了保护表演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行业组织和协会来协助保护表演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多种不同的类型,以下是常见的一些案件类型:1.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者表演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为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或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或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其现场表演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权利有效期内发明创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7.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作品的,或者将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用于与布图设计正常业务范围无关的产品、服务或者将与布图设计作品及其复制品一致或者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商品交易文书上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

8.侵犯原产地名称权侵犯原产地名称权是指未经原产地名称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或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9.侵犯表演者权侵犯表演者权是指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活动,或录音录像其表演的行为,以及在经许可的营业性演出中,他人复制该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等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2023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单选题(28道)及答案

2023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单选题(28道)及答案

2023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单选题(28道)及答案1.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描述不正确的是(B)A、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秩序3、配合活动现场检票工作(安全检查)C、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D、查处贩卖假票活动2.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提交资金安排计划书和复印件,以下不属于该证明文件的是(A/D)A、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法人存款证明(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B、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C、其他单位同意借款赞助的证明D、其他单位出具的同意担保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3.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B)A.佣金是经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观目的B.佣金是信息提供者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信息费)C.佣金是委托人依照双方约定因经纪业务而支付的报酬D.佣金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性质上与回扣不同4.关于舞台工程说法正确的是(C)A.舞台工程由视频、灯光和音响三个技术专业组成(舞美)B.-般在固定表演舞台的大型场馆举办文化活动应首先搭建一个临时基础舞台(无须)C.舞美主要功能是根据剧节目对舞台表演的环境布景进行设计制作D.临时搭建的机械舞台应当尽鹫大规模设计复杂以保障稳固安全(不宜)5.产品的生命周期过程是(B)A.萌芽,发生,发展到衰退,退出市场B.发生发展成熟到衰退退出市场C.发生发展成长到衰退退出市场D.萌芽,成长,成熟到衰退退出市场6.以下关于舞台剧的排练制作及合成等工作描述正确的是(D)A.舞台剧装台结束后才能进行彩排,通常彩排1 -2次(各业务单位独立进行的,甚至更多次)B.舞台剧的舞美制作为防止耽误I期,应当在剧目排练时集中准备(分别)C.大型舞台剧排练必须所有业务部门统-规整后进行(按照日程表有效协调)D舞台剧在排练制作中应制定日程表7.我国演出市场三大基本制度是指(CA.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演出经纪合同制度演出安全制度B,营业性演出备案制度演出内容管理制度演出合同制度C.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制度,演出经纪制度演出合同制度D.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制度演出内容审查制度演出经纪合同制度8.以下关于文化市场表述正确的是(A)A.音像市场属于文化市场B.文化市场的运行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C.文化市场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即文化商品主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D.我国文化市场特点是以集体经济为市场核心(价格机制)9.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属于文化主管部门核验的文件是(B)A.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换发B.演出主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C.舞台,看台搭建公司资质证明D.大型活动安全方案10.要成为国际演艺家庭的一-员就要尊重对方的游戏规则"。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引进节目侵权法律案例(3篇)

引进节目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引进海外优秀节目成为推动国内节目创新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引进节目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电视剧引进侵权案为例,分析我国引进节目侵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某电视台引进了一部美国电视剧《绝命毒师》,该剧在播出后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

然而,该剧在引进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该剧的原著作者表示,我国某电视台并未获得其授权,擅自引进该剧进行播出,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和广播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著作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某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我国某电视台立即停止播出《绝命毒师》,并赔偿原著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启示与建议1. 明确引进节目的版权意识在引进海外节目时,我国相关机构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原创者的著作权,确保引进节目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引进节目版权的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引进节目版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我国应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为国内外版权交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版权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

唱见主播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的侵权问题探究

唱见主播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的侵权问题探究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版权总716期第十八期2020年6月唱见主播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的侵权问题探究李庆雨(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摘要:著作权侵权问题是当下侵权问题的热门。

规范著作权授权和使用,正确理解避风港原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网络直播;唱见主播;演唱他人作品侵权;著作权授权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113-041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网络直播就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娱乐方式。

通过直播,只需一部联网的手机,就能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直播内容,还能通过高互动性的弹幕实现观众与观众,观众与主播的互动。

同时,直播不仅是民众观看别人表演的剧场,也是分享自己生活的舞台。

但由于直播有门槛低的特点,导致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2017年7月1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以花椒直播主播演唱歌曲使用未经其授权的音乐作品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十五的月亮》《祝你平安》等10首经典老歌作为维权证据,将其母公司密境和风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这只是音乐版权侵权的一个案例。

2网络直播产业和唱见主播的特点2.1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和分类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最新报告[1],截至2020年3月份,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55982万人,占手机网民比率的62%。

综合虎牙直播,斗鱼直播等各大直播网站分类标准,以直播内容为区分依据,可以将网络直播分为游戏直播、泛生活类直播、秀场主播三种。

秀场主播又可根据才艺的不同分为:唱见主播、舞蹈主播和其他才艺主播。

2.2唱见主播的特点唱见,外来词,是从日本翻唱投稿标题“歌ってみた”衍伸出来的对投稿作者的称呼,本意是指在各视频网站投稿翻唱歌曲的专业或业余歌手。

唱见用于直播中则表示为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他人作品为直播内容的主播。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一、引言表演艺术作为一种独特而受人喜爱的艺术形式,表演者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表演者的权利是保障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才能,展示自我。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和探讨表演者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1.著作权保护表演是表演者作品的一种呈现方式,表演者在表演中创造的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表演者有权对其表演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且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任何未经授权的表演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对于表演者来说至关重要。

2.形象权保护表演者的形象往往与其表演形式密不可分,形象权的保护也是表演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表演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形象展示方式,包括服装、妆容、造型等。

未经表演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表演者的形象,以免侵犯表演者的形象权。

三、合同权利1.合同自由表演者在与其他艺术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应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

即表演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

这样可以保障表演者在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合理报酬表演者为其表演付出了努力和时间,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

合同中应规定明确的报酬标准,并确保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报酬。

合理报酬的保证不仅能够体现表演者的价值,还可以鼓励表演者更好地投入工作。

3.使用范围限制表演者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来限制他人对其表演作品的使用范围。

比如,表演者可以约定授权期限、使用地域的限制,以及使用媒介的限制等。

这样可以保护表演者作品的独特性和独占性,避免其他人滥用和盗用表演者的作品。

四、肖像权保护1.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表演者的肖像权是表演者作为公民所特有的权利,它是指表演者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

肖像权保护表演者的人身尊严和个人形象,并保护他们免受未经授权的肖像使用。

任何未经授权的肖像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表演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2.隐私权保护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涉及到的私人生活和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

论表演者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表演者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表演者权及其法律保护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演出权、形象权等。

这些权利是表演者创造和展示自己作品的基础,也是表演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因此,法律对表演者权进行了保护。

首先,表演者著作权是表演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复制权等。

例如,著名的音乐家莫扎特在其一生中创作了大量的音乐作品,这些作品都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作品。

其次,表演者演出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表演和展示权。

例如,演员在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等作品中的表演,都必须获得其演出权的授权。

否则,一旦被发现侵犯了演出权,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表演者形象权是表演者保护自身形象的一种权利。

例如,明星们的肖像、名字、声音等都是其形象。

如果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案例1. 2018年,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和演出权侵权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侵犯表演者演出权和著作权行为,从上游到下游追查、从严惩处,共同维护表演者权益。

2. 2019年,著名华语女歌手邓紫棋就自己的形象权进行了维权。

她发现自己的图片被某品牌盗用用于广告宣传,并在微博上发文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经过调解,该品牌最终赔偿邓紫棋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3. 2020年,香港影片《叶问4》中邱泽扮演的角色遭到某拳击手的盗用,用于商业宣传。

邱泽发文表示自己的演出权遭到侵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事件得到平息。

这些案例说明了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表演者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需要更加重视其著作权、演出权和形象权等方面,在签署合同、授权、发布作品等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轻易授权给不符合法律标准的机构或个人,防止侵犯权益的发生。

同时,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障表演者的权益。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是什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是以雇佣强迫引诱来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犯罪事实后果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

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或动作表演。

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

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

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挑动人们的形体、动作表演,如展露、表现性情欲、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基本情况等情况,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表演的;(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三)组织表演者半或者变相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及到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按照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结果来进行判决,特别是对于犯罪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那么还需要退回检察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和处理,相关情况需要对实际造成的伤害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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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组
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
董宜楠
年,《中国好声音》的舞台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学员——李代沫,他凭借一曲《我的歌声里》一夜爆红,然而两个月后,李代沫却因为表演者权问题,导致原唱曲婉婷所属的环球音乐给他发了律师函。

对于环球音乐的质疑,李代沫坚持认为自己的翻唱行为并没有侵犯版权。

那么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行为是否侵犯了曲婉婷的表演者权?同为好声音学员,同样是翻唱别人歌曲,为什么单单李代沫被版权问题缠身呢?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表演者权概述
(一)表演者以及表演者权的界定
表演者权,顾名思义是表演者的权利,即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表演活动的权力,是各国保护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被认为是“早期邻接权的唯一内容,现代连接权的首要内容”。

①对于表演者,《协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罗马公约》第条第款作出这样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第六款规定:表演者是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虽然我国立法对表演者界定所涉及的范围与《罗马公约》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并未列举概括,因此其对表演者界定还是比较笼统的。

(二)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表演者财产权是表演者权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但是《罗马公约》和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财产权具体内容以及侵权的要件等,只是提到表演者有权“防止以下情形的发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条后四款的规定,可以将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传播是造成表演者经济损失的根源,而新技术发展的后果就是表演者的表演被广泛传播。

对表演者而言,将传播表演的权力控制住就意味着把握住了表演所带来的主要经济利益。

②因此《罗马公约》以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表演者的表演用一定媒介传播和公开的权利。

、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在实践中,这里的录制除了包括现场录制表演之外,还包括从广播和公开传播的未被录制过的表演中进行录音录像。

③比如某网站直播一场晚会,某人若想对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也要经表演者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了侵权。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同其他著作邻接权不同,表演者权除了具有财产权利之外,还具有精神方面的权利即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条就对此作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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