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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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组
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行为的认定
董宜楠
年,《中国好声音》的舞台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学员——李代沫,他凭借一曲《我的歌声里》一夜爆红,然而两个月后,李代沫却因为表演者权问题,导致原唱曲婉婷所属的环球音乐给他发了律师函。对于环球音乐的质疑,李代沫坚持认为自己的翻唱行为并没有侵犯版权。那么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行为是否侵犯了曲婉婷的表演者权?同为好声音学员,同样是翻唱别人歌曲,为什么单单李代沫被版权问题缠身呢?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表演者权概述
(一)表演者以及表演者权的界定
表演者权,顾名思义是表演者的权利,即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表演活动的权力,是各国保护著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被认为是“早期邻接权的唯一内容,现代连接权的首要内容”。①对于表演者,《协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罗马公约》第条第款作出这样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第六款规定:表演者是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虽然我国立法对表演者界定所涉及的范围与《罗马公约》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并未列举概括,因此其对表演者界定还是比较笼统的。
(二)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表演者财产权是表演者权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但是《罗马公约》和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财产权具体内容以及侵权的要件等,只是提到表演者有权“防止以下情形的发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条后四款的规定,可以将侵犯表演者财产权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传播是造成表演者经济损失的根源,而新技术发展的后果就是表演者的表演被广泛传播。对表演者而言,将传播表演的权力控制住就意味着把握住了表演所带来的主要经济利益。②因此《罗马公约》以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表演者的表演用一定媒介传播和公开的权利。
、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在实践中,这里的录制除了包括现场录制表演之外,还包括从广播和公开传播的未被录制过的表演中进行录音录像。③比如某网站直播一场晚会,某人若想对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也要经表演者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了侵权。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同其他著作邻接权不同,表演者权除了具有财产权利之外,还具有精神方面的权利即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条就对此作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