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一、关于基金会自身缴纳税收的优惠问题(免税资格)1、只有当基金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可后,才能享受针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主要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3、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收益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扣税资格)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08 有效)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有效),基金会获得扣税资格,需要经由财、税部门的认定。
具体参考内容:●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主要依据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有效),但并未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条款,只是原则性申明。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一、总则基金会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金会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1. 理事会(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等。
(2)理事会的成员由基金会的创始人、捐赠人和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士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提名,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后任命。
(3)理事会依法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表决通过。
2. 理事长(1)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一次。
(1)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长一致。
(3)监事会依法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基金会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1)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等。
(2)基金会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1)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合理使用所得资金。
(2)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财务信息,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1)基金会可以根据社会公益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2)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2. 项目实施(1)基金会应当按照立项决议和项目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基金会应当通过公开招募、合作伙伴选择等方式,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慈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一、根据 2004 年 3月 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WORD 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者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
于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不多于 25 人。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5 年。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 ;(二) ;(三)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商议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允许;(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二) ;(三)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9.27•【文号】国务院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88.09.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基金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9月27日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基金会管理费
一、基金会为什么要收取管理费?公益慈善项目运作需要成本慈善需要成本,这是现代慈善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慈善机构无须避讳的一个话题。
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基金会的运营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中国基金会的管理费主要是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成本,基本分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以中国扶贫基金会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执行费为例,基金会预提项目执行费约1902万元,占总筹款额的6.27%。
基金会在抗震救灾中支出包括:救灾物资运费、差旅费、人员费、筹资费、监测评估费等项目。
详见下表:提取管理费为国际惯例慈善公益事业的营运成本并非中国独有。
以美国为例,美国民众已经普遍接受公益组织收取“行政管理费”。
不过,从慈善捐助中提取的管理费并不是美国公益组织最重要的收入(不超过20%),甚至连第二重要的地位都没有,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年度收入大部分是来自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收入(大体将近占60%)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大体占30%左右)。
二、中国基金会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有哪些?中国法律标准:不超10%从1988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直到2004年执行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我国基金会一直处于“零成本”运作状态。
《办法》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这意味着基金会不能从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
基金会只能通过捐款收支的时间差,通过投资增值赚取经费保障机构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04年制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6年开始实施《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0”管理费:并非成本为零从爱佑华夏基金会2010年6月发布的上年年报里可以看到,其对外投资、负债总额、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几项,开支全部都是0元。
(完整word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前言1。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
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10。
25起施行,1989。
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10.25起施行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4。
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
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
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76条《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论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P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P105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
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国务院令第400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八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
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依照基金会章程,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和进行内部管理。
第五条坚持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
第六条组织机构。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10人至20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召集理事会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相关重大事项,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或就某专题进行研讨,同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章程规定的条件,通过民主决策完成对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选举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九条基金会设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理事会实行二级管理。
理事会下设理事会秘书长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成员由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财会人员等组成,有秘书长负责,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奖励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会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
第三章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一)接受捐赠;(二)资助公益项目;(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四)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捐赠与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对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资助。
基金会的基本概念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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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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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类
1 公募基金会
2 非公募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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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会 fund-rising oriented
这类基金会主要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获得资金以从事公益事业。 《条例》中规定,按照募集资金的范围,公募基金会还进一步分为全国 性公募基金会核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为改善公共服务环节、公共事业资金短缺、加快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起 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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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1 突出的公益性
2 基金信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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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的公益性
基金会的基金源于 捐赠,是各种公益 捐赠的制度化和组 织化的形式
A
基金会有明确的 公益宗旨,是捐 赠者各种公益捐 赠意图的实现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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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会 endowment
这类基金会不得型社会公众公开募捐,主要依靠接受特定对象的捐赠资 金及资金的增值从事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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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基金会的管理体制
统一登记 双重负责 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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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基金会的管理体制
• 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非公募基金会实行属地 登记的原则。即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在地方区域内募捐的基 金会登记为地方性基金会,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非公募基金会除了一些特 例外,一般由发起人在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
基金会 FOUNDATION
汇报人:侯凤媛
关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比较
关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比较艾若一、基金会定义在中国,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二、基金会历史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中古老的一员,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欧洲,在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今天,各类数以万计的基金会遍布世界各国,活动领域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宗教、慈善事业等诸多领域。
通过这些基金会,每年有数百亿美元的资金被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从卡耐基洛克菲勒,从福特到凯洛格,从索罗斯到比尔与梅琳达·盖茨,美国各大基金会影响到每一个美国人的生活。
基金会在社区服务、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医药卫生以及有关可持续性发展等多个领域,不但对美国社会有深刻影响,而且其影响遍及全世界。
基金会在中国属于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历经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中国的基金会仍未能如人们期待的那样,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民营企业对企业资金的支配权越来越大,他们渴望通过奉献爱心,表达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有的也想通过私立基金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热望。
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特别是先富起来的公民自愿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捐出来,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为“私领域”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开辟了通道。
四、中国非公募基金会高速发展2009年7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发布的《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
2005年-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年增长率超过50%。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民函〔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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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民函〔2004〕270号)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
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未作明确的界定。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111。
基金会的基本概念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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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
1155
基金会 FOUNDATION
汇报人:侯凤媛
CHENLI
1
概念 Conception
基金会就是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在我国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界定 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
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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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Characteristic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即可。
• 公益支出管理。《条例》规定两类基金会不同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公募基金会每年公
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
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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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内部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 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理事会,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的原则。即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在地方区域内募捐的基
金会登记为地方性基金会,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非公募基金会除了一些特
例外,一般由发起人在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
• 设立标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制定了不同的设立标准。全国性公募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也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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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相关资料:行政法规3篇部门规章9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5篇地方法规141篇相关论文17篇)《》已经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0篇相关论文1篇)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3篇)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4篇)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6篇)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0篇)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8篇)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6篇)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3篇)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2篇)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