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与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相关法律及政策法规思维导图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慈善基金是指由自愿捐赠、自主管理、用于公益事业的基金。
为了更好地设置和管理慈善基金,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慈善基金设置1. 慈善基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经合法登记注册。
2. 慈善基金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慈善基金可以代表捐赠人或接受来自公众的捐款,同时也可以自行募集资金。
4. 慈善基金设立时必须明确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在其章程中规定。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经过保护,妥善管理,不得挪用。
6. 慈善基金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慈善基金管理1. 慈善基金的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并传达慈善基金的宗旨,保护捐赠者利益,优化管理效率。
2. 慈善基金的运作需要建立清晰的执行机构和规范的业务流程。
3. 慈善基金在筹集资金时必须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募捐计划以及捐赠信息公示。
4. 慈善基金必须保障捐赠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不被非法使用,并将捐赠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地记载,接受公众监督。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通过科学、全面、稳健的投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及持续发展。
同时,慈善基金还应该明确资产的任何变化,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进行披露,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6. 慈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制度性、规范化的文化,为业务运作建立完整而健全的服务体系,树立诚信、公平、公开、专业的形象。
三、慈善基金评估慈善基金的评估是评估管理者的能力和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 2。
慈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慈善基金财务管理,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慈善基金会,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慈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慈善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慈善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财务法规和业务。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财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编制年度预算,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八条年度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结余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年度预算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慈善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一)捐赠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物资等。
(二)政府资助: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拨款、补贴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捐赠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慈善项目支出:包括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评估等费用。
(二)行政办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三)其他支出:包括捐赠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
第十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规使用。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
《慈善法》发颁布后慈善组织基金会与普通基金会对比研究经咨询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工作人员,目前非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慈善组织基金会均可申请设立,但建议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颁布后,新设的基金会绝大多数均申请为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适用法律法规非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组织基金会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可见慈善组织基金会具有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资质,而根据目前规定,非慈善组织基金会不能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五、公开募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相较非公募基金会有如下特殊要求: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3、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从事公开募捐。
六、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基金会除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慈善法》的规定。
七、示范章程。
第十三章 慈善法 《经济法》PPT课件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 起施行。《慈善法》出台的目的是发展慈善事 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 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 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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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
慈善募捐的方式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 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 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 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 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 捐。
(1)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 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④其他公开募 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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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慈善服务及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 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 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 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 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 服务。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4)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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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慈善服务及信息公开
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 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 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 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 服务。
慈善法解读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慈善法》,9月1日起施行个人募捐怎么规定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属于违法行为。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开募捐的含义,是基于公益事业之目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一种劝募行为,不包括为特定对象进行募款的那种个人救助行为。
慈善法讲什么的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
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慈善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但法律条文还是以慈善组织为核心地位。
所以说,这部既有行为法的特点,也有组织法的特点。
具体而言,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2章、112条。
修订慈善法的目的是什么朋友,我们国家之前没有慈善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慈善法。
您好,我是一位在上海的85后,受到海外经历的影响回国一心想从事慈善/非营利机构,想成立一家社会企业。
请问我在上海该如何注册一家非营利社会企业?以及这部中国慈善首法对慈善事业会起到什么关键作用?更加正规化是加高了门槛还是更能亲近百姓能让大家都参与了呢?感谢您的时间。
中国可以注册为一个法人的形态有很多,唯独没有社会企业这个类别。
换言之,中国目前法律对社会企业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你可考虑在工商局登记企业或去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符合慈善组织的条件,在法律生效执行后,可以去认定为慈善组织。
我也期待未来有社会企业的立法。
在社会立法前,可能更需要社会组织立法或者非营利组织立法。
慈善立法的本意还是降低门槛,让注册慈善组织更为便利,让大家更多参与慈善的。
我认为,法律的颁布与落实会对慈善事业有促进作用。
最后补充解释一下,社会组织就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非营利组织,分别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pptx
可以达到整个社会就业人口的 10%左右,而志愿服务的人口往往可以超过 40%。现代慈
善将提供大量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是养老服务与儿童照料的重要载体。只要政策措
施得当,慈善事业完全可能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贡献出 5%左右的国民生产总值,推
解读: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慈善组织依法设立 后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和章程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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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 涯 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 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实施者,是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什么事慈善组织意
义重大。前面说过,我国现代慈善组织以 1994 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作为开始发展的
标志,随后以基金会、慈善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迅速发展。尤其在 98 抗洪、2008 年汶
川地震、2009 年玉树地震等灾害面前,慈善组织的身影无处不在。但慈善法出台之前,
第七条 每年 9 月 5 日为“中华慈善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解读:本条规定了慈善日。是为了弘扬慈善文化,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
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等组织形式。
解读:本条即是对慈善组织的定义和组织形式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具体
解读:这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慈善活动的价值取向的规定。不展开。
非营利组织法与慈善事务的相关法规和条例
民政部门等监管部门应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于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慈善组织,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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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违规行为处理
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措施
非法募捐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捐 赠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税收优惠。
评估指标体系建设
组织管理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内部治 理结构、管理制度、人 员配置等方面的合理性
、有效性。
项目实施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实施的项 目的合规性、效果、社
会影响等。
财务管理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财务状 况、资金使用效率、透
明度等。
社会信誉评估
评估慈善组织的社会声 誉、公众认可度、诚信
度等。
慈善活动规范
促进措施
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如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 。
规定慈善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 监督机制。
募捐、捐赠与受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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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资格
明确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 组织条件,规范公开募捐 行为。
捐赠协议
鼓励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签 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
受赠管理
处理程序
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将及时 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 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信用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信用惩戒措施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信用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 时,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
监管机制加强
政府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 监管机制和制度,保障公众利益。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
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公益基金会制度模板
公益基金会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基金会的运作,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以公开、透明、高效为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确保基金会运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处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捐赠资金的专属性。
第十一条基金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确需调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根据章程和捐赠人的意愿,开展公益项目,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
第十四条基金会设立项目审批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总结和评估,向理事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基金会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募集社会资金、满足社会需要、催发慈善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
一、基金会的设立设立基金会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一)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是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应达到规定的额度。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16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没有划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而是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首先,要经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己有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也需要经过申请认定程序,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其次,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
基金会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资助、奖励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会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四)验资报告;(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开。
第三章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一)接受捐赠;(二)资助公益项目;(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四)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参与。
第十三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确保捐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捐赠与资助第十四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可以对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资助。
基金会资助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助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秉承“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进社会和谐”的宗旨,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基金会的项目资助范围如下:(一)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助医和助困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扶贫救济活动;(二)参与防灾、减灾、备灾,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协助灾区进行灾后重建;(三)扶植和培育优秀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人才,资助和奖励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基金会根据项目资助范围开展资助工作,全年接收项目申报。
基金会所有资助性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可考虑聘请具有公益项目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及社会知名人士参与项目评审。
秘书处设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部提议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拟定项目管理流程,对受助项目进行调研、初步筛选、执行监督与评估,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申报主体应是经民政部门等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基金会使命、资助领域与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与创新性。
申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能产生良好的项目效果,有利于基金会公益目标的实现。
以下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章程规定范围的;(二)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且覆盖面较广,投资较大的;(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三年内,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的,仍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进行项目申请的;(四)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审计或未结项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为规范某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资金,并专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实施、资金、评估、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围绕理事会的决定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秘书处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某慈善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规定:(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4.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的规定:1.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具体执行办法:1)秘书处收到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部负责与合作伙伴沟通、接收和完善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经项目部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获得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3)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公益慈善资金使用不合法四家基金会被处罚
25公益慈善资金使用不合法 四家基金会被处罚文丨王亦君民政部近期依法对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0日,民政部公布了依法对刘彪慈善基金会做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信息。
同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了依法对永恒慈善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分别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在民政部公布的对这四家基金会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均提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2016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经查,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2016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为9.26%,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是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和中国民族文化基金会一样,民政部此前处罚的永恒慈善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刘彪慈善基金会一样,均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公益事业支出要占相应比例的规定。
刘彪慈善基金会2016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2.96%,永恒慈善基金会2016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7.97%,增爱公益基金会2016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1.96%。
慈善资金管理制度
慈善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慈善资金的合法、公正、透明和效益。
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慈善资金的来源与筹集
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补贴、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筹集慈善资金应通过合法渠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捐赠人合法权益。
筹集慈善资金应注重社会效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与原则
慈善资金应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慈善宗旨的项目和活动,以及开展慈善工作所需的必要支出。
慈善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尊重捐赠人意愿、注重效益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严格控制慈善资金用于投资和经营性活动,确保资金安全。
四、慈善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慈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
建立慈善资金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严格审批权限。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慈善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案。
五、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慈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慈善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成员。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深圳市宝珍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项目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预算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以下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开展:1、具有宗教性、政治性活动倾向的项目;2、具有明显营利性经营倾向的项目;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项目立项公益项目可由基金会发起,也可由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发起,或者双方共同发起,提交至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立项。
第六条项目审批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署。
协议书基金会需要留存一份正本。
第七条公益项目的拨款基金会按照协议书中的拨款时间,分期向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由理事长审核后,然后交财务审核付款。
第八条项目执行基金会须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跟进。
对项目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进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合作方向我方提出项目变更意向;2、项目实际运作发生较大变更,如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项目周期等;3、因为各种原因,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信息公开公益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真实的在本基金会公众号/网站和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结项项目完成后,需要编制《项目结项报告》,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存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